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精选18篇)
总结是对自己学习和工作效果的评估,可以为进一步提高提供依据。6.写总结时要注重归纳总结,提炼出工作中的规律和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请大家仔细阅读这些总结范文,从中挖掘出适合自己的写作技巧和思路。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一
今年12月1日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当天晚上,惠东县在南湖公园开展了一系列“知艾防艾”宣传活动,讲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倡导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用有奖问答、游戏互动等方式,向市民群众宣传艾滋病的危害,重点讲解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症状表现、预防措施等知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活动现场还设有体检车辆,为市民提供免费的身体检测。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可以增强大家的防艾知识。
除了宣传咨询外,活动现场还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公益汇演,营造全民防艾、全民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效果,7月12日,我县在半边花园开展以“携手防艾抗艾共建健康德昌”为主题的艾滋病防治攻坚百日宣传活动。
活动指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常态化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打好艾防宣传教育之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德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活动现场各相关单位通过义诊咨询、万人签名、艾防工作者倡议、文艺演出、有奖问答等方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艾滋病知识和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宣扬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宣传品1200份,安全套1.1万只,取得了良好的'防艾抗艾宣传效果。
副县长卢平,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参加。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三
为提高普通群众艾滋病防治意识,贵定县防艾委与贵定县爱心协会于5月15日上午在西门河桥头广场开展以“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为宣传主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前来咨询、领取宣传资料、宣传品的群众络绎不绝。宣传工作员向过往群众详细讲解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和有关常识,大力倡导大家要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希望大家能够正式艾滋、关注艾滋、预防艾滋。让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的传播方式和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性,有效的预防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80余份,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普通群众更进一步知晓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了广大群众艾滋病的`防治意识,达到宣传的预期目的。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四
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全面普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让幼儿了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万福幼儿园组织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各班老师通过谈话、图片、观看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幼儿了解了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增强了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虽然孩子们年龄尚小,对艾滋病的概念很模糊,但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使幼儿初步了解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及防艾知识,清楚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血液传播、共用针具、母婴传播等,也让幼儿知道艾滋病病毒非常脆弱,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同时,幼儿们还明白了我们与艾滋病患者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要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真正了解艾滋病,消除不必要的恐惧,真正向‘零’艾滋迈进。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五
为提高广大社区群众艾防意识,积极响应国家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五进”拓展年的活动,20xx年7月13日,顶着炎炎烈日和40度高温,市疾控中心疾控科和三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来到三江街道某村,向老年朋友们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宣讲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年朋友们讲述了艾滋病的.防治与预防措施等知识,并通过老年人艾滋病的典型案例的分享,对老年人群进行警示,艾滋病就在我们身边,需要提高防艾意识。随后艾防人员还发放了艾滋病宣传折页,通过现场讲解使在场的老年人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艾滋病,得了艾滋病不但对个人的健康有比较大的危害,对家庭和社也都会有影响,但艾滋病也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并不可怕,如果发生高危行为,需要及时到疾控中心和相关医院进行咨询检测,做到早检测、早发现、早治疗。
近几年我省老年人群艾滋病疫情呈现上升趋势。老年人防艾意识不强,感染艾滋病后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降低生活水平,造成社区内的传播。市疾控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艾滋病防治宣传,开展艾滋病进社区系列活动,让他们意识到艾滋病的危害,以降低社区居民感染艾滋病的风险。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六
20__年以来,在县重传办和县疾控中心的精心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重视领导下,我乡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立足服务职能、聚焦疾控防疫,以服务、监督、指导为主线,积极作为、强化措施、认真学习,我乡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较好提升,现就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阵地建设夯实。
20__年,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乡11个村(社)级单位站点联络人员配备齐全,在办公硬件上大力支持后勤保障,并关心支持防疫工作开展,形成乡、村两级监管责任体系,使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疾病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处、收到实效。全乡艾滋病防疫工作有制度、有场所、有措施,并纳入全年年终考核目标。
二、加大宣传,贯彻落实政策方针。
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防治宣传教育,做好艾滋病知识的咨询和防范指导工作;我乡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出板报、召开专题讲座、放广播等形式,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大传染疾病及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也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重大疾病传染的防治政策和全员培训及举办知识讲座。
三、转变观念,提升服务职能。
我乡今年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广大农村群体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的同时,认真展开宣传预防艾滋病常识和知识讲座;细致组织开展计生药具管理,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随访工作;避孕药具管理使用较好落实。按照要求落实艾滋病防治法规定的“四免一关怀”,积极开展无毒社区和艾滋病零歧视单位创建活动。
总之,一年来我艾滋病防范工作有一定的进步,但离最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高度出发,再接再厉,尽职尽责,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促进我乡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七
今年12月1日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宣传日,天柱县疾控中心开展了防艾宣传系列活动。活动主要分为校园青年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艾滋病防治外展宣传活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三个内容。旨在提高市民对艾滋病知识的认识,共建健康和谐社会。
12月1日-4日,为普及艾滋病防治政策知识,县疾控中心联合天柱县民族中学、第三中学、第五中学,开展了以“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及方法”为主题的教育宣传进校园活动。通过现场展示ppt、讲知识点、发放宣传资料、填问卷调查等方式,首先从艾滋病的危害性、青少年应如何防控艾滋病等方面,阐述了开展防治宣传教育的意义。再结合身边具体事例,就艾滋病的起源、传播途径、病理分期以及防治措施,告诫同学们认清艾滋病的危害,增强防艾意识,鼓励同学们积极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防止艾滋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同时发放抗疫资料和艾滋病宣传手册,帮助同学们深入了解艾滋病及预防措施。此次进校园宣传活动共对1000余名学生进行了艾滋病相关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问卷调查300余份。
12月3日下午,县疾控中心与县艾防委成员单位在商业街进行了艾滋病防治的外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安全套300余个,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12月3日-4日,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两个监管场所的50余名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疾控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采用丰富的'展板和相关案例分析,详细讲解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防治知识,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并对在场的监管人员进行了采血,做了hiv快速检测。
这次防艾宣传系列活动形式多样、精彩纷呈、意义深远,使广大群众及青年学生对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地了解,提高了群众参与艾滋病防治积极性以及增强了青年学生自我防护的意识,同时让更多人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呼吁全社会关注艾滋病的防治问题。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八
20xx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全面普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让幼儿了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万福幼儿园组织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各班老师通过谈话、图片、观看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幼儿了解了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增强了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虽然孩子们年龄尚小,对艾滋病的概念很模糊,但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使幼儿初步了解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及防艾知识,清楚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血液传播、共用针具、母婴传播等,也让幼儿知道艾滋病病毒非常脆弱,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同时,幼儿们还明白了我们与艾滋病患者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要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真正了解艾滋病,消除不必要的恐惧,真正向‘零’艾滋迈进。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关注艾滋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实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嘉德社区联合泰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
社区工作人员及卫生服务中心的党员志愿者为辖区居民发放了如何正确了解艾滋病,预防性病,以及艾滋病的传染途径和相关的预防知识的宣传资料,使居民更方便及时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知识。
此次活动让艾滋病相关知识在广大居民中得到普及,提高了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对居民的家庭和睦、社区的和谐发展与推进社区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取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
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关于艾滋病防治。
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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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2.外出找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3.票子健康带回家,娃儿才喊好爸爸。
4.致富十年功乱搞一场空。
6.务工经商千辛万苦,预防艾滋全家幸福。
7.工地戴好安全帽“性福”不忘安全套。
9.离开家乡来打工预防艾滋别放松。
10.正确使用安全套。
11.认识艾滋病,幸福你我他!
13.艾滋病可经血经性经母婴传播!
1.支持关心感染艾滋病的人们,他们是疾病的受害者!
2.责任权利落实。
3.关心青少年艾滋病健康教育。
4.遏制艾滋,信守承诺。
5.预防艾滋病,推广%的安全套。
6.蚊虫叮咬不会传染艾滋病!
8.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就是关爱自己!
10.得了性病,到正规医院治疗!
1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可以正常生活生产。
12.出门不沾黄和毒,以免把病带回家。
13.预防艾滋病,不共用牙刷,不共用针筒!
14.预防艾滋保健康,妻儿老小心欢畅。
15.戴好安全套你好他(她)好大家好。
16.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17.进城打工求致富预防艾滋多防护。
19.切莫恐惧艾滋病疾控中心去咨询。
20.防治艾滋有政策疾控免费做检测。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一
艾滋病是世界各国普遍高度关注的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艾滋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利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艾滋病还是一种可防不可治愈的疾病,我们不必谈“艾”色变,更不能漠然视之。关注艾滋病、了解艾滋病、防治艾滋病,应该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一道对抗艾魔侵袭,一道和谐工作,一道享受生活的阳光。
辖区目前艾滋病疫情仍呈现增长趋势,以性接触传播为主要传播途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0-49岁年龄段。2013年,武昌区报告hiv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10.1%。
武昌区疾控中心针对各种高危人群,尤其是对于有高危的男男同性性行为或者异性性行为(一般为未正确使用安全套)的人群开展免费的检测咨询服务,同时在辖区内设置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亚心七医院、武昌区妇幼保健所、武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个艾滋病vct点,如果有过或者曾经有过此类不洁性行为的人群,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进行免费的hiv咨询和检测。
目前,艾滋病还未能治愈,但若尽早的开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降低机体病毒含量水平,提高身体的免疫力,可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和寿命几十年,也可以降低传染性,hiv感染者或者病人,可以凭本人的确认报告、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证明去所在疾控中心或者定点医院申请免费抗病毒治疗。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二
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同学们,你们可知道每年的12月1日是什么日子吗?对,是世界艾滋病日。自1981年美国研究人员发现世界首例艾滋病病例后,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为提高人们对艾滋病危害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于1988年1月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世界各国在这一天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如今,我们又将迎来一个艾滋病日,让我们一起关注艾滋病,携手共创美好生活新篇章。
我演讲的题目是《让爱撑起一方蓝色的天空》。
艾滋病,是一种让人们谈之色变的疾病;艾滋病人,是一群被我们的无知与漠然深深伤害的人。
一个记者曾做了这样一个实验:他挂着一个牌子站在一条繁华的街道上,而那牌子上面有着这样的一句话:“我是一名渴望温暖的艾滋病人,亲爱的朋友,你能抱我一下吗?”然而,令记者沮丧的是:
十分钟过去了,三十分钟过去了,甚至几个小时都过去了,却依旧没有人上前抱一下他。就在记者心灰意冷、准备放弃的时候,一个男子走上前来抱了他一下,并拍拍他的肩膀,送他一抹真心的微笑。无需更多的言语,只是一抹微笑,一个拥抱便能表达出他那莫大的温暖与关怀。记者顿时泪如雨下,感动不已。紧接着,一对情侣上前,拥抱了他,而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爱心接力棒”的行列。
由此可知,人性的善良可以战胜凶狠的心魔;顽强的信念也可以战胜可怕的病魔,更何况,艾滋病并不像它表面上那么可怕。艾滋病只是一种病毒,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能完全的征服它。但正如我们所知,它的传播方式只有三种,而且它的传染性远远低于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正常的生活接触并不会损害我们的健康。
亲爱的朋友,你是否曾因他是艾滋病人而拒绝与他来往?你是否曾无视艾滋病人的求助,从他身旁漠然地走过?你是否曾鄙视艾滋病人,甚至希望他们从这个世界上永远消失?朋友啊!难道你没有看到他们眼眸中无法解脱的痛苦?难道你没有听到他们心底无助的呐喊?难道你没有发现他们的身影是那样的孤独?有的人也许只是因为一次意外的医疗事故,有的人也许只是因为一时的失足,还有人也许是一生下来就无从选择,只能默默地接受这一切的不公。残酷的现实已经给他们带来了太多的痛苦与伤害,难道你还忍心落井下石吗?你知道吗?他们只是一群病人,一群需要我们关怀与帮助的人,一群需要理解与信任的人。请不要让歧视成为艾滋病患者一生的最痛。也许一点温暖,一份爱心,就可以改变他们的一生,就足以温暖他们的心灵。
记得预防艾滋病的爱心形象大使濮存昕曾说过:“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和所有的艾滋病人生活在一个没有歧视的世界里!”让我们伸出双手,打开心怀,像一样拥抱艾滋病儿童,像孔耀辉一样用正确的医学知识来帮助那些艾滋病人,像千万条红丝带一样带给他们拂面的春风和暖人的阳光!
朋友们,请献出我们的爱心,让希望迂回,给受挫的灵魂一次巧妙的休整和洗礼,锈蚀的生命也会因此而变得熠熠生辉。请献出我们的关爱,让那绝望的双眸闪烁出幸福的光芒,让仇恨远离我们的世界,让爱撑起一方蓝色的天空!让我们那纯净的心灵在天空中肆意飞翔,让我们如诗如歌的人生迸发出迷人的光芒!朋友们,请多一抹善意的微笑,用爱撑起一方蓝天,让爱的阳光洒满人世间!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三
一、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辖区、部门负责制,纳入每年年下: 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三、加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宣传教育工作措施。
(一)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农村居民达7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在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5%以上。
(二)各村(居)设立1个以上宣传栏和永久性宣传标语2条以上。
四、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五、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调率达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干预比例达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cd4检测达75%;艾滋病阳性配偶或固定性伴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75%。
六、配合上级部门落实辖区内能随访到感染者及其家庭开展“四免一关怀”救助措施。
七、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签状人:
乙方: 签状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2004〕44号)精神,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减缓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传播,遏制性接触传播,阻断母婴传播,杜绝医源性传播和采供血途径传播,积极救治感染者和患者,有效救助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现艾滋病疫情的有效控制。现由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2015-2015年度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内容
(一)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
1.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考核;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2. 成立市、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建市、县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队,每年至少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进行一次督导。
3. 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部门及重点乡镇政府参与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或协调会议(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至少召开2次)。
4. 市、县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防艾办”),下发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知识及相关国家政策精神的文件,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经费保障机制
1. 市、县两级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人均至少0.1元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达地区的市、县根据防治任务的情况增加防治工作经费。
2. 中央财政、省财政投入地方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要建立专账,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大众宣传教育
1. 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制订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计划,开设宣传栏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1次在黄金时间无偿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和公益广告,报刊每周至少无偿刊登1次每个乡镇广播站每周广播防治知识1次以上(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每周至少刊播2次)。
2. 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15岁以上人群知晓率城市达80%、农村达50%,有高危行为的被羁押、劳教、治安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人员的知晓率达90%,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知晓率达80%。初中以上学校及当地干部行政学院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课率达90%以上。
3. 各市、县做到市、县主要街道至少有一幅大型醒目的公益广告(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要有2幅)、每乡至少有一套音像制品,农村地区每行政村有一套宣传挂图。
4. 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码头、机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歌舞厅)要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材料。
(四)安全注射和无偿献血
1. 无偿献血率达100%;组织开展血液管理和血液制品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2. 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服务站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和输血器使用率达100%。
(五)母婴阻断
市、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开展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免费检测率达60%。
(六)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和主动监测
1. 市、县级至少1家医疗妇幼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艾滋病免费咨询服务。
2. 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对当地的吸毒人员、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劳教人员、流动人口进行监测。
(七)高危行为干预
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套的覆盖率达100%。
2. 针具交换试点的市、县对吸毒人员开展针具交换工作。
3. 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妇女“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4. 当地计生部门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对育龄妇女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提倡妇女使用安全套。
5. 当地团委组织大中学生开展“青春红丝带”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八)其它相关工作
1. 属于国家艾滋病综合示范区的市、县(文昌、儋州、澄迈、万宁等4市、县)工作考核合格率达80%以上,确保国家示范区不被撤消。
2. 对符合救助政策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家庭的救助政策落实率达100%,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及课本费免费率达100%。
3. 完成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二、考评办法
考评方法以随机抽查与属地卫生部门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逐项评分,得分标化成100分。平时检查占总分的4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60%,考评工作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奖惩规定
(二)检查结果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对整改单位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
(三)本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负间接责任。具体工作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落实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乡艾滋病防治防控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防保站与各行政村卫生所签订2011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分工到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有工作计划和执行措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继续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半年接受防保站的考核一次,并对各行政村主要工作指标进行一次考评。
5、做好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做好督导工作。
6、做好行政村的绩效考核工作。
7、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8、完成防保站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10、为基层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期。
1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切实抓好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记录完整,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
12、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发生技术差错事故。
(二)业务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强化艾滋病防制的规范管理,抓好各项防制措施的落实,努力控制疫情。
2、认真抓好艾滋病的日常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监测完成率达70%。
3、实施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工程,对艾滋病实行检查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4、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知晓率达50%以上;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开展hiv等血液感染因子的监测;强化疫情报告和管理,切实落实专业人员培训和防治能力建设。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指导开展艾滋病防控综合示范区和行为干预点工作,对特定人群安全套使用情况、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6、做好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病人的服药督导工作、阳性育龄妇女的随访工作和单方阳性配偶的检测工作。
7、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防保站、各行政村卫生所各持一份。
卫生院防保站: 行政村卫生所负责人:
2011年3月10日 2011年3月10日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四
12月1日,水城县委宣传部、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公安局、疾控中心、人民医院等多家艾防办成员单位联合双水街道办事处在大广场开展20xx年“世界艾滋病日”集中宣传活动。今年的宣传主题为“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佩戴“红丝带”,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与避孕具、提供义诊等多种形式向过往的群众重点讲解艾滋病、性病等防治知识,传播健康理念,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及能力,并现场详细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和困惑。活动吸引众多市民群众参与,纷纷前来了解防治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他们表示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好艾滋病的预防,共享健康生活。
水城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活动旨在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五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六
今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了进一步增强社区广大居民预防艾滋病的意识,普及艾滋病基本防治知识,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宣传防艾知识的氛围。近日半山街道云锦社区在辖区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共有35名居民参加艾滋病防治宣传讲座。
此次活动邀请易加医门诊部许医生通过知识讲座的形式为大家讲解艾滋病防治知识。许医生从艾滋病的来源、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的症状表现等专业角度为群众科普艾滋病,随后,重点为大家介绍艾滋病的预防措施、耐心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让居民真正的了解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性,增强了居民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
社区妇联工作人员向居民发放预防手册和安全用具,多形式向群众科普艾滋病的.主要症状、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提高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此次宣传活动有效消除居民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倡导大家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七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
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防治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对艾滋病的预防极其重要。
预防艾滋病需要针对导致其患病的高危行为来进行。
首先,不安全的性行为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比如卖淫嫖娼、乱交等等。针对这几点我们应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不嫖娼,避免任何无安全保障性行为。
正常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
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交叉传染的另一途径。吸毒者经常会共用不洁针具进行静脉注射,为了毒品卖血,加上自身抵抗力差导致比较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更不能去卖血。
输血及被污染的血制品也是危险源之一。输血可能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导致感染的危险性极大。
所以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经医生的指导使用。
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也可能导致传染,另外被感染的文身器材和刺针也能传播艾滋病。
日常生活中不要借用他人牙刷、剃须刀、穿耳针等私人用品,也尽量不要去纹身,防患于未然。
另外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医院接产人员应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源外泄。
最后,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
凝聚全社会力量遏制艾滋,从你我开始。
艾滋病防治年终总结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