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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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一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对学校用水管理制度,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大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四、水暖班要加强对学校用水设备和管道器具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发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水龙头用后要随手关紧。发现跑水、漏水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提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合理化建议,重视、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工作。
七、兼职节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的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工作,通过一、二、三级水表的计量统计、分析,协助校领导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用电规范管理。
(一)用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后勤处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后勤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二)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拉,要符合规范要求。
(三)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监督落实到位。
(四)学工处对学生用电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拉。私自安装,乱搭乱拉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和周转房用电实行计量管理。电使用完后,要及时到卡务中心缴费充电。学校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七)校内施工用电要按标准收取电费。
第四条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一)后勤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二)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拉。
(三)各单位每周要对本单位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四)各单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后勤处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
第五条要注意节约用电。
(一)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违者没收电器。
(三)各单位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四)教学楼、图书馆下自习后由楼栋管理人员关闭总闸,行政中心、科技大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一)后勤处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三)学工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一)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并由其组织维修。
(二)门卫要看好学校大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三)校内施工用水要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八条加强水厂管理。
(一)水厂设备运转时间为6:00—23:00。设备运转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岗旷工。
(二)水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如实登记,不得隐瞒。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面整洁。严禁在水厂内饲养家禽、种菜,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二
为更好的保障教学生活用水用电。确保用水用电安全,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水电浪费现象发生,培养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增强节水节电意识,提高能源利用率,创建节约型校园,制定节水节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建立健全节水节电领导小组。明确节水节电责任人,经常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用水用电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二、各教学、生活、公共等场所不私接供电线路,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应上报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按规范进行操作。
三、后勤部门将组织水电维修人员,经常到各水电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水电行为进行排查,保证水电正常合理使用。
四、各教学、宿舍、商业单位和个人,应按学院规定使用供水供电设备。需要使用超额水电,须向学院申报批准后,由后勤部门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增容。
五、增强人人自身节约意识,室内白天日光充足时,应关闭照明灯具,需要开灯照明时,做到人走熄灯。并关闭不使用的电气设备。
六、晚自习应集中上课,人少上课时,应视情况减少开灯数量,课后随即关闭灯具。
七、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及其它房间,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微波炉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未经学校批准的,禁止使用电热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气设备。违者除没收电气设备外,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八、单位寝室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等用电设备,在下班后或长期不用时应关闭电源。
九、教学楼、寝室等公共场所,熄灯前应检查供电、供水、供暖情况,确保各项设备设施正常。
十、培养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时节约用水,洗漱后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十一、保洁员在清扫卫生时应做到节约用水用电,使用水电后及时关闭开关。保洁员节水节电情况作为当月卫生保洁考核项目之一。
十二、各单位要经常开展节水节电活动,进一步培养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随手关闭不需要的水电开关。并按区域将责任落实到人。
十三、经常维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暖设备设施。减少大功率、大能耗水电设备使用。推广节电、节水、节煤设备。
七、学生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发现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损坏应主动向总务处反映进行报修。
八、食堂煤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抢修。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三
1.1禁止在办公室乱拉乱接电源线。
1.2严禁在学院任何区域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1.3靠近窗户的`办公室尽量减少开灯,利用自然光照明。
1.4下班或办公室人员全部外出时,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全部照明电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2.1在气候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能开窗户的办公室尽量不开空调,打开窗户让空气流通,既有利于身体健康,又能减轻学院的电力负荷,节约能源。
2.2室内温度高于或等于30摄氏度时才允许开启空调,温控设置不得低于26度,并必须将门窗关闭,禁止在开空调的同时打开门开窗。
2.3下班后或因用餐、会议、外出等原因出现办公室无人值守时,最后一名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空调。
3.1下班或外出办事超过两小时不使用电脑时,应将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关闭,以免因长时间待机造成资源浪费。
3.2所有办公电脑不得安装非办公用的其他软件,关闭监视器时间全部设置为10分钟。
3.3禁止在任何时间段内用学院电脑看电影、网络视频,玩游戏,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源。
3.4下班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所有办公设备的电源,包括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
4.1全体教师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水设施和设备,做到及时关闭水龙头,避免造成浪费。爱护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安排有关人员及时维修,确保供水正常。
4.2、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及时报告维修破损的供水管道和龙头开关。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水白流”等现象。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四
一、随着学校现代化设备的扩大,学校用电范围和用电量都在不断扩展,用电安全已成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强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管理,杜绝违章用电用水用气,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建设安全和谐校园,根据上级行政部门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以及煤气公司规定,为搞好用电安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师生应当节约用电用水,安全文明用电用水,做到随手关灯、关水,爱护学校供电供水设施。
三、学生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支持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总务处是学校的水电管理部门。
四、任何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五、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六、学校根据用水计划,宏观掌握全校用水情况,调节供求矛盾。
非消防需要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水带取水。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五
为了确保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安全,节约能源,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水电气管理制度。
1、学校水电气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负责安装、维修、督促、检查。
2、学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接线、安灯、安插座等。若确因学习、工作急需另行接线安灯,先请示分管领导,经其同意后,由总务处统一负责安装。
3、学校线路规范安装,做到定期检查(学校每月集中检查一次,总务处每周统一检修一次,具体责任人每天检查一次),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共财物及师生的人身安全。
4、因工作岗位调动,办公室或教室调整,室内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缺,由总务处专人验收签字;否则损失的水电设施,由原室教职工负责赔偿。
5、学校沿街房租给他人使用,其水电价格均按营业性用水用电收费。按时督促缴纳,并加强监督,禁止违规现象发生。
6、加强学校食堂用气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安全用气。如违章用气,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所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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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六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对学校用水管理制度,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大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四、水暖班要加强对学校用水设备和管道器具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发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水龙头用后要随手关紧。发现跑水、漏水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提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合理化建议,重视、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工作。
七、兼职节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的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工作,通过一、二、三级水表的计量统计、分析,协助校领导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用电规范管理。
(一)用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后勤处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后勤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二)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拉,要符合规范要求。
(三)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监督落实到位。
(四)学工处对学生用电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拉。私自安装,乱搭乱拉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和周转房用电实行计量管理。电使用完后,要及时到卡务中心缴费充电。学校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七)校内施工用电要按标准收取电费。
第四条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一)后勤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二)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拉。
(三)各单位每周要对本单位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四)各单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后勤处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
第五条要注意节约用电。
(一)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违者没收电器。
(三)各单位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四)教学楼、图书馆下自习后由楼栋管理人员关闭总闸,行政中心、科技大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一)后勤处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三)学工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一)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并由其组织维修。
(二)门卫要看好学校大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三)校内施工用水要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八条加强水厂管理。
(一)水厂设备运转时间为6:00—23:00。设备运转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岗旷工。
(二)水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如实登记,不得隐瞒。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面整洁。严禁在水厂内饲养家禽、种菜,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学校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学校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学校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学校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学校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七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则。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科技进步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用水定额进行评估,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
制定和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没有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
水资源紧缺或者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提高废污水的再生利用。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喷灌、渗灌、滴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损耗。
第十九条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人造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条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从消防用水设施取水。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境卫生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实行集中供水的农村地区村民生活用水应当计量;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由供水单位组织统一安装。
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通过节水方式取得的节水量,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计划用水单位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显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拟订用水定额的;
(三)未依法及时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申请的;
(四)发现浪费水的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三)串联用水,是指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用水水质的不同要求,将水依次地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八
为更好的保障教学生活用水用电。确保用水用电安全,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水电浪费现象发生,培养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增强节水节电意识,提高能源利用率,创建节约型校园,制定节水节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建立健全节水节电领导小组。明确节水节电责任人,经常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用水用电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二、各教学、生活、公共等场所不私接供电线路,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应上报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按规范进行操作。
三、后勤部门将组织水电维修人员,经常到各水电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水电行为进行排查,保证水电正常合理使用。
四、各教学、宿舍、商业单位和个人,应按学院规定使用供水供电设备。需要使用超额水电,须向学院申报批准后,由后勤部门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增容。
五、增强人人自身节约意识,室内白天日光充足时,应关闭照明灯具,需要开灯照明时,做到人走熄灯。并关闭不使用的电气设备。
六、晚自习应集中上课,人少上课时,应视情况减少开灯数量,课后随即关闭灯具。
七、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及其它房间,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微波炉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未经学校批准的,禁止使用电热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气设备。违者除没收电气设备外,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八、单位寝室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等用电设备,在下班后或长期不用时应关闭电源。
九、教学楼、寝室等公共场所,熄灯前应检查供电、供水、供暖情况,确保各项设备设施正常。
十、培养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时节约用水,洗漱后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十一、保洁员在清扫卫生时应做到节约用水用电,使用水电后及时关闭开关。保洁员节水节电情况作为当月卫生保洁考核项目之一。
十二、各单位要经常开展节水节电活动,进一步培养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随手关闭不需要的水电开关。并按区域将责任落实到人。
十三、经常维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暖设备设施。减少大功率、大能耗水电设备使用。推广节电、节水、节煤设备。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用电规范管理。
(一)用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后勤处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后勤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二)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拉,要符合规范要求。
(三)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监督落实到位。
(四)学工处对学生用电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拉。私自安装,乱搭乱拉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和周转房用电实行计量管理。电使用完后,要及时到卡务中心缴费充电。学校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七)校内施工用电要按标准收取电费。
第四条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一)后勤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二)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拉。
(三)各单位每周要对本单位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四)各单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后勤处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
第五条要注意节约用电。
(一)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违者没收电器。
(三)各单位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四)教学楼、图书馆下自习后由楼栋管理人员关闭总闸,行政中心、科技大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一)后勤处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三)学工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一)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并由其组织维修。
(二)门卫要看好学校大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三)校内施工用水要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八条加强水厂管理。
(一)水厂设备运转时间为6:00—23:00。设备运转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岗旷工。
(二)水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如实登记,不得隐瞒。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面整洁。严禁在水厂内饲养家禽、种菜,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
1、单位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单位的姐节水工作。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单位(车间)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单位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单位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单位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一
一、为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3.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4.布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会议记录与督办督查工作。
1.会议由节水办公室负责签到和记录工作;
3.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节水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二
1、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内的供水系统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供用。
3、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减少水的漏损量,遇有客户投诉及时解决。
4、使用自来水要随手关闭水龙头。
5、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
6、公司所辖物业之绿地、树木、花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不得大水漫灌。
7、管理部负责检查,如发现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8、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
9、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10、各管理处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条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七条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第十一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四
小区节水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积极宣传社区建设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四到社区”内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建设和谐社区。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分...
一、积极宣传社区建设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四到社区”内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建设和谐社区。
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分片检查社区用水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非法使用能源的行为。例如:私自接水、接电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发放一些节能、生活常识宣传材料,丰富居民节能知识,提高居民节能意识。
三、做好清扫保洁员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有意识的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四、负责清理低矮树木、花坛及公共绿地内的杂物和垃圾。保持绿地干净整洁,负责对园林浇水车辆所不及的绿化地带实施浇水,负责对社区内花坛及其他公共绿地小的破损进行修补、维护,对损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日常监督,保障文体健身器材按使用规范投入使用,不人为损坏。负责器材、路径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器材、路径所在范围地面的小型修补维护。
六、及时对实施社区环境,与基础实施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与信息反馈。
七、建立治安、联防、民调、群防群治,四位一体的网络,加大消防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积极监督有关部门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居民知情权,抓好警情通报,社情通报。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五
1、全体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人人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2、全体师生应爱护用水器具,禁止野蛮使用损坏器具。
3、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杜绝“水长流和水白流”的严重浪费现象。
4、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特别是打开水龙头无水时,更应随手关闭,切勿只开不关。
5、卫生间用水在保持冲洗干净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冲洗水量;
6、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总务处报修。
7、学校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与教育工作,利用会议、张贴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
8、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闸及时关闭。
9、总务处对各用水部门主要耗水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渗漏点并修理。发现人为因素导致水资源浪费时,应及时进行制止。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六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__农场。自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用电规范管理。
(一)用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后勤处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后勤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二)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拉,要符合规范要求。
(三)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监督落实到位。
(四)学工处对学生用电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拉。私自安装,乱搭乱拉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和周转房用电实行计量管理。电使用完后,要及时到卡务中心缴费充电。学校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小,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七)校内施工用电要按标准收取电费。
第四条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一)后勤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二)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拉。
(三)各单位每周要对本单位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四)各单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后勤处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
第五条要注意节约用电。
(一)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违者没收电器。
(三)各单位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四)教学楼、图书馆下自习后由楼栋管理人员关闭总闸,行政中心、科技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需注意节约用水,确保学校正常的用水。
(一)后勤处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三)学工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一)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并由其组织维修。
(二)门卫要看好学校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三)校内施工用水要按标准收取水费。
(一)水厂设备运转时间为6:0023:00。设备运转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岗旷工。
(二)水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重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如实登记,不得隐瞒。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较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面整洁。严禁在水厂内饲养家禽、种菜,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八
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节约用水意识,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杜绝跑冒滴灌,使用自来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三、禁上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
四、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来水浇灌。
五、加强单位食堂用水管理,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六、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七、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无谓浪费。
八、爱护给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学校篇十九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