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精选16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实现对自己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从而更好地发展个人潜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的简练和准确,避免使用过多的装饰性词语。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希望大家能够珍惜和利用好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特种作业开始担负起重要的作用,比如高处作业、电气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这些特种作业所需技能不同,故其安全防范也有所不同,因此,特种作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毕业实习期间参加的特种作业培训,探讨了如何做好特种作业培训后的安全防范。
(二)发现我的问题:对“两不怕”认识不够。
在我的特种作业培训过程中,除了学习了专业技术外,对于“两不怕”(指不怕危险、不怕吃苦)的认识不够充分,在培训过程中多数时间都是培训师嘱咐我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随意冒险,多思考问题并采纳专业建议。然而我自认为我是个比较理性的人,所以我也会为自己的安全谨慎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我通过前往现场考察,调查研究等方式来了解实际情况,以此来帮助自己更好地减少或避免危险。在交通安全方面,我会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夜间或气候恶劣条件下。在作业前,我会检查设备设施无误后方可开展工作,如发现异常问题,会及时通知上级并寻找解决方案。作业过程中,我会特别对危险因素加强防范,如穿着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定期巡视等,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集体防范措施。
由于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大型施工现场,单纯的个人防范已经远远不够了,必须与其他相关人员密切合作,建立集体防范机制。因此,我在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后,着重锻炼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在现场工作时,我能够与相关人员保持一致,合作协调,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完成。我也会积极参与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演习等活动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以保障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和环保安全。
(五)并行思考:人员安全与资产安全。
在特种作业方面,人员安全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人员安全和资产安全密不可分。在作业过程中,我们必须如何确保设备机器和其它物品的安全?对此,我会在作业前检查好设备和机器、保证其安全无误。避免设备发生异常导致工程和人员的安全受到影响。同时,我也会注意各种设备和机器的使用规范,避免人为损毁,确保资产安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总结。
本次特种作业培训尤其是安全防范方面,让我深刻体会到了“预防胜于救援”的原则。在特种作业培训中,我们通过学习和体验来积累知识,学会如何更好地预防危险发生。通过本文的调研和总结,我进一步深入了解了特种作业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这些学习应用于实践中,不仅可以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劳动合同。
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种作业成为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这些作业需要专业知识和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这些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才能确保自身安全,为此,我们参加了一次特种作业培训。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从中汲取了很多有关特种作业的安全心得和体会。以下是我们的感受。
第一段:培训的开始。
在开始培训的第一天,我们对此持着一种非常新奇的心态,在导员的带领下,了解了一些常规安全操作流程,如穿防护服,佩戴安全帽等。通过观看不同案例,我们了解了做好特种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是多么重要。我们认识到,安全始终是首要的。即便分秒必争,我们也不能忽视进行特殊工作需要的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二段:线下的专业培训。
在接受线下专业培训时,我们学习到了更多技术方面的知识,例如:如何利用现有设备进行急救及处理受伤,如何使用各种化学品等。在通过一些模拟演练、呈现案例和自己亲历该工作后,我们有了更加清晰而更加直观的认识与了解。
第三段:获得实战经验与训练。
除了理论知识,我们还有机会进行实战训练。训练中,我们收获了很多,包括如何紧急处理突发事件,如何预防事故等。不管是工作中出现过的情境还是之前没见过的,都开始有所了解。这些训练有助于我们实践操作并减少意外。我们明白实战训练是特种作业培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第四段:对安全的认知。
在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过程中,我们对安全方面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任何时刻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这也是我们进行特种作业的目的。在工作中,我们还要紧紧把握安全程序,仔细地遵守每一个操作规程。只要追求安全、遵守标准,我们才能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坚定前行。
第五段:结束语。
难以忘怀的特种作业培训经历让我们更深地认识到: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只有坚持发扬安全文化、认真关注每一个细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才能杜绝患隐患和事故的发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同时,不断加深对安全方面的认知,制订合理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自身安全意识的各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综上所述,大力加强特种作业培训,提高工作的安全效率和执行力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次培训中,通过导员的引导与身体力行经验,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永远保持谦虚和聆听的态度,学会乐于助人,耐心指导,体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我们的感受让我们相信,人性思维在安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觉和清醒,将尽自己所能来推进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健康的工作环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考核。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发证。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录、编号,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九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
(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一
培训班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两个月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位学员都有不同的但很大的收获。对于我个人,我认为这次培训班举办的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打动了内心。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动和收获,许多不可言语表达的收获。加之与来自不同县市区、不同工作岗位的同学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较全面的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和培训,使高技能人员不断更新技能理念,优化思维,完善知识结构。使我们专业技能人员更加深刻地领会到,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日趋快速。要求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我技能水平。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完善自我,才能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新的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要为自己定好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纽带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大局出发,根据厂的实际情况,拓宽思路,多出点子,想好办法,当好参谋助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的思维、知识要符合时代的要求,要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学习或培训等各种方法来提高自己。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培训学习中,我们也学到了不少专业技术和实操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把工作方法与实际操作有机的结合,进一步提高我们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为提高专业技能奠定基矗能否做好工作,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也是对企业负责的问题,只有努力地工作,扎扎实实地工作,才能把上级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完成好。
只有精通岗位技能,才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才能发挥技术人才的作用。总之,通过不断的培训,职工的技能就会有新的提高,员工在生产中的操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安全和服务意识也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使电厂生产设备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各流程的衔接也更加流畅,从而使生产成本得到了节约,最终形成“培训—技能提高—企业发展—再培训”良性循环的过程!所以,当前世界的瞬息万变,科技的突飞猛进,更要求我们更好地掌握各类理论知识,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才能不被时代所淘汰。所以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增强自己的本领,努力成为本职位的行家能手。还要带领本机组高效、节约的完成领导下发的每一项任务。最后,感谢学校和老师的教导培训!
在市水利局统一组织下,我参加闸门运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通过对专业操作技能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对专业技术岗位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在参加培训的这半个月里,经过水校专业老师们对机电和水利专业基础知识的详细讲授,以及多项实践操作,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培训使我更加意识到工作前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对于操作工人来说,责任重大,关系到水利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对我们个人来说,涉及到家庭幸福,个人安危,绝不能掉以轻心。,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谈得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会保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日常的维修工作中,首先做好检维修前全面的安全检查,比如检修传动设备前必须先断电挂牌并专人监护等。在平时的维修工作中,我只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对设备故障进行维修,缺乏专业理论的支持。通过机电和操作专业技能培训,弥补了我在操作知识理论方面的不足,为我今后的操作运行工作打下了一定了理论基矗我会尽快结合本单位现有设备装置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岗位特点,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科学地运用到实践中去。目前,单位对员工技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技术工人凭技术拿工资成为一种趋势,在我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技术技能的时候,水利系统组织了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给一线员工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很感到振奋。为了更好地提高单位整体技工队伍水平,我们所举行一系列的业务技术学习和专业技能比赛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在一起探讨所学到的知识,交流平时遇到的问题,分享实际维修操作过程中的体会和经验。在交流的过程中又潜移默化的使所学习到的知识得以提升,带动身边的同事一起进步。不仅使所学到得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了周边的同事,提高了大家的`理论知识水平,还能通过实践提升大家的维修技术水平,使大家更加熟练地掌握维修操作的技巧,真正在同事中形成了“传、帮、带”。通过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培训,使我认识到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勇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同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提高维修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们的个人成长创造了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二
特种作业是一项具有高风险和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对从业者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自己在特种作业领域的技能和素质,我参加了一次特种作业培训,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感受风险与责任。
特种作业培训的第一堂课就是关于风险评估和责任意识的讲座。我意识到特种作业所涉及的风险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同时我也认识到在特种作业中任何疏忽都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这让我深刻地意识到特种作业从业者的责任之重,也让我更加注重细节和安全操作。
第三段:技能学习与实践。
在特种作业培训的过程中,我学习了许多特种作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和操作方法。比如,在高海拔作业中,我了解了正确使用安全绳索和攀岩装备的技巧;在化学品搬运作业中,我学会了妥善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通过大量的实践训练,我逐渐熟练掌握了这些技能,并且在模拟场景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沟通。
特种作业往往需要多人协作完成,因此团队合作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在特种作业培训中,我有机会与其他从业者一起进行实践训练,不仅学习了如何与他人合作,还体验了沟通在特种作业中的关键性。通过与团队成员紧密配合,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作业任务,并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段:意义与展望。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特种作业领域的发展迅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和新挑战,我希望通过持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并为特种作业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
通过特种作业培训,我深刻地认识到特种作业的风险和责任,学习到了许多宝贵的技能和知识。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也让我更好地适应了特种作业的工作环境。我将继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特种作业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三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四
特种兵是一支在军队中具备高度职业素质和上乘能力的队伍,但是,在特殊环境下的安全风险也会更高。为了加强特种兵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我参加了一次特种兵安全培训课程,让我收获颇丰。
第二段:学习意识。
学习意识是成功的第一步。在安全培训过程中,我们的教官,通过丰富的理论讲解和严格的实战演练,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在特殊环境下,安全是第一位的,任何工作都必须以自身安全为前提。这种学习意识的增强,对于提高特种兵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非常重要,不仅可以避免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也能提高战斗力。
第三段:技能掌握。
在培训过程中,我们通过模拟真实场景和对各种技能的深入了解,掌握和提高了多种实用技能,如钻破、爬高、潜行等,这些技能在特殊任务中可以大大提高操作成功率,同时也能有效增强特种兵的自我防御能力,保护自身安全。
第四段:团队协作。
在特种兵安全培训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和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团队的重要性。我们在团队协作的训练中,强调了彼此之间搭配和配合的重要性。只有团队齐心协力、达成目标,才能完成更多的任务,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因此,了解团队合作和组织架构,是提高特种兵安全的重要一环。
第五段:总结。
在特种兵安全培训中,我学到的不仅是技能和知识,还有提高安全意识和防御能力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模拟演练和实战中,让我深刻的认识到,在特殊环境下生存和作战,并非仅仅靠身体素质和技能能力,更需要我们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管理和保护,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在战场上生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五
特种作业是指那些要求特殊技能和知识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等。这种工作对工作者的要求非常高,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特种作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参加特种作业培训课程对于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和技术素质非常有帮助。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技能。首先,我学会了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比如,在高空作业中,我们要穿戴安全带、头盔等,以保护自己的安全。其次,我学习了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不可懈怠。最后,我还学到了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和事故。因为特种作业的风险较大,如果发生事故,我们需要知道如何正确地处理。
特种作业培训的意义在于提高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培训,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事故应对等技能,增强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此外,特种作业培训还可以提高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在特种作业中,我们需要时刻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以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这些能力不仅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有益,也对工作单位的形象和效益有着积极的影响。
尽管特种作业培训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但也发现了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培训课程内容可以更加实际和贴合工作实际。有些课程内容纯属理论,与实际操作相距甚远,希望能够加强实操环节。其次,培训周期可以适度延长,以确保每个学员都能充分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此外,希望在培训过程中加强交流和互动,促进学员之间的学习和分享。
通过特种作业培训,我不仅学到了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对安全的重视和意识。特种作业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注重个人防护,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全力保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我也将积极向单位反馈培训的体会和改进建议,为更好地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做出贡献。
特种作业培训使我得到了许多知识和技能,增加了自己的职业竞争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特种作业培训的收获将更加明显,为我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发展。因此,我将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开创更加广阔的前景。特种作业培训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个起点,我相信只有不断努力,才能创造出更加美好的未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心得体会篇十六
我最近参加了一次特种作业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了特种作业的重要性。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各种特种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搬运等,都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来完成。而这些作业一旦出现差错,可能会给人员和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特种作业,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其次,我意识到了自身的优劣势。在特种作业中,个人的素质和技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自身基础薄弱,缺乏必要技能,那么参与特种作业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自身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团队合作和沟通技巧,不断提升自身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另外,我对培训的过程和方法也略有感悟。在这次特种作业培训中,教官采取了讲、练、问、答等形式,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结合起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这些技能。同时,教官还通过实际操作,让我们感受到特种作业的真实场景和操作难度,加深了我们对特种作业的认识和理解。我觉得这种方法挺不错的,值得推广。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特种作业的安全意识。在特种作业中,安全是第一位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意识,不断提醒自己注意安全事项,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事故。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之,通过这次特种作业培训,我学习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和技能,也更加认识到特种作业的重要性和安全意识。我相信这些经验和体会会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