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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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一、在本章程中“法规”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大厦某号。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王某__万元51%。
唐某__万元26%。
吕某__万元6%。
顾某__万元15%。
崔某某__万元2%。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及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及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执行董事可以随时决定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择优录取方式,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工作。技术部聘用技术人员,可由技术部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聘用。但技术人员的待遇及相关福利标准的核定,由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凡新进入公司员工,需提交个人简历、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到综合部存档。
所有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采银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后需员工本人到财务部签字确认。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制定、解释、修改权归总公司财务融资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四
公司成立以来,希望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我们分公司能在明年取得好的成绩,为了我们分公司以后更加健康、稳固的发展,现对我们分公司人员作出职务分配,及其以下规章制度。
一:职务分配
1、 经理
2、 分部经理
3、 财务经理)
4、 销售经理
5、 仓库主管
二、具体职责
财务:
1. 实时统计每个客户的发货、回款、结余详情。并把客户欠款信息及
时传达给业务员,督促其快速收回欠款。
2. 及时把欠款较多,时间较长的客户信息通报主管经理、销售员,做
出相应措施以便减小发货风险。
3. 督促各区域销售员做好客户走访记录,账目清晰属实,每月末及时核对各销售员各客户发货、回款、结余及返利,做好公司各种财务报表。
4. 对每笔正常财务收入、支出进行审核监督,其他款项申报需有经理审批。
5. 完善每个客户的信息资料和销售政策。
仓库主管:
1. 清点工厂来货,确定其型号、数量无误,如有不符速告知分部经理。
2. 接收客户发货计划,及时安排发货,清点出库型号及数量无误方可放行。
3. 接收客户整车采购计划,上报传真至工厂,完毕后经分部经理确认是否为原计划;如有变动即告之业务员。让业务员跟客户协调变更计划,然后确定发货型号、数量、时间。
4. 对分公司每笔正常财务收入、支出进行审核监督,其他款项申报需有分部经理审批。
6.及时做好每天的出入库记录。
7每月盘两次库,每月10号,25号。
销售人员:
1. 积极主动开拓市场,目标客户以县级户优先,争取占领更多市场份额。
2. 接到客户计划及时上报给仓库主管,因协调不当发货未收,产生一系列费用由销售员自负。
3. 时刻关注客户市场动向,发货、回款信息,客户账目及时与财务进行核对,每月26日与财务核对账。
4. 属本区域内新、旧客户一并走访,把每个客户的走访信息做成公司统一的走访记录和日报表,把重要客户重点说明;还有你针对这一客户有哪些方案;对这一市场有哪些看法;都要在报表中体现出来;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反馈给分部经理共同协商处理意见。
5. 考勤办法:凡出差人员每日用当地座机报告给分部经理所在位置或用当日车票作为凭证月底补报考勤,未出差人员在公司听从安排,若考勤未补报且也未在公司必须请假若还未请假视为旷工。
6. 当月出差天数在20日以上每人每日补助100元,凡当月出差未满20日按200元/天扣罚(以20天为基础 特出情况除外),酌情报销车票费用,交通工具自选。
7 每月的26号把市场分析表和月底报表跟月底总结发给分部经理。 8 客户账目要做好两本(一个电子帐和手写帐)。
主管经理:
1. 根据仓库库存信息,及时向工厂报采购计划
2. 接收销售员计划,及时安排发货。
3. 根据客户的货款是否到位,结合财务,决定是否发货。
4. 负责公司正常运转事宜,特殊情况需向经理申报。
三、工作时间规定
2.内勤人员:每月不超过4天休假为全勤,超出规定假期按照基本工资比例扣发超出天数基本工资。
共同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行为守则:
1. 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 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对待,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上班时间不得处理私人事务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服从上级之工作安排,切实完成工作.
8.不得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资,也不得探寻别人的薪资.
9.不得向别人泄露与职务相关之各项机密.
10.不得索取或接受不正当的金钱或馈赠.
11.对工作相关之文件资料及公司财物需要妥善保管.
12.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区域.
13.合理使用资源,节约用水 电及办公用品.
14.严禁在办公区域内跑跳和聚众喧哗.
第二条 办公秩序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3. 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4. 部、室专用的设备由部、室指定专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5.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 责任
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二节 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8:00 为工作时间,12:00 - 14:00 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单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5 元;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 元;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
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 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三节 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
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第四节 薪酬管理
一 、薪酬
1.原则:以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为分配依据,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适用对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含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提成工资、交通通讯补贴、加班补贴。
(1)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和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确定,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级别。
(2)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和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确定。
4.工资制度
(1)提成工资制。适用于从事营销的工作人员。
(2)固定工资制。工作量容易衡量的后勤服务人员。
5.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 8 日 , 支付上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6.薪酬调整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实行“市场化动态薪酬管理”。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底进行“议薪”,人事部门根据公司效益及社会同行业工资变化情况,提出薪资水平合理化调整建议后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7.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
(1)公司范围的工资调整。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
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范围的员工工资水平。
(2)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3)职级变更。员工职级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在该职级内的基本工资。
8.岗位薪金晋级,新岗位薪金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下月一日起执行;岗位薪金降级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当月起执行。
第五节 福利
1.假期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
(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 10 天带薪(视为上班)假日: a. 元旦(公历 1 月 1 日) b. 春节(农历新年初一、初二、初三)c. 劳动节(公历 5 月 1 日、 2 日、 3 日)d. 国庆节(公历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3)婚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 14 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4)产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 90 天(含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 120 天,难产 135 天。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5)男员工护理假 7 天,晚育者为 15 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6)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 5 天有薪慰唁假。 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7)工伤假 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8)公假 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 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
(9)有薪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 %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休假规定 员工提前 15 日向直接主管及人事部门申报
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因工作原因, 未能休以上( 3 )-( 7 )项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标准给予工资补贴。
2 .保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房屋公积金等社会保险。
3.过节费 公司视经营情况在法定节日或公司纪念日发放贺金或贺礼。
5.员工活动:公司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第一章 行为守则
一. 进入工作区域需按公司规定保证衣着整洁.
二. 上班时间不得处理私人事务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 服从上级之工作安排,切实完成工作.
四. 不得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资,也不得探寻别人的薪资.
五. 不得向别人泄露与职务相关之各项机密.
六. 不得索取或接受不正当的金钱或馈赠.
七. 对工作相关之文件资料及公司财物需要妥善保管.
八.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区域.
九. 合理使用资源,节约用水 电及办公用品.
十. 严禁在办公区域内跑跳和聚众喧哗.
第二章 考勤制度
1.公司总体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
2.早8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到17点30
3.上班时间未到或下班时间早走为迟到或早退
4.迟到 早退不得超过2次,请假不得超过2次。一月内除允许休息及请假的2天外,其余均上班及请假不超2天的为全勤。
5.忙季时,员工需根据公司要求实行1至4小时的加班规定。
第三章 薪资制度
一.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予以方便。
二.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7日发放工资。
三.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对员工进行罚款辞退。
四.属下列情况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可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 赡养费等。
3.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4.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5.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五.员工的奖励与处罚
2.员工超额完成工作计划且表现优越者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3.利用个人关系为公司创造利润者公司给予提成奖励。
4.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者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5.未完成工作计划者公司根据完成计划量予以相应惩罚。
6.未经请假矿工者公司予以罚款。
7.上班时间从事于工作无关作业者公司予以罚款。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拓宽产品销路,维护企业信誉及销售合同的严肃性,保证顾客、供方能够顺利地进行经济活动,根据《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
一、市场信息反馈、管理。
二、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管理。
三、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四、销售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五、对外销售产品价格的管理。
六、合同评审。
七、销售合同的签定。
八、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的管理。
九、内部合同、外部合同的适用范围。
十、合同管理。
十一、合同履约的考核。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总部、销售部、事业部、分公司、中心、本公司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合同,适用于事业部、分公司、公司之间签订的最终产品的内部合同。
第二章市场信息反馈、管理
第四条市场信息是本公司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依据,是市场开发工作的基础,全公司员工都要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
第五条市场信息的范围:
一、顾客对本公司现有产品的需求信息,各地区、各行业的工程建设动态。
二、顾客对本公司现有产品性能、功能改进的意见,对现有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和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产品价格,在各地的销售策略和状况。
四、通信产品市场动向,顾客对新的通信产品中、远期需求。
第六条外出进行市场开发、销售、售后服务、技术交流及参加各种与生产经营工作有关的各种会议(含展览会)人员,都要注意收集市场信息。回单位后要填写'出差工作汇报单',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到市场总部。各单位应将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填写'顾客信息记录表',交到市场总部。
第七条市场总部负责在本公司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的城市建立本公司驻当地办事处,办事处应定期向市场总部反馈市场信息,紧急信息随时向市场总部反馈。
第八条市场总部设专人对收集到的市场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向各单位发布,指导各单位市场开发工作,并将有关质量信息汇总转技术管理部。
第九条市场总部对反馈市场信息质量高、数量多、反馈及时的单位、个人提出奖励意见。
第三章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管理
第十条设备选型入围是销售工作的关键环节。市场总部设专职人员(在有办事处的地方由办事处负责)对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各产品承制单位对选型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不断扩大自己负责销售地区设备选型入围的比例。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自己负责销售地区内每年应取得各行业的用户报告'或'顾客对公司设备的评价','顾客试用设备报告'或'顾客使用公司设备的意见、建议'等,应不少于负责省份、行业的20%。
第十三条各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应培养1~3名表达能力强、对自己产品熟悉的兼职产品介绍人员,作为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工作技术支持人员,配合完成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入围工作。
第四章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为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办理法人委托书的工作由市场总部归口管理。市场总部设专人对法人委托书造册、登记、发放、更换、回收、销毁工作。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书,方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第十六条调离销售岗位的经营人员,应及时交回法人委托书。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法人委托书限定的产品进行营销工作,超出销售产品范围的要到市场总部办理销售委托书。
第五章销售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销售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总裁办统一设计,统一安排刻制。
市场总部设专人领出后登记发放,严禁各部门私刻销售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由市场总部给各部门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主要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发放销售合同专用章,并在市场总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调离销售岗位,应将销售合同专用章交回市场总部注销,由市场总部重新分配登记,严禁私自转让。
第六章销售产品对外报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销售产品对外报价由市场总部归口管理。各部门根据成本核算,将本部门对外销售产品价格报市场总部,由市场总部根据市场价格和竞争策略协调后报出。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不得私自修改对外报价,需修改的应先报市场总部,由市场总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套产品对外报价表一般情况不对外提供,特殊情况需向顾客或代销商提供全套报价表时,应经市场总部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合同评审
第二十四条所有销售合同都必须经过评审。
供方确认能够满足顾客各项要求:如供货时间、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内容。供方能够接受顾客的付款方式,参加评审人员在评审记录表相关栏内签字。常规合同评审通过报本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特殊合同评审通过后报市场总部总经理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常规合同由产品销售单位进行评审。
常规合同应由各单位产品销售人员或单位内指定人员作为评审招集人组织评审。参评人员应包括采购、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评审的时间应在合同签定之前。评审的方式可采用会议、会签等方式。视合同内容参加评审人员可适当增、减。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特殊合同,由市场
总部组织与合同有关实体;技术部、经营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视合同内容参加评审人员可适当增、减。
特殊合同的评审应由合同签定部门在填写好《特殊合同评审记录表》中相关内容后,连同需要评审的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资信材料交市场总部。评审结束后,市场总部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合同签定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对代理销售合同的评审,除上述合同评审要求的以外
销售单位应提供有关购货合同。尚无签订购货合同的,应提供签订相应的购货依据。
领导及相关人员联系,进行评审。属于特殊合同的应与相关公司领导联系,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回公司后按上述有关条款填写合同评审记录表。并由相关公司领导签字后,交市场总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由于某种原因合同需要变更,供方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注:一、合同变更要有变更依据,如电报、传真、会议纪要、顾客签字的书面材料或电话记录等。
二、合同变更如仅是供货期后延时,用合同变更通知单作为评审记录。
第三十条所有评审记录表均为一式两份。随合同交市场总部一份,部门留一份。
第三十一条合同评审号标注在合同右上角合同编号上方。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人单位,非贯标覆盖单位与顾客签定供货合同应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对合同进行评审。
第八章销售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三条产品销售应与顾客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与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以法人为对象,以其主管人员为代表进行签订。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要客观、公正、准确、详实对需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还款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合同;需方单位为与我方初次合作的企业、公司;需方单位有过违约情况的及特殊合同,必须取得资信调查资料。资信调查结果应填写《资信调查表》。其它合同也可参照执行。《资信调查表》报合同评审组和市场总部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合同书字迹要清晰、语言要准确,按合同书内容逐项填写。合同书出现涂改时,涂改人要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合同中对设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对应设备型号标出企业标准号。
注:一、暂时无企业标准(非覆盖产品),对需方的技术要求用文字表述清楚。
二、承担全微波电路的设备供应,要附传输路由图,各站设备配置等内容。
三、电源设备要附各站交、直流输出开关的数量、电流量、蓄电池 保险容量、设备系统配置等。
四、监控系统要附监控工程系统方案图,通信方式、监控种类、项目数量及接口参数等要求。
以上内容可以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需方对本公司设备的验收方法按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写入合同。
一、需方不来本公司验收产品:应写明需方认可供方的测试记录。
二、需方来本公司验收产品:应写明按相关企业行业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验收。
第三十八条合同中的结算方式:
一、分盘类产品:原则上不低于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
二、整机类产品:原则上不低于'3—6—1'的基本要求,即合同生效后至发货前需方应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设备到达现场后15日内付60%;10%余款在货到后半年内付清。如合同无预付款,应在设备到达现场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
三、如我方负责设备开通、用户要求开通验收合格后付第二笔货款,则应:在合同书上注明开通验收标准;在合同书上注明设备到达现场后30日内开通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货款。
第三十九条销售人员对所签订合同的货款回收负责。其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提成等)应与货款回收率挂勾。各部门对销售人员的货款回收工作制定出考核办法;市场总部对各部门货款回收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应原则为:一年保修,终身维护。
第四十一条如顾客为增值税纳税人,要写明纳税人登记号。
第四十二条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方、需方各持两份。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规定如下:
合同编号由八位组成,aa##bbcc,其中:
aa代表年份,如99、00
##代表签订合同单位汉语拼音缩写
bb代表签订人编号(各单位自定)
cc代表顺序号01~99
注:各部门汉语拼音缩写规定如下:
移动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缩写为:yt
移动通信终端研究所缩写为:zd
移动通信系统研究所缩写为:xt
ip技术研究所缩写为:ip
数据网络事业部缩写为:sj
宽带接入网事业部 &n
bsp;缩写为:kd
市场总部缩写为:qf
第九章对本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非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合同(买出)中的结算方式、质量标准、质量负责等要求应等同或低于此产品的采购合同(买入)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章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为了促进销售合同签订,在顾客承担工程部分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与顾客单位或顾客下属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协议'、'电路安装协议'、'电路调测协议'、'设备代维协议'、'联合开发协议'等各种协议合同,与顾客单位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十六条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前要填写'返包协议、合同申请单'(见附件三),请示部门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与顾客签订。
第四十七条与顾客签订'返包'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供方将协议或合同和部门领导批准的返包协议、合同申请单'原件交几经营财务部一份,复印件交市场总部一份。
第四十八条应返给顾客费用由经营财务部负责落实。
一、在顾客付清全部设备款后给顾客返款。
二、按顾客向公司付设备款比例给顾客返款。
三、经主管副总裁批准后先返给顾客款。
第四十九条经营财务部统计各单位销售收入时,应扣除返给顾客金额。
第十一章外部合同和内部合同适用范围
第五十条外部合同
一、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合同、工程协议、电路整治/改造协议。
二、市场总部委托公司外公司、代销商销售本公司产品。
第五十一条内部合同
一、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
二、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与顾客签订合同后,将自己不能承担的最终产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应及时将签订的合同正本、合同复印件及合同评审记录表交市场总部合同管理员,最终产品内部合同由供方交到市场总部。
第五十三条合同有变更,供方应及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评审记录表和合同变更依据交市场总部。
第五十四条市场总部根据收到的合同编制合同'登记表',每月27日前将合同原件、合同登记表交经营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经营财务部依据各单位的合同、货款回收情况核算各部门销售收入和利润。
第五十六条经营财务部销售管理人员可根据以下情况,给各单位开具发货票。
一、根据合同,凭各单位开具的发货通知单'、'产品出库结算通知单'。
二、顾客交预付款,凭各单位开具的发货通知单',注明需开发票金额,可开发货票。合同执行完后,办清各种手续。
三、小额交易顾客不愿签订合同的及顾客自带现金到本公司购买备件、分盘等,各单位经办人自拟合同一份,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交市场总部归档。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将本月已完成的合同按'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逐项填写清楚,每月25日前报市场总部。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按'综合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工程协议、电路整治协议等整理归档。
第五十九条合同填写不规范,市场总部根据情况每次扣其管理分0。1~0。3分;评审手续不齐全、不认真,每次扣0。4~0。6分;评审内容不实敷衍了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0。7~1。5分。记录填写不合格,每月不能按时交记录的,每次扣0。1~0。3分。
第十三章合同履约考核
第六十条市场总部根据合同书中交货期、本月应完成合同,依据'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考核各部门合同履约率。
第六十一条考核方法
本月完成计划内合同金额/本月应完成计划内合同金额×100%,每降低1%扣0。5分,最多扣10分。
第六十二条最终产品内部合同考核方法同上。
第十四章合同纠纷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最终产品内部合同发生纠纷由市场总部协调解决。
第六十四条外部合同与顾客发生纠纷,先由市场总部协调解决,市场总部不能解决应提出解决意见,报请本公司领导解决。
第六十五条外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要有文字记载,并存入顾客档案中。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信息;
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7、关联交易情况;
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
2、新闻发布会;
3、招聘启事;
4、新闻报道;
5、商业广告;
6、印刷品、宣传品;
7、展览;
8、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第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
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八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 着装要求:干练、得体、大方、整洁。
2. 自觉保持个人办公位置的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杂物。
3. 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自备茶杯,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纸杯;下班时,及时关闭不使用的电脑和其他办公电器,切断电源;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检查电脑、电灯、空调和排风扇等是否关闭,锁好大门后方可离开。
4.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或收受回佣,不得在外兼职或抄单。
5. 员工不得对外泄漏公司内部情况、经营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单位人员提供本公司业务资料及电脑软件。
6. 员工薪酬保密,员工个人不得向他人通报收入情况,公司只接受员工自身薪酬之查询。
1. 公司现行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星期六上午半天,星期日休息。
2. 公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3. 员工每日到公司上班必须亲自签到,员工须自觉遵守签到考勤规定。
4. 外出:员工因公外出,须直接向主管领导报告,填写外出申请单,经领导签字后交与考勤负责人。员工上班后中途因私有急事外出,须向部门主管报告去向,经批准,交代完毕手头工作方可外出,否则做旷工处理。
5.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提前或当日上班即向部门经理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并请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与考勤管理人员,同时通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6. 事假:员工请事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交代清楚手头工作,方可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需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十五天以上事假,公司不予批准,将被视为该员工自动辞职。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将被视为旷工。
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七天者作辞退处理。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监控公司潜在风险及其发生概率,确定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及限度,认定该等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风险是与公司投资发展战略有关的各类风险,包括战略环境风险、程序风险(业务运作风险、财务风险、授权风险、信息与技术风险以及综合风险)和战略决策信息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业务单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均应该具有风险意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为发展战略部。
第四条公司发展战略部设立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为公司风险管理领导机构,负责评估公司各类风险,协助总裁决策,消除危机,转嫁风险,以使公司获取生存发展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的框架下制订各自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设立专人与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沟通信息,汇报各自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发展战略部审核公司风险,为风险审计监控部门,在其进行内审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风险应及时通报发展战略部从战略上研讨、评估该等风险,发展战略部与内部审计部密切合作,审核、监控并管理风险。
第七条发展战略部负责评估管理公司战略环境风险、决策风险及各类业务单元的财务、运作风险,并对该等风险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案。
第八条经营财务部负责评估公司金融财务风险及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状况,并向发展战略部通报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九条各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及具体项目运作小组负责评估本单元(或项目)的财务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综合风险,向发展战略部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十条技术管理部及**研究院就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技术性风险、技术创新风险及技术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提交相应文档至发展战略部。
第十一条发展战略部汇总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具体项目小组的风险评估文档,展开相应的评估研究,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提交战略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拟提交的风险评估文档要求至少具备本章各条所规定的要素并力求详尽充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就其所展开的业务、职能过程分阶段实施风险评估,每一阶段的各个关键点都应该有风险评估文档记载。
第十四条每一文档应包括风险评估所存在的假设、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及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文档要求但不限于:
1、正确完备地描述风险过程;
2、为风险识别及分析提供一个系统的方法依据;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文档管理要求但不限于:
1、提供公司风险纪录并开发组织知识数据库;
2、为风险管理提供可计量的机制与工具;
3、促进对风险的持续监控并审视相关结果;
4、提供风险审计轨迹;
5、共享并交流风险信息;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的第一步要求是成立评估小组。
各业务单元及子公司的风险评估小组组长由负责各项业务的主管(或者该子公司领导)担任,组成人员需要包括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内部审计部及经营财务部也应当派人参加。
评估公司整体战略风险的评估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主管战略与投资的副总裁及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及财务人员以及有关主管市场与技术的领导。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的第二步要求是识别风险及其来源与类别。对于识别的风险采取风险等级制度,详细记载。
本办法所指称的风险类别及来源包括:
1、环境风险,指影响公司实现其目标进而对公司生存构成威胁的外部力量,包括来自于竞争对手、股东关系、自然灾害、权力/政策、法律监管、行业、金融市场、资本的可获得等方面的风险。
2、程序风险,指影响公司内部业务程序有效实施而导致的各种资产损耗、流失和破坏的内部力量。具体可以分为源于消费者、人力资源、产品开发、经营效率、生产能力、折旧/损耗、业务干扰、品牌侵害、现场质询等导致的业务风险;源于领导者才能、权力/限制、外购、业绩奖励、意愿转变、传输系统等导致的授权风险;源于价格、流动性和信贷的金融财务风险;源于组织系统及其体系结构的信息技术风险;源于管理者失误、雇员失误、非法行为、信誉等的综合风险。
3、战略决策信息风险,指造成战略决策、业务决策和财务决策信息失真、过时或使用失当的外部力量。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第三步是确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能够充分和全面地评估公司的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风险。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求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区分层次,逐层深入细致地表述问题,揭示风险及其损失。
具体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半定性指标三种类型。定性指标通常用于获取风险等级的一般性指示信息,使用文字格式或对该等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所导致的后果使用描述性标度。半定性指标通常是在定性指标的基础上对各类风险标示出价值,这些价值的数字可以是一个范围性的表示。定量指标用于对风险概率及其价值的准确的数字性表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的第四步是分析风险,并确认其所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的第五步是根据识别的风险拟订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付风险的办法可以是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减小风险,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将风险创造为机会。
第二十二条最后,风险评估应当建立一个动态监控、审核和防范机制,就有关事项形成风险评估文档,跟踪控制,与各有关实体沟通共享风险信息。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发生的水平及概率,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现有控制手段是否充分。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控的办法可以是将有关风险根据损失大小设置优先级,划分类别,力求做到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发展战略部就公司各层次的各类风险评估文档进行分析,提出各类风险的阀值。
第二十六条各层次风险管理单位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监控体系,由发展战略部统一管理,严密监控风险的发生,当风险值接近阀值时启动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发展战略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管理部分文档标准样式
附件1:风险登记文档
职能/活动:
日期:汇编者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附件2:风险行动计划文档
项目编号:
风险:
摘要:
(包括推荐的反应和后果影响)
行动计划:
1.建议行动:
2.资源需求:
3.职责:
4.完成日期:
5.所需要的报告与监控
汇编者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附件3:风险处理日程与计划文档
职能/活动:
日期:汇编者及日期: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金的一体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四条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五条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除按本制度的规定保留和使用的备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八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九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帐,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方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
第十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农民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xx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用途等严格审批后,交财务经理签字,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付款手续。
(一)部门负责人是指各部门的处长、副处长(或经理、副经理)。如负责人外出不在公司驻地时,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临时负责人审批,在外出前,应将指定的临时负责人通报财务部。
(二)财务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第十七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
第十九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五)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
(六)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七)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八)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过公司总部规定的货币资金限额保留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为了适当简化工程报帐手续,保证工程建设用资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处申请,报经财务经理批准,可以使用定额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的金额由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定额成本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定额成本的10%。在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报经工程处处长核准后,由财务经理根据项目大小、工地远近等实际情况批准,在中途交回报销凭证时,财务部予以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备用金只允许用于工程辅助材料购置、小额赔偿、工程招待等支出,具体用途由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后实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由工程处处长在工程项目小组内指定项目内勤会计,经财务处同意后,负责备用金的保管,项目内勤会计不得由项目经理兼任,财务部对项目内勤会计的工作应该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的开支,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项目经理对备用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会计处在报帐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内勤会计必须妥善保管支付备用金的有关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备用金的领用、中途报销和开支情况。
据之注销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工程款不得直接从甲方汇至工程现场。特殊情况下,公司总部承揽的工程,经过公司和分公司财务经理同意,分公司承揽的工程,经过分公司财务经理同意,可以直接汇至工程现场,视同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各分公司必须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二)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公司总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
第三十二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为了在各分公司之间实现资金的一体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分公司资金坚持'定额使用、有偿调剂'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各分公司对目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清理以后,只允许在两家银行各开设一个帐户,并将帐户有关资料报公司总部备案。公司总部开设一个资金归集户,用于归集分公司上划的资金和向分公司下划贷款。
第三十九条工程现场所开临时银行帐户,作为备用金帐户管理,在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注销,禁止各分公司将资金超限额、超期限留存于临时帐户。
第四十条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存入分公司银行帐户,分公司的资金支出从分公司的银行帐户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资金余额标准原则上等于分公司年初资产×6% + 年度预算收入×7%,上下浮动10%作为控制区间,具体标准及上下区间在年初由公司总部财务部核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当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包括已下拨到工程现场的资金和备用金,下同)余额超过控制上限时,由分公司将超过资金余额标准的部分上划到公司总部,利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具体数值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在年初确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分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控制下限时,分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总部回拨分公司已经上划到公司总部的资金,不再计息。回拨后仍然不能达到资金余额标准的,分公司可以向公司总部申请内部贷款,直至达到资金余额标准,利率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四十四条分公司目前的银行贷款,通过内部往来全部上划到公司总部,作为分公司在公司总部的内部贷款,分公司不得再筹集新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大的工程项目随时上报公司总部,小的工程项目按月汇总上报公司总部,禁止分公司私揽工程、收入转存、私设小金库、超额下拨备用金等,公司总部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发现问题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追究分公司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总部签约的项目,其款项的回收由公司总部市场部负责,授权分公司签约的项目,其款项的回收由分公司市场部和工程处负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为分公司服务的思想,满足分公司的业务资金需求。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财务部每天向分公司经理上报资金流量简报,每周向公司总部财务部上报资金流量简报,每月向公司总部财务部上报本月资金流量及下月资金需求状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总部财务部每周将分公司的资金流量简报汇总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每月编制资金平?调度计划。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公司总部审计部对各分公司遵守与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并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一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新代理商的设置
本公司在授权新的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商及代表处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欠款,清理催收单据、票据(核销单、增票、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资料申报;管理核销单;做好出口结汇和核销。管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月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二)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三)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管理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二、财务工作分工。
(一)会计本公司会计为兼职会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下一月10日以前完成上月会计核算工作;。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
4、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5、管理好会计档案;。
7、管理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8、做好公司融资筹资工作;。
9、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
10、催收各种外单位和个人欠款;。
11、与出纳紧密配合,完成公司财务工作,处理好公司财务方面的突发事件;。
12、完成公司负责人交办的业务。
(二)出纳。
1、清理催收单据、票据(核销单、增票、报关单);。
2、办理出口退税资料申报;。
3、管理核销单;做好出口结汇和核销;。
4、管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
6、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
7、每月15日之前依法向国税和地税局报税和纳税;。
8、每年按时办理工商、税务和社保等公司证照手续的年检;。
9、与会计紧密配合,完成公司财务工作,处理好公司财务方面的突发事件。
10、完成公司负责人交办的业务。
三、资金的收付。
2.付款采取审批单制,先审批,后付款;。
3.公司现金需要使用财务人员银行卡的,每月银行卡都要打出记录交给会计记账;用于公司的银行卡,应该专卡专用,不得公私混用,银行卡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分开管理。例如:出纳名义办理和使用的银行卡,则由会计保管,使用时交与经手人。
4.公司所收取的任何一笔款项,都需要开具收据或者收条,并加盖财务章;。
5.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其他印章,都由公司负责人保管,使用时必须经过公司负责人批准。
四、报销要求。
1、公司每个星期四为报销时间,在报销时间统一报销费用;。
3、出差费用需要在出差人返回以后15日内日尽快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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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三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要求。
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3.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销售部主管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3.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销售部主管申请调派,销售部主管应事先得到董事长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3.4未经销售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3.5费用报销。
3.5.1公务车油料由销售部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3.7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销售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8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销售部主管批准。
3.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3.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3.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3.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销售部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3.13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3.1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6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3.17在销售部领导下,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3.18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销售部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19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3.20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3.21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3.22对用车者服务。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
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
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3.23离车注意。
a.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3.24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责任者报告。
3.25个人形象。
a.司机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3.26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况凭票报销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车费。
3.27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3.28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包括货车、叉车、拖拉机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3.29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0本制度经人事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人事行政部对其负有解释权。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第一条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设置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并按岗位责任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董事长 总裁 财务总监 财务部
第三条 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受董事长和总裁的委托全面负责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对总裁和董事长负责。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本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财务部接受本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
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条 会计内部控制基本目标
(1)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第三条 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商业物业、存货与固定资产。
第二条 实物管理部门
(1)商业物业,由本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2)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所有资产的档案材料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归档。
(4)财务部指定专人就各公司资产进行汇总登记,定期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盘点,并就盘点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依其类别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登记
(1)购置手续
因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审批,按审批后的标准、数量,由总裁办公室具体执行。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签字,报财务部结算。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xx年4月10日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了规范本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的管理及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成本管理制度。
加强成本核算,可以正确及时反映各种生产耗费及生产费用的实际支出,并实时对其进行监督控制。
加强成本核算,可以及时反映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加强成本核算,正确及时计算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提供各种成本信息,以满足各项管理工作和经济决策的需要。
加强成本核算,正确反映产品成本构成情况,提供降低产品成本的途径。
成本的计算体是以产品为中心。成本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现在有三个生产部门:电能××部、××部、××系统部。每个生产部门都有自己的特点。
电能××部现在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80%以上,主导产品是多用户表。电能××部的产品属于大量大批生产,采用品种法。
××部的产品比较稳定,一年的收入将近100万元。××部可采用分批法,根据产品的定单生产。对××部的预生产采用品种法。
××系统部属于一个特殊的部门,涉及产品研发和产品的生产。应该对产品的研发和产品的生产分开核算。现在××系统部正在研发冷热水表,前期的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的成本科目下设了两个一级科目“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在这两个科目下分别设置了明细科目。现在生产成本下设了四个三级明细科目“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福利费”、“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3.1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的内容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产品的各种原材料;本科目中的材料,主要指直接发放到产品上的各种材料。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及津贴。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福利费:指的是按参加产品生产工人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指的是从当月制造费用科目余额中转入的成本。
3.2制造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的内容
制造费用—办公费:指的是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费、报刊杂志、资料费等费用。
制造费用—差旅费:指的是车间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制造费用—运输费:指的是铁路托运,不能进入原材料成本的运杂费。
制造费用—修理费:指的是修理生产使用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大修理和经常修理费用,以及各项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制造费用—工资:指的是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工资。
制造费用—福利费:指的是按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
制造费用—会议费:指的是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的费用。
制造费用—劳保费:指的是生产车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指的是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劳保用品支出的费用。
制造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的是指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包括家具备品、计量工具、小型工具等费用。
制造费用—通讯费:指的是生产车间的电话费、所内的通讯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每月的手机话费。
制造费用—折旧费:指的是与生产有关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
制造费用—水电费:指的是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日常用水、照明用电)而支付的费用。
制造费用—停工费:指的是生产车间或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工资及福利费和制造费用。如果停工期间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制造费用—其他:指的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中的其他制造费用,如劳务费。
由于原出库单没有生产计划号,维修号和合同号,要增加三个字段生产计划号,维修号和合同号,以便以后备查,为材料成本的归集做好基础的工作。
产品的各项消耗定额,既是编制成本计划、分析和考核成本水平的依据,也是审核和控制成本的标准;而且在计算产品成本时,要用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工时的定额作为分配实际费用的标准。因此,为了加强生产管理和成本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定额管理制度,凡是能够制定的定额的各种消耗,都应该制定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消耗定额,并随着生产技术科技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断修订消耗定额,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产品的各项定额制定的好坏,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首先要明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由生产质量部、技术部共同制定。
生产工艺流程规定了相应的消耗定额,并以此作为标准成本的基础,领料根据定额发料,额外发料应经总经理批准。
生产车间负责制定生产定额,提供工时利用率,保证完成产量、品种等计划指标,力求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资金的占用。
技术部门负责制定物资的消耗定额,从产品的设计和工艺技术上保证产品质量优、成本低、适销对路,减少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工时,讲究经济效益。
生产质量部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编制和落实生产计划通知单、预生产计划、科研预投,组织均衡生产,提高优级品率,减少部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每月生产质量部制作生产进程报告,包括计划完成情况,重大问题应报告管理层。
供应部负责制定计划单价,控制外部加工费用,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节约物资的采购和保管费用,做好材料的暂估。
综合办负责制定劳动力合理组织,制定劳动定额,综合办和生产部门配合,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控制工资、福利的支出,节约劳动保护费用的开支。
财务部负责把上述定额汇总,制定公司各种产品的定额。每月根据生产质量管理部上报的生产进程报告,看生产资金的占用情况。
存货占流动资产将近50%,如何管理存货,防止存货丢失,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存货的周转速度,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到企业的日程中。
5.1 材料的领料程序
领发材料,要有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消耗定额的,按照合理需用量发料,防止材料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
正常领料:
(1)由领料部门填制材料的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留给库房、一份送交财务部。材料出库单标明生产计划号、用于那种产品名称、物料代码、领用产品名称(名称要统一)、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3)各车间办事人员设立账簿,在账上按产品名称登记领用材料,在每月的25日上报财务部。
(4)财务部结转原材料帐套,财务部每周打出一次材料出库单,以便各部门领料核对。根据领料单成本人员编制按产品名称直接材料汇总表。财务上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非正常领料:
(1)生产中设计修改:如果设计修改系新增材料,其材料成本核算与归集同正常领料;如果是更换材料,更换前的领料做退库处理,办理退库单,更换后材料成本核算与归集同正常领料。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2)生产中质量事故(生产操作或原材料缺陷)发现需要补领料,必须持生产副总或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签字的单子到仓库领料,仓库在领料单上标明发料名称和原因,以便存货管理人员在作材料财务成本分析时使用。其材料成本核算和归集同正常领料。财务上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
(3)维修领料,售后服务领料,应在材料出库单上标明维修号、维修的产品名称、 物料代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其材料成本的核算归集同正常领料。产品维修领料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产品的售后服务领料记入“营业费用—售后服务费”
其他领料:
(1)材料的出售,同正常的领料手续,财务上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2)产品的研发,应在材料出库单标明科研计划号,同正常的领料手续。财务上记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3)材料的借用,应由借用人填制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送交仓存,一份送交财务部。材料的借用应及时归还。未归还,应于每月末书面文件说明原因。
5.2材料的退库
对于每月发生或每批发生的剩余材料应及时在每月的25日办理材料的退库。
(1)对于生产所剩材料,应该编制红字出库单,据以退回仓库。
(2)对于车间已领未用、下月需要继续使用的材料,为了避免本月末交库、下月初又领用的手续,可以采用“假退料”的办法,即材料实物不动,只是填制一份本月份的退料单,表示改项余料已经退库,同时编制一份下月份的领料单,表示改项材料又作为下月份的领料出库。
5.3材料的盘存
库存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作到账物相符,避免差错和霉烂变质,防止积压浪费和贪污盗窃,以保护财产的安全。
库存材料的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存货人员至少每季盘存一次,写出盘点报告,对于材料的短缺,应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1建立在产品的保管、移交、传递制度
在产品是企业的重要物资,要保护在产品的完整。如果保管不当,会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也应搞好在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在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完工的产品。在产品数量的核算是进行在产品成本计算的基础,企业计算在产品成本所依据的是期末在产品结存数量,每月车间办事人员应盘点在产品,编制在产品收发结存报表。送交财务部。
在产品的借出由经办人员品填制在产品的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送交仓存,一份送交财务部。在产品的借出应及时归还。在产品的归还应填制红字出库单。仓存人员应设置备查账簿登记在产品借出归还情况。每月上报财务部一份。
为了加强在产品的数量核算,保护在产品的安全完整,成本会计人员应定期对在产品进行清查,特别是在中期和年度决算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6.2 明确自制半成品
对于部件库,首先应由生产车间人员、生产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技术部人员协商制定部件的标准。
由于电能××部生产的特殊性,每个生产步骤生产出半成品,入部件库,生产出的半成品又被领用,用于下一步骤继续进行加工装备。
为了加强半成品的核算,更好地控制部件库收发情况,有必要计算半成品的成本。自制半成品进行物流模块,明确自制半成品的物料代码、名称、规格型号、物料属性。
由于××现在的工资基本上是在所里开的,电能××部的工资基本上在公司账上体现13000,制造费用每月基本上15000元,由于人工和制造费用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不大,××的自制半成品基本上可以按所耗的原材料归集。××自制半成品入库时,可以计入:
借:自制半成品
贷:原材料
××的自制半成品出库时:(1)如果电能××部领用,可以计入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自制半成品
(2)如果出售,可以计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自制半成品
每月部件库核算人员应向财务部、生产质量管理部报出部件库收发结存报表。
6.3 加强库存商品的保管、移交、传递制度
为了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有必要对库存商品的入、出库核算加强。
库存商品完工时,由车间管理人员填制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应详细标明生产计划号、物料编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入库经手人、仓库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签字。库存商品完工应及时。这样可以正确地计算出产品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准确地计算出企业利润额的计算。利用库存商品,可以合理调节企业的生产进度,当产成品库存增加时,应当减少产量;当产成品库存较少时,可以适当地增加产量。
库存商品出库时,无论是对外转移,还是内部使用,都应及时开具出库单,出库单应详细标明合同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出库经手人、签订合同人。
库房保管人员应仔细查看实物和产成品出库单是否相符。如果不一致,应要求出库单重开。
7.1 成本计算中的分批法
××的××部和××系统部属于单件小批类型的生产,按购货单位的合同生产。××部和××系统部根据购货合同采取生产,成本计算就应当采用分批法。按产品的批别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成本计算对象是购货者的定单,产品成本明细账按定单开设。
当购货者的一份定单中只有一种产品且要求同时交货时,就将该定单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当购货者一份定单中有几种产品或虽只有一种产品但数量较多而且要求分批交货时,就要由生产质量管理部门按批别开设内部定单,下生产计划以组织生产,并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间接费用在各定单之间分配时,可以采用当月分配法,也可采用累计分配法。按月归集各定单的实际生产费用,成本计算期是非定期的,与会计报告期不一致,与生产周期一致。
各定单的产品在未完工以前,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费用累计数就是在产品成本,当该定单的产品全部完工时,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费用就是完工产品成本。
7.2 成本计算中的品种法
××电能××部的生产属于大量大批装配式生产,在总装生产线进行加工焊接各项单元板,在老化组进行高低温冲击,调试组进行调试,组装组进行组装成表,老化组进行老化走字,辅助生产线上表盖子、表裙子、面板,生产质量管理部进行出厂检验,辅助生产线进行包装出厂。
××电能××部如果当月只生产一种产品,就以该种产品为成品计算对象,开设产品成本明细账(或产品成本计算单)。这时企业发生的费用,可根据领料单上标明的生产计划号、合同号、领料用途、领料用于何种产品进行归集。登记产品成本明细账中的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明细表了。
××电能××部如果当月生产多种产品。则分别以每种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分产品分别设置成本明细账,对发生的生产费用,分别按产品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采用品种法,一定要按月计算产品成本。
7.3 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
为了分析和考核各种产品的成本计划或成本定额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因此,应该计入本月产品的成本的生产费用还应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划分。
属于某种产品单独发生,能够直接计入该种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该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属于几种产品共同发生,不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这几种产品的成本。
直接材料分配率=材料实际总耗用量×材料单价
各种产品实际产量之和
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用=该产品实际产量×材料费用分配率
直接人工的分配率=该产品当期原材料消耗金额
当期车间领料合计
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该车间当期发放的工资总额×直接人工分配率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直接福利费=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14%
制造费用的分配率=该产品当期原材料消耗金额
当期车间领料合计
某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该车间当期发生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分配率
7.4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7.4.1 分批法下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如果采用分批法,通常不存在批内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分批费用的问题。各定单或批次的产品在未完工以前,成本明细账中的归集费用累计数就是在产品成本,当该定单或批次的产品全部完工时,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费用就是完工产品的总成本。
如果一份定单内或同一批次内产品跨月完工数量较多时,或者若干份定单或若干批次的产品中跨月完工的定单或批次较多时,则应采用约当产量法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以便确定和报告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7.3.2 品种法下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在简单品种法下,不存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的问题,本月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全部费用,就是该产品本月完工产品的总成本;总成本除以产品,即为该产品平均单位成本。
如果在产品数量比较多,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费用,以便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电能××部在产品数量较多,占用的费用额也较大,同时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也比较多,就应按月计算产品成本。采用约当产量法(产品相当于完工产品的产量)。
电能××部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是通过月末对车间盘点的每一道工序上的在产品数量,形成在产品成本报表(见附表五)。财务依据此报表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出在产品金额。
如果原材料是一次投入时,通常分批材料费用时,不必计算在产品中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的约当产量,应按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数量比例分配材料费用。
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直接材料费用+本月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用
完工产品数量 +在产品数量
月末在产品直接材料成本=月末在产品数量×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率
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分配。按在产品完工程度计算约当产量,按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分配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直接人工费用+本月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
完工产品数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完工程度
月末在产品的直接人工=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直接人工费用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的直接福利费=月末在产品的直接人工×14%
制造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制造费用+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
完工产品数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
月末在产品的制造费用=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制造费用分配率
成本计算算管结合,算为管用。对成本进行分析,可以考核企业成本、节约材料费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通过对成本的分析,还可以揭示企业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水平。
成本提供的实际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价格和利润的预测,制定有关的生产经营决策。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其他类别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在其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五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六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各分公司工程处可以对外联系业务,但签订合同必须由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进行。
第八条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级的合同文本由总经理委托公司市场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委托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三)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四)制定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五)协助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统计及上报等。
第十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约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当事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有经营权;
(三)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如何;
(四)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对工期、技术、质量等的明确要求;
(四)计价单位、定价内容及价格确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及其计价单位和计算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签约内容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
第十五条合同修订前,必须由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会签:
(一)合同主体
1、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双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限;
3、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合同评审表》,明确表示意见,作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内容复杂、较难掌握或签约人认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订过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如下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二)公司总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各分公司自揽的工程项目,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
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紧密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督促对方尽快确定工作量,及早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收款条件,及时催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承办部门应提供工程追加(减)资料,协同合同管理部门一起向客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应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商议。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与签订合同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一般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责处理;重大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及时将此书面协议传递给相应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纠纷的协议书未按期履行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三十五条所有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归口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合同档案
(三)建立合同情况月报制度。各分公司市场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合同台账报送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顾问部门。
第三十八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二)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
(三)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立即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应声明作废。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公章、内部机构章或其他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