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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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一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x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x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月收入有3x元。上诉人在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x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九日。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二
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上诉状精品,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
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年5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金,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龙新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新民二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柳不是本案被上诉人xx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爆竹收货人即柳收货系个人购买行为无有效证据证实,认定上诉人与柳xx个人之间形成。
买卖合同。
关系显属错误的事实认定。
根据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向法院出示的全部证据(共6份),根本无法证明柳不是被上诉人xx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爆竹收货人即柳收货系个人行为,更无法证明柳是上诉人的业务主管,理由如下:
1:第1份证据即。
购销合同。
书,由于没有购销双方的法人单位盖章,明显系伪造的,不是真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第3份证据即证人张洪振的证言,由于该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先暂且不论其证言的真伪,起码该证人能够证明货是卸到被上诉人仓库,如不是被上诉人购买的货会让放进仓库吗?同时该证人没有证明柳是上诉人的业务主管。
3:第5份证据即柳名片,该证据由于不是证明柳身份的法定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证明自然人的身份,必需以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藉登记资料为准,可以肯定该张名片上的内容也是胡编乱造的,该证据是假的,比如柳电话(早已停机)手机归属地是运城地区的联通卡,传真号(是空号)的归属地是xx省抚州地区,如果柳是上诉人的业务主管怎么会用运城地区的手机卡而又用抚州地区的传真机号呢?这太难以理喻,也有悖人们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该假证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为了逃避付款义务,欲窃取非法利益而利令智昏,连作假都不会了。
4: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3份证据(即第2、4、6份证据)则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柳不是被上诉人处的爆竹收货人,更无法证明柳是上诉人的业务主管。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证明柳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证据(身份证信息)被上诉人没有向一审法院出示提供,根据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确定,被上诉人系1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在上诉人完全可以断定本案自始至终上诉人就涉嫌有预谋的骗取上诉人的爆竹牟利,由于当时上诉人的送货人基于对被上诉方的信任(有被上诉人开出的爆竹购买证,货又是卸在被上诉人的仓库内,又是自称是上诉人处的业务经理柳亲笔开具的收货单——柳自称为上诉人的业务经理时被上诉人处的在场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就没有审查柳身份证明。
现在看来,有可能柳这个人根本就没有,而是上诉人的收货人当时胡编的一个人的名字;有可能柳这人就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一个亲朋好友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被上诉人现在为了逃避付款义务竟然故意不承认与收货人的实际身份关系;也有可能柳这人是与被上诉人合伙专门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分子。
综上,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能举证证实上诉人的爆竹由柳出具收条就是其个人行为并为其个人购买这一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货物交由柳xx个人接受,系个人行为,并据此认定上诉人与柳xx个人之间形成爆竹买卖合同关系显属错误的事实认定,认定该事实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事实认定。
二: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认定爆竹的收货人就是被上诉人xx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并判决被上诉人立即给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该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损失予上诉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物品,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同时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又规定,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需具有法人资格(即个人无权经营批发烟花爆竹,个人不能成为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买卖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柳xx个人之间形成爆竹买卖合同关系不仅无事实依据,也是对法律的无知。
正是基于法律的如此规定,所以上诉人是凭被上诉人于x年12月23日在xx县公安局申请开出的烟花爆竹购买证才发货给被上诉人的,上诉人认的“购买方”是被上诉人这个“法人”而不是联系购货人“柳”。
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批爆竹的购买人就是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了上诉人送去的爆竹,柳xx个人不是该批爆竹的购买主体,其开具的收货凭据只能证明该批爆竹已经进了被上诉人的仓库,由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上述几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上诉人已完成交货义务,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上诉人交付的爆竹(详见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出示的第2、3、4、5、6份证据及被上诉人承认货是卸在其仓库内的事实),至于货进仓库后(卸下后)被上诉人如何经营、批发、销售这批爆竹或就地转买给他人,则是被上诉人的事,与上诉人无关。打个比方,即使该批爆竹第二天被盗了或意外灭失了,被上诉人也要支付全部货款给上诉人。
综上,由于上诉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就是该批爆竹的购买方,且已收到该批货物(本案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柳就是被上诉人的收货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三:如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收货人的真实姓名,二审法院又确实无法查清收货人柳真实身份而导致本案因事实不清而无法改判的,则依法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查清本案事实;也可直接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如本案被上诉人要否认自己是该批爆竹的购买方应当举证证实收货人柳真实身份(一审证据不能证明柳真实身份,被上诉人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柳收货行为系个人行为且与被上诉人无关,否则,被上诉人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承担付款义务)。如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柳真实身份,二审法院又查不清柳真实身份,那么,二审法院也可以被上诉人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综上所述,本案要么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的错误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该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损失予上诉人;要么将本案移送xx省xx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诈骗罪(共犯)的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追回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相信素有诚信之邦美誉所在地的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极其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省xx市xx区慈化镇光明花爆厂。
x年10月10日。
第一:你必须有资格,也就是说你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第三:提出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三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号: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到期应还款额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最低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四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这一法律行为的前因后果,和上诉人从2008年9月9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所有的还款记录及上诉人在此之后都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等都能足以说明和推翻2020年4月17日的借款行为确实并不存在。
被上诉人夫妇更清楚明白在此之后自己到底有没有提供过任何钱款给上诉人,那么没有发生的事实就拿着一纸从未发生过的凭证来要钱?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的还不够,还想再讹20万?被上诉人这种违背良知、道德、乃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实属不能容忍。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仅凭一张借条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显然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的得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很显然,本案一审法院并没有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本案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该案无疑是一起虚假诉讼案。应按照《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向贵院上诉,希望贵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重新彻查此案,还上诉人一个公道。让贪婪、想利用法律行违法犯罪之事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路陶(化名,原审被告)。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五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房产纠纷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
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
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六
原告: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
2、请求判决。。。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二项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苏州市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七
1.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
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还款。
3.1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利率_(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_借款金额(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_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抵押与保险。
4.1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第六条违约条款。
6.1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附则。
7.1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八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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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十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和理由、结尾、附项四部分组成。(一)首部。
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1、标题“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
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
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
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四)附项。
写明下列事项:1、上诉状副本**份。2、书证、物证各**件。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十一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法编辑温馨提示: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十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先生,男,汉族,196x年出生,住址:xx省(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住所:xx省,法定代表人:b先生,。
上诉请求:
2、请求改判xx市第xx人民法院(201x)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8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为:
以上总计107355.61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存在前后事实认定错误,造成其所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其对一审中归纳的焦点的认定部分:
1、焦点一:b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a先生“在厂区内打人”及“多次打卡不上班”的事实,因此b公司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关系“依法有据”。
关于“在厂区内打人”一事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上诉人只是推了一下财务人员,而且没有造成财务人员的任何损伤,因此不存在打人的事实,加上事件发生在2010年9月份,但是b公司却在201x年1月份解雇上诉人,若b公司因这件事需要对上诉人作出处理的话也应当在9月份左右,即被上诉人所谓的“打人”事件发生以后的短期,这是一般的常识,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此条理由解雇被上诉人是不成立的。
关于“多次打卡不上班”,一审中被上诉人b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规章制度证明“上班不打卡”是应当“解雇”的。上诉人认为即使存在上班不打卡的情况,但是b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可以以此解雇上诉人,法律更是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b公司解雇上诉人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却作出“依法有理”的认定,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存在错误。
2、焦点二:b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根据《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计算标准是“本人工资”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缴费工资”,而上诉人的本人工资应当是指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是b公司单方面向社保机构申报的数额,并没有得到上诉人的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解读法律错误。
3、焦点三“b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资”,一审法院适用的是《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引用法律正确,但解读法律错误——该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审法院却认定“以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明显是错误的:难道法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就等同于“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难道被上诉人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存在严重的.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焦点二的事实的时候已经错误的将“本人工资”等同于“平均月缴费工资”,既然一审法院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在计算工伤期间的工伤福利待遇也应当按月缴费工资1200元来计算而非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4、焦点四:“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同上,既然一审法院将“本人工资”等同于“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时候也应当采用1200元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反推的逻辑,并再次采用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5、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b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加班费低于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足”(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8、9、10行),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中却没有对此作出判决。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错误,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矛盾及偏差,因此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x年x月x日。
一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精品篇十三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