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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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一
上海市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身份证号:xxx)前往贵单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项目的相关事宜,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
上海x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
介绍信。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孟兆富前往贵单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项目的相关事宜,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
上海锐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
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
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
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
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
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
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
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
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
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
证明和学籍证明。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二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三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我们看看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四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五
上海市的居住证积分细则是怎么一回事呢,快来看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七
______社保办:
兹有我单位员工: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因不是济南户口,根据济南限购房政策,在济买房需出具职工在济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单位全称(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八
你知道上海居住证什么情况下会扣分加分吗?想要积满120分吗?快进来看看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九
现在多地实施办理积分入学需要居住证,大家如果在所在地没有办理居住证,要快点落实居住证办理工作哦!以下是分享给大家的积分入学居住证的重要性消息!
继国家和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之后,近日,广州也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广州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并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还将探索制定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共教育政策。
严控人口规模重点吸纳高层次人才落户。
在户籍改革方面,户口迁移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意见》提出,广州作为超大城市,根据其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不断优化人口结构,逐步形成与广州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入户政策体系以及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重点吸纳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的实际常住人口已达1600万,而根据此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至,广州市域常住人口要控制在1800万人以内。
凭居住证可享受不同待遇。
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即: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
这意味着居住证的功能更多了,含金量也更高了。
来穗务工人员子女上学或采用积分制。
据了解,去年广州通过积分入户政策入户广州的外来人口有4500人,而广州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超过794万人。
《意见》提出,要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公办学校布局,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继续加大民办学校补助力度,切实保障来穗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
《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制定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共教育政策。
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也将采用积分制入学。
《意见》明确,将在市层面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确定1名市领导总负责,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积极参与,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于今年底前落实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在广州,很多人办事会用到居住证,比如户口、护照、通行证、小孩入学等等,那么,如何申办居住证?最新政策是哪些?办理时需要什么资料、在哪里办、如何补办?...扫描下方“广州本地宝”二维码,回复数字“2”即可在线查询居住证办理政策、申办、资料及办理流程等等相关信息,让你快速、便捷办理居住证。
持居住证明年起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我市持有者已享多项。
我市目前107万余人持有居住证,但有效期内的仅有26万余人。
请注意自己居住证的有效期吧,别忘了续签。
东江时报讯记者蔡伟健1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者可享受义务教育等6项服务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等7项便利。
昨日,记者经过梳理,该6项服务以及7项便利目前我市已有部分实现,比如说我市惠城区今年开始实施外来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其中居住证是重要积分项目。
再比如,我市已经全面开通省内居民凭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跨地市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
1持证享有入学积分。
针对居住证中提及的义务教育等6项服务,记者了解到,实际上今年秋天,我市惠城区已经实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有机会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措施。
据悉,今年秋天,惠城区全区13个镇(街道)均有可积分入学的学校(包括小学和初中),学位共有4583个,其中初中学位1326个,小学学位3257个。
据惠城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区异地务工人员逐年增多,情况也比较复杂,既有外来经商的,也有其他县区到惠城区长期生活工作的。
为了确保这些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更加公平地相对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惠城区出台了《惠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惠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积分项目包括居住证、社保年限、住房保障、投资纳税、计划生育和加分奖励等6项。
在所有的积分项目里,居住证是分值最高的一项。
不过实际上,不少家长虽然在惠州居住多年,但并没有去办居住证。
根据积分入学要求,居住证的年限决定了分值的高低。
2享受社会救助。
除了义务教育服务我市已部分实施外,在社会救援方面,我市也根据居住证方面出台了一些措施。
今年4月,我市出台了《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持居住证的`外市户籍人员,遇到火灾、车祸等陷入困境的,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最高标准为8000元等惠民措施。
3办出入境证件。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已经全面开通省内居民跨地市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持有我市一年以上有效、且在有效期内《居住证》的本省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均可在惠州任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这是记者在11月从市公安局获悉的信息,而这一便民措施无独有偶的符合了此次《条例》中提出的7项便利中的其中一项。
当然,目前,我市只能接受省内居民。
4机动车登记、领驾照。
至于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在我市的异地务工人员早已可凭居住证到我市交警部门办理。
5享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记者了解到,我市早已实施了外市市民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其子女可在当地进行免费疫苗等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6享公共文化体育。
至于公共文化体育,我市极力打造公园建设以及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异地务工人员均可享受。
温馨提示。
“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市民主要是为了考取驾照、购买汽车、子女就学等几个方面。
”市公安局户政科陈警官说,自我市正式施行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后,我市目前107万余人持有居住证,但有效期内的仅有26万余人。
实际上,我市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很多都不注意居住证的有效期,在新的政策发布后,请注意自己居住证的有效期吧。
陈警官介绍,目前我市居住证管理主要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居住证按有效期分为6个月、1年以及3年。
初次办理的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有单位证明需要的,有效期可延伸至1年最多3年。
目前,市民办理居住证的业务主要由各县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但各县区可在《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大框架下,根据自身经济特点采取一定的惠民措施。
比如说,去年仲恺高新区居住证持有者的子女在仲恺高新区就读可减免一定的相关费用。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一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二
申请人可于积分公布期结束后,领取留存的包括职称证、省部级奖励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等原件。
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专栏网站查询。
榜上有名。
公示期结束后,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申请人请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三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依据天津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基本分。
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导向分。
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天津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附加分。
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天津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天津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负积分。
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天津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流程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积分入户申请人必须是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其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具体办理流程是:
1.申请申报。由居住证持有人自愿申请,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本单位入户积分申请人员名册,以及积分入户申请人就业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婚姻证明、体检证明等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积分入户申办窗口接到申请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打分。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各相关部门根据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出具的受理通知,依托积分管理联审系统,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单项计分值,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证明材料反馈用人单位。
4.汇总排名。用人单位将各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及评分情况,进行审核并计算总积分,根据分值高低进行排名。
5.积分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情况以《入户积分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领取。积分情况在天津政务网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让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6.公布入户名单。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7.办理入户。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用人单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8.亲属随迁。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天津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天津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积分指标中的社保政策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社会保险积分的设置原则坚持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坚持简便可行易操作。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积分按险种计分,如果积分申请人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可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一年各积2分。
天津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逐步调整完善的过程,不同时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既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有为减轻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参保负担而专门设计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不同类型社会保险的积分可以单独计算。比如,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曾参加天津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养老保险满一年可以积4分,医疗、工伤保险满一年可以各积2分,三项险种满一年共可以积8分。
对于积分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不同险种的分值计算到月后再累加。如参加积分的参保人员提供了只有3个月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按照分值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满一月应当计算为0.33分,参保3个月则计算为0.99分。这样规定,既保护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性强。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四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五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
《条例》在2019年10月21日国务院的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此前曾在去年12月4日以《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照前后两个版本的稿子,发现最终稿改动不大,只在个别条款做了微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研究员王列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条例》整体不错,但其效果要具体要看各地出台的执行配套规定是否“给力”,是否具备改革精神。
根据《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提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八类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七类便利。
此外,国务院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不过,201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曾提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年限与基本公共服务如何挂钩,这一点在《条例》里面并没有很好体现,在居住证持有人之间没有体现时间差异”,王列军分析。
此外,目前的居住证大多是在一个城市至多一个省份内有效,随着居住证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各地居住证的衔接将会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地区间的衔接办法。把各种条件转换为积分管理,可能是一种思路。这样地区之间就可以实现转移携带,为今后各地区间居住证的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积分即使不能全额携带的话,至少也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后携带”,王列军分析。
《条例》提出,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并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区别的落户条件。
其中,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是否需要连续、中间短时间内间断后是否归零重新计算、在特大城市间参加的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能否在合理换算后连续计算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王列军分析。
他指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这一指标,理想的情况下,应该设置一个上限,建议年限上限不要设置太长,否则会限制很多人申请落户,但对此《条例》并未作出规定。”
《规划》曾经提出,城镇流动人口暂住证持有年限累计进居住证。“在推行居住证之后,暂住证没有存在价值了。但是两者应该有效衔接,此前暂住证的持有年限不应该清零”,发改委的一位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21世纪经济报道发现,对照《上海市积分落户细则》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个超大型城市暂时都未将连续居住年限作为积分落户的一个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