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会议方案(优质14篇)
为了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我们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如果要制定一个有效的方案,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性质和解决的目标。以下是一些成功项目的方案概述,希望对大家的方案制定有所启发。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一
现代社会中经常用机关一词代指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机关召开会议,要写会议的相关通知。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政府机关会议通知范文,仅供参考。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
20___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2:30召开市委市政府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怀柔区分会场设在区政府401会议室,各镇乡、街道设立视频会议分会场。
一、测试时间:10月31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开会时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2:30开会。
三、会议室名称:区委第一会议室。
四、要求。
1、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测试时间内测试好本单位的音视频,测试后保持会议系统开机。
2、分会场摄像机的位置应使被摄人物都收入摄像画面之内,摄像头要避免逆光,会议室要拉上窗帘,遮挡阳光。
3、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避免随意走动、交谈、使用手机等现象发生。
4、其它会议事项见区组织部会议通知。
五、视频会议技术服务电话:____________。
区政府信息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10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传达学习中宣部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
9日9-10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
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
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中共xxxxxxxx委员会宣传部。
xx年x月x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有关厅、局、办有关部委,新闻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国发[20xx]12号文件精神,认真总结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开发区的健康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决定在北京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议。
一、会议时间:20xx年4月26至29日。
报到时间:20xx年4月25日。
二、会议地点:北京京西宾馆。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和落实国发[20xx]12号文件精神,研究并审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范围、规划面积。请各地区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四)填写清楚。
2.总结和交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经验。
3.讨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草稿)和《“八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纲要》(草案)。
4.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
四、参加会议人员。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负责人,主管“火炬”计划的科委主任,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办公室)主任,共计三人(省、市共管的开发区可参加四人);国务院各有关厅、局、办和有关部委及新闻单位的代表。
由于会议规模限制,不得超出会议代表的分配名额(详见附件一)。
五、会议书面交流材料。
请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规定格式(见附件二)准备会议书面交流材料300份,报到时交会议秘书组。内容包括:开发区发展规划、发展现状、建区经验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等。请各开发区于4月25日之前将交流材料清样送国家科委火炬办,以备选择大会发言用。
为了开好这次会议,请各开发区按本通知内容作好准备,并将会议回执于4月15日前送会议秘书组。会议秘书组设在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了妥善安排会议代表的食宿、接站工作,凡是需要接站的代表请将到京日期、车次(航班)电告(或传送)国家科委值班室。会务组将根据代表提供的信息安排接站。
接站时间:4月25日接站地点:首都机场,北京火车站出站口。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一、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二、会议书面交流材料封面格式。
三、会议回执。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及规划面积表。
国家科委。
20xx年x月x日。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有关厅、局、办有关部委,新闻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国发[20xx]12号文件精神,认真总结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开发区的健康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决定在北京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议。
一、会议时间:20xx年4月26至29日。
报到时间:20xx年4月25日。
二、会议地点:北京京西宾馆。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和落实国发[20xx]12号文件精神,研究并审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范围、规划面积。请各地区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四)填写清楚。
2.总结和交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经验。
3.讨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草稿)和《“八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纲要》(草案)。
4.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
四、参加会议人员。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负责人,主管“火炬”计划的科委主任,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办公室)主任,共计三人(省、市共管的开发区可参加四人);国务院各有关厅、局、办和有关部委及新闻单位的代表。
由于会议规模限制,不得超出会议代表的分配名额(详见附件一)。
五、会议书面交流材料。
请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规定格式(见附件二)准备会议书面交流材料300份,报到时交会议秘书组。内容包括:开发区发展规划、发展现状、建区经验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等。请各开发区于4月25日之前将交流材料清样送国家科委火炬办,以备选择大会发言用。
为了开好这次会议,请各开发区按本通知内容作好准备,并将会议回执于4月15日前送会议秘书组。会议秘书组设在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了妥善安排会议代表的食宿、接站工作,凡是需要接站的代表请将到京日期、车次(航班)电告(或传送)国家科委值班室。会务组将根据代表提供的信息安排接站。
接站时间:4月25日接站地点:首都机场,北京火车站出站口。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一、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二、会议书面交流材料封面格式。
三、会议回执。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及规划面积表。
国家科委。
20xx年x月x日。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三
为规范小区管理,为业主供给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我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品质。
物业公司本着“科学规范、竭诚高效、安全礼貌、持续发展”的质量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念,对小区物业实施科学的管理、供给优质的服务,并在现有管理经验及管理资源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更新,导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使广大业主及使用人能真切地感受高品位的物业和高品质的管理所带来的超值享受。我公司将按照河北省及唐山市有关标准(并高于此标准),确保业主及使用人综合满意率到达90%以上。
为实现即定管理目标,追求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将始终把握以下原则:
(一)服务第一、管理从严的原则。
“服务第一”是物业管理的宗旨,所以管理中要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业主及使用人的需求出发,强化服务机能,丰富服务内涵,供给优质、周到、及时的服务。“管理从严”是服务的保障和基础,包括对物业的维护管理、员工的管理以及对业主及使用人不适当行为的管理和劝阻,建立严格、周全的管理制度,实施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到应有的成效。
(二)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两个进取性,即物业管理公司的进取性和业主使用人的进取性。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并按照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要求,经过服务中心对小区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同时努力争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支持配合,使其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创立礼貌的办公环境。
(三)物管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
在搞好日常管理和常规服务的同时,从物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一系列服务性的多种经营,既满足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不一样需求,又增强物业公司的造血功能,增加经济积累,以利于更好地为业主及使用人服务。
(二)成立物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六)依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供给全方位服务,开展多元化经营。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技防监控、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专业服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应至整个项目竣工交付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之时结束。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台账管理等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管理,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服务等级及相应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予以退还。
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与业主协商预收,每次预收不超过半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就履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公布业主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10日内同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向物业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储备金,权属为全体业主,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等。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缴纳与使用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用房、技防监控等设备;
(七)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整个项目建设竣工交付之日起满1年或交付后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事项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并于7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定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和筹备组成员等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办理移交手续。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应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和薪酬;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经理人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解散、辞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印发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信用年审。信用年审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年审,作为企业资质转正、升级、核定及承揽业务的要件之一。
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服务等级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自治管理,但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具有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列入推荐名录,供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将服务合同、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人员配备、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或备案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
第三十一条按照三等级(含以下)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得高于3500平方米。按照四、五、六等级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分别不得高于3200、2800、2500平方米。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人均服务面积,是指本小区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面积,根据产权证面积来测算。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撤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经理,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重新备案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下发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无偿提供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文化娱乐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内和地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审定方案进行验收、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及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挂牌条件,约定产权归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位的划分,应当满足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安全的相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公示。
第四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就使用、管理、收入和分配与业主委员会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使用费用并依法承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申报、维修养护制度。应当根据本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与建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集中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在雨季和冬季前及时修复存在问题。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第四十七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或者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城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小区绿化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城管、园林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未履行到位,造成小区绿化设施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两次的,限制承揽新项目,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含)以上的或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取消其承揽新项目资格。
(一)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
(三)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未经备案开始收费的;
(四)装修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业主投诉,经查实,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城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和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第六十三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建立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受到通报或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管理中记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六十八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进驻的一些零散或面临拆迁的居民小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整个项目未竣工但分期开发已部分竣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五
20__年6月21日下午,煤电公司在机关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由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蔡林森,总经理王长平主持。会议对部分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现纪要如下:
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董事长、党委书记蔡林森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党委全面工作;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总经理王长平主持经理层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铁军主持纪委全面工作,负责工会、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青年、信访、保密、教育、监察审计、武装保卫、后勤、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分管工会(计生办)、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部)、宣传部、监察部、审计部、团委、信访办、武装保卫部、卫生福利部、机关党委、离退休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中心(三下办)、电视台;联系技校、学校、医院、生活服务中心。
财务总监樊栓柱负责财务工作;分管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会计服务中心。
副总经理张志明负责经营、环境保护工作;分管经营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劳资部、社保中心、环保部;联系物资分公司、运销分公司、矿用产品公司、机械加工厂、新型建材公司、电煤联销公司。
副总经理李怀军负责采煤工作、单体柱管理;分管生产部;联系凤翅山矿。
总工程师李连春负责技术管理、采矿证办理、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分管总办室、一通三防部、地质测量部、计划部(生产计划);联系四矿。
副总经理孙米银负责生产协调,开拓掘进,煤质管理,设备招投标、大修、储备、调配工作;分管调度室、开掘部、计划部、质检中心、设备管理中心;联系一矿、机电装备分公司。
副总经理刘绍生负责与中电投股东沟通工作,和副总经理张志明协同做好动力煤销售工作;分管电力事业部;联系天健热电、平东热电。副总经理刘尚涵负责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安全设施验收、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安全培训、矸石山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安全培训部;联系六矿、安培中心、救护队。
副总经理赵小峰负责机电运输、节能、供电、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机电部、信息通讯中心;联系二矿、供电公司。
李延河协助总经理做好基建技改工作;分管基建部、质监站。各战线负责本战线在用设备管理、新增设备计划与选型、参与相关招投标工作。
二、几项要求。
(一)工作责任自分工明确之时发生转移,谁主管、谁负责。
(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搞好工作协调配合,围绕煤电公司总体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做好分管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使领导同志能够尽快熟悉分管工作。
与会人员:
(电子公文)。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理顺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建设、物业销售、物业交付、物业使用、物业服务等环节权责关系,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和日常活动;负责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换届和委员变更的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州、县市依托行业协会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成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条件成熟的,可以邀请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辖区公安干警、司法所代表或者村(居)法律顾问等参加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业主投票权数;
(四)组织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会议通知、业主及投票权数确认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以及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或者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示相关文本和信息。
业主大会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推广使用智能化物业管理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有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或者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可以组成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代表会议由按区域或楼栋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职责;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应当同时明确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业主代表会议的权限及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物业的建设、验收与销售。
第二十四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保障性住房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小区及有条件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还可以按照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的收益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资料、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节能情况等信息,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告知材料。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约定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补充规定,在住宅交付的同时提供给业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障。
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予以维修。
物业保修期满,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剩余的物业保修金及活期利息退还建设单位。
第四章 物业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限一般为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日止。
第三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或湘西自治州物业专家库专家进行现场物业承接查验。
第三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了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配置;
(九)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十)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实行住宅物业住房品质分类。规划设计对住宅物业住房品质有明确标准要求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查验。
第三十二条经现场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协议;不符合的,应当制作书面整改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计划要求整改,并于整改完毕后组织复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并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业务的,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另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劝阻、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未经法定程序并签订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项目经理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人。
项目经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委托专门机构承担电梯、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的养护、检测、维修以及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消防器材、设施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产权转让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
(四)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等详细情况。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询、复制前款规定的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五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但与业主委员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和财物。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不超过一年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应当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侵占、损坏共用的屋顶、地面架空层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家禽家畜;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犬只对环境的影响,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摩托车、电动车严禁在大厅及楼道停放、充电,应设置室外集中停放区,并设置充电桩。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现场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三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建、补缴。
续交、补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随物业管理费逐月缴存。
第五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三)电梯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约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采取异议表决方式投票表决。
采取异议方式投票表决的,业主大会应当在表决期限届满后将初步表决结果予以公示,并规定不少于十五日的催告期。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业主在催告期内提出反对意见的,计入反对票总数;最终表决结果以催告期届满时的票数为准。
异议方式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
既有多层住宅(含老旧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增设电梯的,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房屋使用、平安建设、消防应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部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实现小区对应设施配套标准化、人财物配备标准化;小区纠纷调解程序化、问题楼盘分类处置程序化、小区党建程序化;职能部门管理单元化。
第六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州统一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州、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人的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人的信息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物业纠纷,鼓励社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专业人士等参加物业纠纷调解。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台账按月送交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明确专人专抓,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五)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及其他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张贴、发布信息。
第六十九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物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七
进行药业产品介绍和相关学术推广,包括让医生认识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帮助其建立处方产品的信心,指导其选择患者并使用产品,同时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加强客情关系,最终达到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的目的。
1、促进与终端客户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客情关系。
2、传递公司的企业文化,以提升公司的品牌。
3、提高公司品牌良好的口碑宣传,最终达到销售相关品种。
1、会议名称:医疗学术推广暨联谊交流会议。
2、会议时间:x1.11.25(周五)。
——x1.11.26(周六)。
4、会议主题:学术交流、联谊沟通、销售合作。
5、会议邀请对象:x社区医院。
6、主办单位:药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药业集团。
7、会议形式:客户联谊+会议交流。
8、组织部门:企划部、采购部、医院销售中心。
9、会议规模:100家左右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近x人。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八
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设计首先要提出需求,以下为通用的主要功能与要求。
1.信息接收。
系统不仅要能接收vga、rgb、网络计算机信息,还要能接收宽带语音、视频信号,并能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信息转换。
2.信息显示。
系统能以多媒体的形式发布共享信息,能以不同的模式、按照划分区域显示态势、文本、表格和视频图像信息。要求态势显示清晰、分辨率高,文字、图像显示清晰稳定。
3.预览、摄像与切换。
为保证投影显示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系统必须具有预览功能,用于图像的预审。显示大厅内应安装摄像机,用以提取管理控制机构工作的视频图像。系统应具有切换显示功能,满足多路信息显示需要。
二、系统布局。
1.基本布局。
大屏幕显示系统的可用布局方案有:影院型、圆桌会议型、阶梯教室型、线型。
圆桌会议型布局可设三块屏幕,主屏幕位于圆桌的一端,辅屏幕位于主屏幕两侧,幕间夹角视人数而定。领导人员位于圆桌的另一端,处于最佳的观看位置,业务员或辅助决策领导人员位于圆桌两侧,主要观看本席位正面的屏幕。这种结构有利于领导人员观看大屏幕并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研讨,但不利于辅助决策领导人员观看其他屏幕,需要通过合理划分显示区域和内容弥补解决。
阶梯教室型布局的大屏幕位于正前方,各类人员按照对正常工作的重要程度不同,呈阶梯状排列位置,主要决策领导人员处于最佳的大屏幕观看位置,其余人员次之。席位和屏幕之间,放置发言台,供讲演者用。这种布局适用于领导人员、观摩人员较多,且完全依赖大屏幕提供的信息作出决策的管理机构。
线型布局的大屏幕呈直线或弧线型,按照部门、方向或任务将大屏幕划分成若干个区域,有关领导人员位于相应区域的最佳观看位置,相互独立的行使管理职能。在这种布局中,每个决策者或一组决策者正面的大屏幕是是专门为其设置的,用以显示最关心的信息,适用于以扁平分散式决策为主的管理控制机构。
2.投影显示设备的布局。
投影显示设备包括投影机、控制器、信源机、信息接收及格式转换设备,这些设备数量和体积较大,物理连接紧密,布局的基本要求是隐蔽、可靠、便于操作维护。
投影分为正投和背投。正投的光线穿过显示大厅,将信息投射到屏幕上。正投影通过加大光线射程的方法,获得较大的正投影幅面,适合单屏单机而对屏幕尺寸要求较大的场合,从而减少设备,降低成本,但是,正投影对显示大厅内物体的高度有限制,而且光线的强度会随着投射距离的延长而衰减,使屏幕的亮度降低,常用两台投影机叠加或降低大厅照明亮度的办法,提高投影显示的相对亮度。
3.显示控制室的设备与布局。
显示控制室通常设在显示大厅的后面,用单向玻璃与大厅隔离,玻璃上留有传声孔,便于技术保障人员直接观察和听到显示大厅内人员和设备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响应用户申告,及时进行技术支持和故障处理。
显示控制室应包括:预览监视设备、大屏幕操作控制设备、信源选择设备、音响控制设备、多媒体播放设备、录音录时设备、灯光控制设备等。技术保障人员通过监视器墙,掌握正在投影显示的情况,预审拟投影显示的图像,用显示控制台上的有线、无线、红外、遥控器、触摸屏、键盘鼠标等多种工具,对大屏幕显示系统进行操作控制,完成对需要投影的计算机信息、各种视频信息的显示、切换、预览控制,同时可利用集中控制器,对显示大厅的灯光、音响、窗帘、摄像进行统一控制。
4.监控席的布局。
监控席通常设在显示大厅的最前排,配备大部分控制设备和简化的监视预览设备,具有显示控制室的大部分控制手段和控制功能,便于在现场进行操作控制,及时处理用户申告和故障处理。
三、设备选择。
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设备选择要根据实际环境和使用需要,确定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指标,再根据工程预算广泛选取产品,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和功能的对比,参考有关文献和其他用户经验,注重品牌及售后服务,重点选择几个产品,通过实际测试,必要时进行招投标,最终选定所需产品。大屏幕显示设备多达数十种,以下仅介绍最重要的投影机、屏幕和控制器的选择。
1.投影机。
投影机的指标很多,可以从显示性能、可靠性和可维护性三个方面进行比较选择。显示性能主要包括亮度、分辨率、对比度。投影机的亮度从数百直至上万ansi流明。实际观看到的屏前亮度与投影距离、屏幕和环境亮度都有关,这要根据情况综合选择,在大屏幕显示系统中,趋向于采用4000ansi流明左右的dlp投影机进行拼接。对比度为投影机输出最亮与最暗的比值,800:1能满足要求。
2.屏幕的选择。
投影屏幕从功能上可分为透射式和反射式,透射式用于背投,反射式用于正投。从材质上可分为珠光幕、玻璃幕、金属幕、近白幕、压纹塑料幕等。投影幕的正确选择以及与投影机搭配得当,可以得到优质的投影效果,一般按照类型、材质和尺寸的步骤进行选择。
增益和视角是投影幕的两个主要指标。增益反映了屏幕反射入射光的能力。在入射光的角度一定,入射光通量不变的情况下,屏幕某一方向上亮度与理想状态下的亮度之比,叫该方向上的亮度系数,把其中的最大值称为屏幕的增益,通常把无光泽白墙的增益值定为1,在压纹塑料幕的光反射焦点,增益高达3.5。一般来讲,增益越高视角越小,视角将影响席位的摆放位置和数量。屏幕在不同方向上的反射是不同的,离屏幕中心越远,亮度越低,这也称为太阳效应,当亮度降为50%时的观看角度定义为视角,菲涅尔光学广角背投幕可将水平视角做到170度。
屏幕的尺寸应与显示大厅的空间格局、席位设置、人体物理学需要协调。显示大厅的空间高度,通常为5~7米,应设领导席、业务员席、操作控制席、同声翻译席、技术监控席、为协调工作设置的相关部门管理席,以及预留观摩或参观人员的位置。每个席位面积依据设备配置不同而有差异,6~8平方米能满足多数需要。管理与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最大距离以直接对话无延迟感为宜,不应超过30米。屏幕底边距地面应有0.8~1.2米,单块屏幕通常应符合6:4或16:9的宽高比,屏幕的高度大约等于从最后一排观众到屏幕距离的1/6,第一排席位到屏幕的距离应大于屏幕高度的2倍。以上数据可作为选择屏幕的参考,具体尺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控制器的选择。
*矩阵切换器。
矩阵切换器用于将输入的任意一路rgb或视频信号切换到输出的任意路,并直接送投影机显示。硬拼接靠投影机自有的功能实现拼接,成像速度快,矩阵切换器信号切换速度也很快,因此,硬拼接适合需要经常切换显示模式的场合。矩阵控制器的输入信号的路数应根据信号源的数量确定,输出信号的路数应不少于投影机数。通常矩阵切换器都有自带控制面板和rs-232串口命令2种切换方式,所以,产品能否提供通信协议命令代码至关重要,这涉及矩阵切换器能否实现计算机控制的问题。模拟信号带宽应选300m以上,以便保证图像传输质量。输入阻抗应与信号源匹配,才能使图像显示稳定,这些参数有时需要通过调试才能确定,广州宏控生产的矩阵切换器是不错选择。
*大屏幕拼接处理器。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拼接控制系统主要有三种类型:硬件拼接系统、软件拼接系统、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拼接系,还具有多路视频、rgb输入输出接口,能将多种外部视频、rgb模拟信号数字化后,在成像设备成像,再转换成模拟信号输出到大屏幕,并且可以在大屏幕上随意移动、放大和缩小,实现跨屏幕多窗口任意尺寸的无缝拼接,如同在一个大窗口进行操作一样灵活、方便,这一过程也称为软拼接,显示墙控制器也叫软拼控制器。
*中央控制系统。
大屏幕显示系统是集多种媒体设备于一体的复杂系统,为使其操作控制集中在领导人员席、显示控制室、监控席,集中控制器是很好的选择。中央控制系统实际上是一种控制多种媒体设备的中间件,配备计算机硬件和专用操作系统,具有上载标准计算机程序、上载触摸屏工程程序、更新操作系统、编写控制程序的功能。对集中控制器的选择,首先应明确控制对象和控制属性。在大屏幕显示系统中,一般要对rgb、视频、音频信号进行切换控制,对灯光、窗帘、摄像、电源设备进行开关控制,对dvd、vcd、卡座进行播放控制,相应地要选择具有rs-232协议程序控制、继电器开关控制、红外线输出接口的集中控制器。其次要选择控制终端,通常是选择有线、无线触摸屏作为控制终端,相应地要求集中控制器具有接收rs-232命令、无线电信号的输入接口。广州音视美生产的m9500可编程中央控制系统,不仅应具有大量标准设备控制代码数据库,以便为设备扩充做准备,还应是一个智能学习设备,能轻松的学会可遥控设备的控制命令,补充数据库的不足。
四、综合集成。
在全面收集资料掌握所选产品的配置、安装和测试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使用背景,绘制系统结构图、设备平面布局图、设备纵向布局图、电缆连接图、机械加工图、信号名称对照表等技术资料,与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最终设计方案。
大屏幕显示系统设计需要将不同产品、不同设备互连,追求系统整体性能最优,而不是对具体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其技术难点是接口,技术难关是系统协调与优化。当一个系统按照设计方案建成以后,可能存在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信号匹配问题、切换速度问题,有的问题需要进行参数调整解决,有的需要更换产品解决,有的甚至要通过降低系统指标的方法解决。
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设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系统集成的过程,就是按照各种行业使用的需求,对众多的技术和产品进行合理的选择,最佳配置各种软件和硬件产品资源,组合成完整的、能够满足管理机构各个席位具体应用需求的集成方案。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九
天地常州下设监控研究所、通信研究所、电气研究所、工控研究所、结构工艺研究所、营销中心和产业中心、质保中心等部门。现有职工1000余人,其中科研技术人员700多名,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61名,工程师78名,专业覆盖了有线通信、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软件与网络技术、工业自动化、电子技术、测量仪表、传感技术、机械设计等煤矿自动化和通信所涉及的主要领域,专业配置齐全、合理。
天地常州为保证科研水平、产品质量,还建有监控、通信、光纤、传动、传感器和环境条件等实验室,从美国、德国等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设备,并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于20xx年1月,通过gb/t9001-20xx(idtiso9001-20xx)换版认证。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十
一、活动安排:
(一)座谈会。
座谈内容:1、社区党建工作上有哪些新探索和新突破,采取哪些措施,取得哪些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是什么,应如何解决。2、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应该如何做好社区党建工作,目前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建议和意见。
要求:每个街道选定一名社区党务工作者代表,一名党务协管员代表发言。每人发言时间约3分钟。
座谈时间:15:30分—16:30分。
(二)文体活动。
活动项目:气排球比赛。
规则:以街道为单位,共6个队,抽签分为四组进行比赛,三局两胜制,每局21分,每组抽签进行循环赛,决出前三名。(白露街道与组织部联合组一个队、石埤坪镇、沙塘镇、长塘镇联合组一个队)。
活动时间:16:30分—18:00分。
二、参加活动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人员:(73人名单见附表)。
1、20xx年新招党务工作人员共35人。
2、街道党建助理、党务协管员共28人。
3、社区党建分管领导共10人。
三、慰问活动时间:2xxx年1月17日下午3:30分。
四、慰问活动地点:君武森林公园。
五、交通:自行准备交通工具前往。
六、经费预算:购买慰问品、奖品、水、水果,约元。
七、活动分工(附表)。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十一
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进一步提高公众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着力构建和谐、平安机关,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在全局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一、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时间安排
疏散演练时间:2015年5月13日15:00。
二、演练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火灾应急疏散演练领导小组。总指挥:董事长;副总指挥:总经理;现场指挥:副总经理;各小组组长:办公室,市场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下设六个演练小组。
(一)演练方案实施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制定本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的预案制定、宣传发动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演练现场指挥组
组长:
成员:
消-防-队开展各项灭火行动。
(三)演练现场疏散引导组
组长:
组员:
(四)演练后勤医疗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提供演练必备的各项后勤物资、设备及外部安全秩序保障工作;负责进行现场简易医疗救护、人员清点及联系附近医院救助及心理安抚等。
(五)演练宣传联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对整个演练过程的宣传、发动、记录、报道、接受新闻采访及演练过程中的广播工作。
(六)灭火行动组
组长:
成员:
职责:熟悉并能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灭火知识,现场灭火、2
抢救被困人员和救护伤员。
三、演练内容
办公楼火灾应急疏散演练。
四、参加对象
全体员工。
五、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实施程序及内容
(一)准备阶段
1.进行演练方案培训及消防安全知识宣讲。
2.检测办公楼的广播系统,楼道跑向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二种不同性质的火源(燃油、电路)。
3.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4.清理安全撤离地点(办公楼前坪)。
5.疏散演练总结讲话。
6.与周边小区居民进行必要沟通,取得理解支持。
(二)演习阶段
1.灾害预设
由于办公楼十二楼某功能室由于电路短路,引发火灾并导致火势开始蔓延,在火光、浓烟之中,部分职工会产生惊恐失措现象,为了避免引起由此产生的人员伤亡事故,需对办公楼全体人员进行紧急疏散避险。
2.演练进程
(1)总指挥授权广播:“办公楼十二楼某功能室由于电路短 3
路,引发火灾并导致火势开始蔓延,在火光、浓烟之中,部分员工会产生惊恐失措现象,为了避免引起由此产生的人员伤亡事故,需对办公楼全体员工进行紧急疏散避险。请不要慌乱,请用湿巾、毛巾或衣角捂住口鼻,防止烟雾中毒,在行进中一定要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2)广播完毕后,火警警笛鸣叫。
(3)警笛结束,总指挥:“现在开始疏散撤离。”(计时开始),广播员在过程中再次进行安全提示。
(4)宣传联络小组同时拨通110、120、119(通过无线话筒广播报警内容):“119吗?**公司办公楼因电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已开始局部蔓延,情况紧急,需进行消防支援。我们已派人在中山路入口处进行接应,报警人:***,联系电话:**********”
(5)相关人员按方案要求,迅速撤离疏散。
(6)现场警戒。
(7)当最后一个人到达指定区域时,停止计时。
(8)迅速统计人数,向副总指挥汇报。
(9)副总指挥汇总人数,并检查现场情况。
(10)总指挥现场讲话并宣布演练结束,全体员工按秩序回办公室。
(三)演练总结阶段
总指挥组织进行应急疏散总结,对演练方案进行完善修改。
七、演习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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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演习的人员一定要严肃认真,服从命令,听指挥,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演习过程中,各参演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操作。 演习完毕后,对使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并恢复到原状。
演习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演习过程中要绝对保证安全;同时,疏散演习时要注意保管自己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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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工程管理分公司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市政 基础设施(道路)一期工程十一标段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一期
工程十一标段项目部演练方案
一、 演练单位: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
横琴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一期工程十一标段项目部
二、 演练部位: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道
路)一期工程十一标段项目办公区空旷地
三、 演练时间:2015年10月25日上午11点00分
四、 演练科目:消防演练
五、 演练依据:我项目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建筑集团(施工现场消防、治安管理规定)》、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高处作业的先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项目部地理环境制定本演练方案。
六、 演练单位概况:我项目部位于珠海市横琴区,目前正处于桩基
施工阶段,场地比较空旷,主要的动火点是厨房和加工场的电焊作业,杂乱的电线盒乱扔的烟头是重点的消防隐患。
七、 演练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工人
应对消防安全的危险意识,增强全体作业人员的灭火技能及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所有人都懂得安全有效地进行灭火。
八、 演练小组架构及职责:
组 长:何志标(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副组长:祝林(项目部治安责任人)
组 员:吴贵标、郑学森、朱沪钘、郑永田
1、当项目部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后,组长接到信号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参加应急抢险、排险、救灾等工作,具体分工由组长临场应变而定,但必须互相协调、分工合作。当组长因故未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组长代为履行。
2、组员是应急事件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灾的主要骨干成员,当项目部现场发生事故后,接到信号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组织调动其它可用人力及资源投入救援抢险工作。必须服从正、副组长的具体分工和指挥。
3、何志标负责本次演练全过程指挥以及监控、指导工作。
4、祝林负责本次演练讲解及组织。
5、朱沪钘负责本次演练的器材。
6、郑永田负责本次演练过程拍摄工作。
九、 演练总人数:16人
十、 演练工作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 演练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必须服从负责人指挥。
2、 演练过程中必须严肃对待,不得嬉戏、开玩笑、大声喧哗
等。
十一、 演练物资:斗车1台、木材若干、灭火器若干个 十二、 演练过程:
1、 10:30,演练小组在项目部会议室召开消防演练交底会,组
2、
仓库发现一处火灾(由于安全起见,用木材放在斗车中燃烧来模拟火灾),项目部人员立即报告组长。
4、 组长何志标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小组副组长祝林
接到火灾情况后,组织在场人员赶赴火灾发生地灭火。
5、 到达现场后,参演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灭火。2人一组,每
组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每个人都实践过后,火苗扑灭。
6、 11:30,演练圆满结束。全体演练参与人员返回项目部会
议室参加消防演练总结会,会议上组长何志标对本次演练的情况进行总结,再次强调灭火器材使用方法,以及日常工作时的防火措施。接着对演练中配合较好的人员进行表彰,对不认真的人员进行批评。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十二
地点:沙洲坝“二苏大”礼堂。
1、观看电视专题片;
2、致欢迎辞;
3、瑞金市委领导汇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情况;
4、中央党史专家报告;
5、座谈讨论;
6、首长讲话;
7、合影(沙洲坝“二苏大”大礼堂)。
2、瑞金市负责做好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材料的打印等及汇报材料的撰写;负责协调各部委陈列展览的整治、调整和修复工作,并负责安排参观路线;负责好嘉宾及记者在瑞金期间的食宿。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十三
[第二步]--|确定由谁筹划会议,策划者的职责及任务|。
[第三步]--|明确会议目的和目标|。
[第四步]--|保持沟通|。
[第五步]--|进行会议预算|。
1.制定财务目标。
2.制定预算。
[第六步]--|安排会议召开日程|。
[第七步]--|选择最适合召开会议的酒店|。
1.列出可供选择的清单。
2.选择合适类型的场所。
[第八步]--|邀请相关领导、专家与会|。
[第九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做好回执统计工作|。
[一]--|提供会务组人员的安排|。
[二]--|提供会议资料的印刷|。
[三]--|提供会议资料、器材的存放及摆放|。
[四]--|根据需要提供会议召开的庆典服务。充气拱门、门前横幅、氢气球等|。
[五]--|提供会议中特殊要求的视听设备|。
[六]--|提供会议人员的胸卡制作|。
[七]--|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安排会议室的布置|。
[八]--|为会议室提供会议标语、及各种指示牌|。
[九]--|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做好回执统计工作|。
[九]--|会议期间提供简单文具用品纸、白板等|。
[十]--|提供会议人员的酒店房间分配、签到工作|。
[十一]--|会议期间提供茶水、矿泉水等饮料|。
[十二]--|会议期间提供简单文具用品纸、白板等|。
[十三]--|提供会议要求,提供礼仪小姐、翻译人员服务|。
[十四]--|安排与会议人员餐饮|。
[十五]--|为会议安排活动|。
[十六]--|提供电脑、投影仪等的紧急维修服务|。
[十七]--|安排记者招待会|。
[十八]--|收集剪报|。
[一]--|安排好会议人员的返程票务预订及分发|。
[二]--|安排提供会后观光考察|。
[三]--|安排好会议人员的送站工作|。
政府机关会议方案篇十四
为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进一步规范职工的日常用餐,切实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实惠的伙食保障,特制定机关食堂打卡管理制度。
一、目标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2、负责食堂打卡设备及就餐券的使用管理等;
乡纪委:负责对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厉行节约情况进行督促。
三、
适用范围。
全体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人群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在机关食堂就餐。
四、就餐时间(根据上下班作息时间)。
早餐:7:30-8:30(8:25之前,食堂必须关门,保证8:30准时上班)。
五、就餐标准。
就餐按照早餐5元/人,中餐12元/人,晚餐8元/人的标准执行。
六、管理办法。
3.非乡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到食堂就餐者,需向相关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发放就餐券后方可到食堂就餐。
4.打卡设备故障时,食堂要第一时间报党政办,党政办及时维修,并做好用餐记录工作,保障食堂记录的连续。
5.党政办下个月初10日之前根据打卡记录核算上个月的餐费。
七、就餐及食堂工作规定。
4.食堂每个星期制定本周工作餐菜单,并予以公布;
5.客餐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标准不可超过上级指定标准;
6.会议伙食按会议标准办理,参加会议人员凭办公室临时印制的会议餐票就餐;
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
操作间每星期彻底清理擦洗1次;
餐具厨具不得外借;
严防食物中毒;
食堂门前做到清洁卫生,无杂物、污渍、污水;
9.餐厅及就餐房间保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灰尘、无污渍,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始终达到无鼠蝇侵害。
为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切实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实惠的伙食保障,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机关伙食团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加强指导,健全监督机制。党政办负责对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督促;
社事办负责食品安全,采取不定期的对原料、菜品等进行抽检;
财政所负责对食堂财务支出进行审查核实。
三、就餐人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人群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在机关食堂就餐。
四、就餐实行分餐制。
早餐:8:00-8:50(8:55之前,伙食团必须关门,保证9:00准时上班)。
五.监督考核。
对于连续3次季度考评满意率达不到80%的,按就餐总费用的80%支付,并劝其退出伙食团。
就餐人员必须遵守就餐时间,对超过就餐时间仍然就餐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xx镇督查和问责制度》问责。
食堂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