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论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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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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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二
我国二十多年来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的标准主体责任,深化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
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i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
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
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十三、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十四、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一、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十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三、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淮备案。
二十五、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二十六、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八、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二十九、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
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一、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三
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方式逐渐被提到标准化管理机制改革的视线范围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六条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的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六)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四)其它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附件一)。
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分为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一般应是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其他技术组织或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消费者、行业管理、标准化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和本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试验验证报告。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组织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或函审结论表(附件三、附件四)。
审查(函审)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函审)等内容。
审查(函审)结论作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隶属关系备案: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二、三级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七)食品包装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并登陆《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附件二);
(二)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书或函审结论表(附件三、附件四);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声明(附件五);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见附件一),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具体式样见附件十)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九)。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组织标准审查的单位,一份发送企业。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六)发送企业。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二十三条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内容做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审查和备案单位。经审查、备案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经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可变更名称,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非同年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满后,应按本规定申报备案复审。申报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附件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已备案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
第五章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技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符合要求者准许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从事产品标准审查的专家库,供企业选择。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成应报请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标准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二十九条从事标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取消备案(附件八)。
第三十一条对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应复审备案而未申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做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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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五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起草组(或。
起草人)所做的工作;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的经济。
效果;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六)实施该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
措施);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六
古典文学常见。
论文。
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企业产品标准论文,请参考!
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探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我国各类企业开始将信息化发展作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发展起来的各类信息系统,将信息化管理融入企业发展与决策中去成为可能,未来的企业成本核算工作也将会由信息化环境下的数据应用进行辅助与监督。针对这样的信息化环境,钢铁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应该形成一个完善的核算体系。本文通过对目前企业中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现状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了适合信息化环境下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相应体系构架,进而研究。
总结。
出使该方法得以通过相应软件及数据应用来实现该体系的具体途径。并通过相应实例的验证分析,对所构建的信息化环境下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进行确认,使相关企业都可以在成本核算方面构建信息化管理途径。
关键词:信息化;成本核算;体系;钢铁产品。
就目前的市场与企业竞争程度来看,企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均呈现出几乎饱和的状态,企业若想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市场中寻得一个稳步发展的位置,在保证企业核心生产力的基础上,控制成本成为了各个企业最为重视的发展关键。成本核算方面的管理在整个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1信息化给企业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
根据目前已有的数据显示,一个企业主要生产环节的成本消费情况和这个企业对生产环节的控制与调制息息相关。因而结合信息化的环境可以给企业的成本核算控制方面带来巨大的益处。
1.1信息化为成本核算注入活力。
企业每天要面对各类的信息与数据,而这些数据与信息背后隐藏着大量的内容,信息的冗余会拖累整个生产链的数据反馈,而信息化的手段就可以实现对企业成本核算方面的深入了解,从而实施有效控制,为原本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注入新鲜血液,增添能量。
1.2信息化成本核算提高生产效率。
企业生产链在进行运作的过程中,资源的流动与变化会不断形成成本方面的逐级累积,一旦企业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与技术将成本的动态形成过程明确的实现再现与分析,就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内部成本核算方面的经济活动进行掌控,从而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与过度消耗,进而实现提升企业内部资源的利用率与生产效率,在保证核心生产链的质量与数量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消耗,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有利于科学化的长久发展。近年来,在信息化环境的影响下,钢铁企业开始逐步应用一些较为现代化的生产模式进行内部管理,这些模式复杂高效,以柔性、敏捷性制造系统为代表,更是有现代集成制造系统在钢铁企业中也崭露头角。根据以往的数据分析,钢铁企业内部的生产与运作,涉及到物料的复杂流转与交替,相应的数据信息极为多元化、多维化,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是,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方面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不能够真正符合目前信息化环境中成本数据的更新交替进度,使企业无法从庞大的数据库中选取或抽提有实际意义的相关信息,而产品成本的形成过程不够明确,成本相关信息的精准性没有后盾保障,进而无法对钢铁产品成本进行进一步控制。
2当前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特点。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的形成多数是在整个生产环节中不断累积出来的。根据既有的钢铁生产工艺来看,物料在整个生产链中的良好流动是整个生产过程中信息与资源得以流动的源动力。只有在保证生产链可以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成品时,才能保证企业内部对各种资源以及生产力投入使用产生实际意义,才能真正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资源流动、经济活动以及信息传递过程,而这三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相互交错,同时存在正向与逆向的流动状态。一般来讲,企业的直接原材料以及人工雇佣及生产费用都统一计入成本核算当中去,而原材料通过企业生产线逐渐演变为半成品,进而形成精致的成品,在生产过程中成本消耗也随着生产链进行转移,不断承接上游环节,将成本核算内容融入到下游加工中去。综上所述,可以总结出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具有以下特点。
2.1生产呈现混合流程型,成本构成复杂。
由于钢铁企业的生产过程既包括原料的处理,又包括半成品的轧制以及成品的精加工,因而一般将其定义为混合流程型的工艺类型。钢铁企业一般会采用分段作业的方式,将生产,运输,贮藏等生产链环节进行时间与空间的分散,因而成本形成的过程并不完全统一,使得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经常出现多种形式共存的状态,使得成本构成极为复杂。
2.2原材料成本占据成本形成的重大比例。
不同于市场的其他类型企业,钢铁企业是一种资源消耗型的企业,因而大部分成本的形成来源均来自于生产链中原材料的选购。一般来讲,钢铁企业生产链的各个环节中,后续加工所花销的成本仅仅占到四分之一,而最初的冶炼过程所消耗的原材料基本不低于四分之三,对于加工过程中的成本消费,制品坯料的成本更是高居百分之八十,因而可以看出在整个钢铁产品生产链中、原材料,或是坯料的成本花销占据了整个成本花销份额的巨大比重,成为了生产链中成本控制核算不可忽略的部分。
2.3物流关系复杂,成本形成难以还原。
从整个钢铁产品的生产过程来讲,整个生产链中的物流、资源流以及信息流相互交错穿插,这使得成本的消耗来源过于多元化,追踪成本形成过程相对困难,而成本的具体转移又取决于资源的流动方向与具体途径,最终难以对资源消耗进行准确追溯。虽然整个钢铁行业存在其固有的生产规律,如钢材、钢坯、钢锭之间的逐级转化,但企业内部的物料以及生产环节极为复杂,整个生产环节无法做到完全不受外界干扰,一些不确定因素经常存在,不确定事件常有发生,这些变动参数使生产工艺不得不进行相关的调试与变动,如此一来,不同批次的产品必然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的成本消耗往往难以追查,但实际情况又与其估算相差甚远。
2.4成本核算过程过于动态。
从最初的材料到半成品,再到最终制品,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很多种制品状态,这些不同的状态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生产链,满足了企业对目前市场需求的供给,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库存产品的增多会加重企业内部的成本压力,对企业的经济运作产生不良的影响,最终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所生产产品的数量与种类均是不确定的,所以整个钢铁企业的生产链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另外,即使工艺相同,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产品也肯定存在着成本差异,这使得整个成本核算的控制极为不容易。
3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架构。
本文研究并讨论构建了一种符合当前钢铁产品成本核算需求,体现当前钢铁企业成本核算特征的体系,在信息化环境的背景下,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既有数据,遵循着钢铁企业成本资源消耗的成本核算原则,实现该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最大程度的符合当下钢铁企业的真实需求。
3.1资源归纳集中。
如上述提到,整个钢铁产品生产链中涉及到成本消耗的过程,包括多个不同的环节,如原材料的选购,相应配件的采买,对一般固定资产考虑到的维修与护理,乃至相应设备的折旧费用。同时还包括了雇佣工人的薪水与酬劳等。在信息化的背景下,企业将以上内容所产生的经济活动花销,均算作成本形成的途径。一般以某一个生产周期为固定时间标准,将此周期内部的相应资源及经济业务通过一定的归类与调配,将不同用途,不同种类的资源进行整合管理,选择合适的集结点,以便于日后对成本控制的过程可以明确追溯到成本形成的根源,根据不同集结点进行相应的合理资源分配,避免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变动影响预测水平与真实结果的对照。
3.2原材料成本核算。
将经过上述归集整合的相应资源,以原材料为项目单位整理到整体钢铁产品的成本核算当中去。由于目前存在着钢铁企业在正常生产作业中会交替使用多种原材料问题,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主观的操作或者记录上的误差,使得原材料在理论上的使用与剩余数量,与真正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使钢铁产品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出现并不明确的项目。与此同时,最初的预算无法全面考虑到每个时期的市场动态发展,在整个生产作业完成的过程中,很有可能面对钢铁原材料市场的经济变化,使不同批次的原材料间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因而一个适合当前钢铁企业的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应当通过资源的分类归集,进行直接与差异的复合型供给,以解决在钢铁产品成本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差异问题。
3.3在制产品的成本流转追溯及核算。
钢铁产品原材料在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后,会按照市场要求制作成不同规格、拥有不同性能的各类产品,随后再转移到生产链的下一个环节去进行进一步的深度加工,这样的过程使得生产作业水平从集中处理变化到离散加工。随着整个加工过程的推进,物流以及资源流的转移,会伴随着制品成本的流转,随即出现一般所说的成本流转追溯问题。在企业不将半成品或是成品按照生产工艺转移到下游环节进行继续作业的过程中,信息化的管理成本核算体系应当以生产物流以及销售管理物流为基础,对上游的各个环节进行衔接性的成本核算信息整合,实现对制品成本形成的追溯与核算贯穿于整个工艺生产链。
3.4特殊品成本核算。
各个企业在完善各自主体竞争生产力的基础上,一般都会考虑到对特殊品的成本核算与处理。比如在主体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不足参数大小的尾料,不适宜继续生产实用的切头或是原材料产生的碎屑。当然这些特殊品也包括生产线上没能达到生产实质标准的残次品。这些特殊品对于每个企业来讲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这一类特殊品大量出现,势必会引起企业较大的损失,不仅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且大大影响了实际工厂的生产效率。对这些特殊品的不合理处理也会影响整个钢铁生产产品过程的成本核算工作。因而对其核算的时候一定要紧抓其自身特点,不仅仅要严格按照种类进行归纳整合,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详细的损失摊销,更是要从根本的生产工艺来寻找问题的根源,降低这些特殊品的产生,并且对该类已经产生的特殊品进行合理控制与利用。对特殊品的成本核算分析应该立足于对其信息化环境下的数据应用,以物资及相关资源的消耗作为特殊品成本核算的基础,以上述所得的管理成本核算体系所供给的相应信息作为保障,将成本、质量、物流等相关参数进行融合的定性,才能真正地挖掘出特殊品产生的主要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成本的浪费与损失。
4结语。
经过课题研究所构建出来的信息化环境下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可以在相关的钢铁企业继续实行与应用,为钢铁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基础,对钢铁企业细化并明确成本核算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大大降低了人工作业的工作量内容,同时大大降低了主观操作的核算失误,使得钢铁企业内部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关注度放在核心竞争生产力上,促使企业更加完善成本核算的规划与管理,从根本上提高钢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方蓓蓓.作业成本法在t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应用研究[d].南京大学,2016.[2]孙运艳.面向订单生产钢铁企业结转成本方法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3]崔发婧.信息化环境下钢铁产品成本核算体系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24).[4]崔发婧.基于生产物流的钢铁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1.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发布前,须组织标准化、科研、质检、用户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审查,提供如下材料:
2、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4、产品验证检验报告。
二、企业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验证检验报告(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标准违反有关规定时,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备案,并颁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保健食品批文、卫生许可证(加注:与原件一致,供标准备案用及公章)。
原备案资料全套,批准的技术参数、联系人:3120694彭处长——资料审查。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八
欢迎您来消防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手续,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及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请按下列要求办理,谢谢您的配合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对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备案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办事大厅消防受理窗口,消防窗口核对备案资料齐全有效后,在消防窗口如实全面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凭证并告知是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直接在消防窗口上报备案抽查资料。
(二)建设单位备案抽查资料上报后,消防窗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待备案结果公告时,凭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领取备案结果公告。
注:已被抽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1-10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左侧竖向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到管辖权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材料。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如需在备案凭证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请持1-9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左侧竖向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备案专用章。
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口统一打印)。
设单位,设计、施工(包括土建,消防,内装修)、监理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粉刷式、喷涂式防火涂料的钢结构等)、建筑材料(建筑外墙体保温材料等)、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烧性能证明文件、建筑外墙体保温材料的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出厂合格证及见证取样(建筑外墙体保温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包括建筑外墙体保温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监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消防,内装修)、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供当年年审情况附页,1:1复印件存档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1: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建筑竣工图纸(建筑工程提供建筑平面、立面竣工图,装修工程还须提供装修竣工平、立、剖面图纸,用a4档案夹装订并打印图册目录,图纸加盖设计单位设计章及施工(土建、内装修)单位竣工章,并晒成蓝图,随图附pdf格式的光盘);(消防设施图纸不用提供)。
注:上述资料请按2至10的顺序装订成左侧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
三:服务说明。
1、办结时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2、咨询电话:***0。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2012年1月。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九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8年12月29日主席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9日批准)。
审批收费依据:无。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需单位盖章)、《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表》和《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名单表》。(一式三份)。
4、首次备案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业局、总公司)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到企。
业检查其按标准组织生产情况及和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标准格式符合gb/t1.1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予以编号。注明受理时间和有效期。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企业备案标准三年到期或需要修改、补充的,申办人应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标准复审、确认、修改或废止手续。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标准化处。
办公时间:8:30---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
第六条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六)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一
一、事项名称:
二、事项类别:
其他类。
三、办事依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
四、申请范围: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刻光盘一张);
(7)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8)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9)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10)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1)标准的修订。
(2)标准的废止。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废止通知单”(一式二份),并附经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六、办理程序:
返回申请企业。
(1)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有关要求见本告知单第十二条。
(3)受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准予备案,并在受理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企业产品标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加盖审核章后,统一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它: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3号楼411室。
十、代理代办电话。
***。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二
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企业所销售产成品的生产成本。企业为了核算这部分已销售产品的成本,设置了“产品销售成本”账户。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售出产品按照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成本流动假设计算的制造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由本期产品销售收入补偿的售出产品的制造成本,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计算公式:
销售成本=买入价+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费用(销售发生的费用不作为成本核算)。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第七条、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九条、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十三条、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两侧,(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七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八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建设需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二十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省安葬的,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四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不需备案。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录一)。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调控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材和防火建筑材料;。
(四)农药(原药和试剂)、化肥、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第七条应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备案报送材料包括: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录二)各3份,标准编制说明和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等附件各2份。
第八条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先将材料报送受理备案的行政(或行业,下同)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即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全部材料转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即予以登记,并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见附录三),在标准文本封面左上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后,连同登记表,一份发送企业,留一份存档,另一份连同附件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发现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申报备案的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实施,重新制定标准,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复审其产品标准,并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企业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如有个别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录四),报送原受理备案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备案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前1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五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隶属关系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二、三级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七)食品包装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相关内容:
(四)试验验证报告;。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声明;。
(九)其他有关材料。
六)发送企业。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二十三条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内容做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审查和备案单位。经审查、备案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经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可变更名称,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非同年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满后,应按本规定申报备案复审。申报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已备案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六
一、事项名称:
二、事项类别:
其他类。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四、申请范围: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五、申报材料:
(2)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申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刻光盘一张);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7)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8)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9)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10)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标准的变更。
(1)标准的修订。
(2)标准的废止。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废止通知单”(一式二份),并附经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六、办理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报送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
返回申请企业。
(1)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有关要求见本告知单第十二条。
(2)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我局标准化处受理备案。
(3)受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准予备案,并在受理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企业产品标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加盖审核章后,统一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它: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3号楼411室。
十、代理代办电话。
***。
企业产品标准论文篇十七
中小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管理(含财务人员)较少的企业,组织体系通常利用垂直式管理体系,管理跨度较小。中小型企业因数量众多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由于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完整,不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经常失真;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说到这,是否有人会说,那还能核算准,核算不准核算又有何意义?我也有这要样的疑问,也正是如此才更想通过介绍这样一种简单的方法以期能对中小企业成本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同时决定了他们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而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无论什么工业企业,无论什么生产类型的产品,也不论管理要求如何,最终都必须按照产品品种算出产品成本。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是产品成本计算最一般、最起码的要求,品种法是最基本的成本计算方法。若有需要或管理上是按订单生产,可使用分批法。
同时因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待查措词)不向公共部门报送报表,所执行的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是参照税法规定的一种四不像的尽量能起到一些避税效果的会计政策。这在本文所要介绍的核算方法上也能体现出来。
三、相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思路。
1.不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科目,将其合并为一个生产成本科目,不按产品设明细帐,直接设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电力(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大项费用进行归集。因为一般中小企业经营范围有限,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除了主要原材料能归属到具体产品外,其它项目并不能归属到具体产品,核算到产品没有实际意义。但当所用原料及所产产品区别较大,可以按产品设明细帐;也可不设,而用成本核算表代替,即所谓的以表代帐。
2.因中小企业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制造费用科目不按车间设明细帐,直接设机物料、修理费、折旧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车间费用进行归集。同时因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多参加生产管理,对这种由管理人员参与且发生不会太多、金额不会太大的与生产有关的差旅费、办公费没必要再设制造费用-办公旨同。差旅费什么的二类科目。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月底不先进行分配,而是转到生产成本科目后统一分配。
3.原材料范围。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只把产品构成比例较大的几种做为原材料,这样即能减少工作量,又因非主要原材料提前进入了成本,可起到一点避税作用。
4.对车间月末已领未用的原材料,酌情处理:若价值较低,归入当月即可;若价值较高,算入下月(假退料)。
5.废品损失只在管理上做处理,不单独做成本核算。
6.若管理上或生产工艺上非常有必要,设自制半成品科目。否则不设。
7.不设在产品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月末余额即为其成本(分配方法见下)。
8.不设低值易耗品科目,直接记入制造费用---机物料或修理费明细科目,同时设备查帐以备管理需要;若需要设,亦采用一次摊销法,入帐同时即进行分配。
10.对于在产品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小且数量众多的存货建议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每月实际消耗量。
四、日常工作及成本资料的取得。
(一)、日常。
2、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入库单等资料要及时转交会计部门。
3、.日常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费用归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
1.计提折旧,结转制造费用科目到生产成本科目。
2.取得原材料库月报表,先比对已入财务帐原材料与库房所报购入数量是否有出入,若有应属发票未到者,要估价入帐。原材料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
3.取得工资相关资料,计提工资及福利费。
4.由生产车间相关部门提供各工序在产品数量及完工程度。
五、成本费用分配方法。
(一)、原则:
1.分配方法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要能体现受益原则。
2.分配标准的选择原则强调所选择的标准与待分配的费用之间有一定联系,并且容易取得。
3.能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记入,分不清的按一定标准记入。
(二)、
1、能直接归属到某产品的原材料等大项费用直接归入相应产品。
2、其它成本费用一律采用产值比例法分配,即按各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产品按约当产量计算产值参与分配。
六、个人对此法的评价。
1.核算基本准确,能满足成本分析的需要,但不够精确。
2.产品约当产量估计不够准确,这也是成本核算中的通病,没法。
3.产值比例法未见哪本会计著作上有记载,感觉没有理论依据,适用范围也不太广,主要适用于已做过详细成本核算、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企业。不过我认为其有一定的科学性,虽然其同工时比例法、工资比例法、材料比例法原理不一样,效果却相近。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常性停工与非正常停工。
2.委托加工问题(互相多重委托)。
3.生产研发耗用问题。
4.试生产阶段无产品产出耗用问题。
八、成本核算的几个相关问题。
1、成本会计最核心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各个关键的作业,了解车间最新的生产情况,月底通过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将财务与业务结合,及时地分析每个月的成本波动,坐在办公室每天进行核算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成本核算不只是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事情,而是全部门、全员共同的事情。一是成本核算需要生产车间、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多部门的配合;二是计算出的成本是否合理,不但需要财务部门的自我评价和时间的验证,还需要生产、技术等部门的评价,让生产等部门对自己计算出的结果做个论证等,是有必要的。有时仅靠财务部门自己检查有时难以发现问题的。(注意:实际中,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的角度或指标多有不同,这好许是易产生差异的原因)。
3、成本会计实务可以接受成本会计理论的指引,但要突破相关理论的束缚,不要局限在成本会计理论的框框里面,最好的成本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就是最贴近企业生产流程的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反映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特点都有其特殊性,公司的管理层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关注点,所以在确定整体思路的前提下,成本核算体系要有一定的可变性,关键的要在成本理论的指导下解决管理层关心的问题,将业务和财务相结合。
4、正如中国会计视野网友qiqiaoao所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是重损益而轻资产,即对期间损益作了大量详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对资产价值及生产成本的计量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可是资产最终会通过折旧、摊销、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期间费用,现在的资产价值即是今后的期间费用的来源和依据,在我国的成文法中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税法既然没有对相关的资产计量作禁止或限制性规定,那么会计功夫的深浅就会决定今后期间费用的多少,而会计本身就是介于艺术和科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它离不开估计、判断并由此衍生出了令人眼花的会计魔术,这为企业纳税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现行税法重损益而轻资产计量的做法无异于开门闭窗。这也为在成本核算这方面提供了足够的筹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