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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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一
再审申请人:,住xx市xx区,邮寄地址:xx市xx区。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xx市xx庄村x号,邮寄地址:xx市xx区。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邮寄地址:xx市xx区xx街道。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x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x年4月16日起至x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x年10月9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x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xx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x年10月15日作出()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法院依据()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无利可图。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x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x年10月9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x年10月9日至x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x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x年10月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x年10月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城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于x年12月13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xx区人民法院()城商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等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担保,贷款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后积极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12月20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二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内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向_________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二审中,_________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_______占50%,投资30万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审中,_____、_____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____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_______在明知_______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_____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_________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__________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_________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四
申请再审人:肖,xx省xx县xx镇xx街x组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审被告):xx市烟草公司。
申请事由:申请再审人肖与xx市烟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请求: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第二项:“上诉人肖认为原审认定其与xx县烟草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失实的理由无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请求依法依事实认定xx县烟草公司x年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性裁减人员。
具体事实和理由:
判决采信《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做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根据这一规定申诉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申请书》的证明力远远低于烟草公司做出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同通知书》。
二、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按照这一规定,就x年xx县烟草公司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一案,是因xx县烟草公司出台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在先,并只设68个岗位及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远远高于规定时间过后的非正常情况之下(被告一审提交的证据5),申诉人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显然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三、申诉人领取经济补偿之后,烟草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单方面做出了《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做了最终而真实的认定,就是: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解除的。(见一审证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书)。
四、《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签定的协议,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只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要约,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是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此证据只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六、《xx省失业人员失业证》(附件):失业原因一项上明确写到因企业减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劳动就业服务局也进行了认定,哪可是由烟草公司和xx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共同做出的啊!!!
总之:x年申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就是,盐烟公司为实现把大部份职工推向社会的目的开动员大会出台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写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出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向xx县就业局申请失业证。
综上所述,虽然()昭中民二终字438号判决在第二项判决做出说明,xx县烟草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经过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后,最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要约、承诺也只是对经济补偿的要约和承诺,并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要约和承诺。何况二审被告在x年4月30日,就是烟草公司已经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对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证明:就是依据«劳动法»27的规定进行解除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证)。这才是xx县烟草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是说:x年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而不是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
因此,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昭中民二终字第438号附1号。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五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xx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书人:杨xx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__(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_____。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七
再审申请人;任克敏,原审原告,电话;住所;xx市xx区西青道号楼x门xx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住址不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郁江道x号,法定代表人于,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界首市解放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红民一重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xx市xx区人民法院()红民一重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依法判决支付再审申请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6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x年11月15号与被申请人赵签定工程施工协议,由再审申请人施工万隆千禧园小区2号楼主体工程。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如不能按时结清全部工程款,每超过一个月加付利息10000元。由于该工程系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有工程承包合同,且被申请人赵系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此,协议订立后,再审申请人带领民工按协议进行施工,并于x年1月7号完工,经验收合格无误。工程款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结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红民一重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背了该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另外,由于工程款不能结清,造成我们一百多名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自x年1月7号至今十年来,给再审申请人和一百多名农民工经济上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伤害。
综上;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支付再审申请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600000元。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九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12月21日作出的(____)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1、请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____)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请再审人,在20_年至____年期间,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提供砖、石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____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根据申请再审人实际提供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____)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____)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____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____)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____)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____)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____)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____)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____)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____)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所有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情况下,直接采纳(____)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居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____)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矛盾吗。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可以直接采纳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采纳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法院采纳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那么也应该采纳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纠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提供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张,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____)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____年4月20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_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_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___”的身份。
“_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_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_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_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_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_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_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_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_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___”资金账户。
一审中,_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_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_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_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_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_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_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___”与借款人___、_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__月_日_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_月__日至____年_与月__日止),借款人___、_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_月__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_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_月__日至____年_月__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_月__日,借款人___、___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___、_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___、_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___、_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___、_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___、_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___、_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_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_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_,男,_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_,男,_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第三人:荆_,男,_岁,汉族,干部,住址。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_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_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敬礼!
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邮寄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项;。
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三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xx,(其他同前)xxxx.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为何不服、申诉?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xxxx)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xx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xxxx)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xxxx)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xxxx)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xxxx.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xxxx.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证据】《no.0319991203000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此后孙仍以伪造申诉人与同住人签、章伪造房屋转让登记申请表等手法非法登记、交房》以及破坏法律、捏造事实、指鹿为马作伪证等诉讼事实。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四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
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公路333号a区253号。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
二、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诉讼过程梗概。
1、一审:
20xx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经过审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
20xx年3月,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经过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终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万元。
3、再审:
20xx年1月,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经过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书,维持其二审判决。
现申请人对该再审终审判决书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故,此系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再审。
二、涉及争议的事实概况及焦点。
1、双方确认的相关事实概况:
本案系家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销售方,被申请人系购买方。双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签订两批家具的购销合同及协议,前一批货物价款200万元,后一批货款价款253630元;提货方式均为被申请人自行提货,费用自理;前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5月5日前,后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前,交付地点为申请人上海仓库,被申请人赴申请人仓库验收货物视为货物交付,但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验货和提货。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生产,被申请人于当年5月28日赴申请人仓库验货,随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货物。
2、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焦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期交货,构成违约,遂提起违约之诉,引发办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时备足货源,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延期交货,而是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货。
3、法院审理观点: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在约定交货期内前往提货而未果的证据,故其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认为,被申请人前往验货要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在申请人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应将被申请人自行前往验货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故申请人逾期交货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维持。
三、原再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原再审终审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系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节事实。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被申请人作为主张申请人违约,逾期交付货物。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败诉。
二审和再审却完全背离了这种审判思路,认为,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约定交货期届满后自行验货的情况下,应当直接视作申请人逾期交货。
由此可见,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应当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申请人认为,所谓逾期交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购销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销售方没有准备好货源,客观上不能交货;或者,销售方虽准备了货源但怠于交货或拒绝购方提货。这也是可以证明销售方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故此,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是正确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审却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按照约定通知作为购买方的被申请人验、提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妥当存放等待被申请人验、提货,这就构成了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充分证据(第11页)。如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这一基本事实,显然缺乏证据证明,必然是错误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而再审中,却将通知对方前来验货视作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并将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视作其构成为违约的`依据。
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中,尽管双方的确约定申请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货,但该项义务是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货物是购销双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为,没有接收货物的行为便不能发生交付货物的行为,况且约定申请人自提自运,即便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间内前来验货、提货的义务的履行,故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验收货物当日并不要求被申请人提取货物,故认为被申请人验收货物应当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以使被申请人有必要的备车等准备时间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审中将没有履行通知对方验货的附随义务视为申请人违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节事实方面。
上述已经充分表明,即便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也没有足以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同时,通知对方验货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不是判断销售方是否违约的依据。
而本案中需要进一步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究竟有没有履行了及时通知被申请人验货的义务?如果是,则可直接证明申请人没有逾期交货,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今为止所有的诉讼活动中,申请人始终坚持自己按照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收货物。申请人为此的举证材料一是被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总经理刘云的名片,上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是(0991)4832975;二是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请人货物已生产完毕请其前来验货的《提验货联络函》,三是申请人依法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电信费账单,上面明确记录了申请人于4月27日10点27分11秒开始的成功拨打(0991)xxx号码的通话记录。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于该时间前后均拨打过这个传真电话,第二,该电话是被申请人业务发展总经理名片上载明的专门用来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名片上同时载明的通话电话号码是另一个号码。
在上述证据材料支撑下,申请人主张已经在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前来验货。
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于该时间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或传真内容,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对此,申请人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有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的问题,只要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符合正常理性人认知水平下的合理条件,就应当认定其举证充分,进而确认其所欲证明的事项,而不应当是无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过于苛求举证责任,不能要求举证材料达到具备一切细节、排除一切可能的状态。
所以,针对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主张,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如上的举证,已属充分,而绝不是作为传真接收方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撑的一句“没有收到”就可以轻易否定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提验货联络函》,实属过于苛刻和无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只有申请人提交载有被申请人签收的《提验货联络函》,方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函件,而如此要求与当代现实贸易往来中的通常交易惯例严重不符,而即便申请人提交封面上载明内容的邮政ems快递单和“妥投”证明,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函件,因为申请人还有邮寄几张废纸给被申请人的可能。
可见,再审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确实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明显过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重偏离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应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该再审终审判决书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再审终审判决,并提审本案。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六
再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场。
再审申诉人柳叶青与再审被申诉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诉印昌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几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官司累诉费,由杜惠文售楼及诉讼全权代理人吴兴斌和几审枉法判决法院,全部承担。
4、请求认定因申诉人,被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审和再终审,枉法裁判造成累诉,使申诉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关责任。
二、再审事由:
3月,我与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20xx年9月20日,我从杜惠文处购私房一栋,因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与印昌奉在同一单位,故印代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印习惯动作,导致在合同上签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据形式将该楼房协议归我婚内个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体出现约定中质量问题,我依约履行,被卖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纠纷起诉。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审理。因杜与前卖主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办完,影响及时过户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协议名起诉印昌奉,一审将婚内该楼房产权人我,列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权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号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已以法律形式将该楼房确权归我个人所有,该楼房是我婚内婚外个人合法财产,我是名符其实当事人,因此,我有权提起该案再审。
20xx年6月29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买卖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原告自知败诉,闭庭后在庭内叫喊:我输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诉人就2万多元诉争标的,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从杜惠文处购得位于湖南省花垣县双龙潭大桥边麻场纸厂附近,30多万元合法住房和国土出让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担保者虚假欺诈无效担保(担保者用别人的财产作担保,且又无财产人同意和财产权证;担保物价值不及我被查封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一;担保书无人划押),非法保全我该楼房。我要求对违法保全复议,法官不理,主管院长说:你好,你花垣不给你审理,搞到我保靖审,你以为你有理。我回答:不动产不能异地审理,谁把我花垣不动产搞到保靖审理?主管院长不答,也不复议。我用诉争标的2.7万元进行反担保(判决前反担保只需按诉争标的),遭到主办法官和主管院长拒绝。
20xx年8月16日,原告(卖方)变更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损失。变更后原告诉求已经与欠条无关,只诉求房屋买卖回到卖前状态。
法庭通过审理20xx年9月,买卖双方所签二份合同均明确规定“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也就是卖主杜惠文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在合同签字划押那一刻,该楼房产权归买主我所有,已经无任何争议。于是,一审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经初字第30号,作出“原告杜惠文将合法取得的财产依协议卖给印昌奉,双方虽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且印昌奉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3000元修善款,糸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既然认定买卖双方所签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成立,就应当针对原告变更后与欠款无关的诉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一审在事实清楚的确认之诉基础上(买卖合法,买卖关系成立),故意依据《合同法》第161和205条法律,自行增加给付之诉内容(要我按9.5万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诉求判决,违反了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同时,拒不用经庭审质证、认证,法庭认定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质量问题归责协议,作定案依据,贪赃枉法的用原告(卖主)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被真实的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条款和已经出现的真实质量问题,而心虚下台阶的用变更诉求想毁已经成立的房屋买卖,而推翻了的必须受很多合同协议以及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制约的所谓“欠条”,作定案依据,实施枉法判决。
原告起诉我时,想用欠条(抢钱),经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钱抢不到,就买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诉争标的仅2万多元,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并用担保者欺诈虚假无效担保,剥夺我复议权和判决前按诉争标反担保权,强行非法保全我30多万唯一住房。继而马上变更诉求:要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奈何“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没台阶下的法官在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基础上,拒不驳回原告恢复原状诉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监字第93号“指令中院再审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下达后,一审不仅没有中止执行,倒变本加厉真实扣押我工资本,真实要我姐写保证及工资本质押,关押被告。这就是一审非法保全(抢我房产),枉法判决(抢我金钱)目的所在。
最说不过去也是最让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尽无家可归苦难法院严重违反《合同法》。因为,不论是二审公正审判决,还是几审枉法判决,均都确认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但拒不驳回原告(卖主)房屋恢复卖前状态诉求,更不按判决书确认的合法买卖合同协议上明确规定的(卖方必须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决以及各枉法判决上明文认定的(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要卖方先履行合同协议给我办好产权证,再执行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且在强执完毕枉法判决后,至今拒不要卖方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冻产权,母子还在流浪中。
事实是: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现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把我的钱强执走了,而又不要原告(卖主)履行合同协议协肋我办理产权证,反而至今拒不准国土房产为我过户办证,那么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人不是原告(卖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县违约侵权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并故意严重违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协议,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审,以(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作出“印昌奉(我)所购房屋存在墙、板开裂质量问题,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质监站“意见书”存卷,可以认定。其他房屋卖买事实,一审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认定。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所签协议执行。吴兴斌的代售行为,杜惠文认可,应由杜惠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售房屋存在墙、板开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应按20xx年11月3日,补充协议执行。撤销(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购房款以已付6.8万为限,互不找补”的公正判决。
20xx年5月,中院再审在卖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审判决新证据情况下,立案再审。20xx年9月,中院再审以(20xx)州民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错误再审。中院再审非法立案后,因无法审理,无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该楼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8377元,比一审和再审主张的“欠条价”9.5元,减修善款3000元,等于9.2万元,所谓“合宜价”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装修款;2%是买房两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枉法立案再审,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还故意捏造事实,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湘检民抗字(20xx)第29号,是对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抗诉。(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维持一审(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一审在认定房屋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应征对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其诉求是:请求判令双方达成买卖关系无效;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裁判,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一审和再审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确认之诉基础上(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给付之诉内容(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欠条支付),不只是违反了审理原则,而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以不清的事实、不足的证据、违法的程序、在认定我“欠付”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础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错误适用法律,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求,并故意用原告(卖方)变更诉求后自己已经否认了的“欠款”枉法判决等。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再审立案就错了,还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加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故意认定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以及杜撰、捏造认定7万元合同是规避税费,以及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判决等。
(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一审和再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还不知耻的在判决第5页顺数第10-11行,颠三倒四的绕口令“因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又包括了给付内容,其诉请目的实为给付”。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第2页顺数第5-8行原告的诉求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再终审法官,不知是不认识中文,还是中文水平太差,卖方一审一开始用“欠款”要钱,庭审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协议和已经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等控制,钱要不到了,就变更诉求想要回房产,故变更诉求房屋买卖恢复到卖前状态,结果不论是7万合同还是9.5万合同均明确“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且不论是二审终审公正判决还是一审、再审和抗诉再终审枉法判决,均判决双方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房子要不回。
接下来全是几审贪赃枉法的法官在违反《合同法》唱戏:非法起动保全程序,超诉求乱判,看如此明显的抢都无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买通再审和再终审,达到成功抢劫。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枉法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多年来,我一直申诉,要求对枉法判决进行再审,但下面胡作非为不作为,又无法找到能管的领导(领导门敲不开,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领导电话),高院根本就没让我进过大门,一直无人无机构为我立案再审。十三年来,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级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职能部门当球踢。20xx年,枉法再审无望、国家非法保全违约侵权赔偿无望、被强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儿”的命运,令我这个为流浪留守孤儿维权十二年的亲生母亲手足无措,只能奋力抗争走中央。
尽管十二年带着几岁无辜孩子流浪无人同情,维权路举步为艰,但我相信总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们,会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流浪中的孤儿寡母在期盼。
综上所述,(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两审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条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柳叶青。
20xx.10.20。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___诉___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____诉__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12月10日作出(____)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___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____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____年2月21日作出(____)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___。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合,男,汉族,1936年3月14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原审被告:胡增喜,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因上诉人李志华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再者,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所做的`推定是错误的,该判决依据()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邢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得出如下结论,原审被告胡增喜带被上诉人到医院检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且在317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诉人1700元,就推定上诉人李志华对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推定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胡增喜的行为,是出于威胁和恐惧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更不能代表李志华承认了侵害上诉人的事实。
最后,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所证内容不是亲眼所见,不能证实上诉人碰伤被上诉人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经过质证法院查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对自己侵害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据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案被上诉人只有医疗费单据,没有病例和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而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83元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所谓医药费单据同时不能证明跟上诉人是否致被上诉人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三、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胡增喜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上诉人没有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医学上需要第二次治疗;再者,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在胡增喜的1700元自愿赔偿中已案结事了。因此,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四、原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曾在中院庭审时提到上诉人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将其打倒,并且用车将其轧伤。那么,依据法院立案规定,本案应先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到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而本案未经这些程序,邢台县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诉求。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因买卖瓷砖价格问题发生争吵后,在邢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有报案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判决。上诉人请求中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邢台----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
二〇一〇年月日。
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书篇十九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相关知识。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