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热门14篇)
计划不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更是为了实现我们的长远目标。在制定计划时,要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和工作负载。一个好的计划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效果。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一
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牢牢把握爱国主义教育这个核心,把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从民族美德、民族文化、民族苦难、民族风俗、民族英雄、民族艺术、民族团结、民族礼仪、民族责任感、民族希望等方面开展教育,教育广大学生胸怀祖国,牢固树立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加强诚信校园建设。继续以创建诚信校园、培养诚信学生为目标,开展诚信教育、诚信管理、诚信服务等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学生诚实待人,诚实做人,关心他人,乐于助人,言行一致,不说谎话,为人处事要诚实,作业、考试要不抄袭、不作弊。培养学生守时、守信,言必行,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责任,知错就改。
继续实施“四五”普法教育。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抓好师生的普法学法工作。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学习等法规,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2、结合“三八”妇女节,对学生进行礼仪教育。
3、开展向雷锋叔叔学习的社会实践活动。
4、进行热爱大自然、爱护环境的教育。
5、清明时节,开展祭扫烈士墓活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6、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法制、消防、安全等知识教育。
7、组织学生参加是红色之旅征文竞赛。
8、开展崇尚科学,拒绝邪教活动。
9、切实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继续深化“警校共育”工作。
10、开展好“廉洁教育进校园”活动。
11、推荐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2、开展纪念“五.四”活动,组织青年教师、团员开展社会实践考察学习活动,评选、表彰镇级优秀团员。
13、六月份评选表彰镇级“十佳”辅导员和“十佳”少先队员、优秀中队、优秀队员。新队员入队仪式,开展“六、一”庆祝活动。
14、组队参加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6.1文艺晚会。
15、九月开展教师庆祝活动。
16、参加市德育工作研讨活动。
17、十月,开展“国庆”庆祝活动。
18、老人节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19、评选本年度“十佳班主任”,举行德育研讨会。
20、评选年度文明班级、文明办公室、文明办公桌等。
21、组织参加教职工联谊活动。
22、总结全年工作。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二
一、召开专项会议,制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本次会议由李天华校长主持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共同讨论,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和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明确成员责任。
二、召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班主任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由学校政教主任主持,并对全体班主任进行培训。要求全体班主任要认真学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内容,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发现与规定中类似的未成年人侵害事件要能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做到洁身自爱,不违反规定中对教师的'约束条款。
三、召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全体教师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由陈仁利副校长主持并对全校教师进行培训。陈校长要求全体教师要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护学岗制度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利用校园内电子屏循环播报“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标语,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三
各科、室、所、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强化和创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县文明办对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兰考县文明办《20xx年兰考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治安环境。
为确保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世崇任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网警大队、法制室、宣传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东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事宜。
(一)治安部门。
(二)巡警部门。
(三)刑侦部门。
(四)交警部门。
(五)网警部门。
(六)消防部门。
(七)法制部门。
(八)宣传部门。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和社会责任。全县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并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20xx年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
(二)密切协作,强化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多,各警种要注意及时互通情况和信息,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要加强与县文明办、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机制、确保长效。各相关单位、警种在工作中要注重归纳、总结和提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预防、发现报告、联动协调、分类帮扶、社会参与、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同时要注重对亮点工作、典型人物的发掘、树立和培育,以典带面整体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县局各警种、部门每半年要将所属警种、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报县局未保办。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四
年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年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篇1: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根据街道办事处关工委关于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社区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细化措施。为了我社区的未成年人依法维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社区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计划如下:一、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未成年人,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1、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社区市民教育学校利用寒暑假的有利时间在未成年人中组织开展“八荣八耻”、“党在我心中”、“伟大的祖国”、“可爱的家乡”、“红色之旅”等一系列主题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2、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体验教育。深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教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充分利用好“5.30世界无烟日”、“6.26国际禁毒日”、申奥成功纪念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周”等纪念日,开展大规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有效整合资源,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和《环境保护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打假维权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抓好青少年文明上网、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青春自护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扎实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服务和管理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有效途径。启动全区闲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努力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数据库,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协助社区建立一支由共青团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专兼职结合的工作者队伍,根据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面对面、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积极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
2、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黄、赌、毒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和行为,不断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宏文路东社区2017年1月5日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自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社区职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做出贡献,现将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完善组织网络,确保工作顺利展开由社区书记挂帅,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志愿者积极配合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在20173年,我社区将发动各级志愿者通过未成年人喜于乐见的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制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中营造依法、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活动。以社区综治办为载体在辖区内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重点展开未成年人维权宣传活动、未成年人帮扶慰问活动和禁毒宣传活动。
1、发挥未成年人维权岗位活动,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志愿者协会,定期通过图片展出、法制宣传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禁毒、防盗抢等内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学校周边网吧的管理,促进未成年人文明上网。2017年,社区将积极配合区文体局等单位,强化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大力整治,对学校周边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进行有序、有效的监管。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清理网络环境,打压黄、赌、毒等有害信息的空间,使未成年人们远离犯罪空间,在辖区内的所有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统一悬挂“未成年人不得入内”警示牌,以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关爱未成年人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商贩较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管理及关爱。联系驻区单位有效整合资源,以学校为主体,社区、驻区单位两方参与,延伸至辖区内各学校、各院落,关爱教育到人头的模式,实现“外来未成年人离家不离爱”的工作目标。
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大部分是“五老”成员),创立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的新路子,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而竭诚服务。
二、优化社区环境,构建育人平台社区采取警区共建、群防群治、结对帮教等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建立社区警务室、巡逻队等全方位的治篇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教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充分利用好“5.30世界无烟日”、“6.26国际禁毒日”、申奥成功纪念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周”等纪念日,开展大规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有效整合资源,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和《环境保护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打假维权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抓好青少年文明上网、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青春自护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扎实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服务和管理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有效途径。启动全区闲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努力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数据库,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协助社区建立一支由共青团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专兼职结合的工作者队伍,根据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面对面、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积极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
2、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黄、赌、毒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和行为,不断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宏文路东社区2017年1月5日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自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社区职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做出贡献,现将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如下:一、完善组织网络,确保工作顺利展开由社区书记挂帅,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志愿者积极配合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在20173年,我社区将发动各级志愿者通过未成年人喜于乐见的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制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中营造依法、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活动。以社区综治办为载体在辖区内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重点展开未成年人维权宣传活动、未成年人帮扶慰问活动和禁毒宣传活动。
1、发挥未成年人维权岗位活动,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志愿者协会,定期通过图片展出、法制宣传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禁毒、防盗抢等内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学校周边网吧的管理,促进未成年人文明上网。2017年,社区将积极配合区文体局等单位,强化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大力整治,对学校周边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进行有序、有效的监管。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清理网络环境,打压黄、赌、毒等有害信息的空间,使未成年人们远离犯罪空间,在辖区内的所有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统一悬挂“未成年人不得入内”警示牌,以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四、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关爱未成年人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商贩较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管理及关爱。联系驻区单位有效整合资源,以学校为主体,社区、驻区单位两方参与,延伸至辖区内各学校、各院落,关爱教育到人头的模式,实现“外来未成年人离家不离爱”的工作目标。
宏文路东社区2017年1月4日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为了加强社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引导青少年尊重科学、热爱科学,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让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同步进行,社区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开展了“六个一”和“老少共建”活动,充分发挥了“五老”队伍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现将我社区2017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了为青少年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大部分是“五老”成员),创立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的新路子,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而竭诚服务。
二、优化社区环境,构建育人平台社区采取警区共建、群防群治、结对帮教等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建立社区警务室、巡逻队等全方位的治篇2》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灵西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全会精神,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把未成年人工作做为社区的重点工作来做,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使我社区的未成的人在社区的关怀下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灵西社区2017年1月6日篇4:2017xx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2017年xx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新世纪的建设者只有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我们的祖国才更有希望,只有他们成为有文化,有道德,全面发展的好青年,我们的祖国才会更家富强.因此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2017年xx社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计划是:一是要教育引导社区内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培养,社区准备与社区内的幼儿园联合举办关怀未成年儿童的活动。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性青少年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办事处准备在:六〃一”及其他节日期间组织未成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三是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是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xx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全会精神,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把未成年人工作做为社区的重点工作来做,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使我社区内的未成的人在xx社区的关怀下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2017社区年1月6日xx篇5: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未成年人工作2017年灵西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有高尚思想品质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即是一项长远的工作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开创未成年人工作。为此2017年灵西社区未成年人工作的计划如下:一增强社会责任感,形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思想动力,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舆论环境,以灵西社区为依托,以全体居民特别是青少年为重要对象,以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四有”公民为目的新型教育机制,在祖国的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未成的人举办文芝汇演等形式的活动,为辖区未成年人的素质提高提供更广阔的课堂。2.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纳入灵西社区日常工作计划中去,确保未成年人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社区准备积极组织社区未成年人搞学雷锋活动。
区社区教育目标责任量化细则,明确分工,使责任到人,目标到位,确保社区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落实。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五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下文是安徽未成年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本省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并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工商、劳动、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六)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市(行署)及有条件的县(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家庭保护。
第九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其他成员有协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护的责任。
第十条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
(一)歧视;。
(二)迫害、虐待;。
(三)遗弃、溺婴;。
(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
(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
(七)强迫信仰宗教;。
(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
(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第四章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管教、制止、纠正未成年学生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弃学、流浪或夜出不归;。
(四)赌博、盗窃、吸毒、卖淫、嫖娼;。
(五)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
(六)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组织、参加帮会等非法组织;。
(九)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十)其他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师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任意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
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未成年学生。按规定注销学生学籍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师德,遵守教师行为规范,注重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控制作业量,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职员加强教育,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不适宜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对扰乱学校秩序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禁止滥收费用、实物,摊销辅助性图书或其他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依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
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工作,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应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第五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体育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应将青少年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投入。青少年教育经费由青少年组织用于青少年思想文化教育和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供青少年学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不得向学校、幼儿园(所)和未成年人摊派或摊销商品及图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托幼事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应当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照规格配备;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
在未成年人集中出入较多的交通道口,公安交通部门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和警戒识别标志。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俱乐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省辖市应建立少年宫、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县(市、区)也应逐步建立。各地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室。
第二十六条禁止殴打、体罚、诽谤未成年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对拐卖、拐骗、绑架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对被拐卖、拐骗、绑架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版、发行、播放、出租、展出、表演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和文娱节目。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厅和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确认的其他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出售香烟以及含有酒精成份饮料的商店、摊点,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学校、幼儿园(所)内及周边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污染。禁止其他污染和破坏学校、幼儿园(所)学习和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禁止在学校内或校门前摆摊设点。营业性桌球室和电子游戏室(厅)不得在校门前二百米内经营,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核发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组织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加强劳动用工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就业门路,组织他们接受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少年(合议)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综合性的少年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从当地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中聘请特邀陪审员;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在讯问或审判时,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
第三十三条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裁决前的违法案件,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裁决后的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在披露案件时应当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非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同意,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劳改场所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少年犯管教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严禁辱骂、体罚和滥用械具。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特点,依法量刑时尽量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少年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减刑或假释。
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被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期满三分之一,表现良好,经有关部门决定所外保教、试读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三十七条少年犯管教所、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司法机关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对未成年诉讼当事人应当减免诉讼费用。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保障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特殊保护。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盲、聋、哑、弱智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迫害有生理缺陷或有心理、精神障碍和弱智及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创造福利和就业机会。
第四十二条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弱智儿童辅读教育,开办培智学校。各类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和专业要求的残疾未成年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四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儿童福利院。
民政及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做好未成年孤儿的保护、教育、医疗工作和未成年流浪乞讨者以及无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读学校或其他专门学校应对符合送教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在工读学校或其他专门学校就学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招工,不得歧视符合条件的女性未成年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凡违反本条例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管辖单位对违反本条例的事件,在受理时应尽快处理,最迟不得超过三十天,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释。
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协商并对其进行抚养。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六
社会各界朋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__起正式施行,着力全面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梁启超先生曾说“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给所有未成年人,营造更安全、更和谐、更温馨的.生长发展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快乐成长,需要家庭、学校、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同心协力,学好、用好、宣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快乐成长,首要在于切实履行好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是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希望家长朋友们,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用正确的思想、高尚的人格、良好的言行为孩子做出表率;在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二、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快乐成长,同时需要学校。
正确教导。学校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学校不仅要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还应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依法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快乐成长,还需要关注网络等线上环境。随着网络信息高速发展,各类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辨别认知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自觉规范网络服务行为,杜绝色情、暴力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如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等不利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七
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广播电视节目的潜移默化作用不可小看。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文化艺术产品的播出,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电视剧、广播剧的展播,让健康的文化成为广播电视的主旋律。
1、多渠道组织片源,在广播剧、影视剧的采购、调剂中优先考虑青少年,注重采购知识性、趣味性强的童话类、益智类节目并合理安排播出时段,让优秀的影视节目成为未成年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有效载体。
2、加强影视剧审查。组织专人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影视节目进行审查,对涉及凶杀、暴力、色情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节目严格把关,杜绝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坚持守土有责,自觉抵制低俗之风和影视剧中的不健康内容。
3、在自办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不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不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作为公众媒体,广播电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显得更加重要,我们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办精、办活、办好青少年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特殊的教育作用。
1、努力克服资金、技术等困难,上半年投资10万元做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为全区青少年收看优秀电视节目提供了方便。
2、加强优秀影视、广播剧的.创作生产。在前年儿童短剧《哎哟,乖乖》获第2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短篇奖和去年获第22届全国电视剧“飞天奖”三等奖的基础上,继续创作少儿题材的广播剧《抱抱我,妈妈!》。该广播剧从少儿角度反映##区“代理妈妈”的事迹,目前,已完成剧本初稿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第一次审稿。作品努力争取获省、市“五个一”工程奖。
3、办好广播电视中所有青少年节目。广播节目中,我们与团区委合作,开办了《维权在行动》广播专题节目。通过身边的事例、儿童的视角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还开办了《小鬼当家》,每晚5:30-6:00播出半小时,节目以热线方式吸引少年儿童参加,通过生动活泼的故事、形式多样的游戏,寓教于乐。在电视节目中,我们与妇联、教委合作,每半月联办一期电视专题节目《阳光节拍》。我们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节目的质量,精心策划选题,认真组织采访,努力提高收听收看率。
4、利用电台覆盖面广、传输快的特点,在暑期举办《欢乐家庭大奖赛》。通过节目,面向社会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
5、充分发挥本单位优势,做好青少年教育引导工作。利用主持人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各学校举办少儿主持人培训班,对中小学生的主持艺术和普通话进行义务辅导。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八
为认真贯彻省、州、县关于未成年保护工作要求,结合xx街道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所、队、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抓好工作措施落实。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以培养未成年人的基本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宗旨,完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落实。
(二)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xx街道认真安排部署未成年保护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包村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及中心校、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组成,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机制,层层分工、细化目标、压实责任,按照未成年保护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排查走访,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一是民生领域保障一批。对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实行应助尽助,不漏一人,不漏一户,目前已对5人按时按月1050元发放救助金,为320人未成年人享受低保金,为孤儿1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二是学校教育引导一批。由中心校牵头对留守儿童进行排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关爱力度,对出现可能辍学的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包村包组领导带头亲自走访,目前xx街道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零辍学;三是法制宣传保护一批。由司法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依法为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妥善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做好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四是打击处理一批。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虐待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打击处理,同时落实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ktv、娱乐场所等进行排查,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严肃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是线索举报来源缺乏。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认为我家的小孩打骂是天经地义的事,谁都管不着,而旁边群众有事不关己的思想,不敢伸张正义,不举报、不说真话,老好人思想严重,造成线索来源的举报缺乏;二是排查工作不够全面。虽然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大走访、大排查,但没有做到全覆盖,存在一定的死角死面,排查不够彻底;三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多数为开展群众会、入户走访进行宣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群众的知晓率不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加强举报工作。采取开群众会、院坝会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加大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加大排查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干部责任,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排查工作,建立台账管理,加大资源整合协调,组织综治办、民政、中心校、派出所、司法所形成联动认真分析研判,形成合力,做到应助尽助;三是强化宣传到位。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开展进村入户、学校教育、小手牵大手进行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确保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九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十
3.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6.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7.提高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实践是途径。
8.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9.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教育环境。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一
根据xx市教育局和xx市社区教育办公室《关于开展“缤纷的冬日”——中小学生寒假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为丰富我校学生寒假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抓住寒假期间正值除夕、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节庆、关爱帮扶和文化体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中学生在参与活动中弘扬传统、学会感恩、陶冶情操、强健体魄,度过一个快乐而充实的寒假。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让学生在假期中,学做快乐的家庭清洁师,把自己家,书房、卧室、衣柜、书包清理得整整齐齐,把家庭、楼道、小区的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
主动帮父母置办年货,上街买菜、准备零食、购买礼品。
主动向亲朋好友、老师同学拜年(发短信qq等形式问候祝愿)四、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
全体同学在做好寒假作业的'基础上,各年级学生开展了“我爱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用文字、手抄报、照片等记录过除夕、春节等传统节日后的感受。
要求学生围绕亲近自然、强身健体,在假期走进运动场馆,走向大自然。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围绕爱老爱亲爱他人,尊敬长辈、关爱孤寡、资助贫困、奉献爱心,争当爱心天使、道德模范、文明标兵。
我校在本次“缤纷的冬日”系列活动中,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有结果。较好地达到上级要求,学生在一系列活动中,得到了知识,得到了成长,得到了快乐与健康,真正实现了活动宗旨。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二
xxx: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成为现代人学习、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同时也为青少年学习、交流及娱乐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但是,互联网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部分未成年人因自控能力较弱,沉溺于网络游戏、网上聊天、荒废了学业,侵浊了思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网吧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了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网吧,构建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网络,特发出如下倡议:
1、未成年人要拒绝诱惑、远离网吧。营业性网吧是面向成年人开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因此,未成年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坚决不进入营业性网吧,做到自我约束,互相监督。
2、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案。逐步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机制,把网吧管理纳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3、网吧要加强行业自律。各网吧应积极构建内部管理机制。通过平安绿色网吧、文明星级网吧等评比活动。形成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的经营氛围。
4、家庭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应率先垂范,致力于建立和谐、文明、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和娱乐观念,通过“家长监护工程“从预防入手控制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帮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5、学校要积极参与,要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远离网吧”系列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健康上网。
6、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动上来,形成社会监督、社会管理的良好氛围。
让未成年人远离网吧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民心工程,让孩子远离网吧,拒绝沉迷,文明上网,健康成长,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让全县每一个人都献出一份爱心,付出一份努力,共创一片明净蓝天。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三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岳塘区霞城街道向家塘社区组织辖区内学生及家长在法治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活动。
讲座中,工作人员深刻阐述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同时,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以案释法,让大家知道未成年人到底有什么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上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增强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篇十四
各未保委成员单位、社会各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他们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而辨别力弱,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未成年人快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此我们倡议:全社会动员起来,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引导。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希望家长朋友们,提高自身素质,用正确的思想、高尚的人格、良好的言行为孩子做出表率。树立良好家风,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学校的教导。学校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学生是学校的一员。学生只有健康成长才能全面发展。学校通过利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培育,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努力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学生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师要从思想和行为上强化自己的榜样意识,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教育教学工作增一份热心,对有学习障碍的学生多一份关心,对暂时后进的学生加一份耐心;用刻苦钻研、不断探索的进取精神去感染学生;用渊博的学识和精湛的讲课艺术去吸引学生;用榜样的力量去引导、激励学生。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青少年的自我保护。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呼唤社会良知,不要受利益的驱使,不要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在不良网吧、不良荧屏声频、不良出版物中受到毒害;我们呼唤社会爱心,以各种方式、从多种渠道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事业,促使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任重道远。"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在行动",让我们用坚实的臂膀筑起安全屏障,斩断邪恶之手,守护祖国的未来,托起明天的希望!
建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