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通用15篇)
总结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学习和思考的过程。总结不仅要总结过去,更要展望未来。通过阅读他人的总结,可以发现不同人的不同观点和思考方式,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视野。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一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保证以铁的纪律服务于基层党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区委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街道党工委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印发,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也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求。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现对照《问责条例》6种问责情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1.理想信念淡化,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随着年龄增长、环境的变化,或多或少出现歇气、松劲思想,自己往往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干事务性工作中,而放松了对理论的再学习,没有处理好工作学习的关系。没有能够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往往满足于一般的学,而没有结合实践,带着问题,围绕工作,来作系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而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2.党员身份弱化,“官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思想意识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深入基层工作还有不扎实,不到位的地方,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交流的少。
13.抓工作力度不够。部署安排工作讲的多,督导的少,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后期跟踪抓落实力度不够,把布置当落实,把安排当执行,效率不高,抓督查不够,容易解决的问题过问得多,疑难问题督导的少,有些问题反复回潮。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街道工作具体繁杂,日常事务性工作多、急事多、问题矛盾多。大量时间在处理具体工作,学习理论时紧时松,与日常工作联系不紧密,忽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考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意无意间就放松了党性修炼,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精神有所下降。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坚持的不好。容易出成绩、出亮点的工作积极去抓,周期长、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少、抓的力度不大。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总认为街道就是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只要按照上级指示具体执行就可以,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即可,创新的空间不大,思考的不多,热情减退,争先进位意识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保持在中上游,既不想当头,也不要最后,认为不批评就是表扬。
21.加强理论学习,明确责任担当。着眼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行政能力、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理论、学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学得系统一些,学得扎实一些、学得深入一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责任学习,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带好干部,坚守底线,一身正气。
2.联系工作实际,锤炼思想作风。在工作中,要勇于负责,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敢于和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说真话,鼓真劲,做实事,收实效”的要求,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不唯书、不唯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以新时期好干部“五好”标准,结合“三严三实”要求,处理好\\\"远与近、虚与实、大与小”三大关系,争做“志实、学实、责实”的好干部。
3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身,用权不谋一己之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问责条例》与推动完成中心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责任担当,强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守纪尽责。严格对照《问责条例》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一、学习贯彻《条例》,要研判形势、研判任务、研判要义。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中纪委发布《条例》修订背后的故事看,《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作为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做好三个研判:
一是要认真研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反腐败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上来,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自觉坚持反对腐败。
二是要认真研判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一手抓作风建设、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思想教育、抓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按照制度体系要求,牢固树立鲜明的反腐立场,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是要认真研判加强纪律建设的意义。要按照新修订《条例》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坚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主动把清正、清廉、清明更加鲜明地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二、学习贯彻《条例》,要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要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反复对照、熟练掌握,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底线。
一是要讲纪律,做思想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思想上一定要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新《条例》规定贯彻到位、落到实处。
二是要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清醒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政治规矩意识,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为杂音噪音所扰。坚决抵制违反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坚决反对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政治倾向,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灰色言论,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约束之中。
三是要讲底线,做实践中的“守护人”。“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守住权力底线,深刻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能成就人也能毁掉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要守住法纪底线,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决不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要守住道德底线,要讲操守、重品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学习贯彻《条例》,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适用范围,这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用新《条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
一是要敢于担当。作为党员,首先要讲政治,敢于担当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品质,在矛盾问题面前,要敢于攻坚克难;在风险关键时刻,要敢于迎难而上;在深化改革阶段,要敢于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要敢于负责担责。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二是要敢于较真。在惩治腐败上,我们要有零容忍的态度,要有持续推进的力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早防小,强化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前介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处理的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祸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
三是要敢于斗争。我们要真抓严管,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纪律规矩严起,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动真碰硬,严格做到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及时亮剑。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决拥护、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问题。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三
根据区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和我所专题学习计划,今天由我给大家作《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严守自律准则,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专题辅导。要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通过各级领导的辅导和我自身的学习领会,我认为在学好原文、理解其精神实质的前提下,要把重心放在我们如何去“做”这一环节上,真正搞清弄懂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守住为人、从政、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修炼、养成、学习和约束。
一要明规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着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是为全体党员定下的行为规范,每名党员都要时时处处以此为镜、以此为戒,进一步把党章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讲规矩、守纪律的模范。
二要知敬畏。大凡是有良知和理性的人,无不对自然、权威和规范存有敬畏之心。作为一名党员,要时时刻刻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强信念。要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坚定理想信念,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自觉践行者。要注重党性锤炼,要勤于自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要勇于他律,投入组织生活的“熔炉”,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利器”,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四要讲规矩。把对党忠诚作为基本政治素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要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要保持绝对忠诚,做到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地站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拥戴、忠诚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绝对权威。要坚定原则立场,在维护祖国统一、开展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五要守节操。要严守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格执行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要尊崇法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廉洁自律,牢固树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洁操守。
六要践行宗旨。要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视群众为家人、视民生为家事,解民忧、暖民心、惠民生,不断密切党同群众的鱼水深情。要在行动上走近群众,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要在工作上服务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深入持久地办好利民惠民的实事,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安监管工作做为事业来干,力争干好、干扎实、干出成绩,在困难面前永不言败。
八要重品行。要注重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要追求高尚情操,注重情操修养,保持高雅的兴趣、端正自己的爱好,远离低级趣味,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和生活方式。要重视家风建设,重家教、立家规、正家风,以身作则为家庭成员、身边同志和全社会作出榜样,以有形的“铁家规”涵养无形的“好家风”,做到自身清、家人清、身边清,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清廉维护一生清誉,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以上是我的交流发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四
大家一致表示龚组长的党课政治站位高,定位准确、界限把握清楚,理解深刻,党课内容信息量大,结合民政系统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的权威宣讲,对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大家表示收获很大,是最近这些年来最生动、最受教育的一堂党课。通过本次集中学习,进一步加深了我所党员干部对新《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和重大意义的理解,深刻认识到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对加强我所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我所党员干部廉洁守纪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大家表示一定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坚定“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增强行动自觉,学好新条例的内容,真正把遵规守纪做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把自己摆进去,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做新《条例》的拥护者和践行者,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下一步,一零一研究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将龚组长的党课与新《条例》作为近段时期的主要学习内容,两委委员、各支部、各部门要立刻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让学习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是近期党委书记袁德同志将结合六大纪律就加强基层支部建设讲授专题党课。三是各支部将通过专题研讨、制作板报等形式,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好新《条例》和龚组长的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习惯在纪律规矩约束下工作生活。四是纪检监察人员要做熟知新《条例》各项内容的表率,加强监督检查,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五是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时刻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不触底线,不踩红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定“两个维护”,进一步打造我所良好的政治生态,做好各项工作。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五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七条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二)解散。
第十二条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十八条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六
)。
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处分c、留党察看处分d、开除党籍参考答案:b。
c、违反财经纪律d、挪用公款参考答案:a。
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警告参考答案:a。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b。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a。
c、四d、五。
参考答案:d。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参考答案:c。
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任参考答案:b。
c、从重或者加重d、严厉参考答案:c。
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参考答案:c。
c、从重或加重d、减轻参考答案:a。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d、警告参考答案:c。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参考答案:a。
)。
)。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参考答案:abcd。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参考答案:abcd。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d、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参考答案:abcd。
)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参考答案:bcd。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参考答案:bcd。
)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b、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c、强制他人集资的。
d、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参考答案:abd。
d、对10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参考答案:abcd。
)
a、党员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性质。
)
a、某县委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对赵某应按贪污处理。
b、党员干部钱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对钱某按。
受贿处理。
c、党员干部孙某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对孙某按贪污处理。
d、党员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无论李某是否知道,都应以受贿追究李某的责任参考答案:abc20、某县审计局王某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7次,并在邀请下参加有“三陪”服务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参考答案:abc。
【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文章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出自http:///,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对该市市长应承担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市长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责任。
c、小郁和郁某属于受贿共犯d、小郁和郁某不属于受贿共犯参考答案:ac。
)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c、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参考答案:bcd。
参考答案:abc。
c、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d、人大的领导干部参考答案:ab。
)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a、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d、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参考答案:abcd。
b、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c、性质。
d、情节。
参考答案:abcd。
()。
参考答案:对。
()。
参考答案:对。
()。
参考答案:错。
()。
参考答案:对。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答:改组和解散。
答: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答:按共同违纪处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答: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答: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答: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答: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答: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答:改组、解散。
答:一年内。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答:二年内。
答:二年。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五年内。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经查证属实的;。
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及其他人员的;。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刑的;。
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答:一个月。
答:一个月。
答:六个月。
答:开除党籍。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答:开除党籍。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严重警告。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七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八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七条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十八条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九
一是集中组织学。组织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重点学习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后变化比对。通过比对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完善、具体,更加适合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二是网络传送学。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版本传送至qq群、微信群和各红色扎西微支部,让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就能通过新兴媒体进行研读学习。
三是打印送达学。村党总支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打印装订成册,由村委包片联系党支部的人员及时送达到各基层党支部,并要求各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适时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讨论学习。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
继续坚持将“以有为争有位”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幸福齐河”这个全县大局和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推创各项服务经济发展举措,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主动服务,全力营造一流的经济发展环境;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集中整治治安乱点,深入推进平安齐河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要畅通联系群众渠道,通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治安状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和满意率。全力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不断提高保卫工作水平和能力,确保保卫对象的绝对安全。同时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予以引导,维护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加强维稳机制建设,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情报信息收集。加强隐蔽战线上的斗争,进一步完善情报信息网络,着力延伸全方位、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触角。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舆情会商研判和重大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主动引导网上舆论,密切关注网上敌情、社情、政情动态,及时发现、引导、封堵和查处各类有害信息,牢牢掌握网上斗争的主动权。
二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热点问题和重点行业以及涉军、涉教等重点群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及时化解、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类因素,严防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加强国保邪教工作力度。深化情报信息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抓好“两个重点”。一是重视情报信息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建设;二是进一步抓好重点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反邪教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专案侦查和宗教文化领域保卫工作。
四是强化信访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涉法涉诉信访隐患摸排工作,以解决疑难信访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重视初信初访,攻克疑难缠访,稳控越级上访”三大措施,力争解决一批疑难信访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强化应急处突。按照“贴近实战、符合实际,简约明了、便于操作”的要求,认真研究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加强应急处突队伍建设,强化实战演练和处置效能,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三)进一步强化严打机制建设,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进攻态势。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重点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街面犯罪、流窜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刑事犯罪活动,年内力争全县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全部侦破,命案现案破案率保持95%以上,八类主要案件破案率达75%。强化情报研判机制建设,发挥指导警务活动的效能,限度地把警力摆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重点部位和时段,严防严控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刑事发案率,提高刑事破案率,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是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严密预防、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票据犯罪、假币犯罪、电信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等经济犯罪获得,特别是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保护,为重点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是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重点整治校园及周边、出租屋、中小旅馆等行业场所的日常管理,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优化社会发展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度。
一是深入推进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专职巡防队伍建设,对扩编后的100人巡防队伍,进一步强化训练和应急、处突演练,进一步提升我局应急、处突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卡点建设布局,深入推进“天网工程”建设。
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车管人,建立完善重点人员、精神病人和心态失衡、性格偏执人员监控引导机制,严防这部分人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集中开展楼牌清理整顿活动,达到“人房一致”和“以房找人、查人知住”的目标。
三是进一步深化治保主任建设。进一步深化治保主任化管理工作,规范治保队伍管理,强化治保队伍的业务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治保主任综合素质,维护社区(村)安全稳定。
(五)着力完善效益性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深入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一是坚持政治建警。积极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民警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确保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建立健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落实民警公休假、年体检制度,建立健全民警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机制、英烈抚恤基金制度;加强职业荣誉感教育,进一步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为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队伍支撑。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一
第一条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文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
教学。
及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赔偿罚款再处分)。
第三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撤销纪律处分,除通报批评外,其它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内告示栏公布。凡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需强制进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班学习,直至合格。
第四条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学生,责令改正可以免于处分而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就餐不讲秩序,推、攘、插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门窗课桌凳、仪器设备等公共财产者,除处以二至五倍罚款外,还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上课期间出入校门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闯门卫或故意在门卫室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连续三次不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连续三次迟到,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男生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女生烫发、化妆,穿奇装异服;男、女生戴胸饰、头饰、手饰;衣衫不整,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考试时夹带入场,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无故迟到二十分钟或提前半小时以上出场,该科成绩扣除十分,情节严重者以零分记载。凡舞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次考试舞弊三科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月累计旷课达14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28节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天按七课时计算,三次迟到算旷课一节)。
第十二条有事出校必须经班长、班主任和值周领导签字,凡无签条擅自出校者(攀爬院墙或在门卫室蒙混出校等),一切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月内有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转学。
第十三条故意撕毁、涂改公告、布告、通知、通告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故意干扰教师上课,顶撞教师,不服管教,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况恶劣者劝其转学。
第十五条在校抽烟、酗酒、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或与校外人员勾结勒索他人钱财,造成不良影响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盗窃钱财,损害学校荣誉者,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
第十八条携带、转让、销售或使用管制刀具威胁他人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校期间私自进入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外打架致人受伤,无故寻衅殴打他人、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或被邀约参与殴斗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它损失。
第二十三条男生、女生互窜寝室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程序: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先由综治办进行个别谈话,调查事实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耐心感化。然后,根据行为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到学校综治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表》,连同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等材料报学校政教处审查。
审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或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处分的发布、撤销:
(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核实后发布。
(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劝其转学。被处分的学生若知错就改,可于处分期满六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书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核,学校研究后可取消处分。初三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不能发放初中毕业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劝其转学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其班主任老师和班集体在考核时分别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八条《条例》内没有列举到的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处分材料,一律载入违纪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政教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二
10月2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党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专题学习研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会议由党委书记傅宾领主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了会议。常务副院长于辉、党委副书记周琪、党委委员毛行元在会上分别作了中心发言。
于辉在中心发言中与大家一起回顾了新《条例》制定完善过程,着重讲了新《条例》中的主要特点。于辉指出,新《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即“一个思想”、“两个坚决维护”、“三个重点”、“四个意识”、“四种形态”、“五处纪法衔接”、“六个从严”、“七个有之”和“八种典型违纪行为”。于辉强调,要正确理解新《条例》要求,全力推动院各项工作有序发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完成指令性任务。同时,要不断学习领会,主动适应机构运行的新机制、新职能、新业态、新形势,抢抓发展机遇,力争院各项工作有新发展,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新红利。
周琪在中心发言中指出,民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问题。党群关系就是舟水关系、鱼水关系,水怒了要翻船,鱼离开了水活不成。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九大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出了新部署,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近期***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通过集中学习研讨,大家一致认识到了新《条例》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表示一定要认真学习,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坚决维护”;要将贯彻新《条例》与院承担的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推进新《条例》落实落地,切实把新《条例》精神转化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巩固好全院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信访工作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胸怀“国之大者”,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信访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任务要求,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四级联调机制,去年一年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725件。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信访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深入开展信访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二,要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条例》要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这是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去年以来,我们在常态化推进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关口前移,紧盯“事要解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水平提升、教育质量改善、房地产遗留办证难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督查督办、跟踪盯办,以强力督查问效,倒逼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全面推动信访工作格局由“单打独斗”向“齐抓共管”转变,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下一步,我们将始终扛起“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政治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定期接访、下访和包案制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好督查督办促落实的作用,强化定期研判调度,层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综合效能。
第三,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基本方法。《条例》明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我们要充分认识法治对于做好信访工作的引领、保障作用,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做到诉求合理的依法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确保群众反映问题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持续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积极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树立“维权不能违法”的观念,着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耐心细致做好网民留言、群众反映问题核实答复,2021年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群众留言和人民网留言80余件,实现群众诉求早发声、社会矛盾早发现、具体问题早解决,极大地分流了信访原有渠道的工作压力,主动靠前化解社会矛盾。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旗)创建活动为依托,主动把信访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教育、调解、疏导等多种方式,“法理情并用”推动“事心双解”,努力实现群众合理诉求“最多访一次”“最多访一地”。突出标本兼治,扎实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问题。持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努力将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四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属性。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利益标准作为最高评判标准,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国之大者”,“大”在格局。
指导思想就是坚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战略眼光向前看,系统全局、客观辩证,洞察主流方向和长远趋势。历史眼光向后看,总结规律,实事求是。理论知识向上看,仰望星空,辩证统一。实践方法向下看,脚踏实地,统筹兼顾。学习眼光向外看,左右看,开放心态,知行合一。审慎眼光向内看,以动态调整的方向定位精准的人生目标。创新眼光跨界看,点线面网维,多向思维,全方位地思考。
“国之大者”“大”在担当。
学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提纲篇十五
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九十一条)。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2、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第一百二十三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行政处分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a)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
a、1b、2c、3d、4。
6、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
8、党员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第七十二条)。
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四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第六十四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d)处分。(第九十八条)。
a.警告或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d)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第十二条)。
a.二b.三c.四d.五。
1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应当(c)。(第三十五条)。
14、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b)年内,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党外职务。(第九条)a.2b.1.5c.1d.0.5。
1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d)及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1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a.警告或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a)处分。(第八十条)。
20、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d)处分。(第八十三条)。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21、党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六十七条)。
a.开除党籍b.留党察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22、党员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第六十五条)。
2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a)制定。(第一条)。
2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c)处分。(第九十九条)。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6、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违纪行为较轻,且下落不明时间超过(a)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
27、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c)。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a.改组、裁撤b.重组、解散c.改组、解散d.重组、裁撤。
28、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d)(第四条)。
a.上级服从下级原则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从严治党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
30、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第七十七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警告。
32、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b)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a.警告或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3、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b)年。(第十一条)a.一b.两c.三d.四。
二、多项选择题。
1、党员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d)(第三十三条)。
a.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c.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d.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befg)。(第七条)。
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记大过e.销党内职务f.留党察。
看g.开除党籍。
3.违纪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cde)(第十六条)。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4、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abcde)原则。(第四条)。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d.民主集中制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第十一条)。
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申诉权。
6、党员有下列哪些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第四十八条)。
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大方针政策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7、对“实事求是”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e)(第四条)。
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c.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
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8.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d)。(第四条)。
a、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纪约束。
b、无论谁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
c、不管你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
d、应当受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9、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ae)。(第五条)。
a.党员b.干部c.党员发展对象d.入党申请人e.党组织f.入党积极分子。
10、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e)。(第一条)。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e.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