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管理制度汇编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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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一、村党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由党支部提出方案,报镇党委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二、下列事项,由村党支部具体负责: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制度村党支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审定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本村村民依法做好选举工作。
(五)对村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三、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等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农用物资的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土地、山林等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其变更,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款,工农业建设用地中土地受益及收支事项,集体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
(四)村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补贴、提成奖励标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及待遇。
(五)村民负责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税费改革全拨返的款项及使用。
(六)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
(八)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二
下面是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镇村干部管理,严肃干部纪律,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制定以下若干制度。
1、按照工作需要,所有机构改革上岗干部,全部定岗到位,理顺管理层次,明确工作职责。
2、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搞好工作,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请销假制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婚假期限为一个月,产假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书记、镇长审批,请假一律凭领导签字批准后的假条到办公室备案,严禁捎假。行政村支部书记外出超过一天,必须向书记、镇长请假。
5、实行旷工处罚制度。凡旷工者,扣除日工资,月旷工累计3天以下者,除扣除日工资以外,大会作检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还要写出书面检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格次,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全体镇村干部要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自觉加强各种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政治理论水平,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7、学习实行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周五下午在镇集中学习,平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
8、集中学习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10元,由财政所负责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对上班不坚守岗位、办事拖拉、服务不热情、解决问题不力、群众有反映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失职渎职追究责任。
10、严禁干部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上报调离或停岗。
11、严禁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上网打游戏等,违犯一次扣工资20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2、实行首问接待负责制。不准给群众摆架子、耍态度,打骂群众;不准向群众索取财物、要吃要喝;不准在建房、拆迁、扶贫、救济、救灾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假公济私,一经发现,立案查处。
13、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白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夜班时间为晚6点至次日早8点。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电话接转,上通下达、确保通讯畅通,严禁脱岗和擅自离岗,对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延误工作或出现事故的,坚决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14、认真做好交接班,下一班人员未接班之前,上班人员不能离岗,交接时要对电话纪律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交接清楚,防止工作脱节。
15、每天早6点开门,晚11点前锁门,外来车辆一律不准在机关大院内停放,严禁值班人员将大门钥匙外借或供其他人再配,一经发现,扣工资10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7、全体镇、办、村干部必须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自觉加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8、全体工作人员中午严禁饮酒,更不准酗酒滋事或在机关院内吵闹打骂;否则,一律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严肃处理。
19、镇村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假、娶,需首先报告党政办公室,不准私自乱发请贴,乱打招呼。
20、不准搞阳奉阴违、挑拔离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做不利于机关团结的事;不准为个人私益而抬高自己,打击别人;严禁公私不分或变相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三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林业工作站管理,提高林业站站长管理能力,促进林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叙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林业站站长是由县林业局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从事乡镇林业站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县林业局按照乡镇林业站的工作职能、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目标量化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的乡镇林业站站长目标责任制和考核体系。
第四条对乡镇林业站站长实行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综合考评的考核办法。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并通过对考核结果的运用,确定对乡镇林业站站长的继续聘用、表彰奖励、惩诫处分等。
第五条乡镇林业站站长的选拔聘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乡镇林业站的选拔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在考察、酝酿、决定乡镇林业站站长等工作时,与考察拟任人选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与林业站站长有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能在同一乡镇林业站工作。
第七条乡镇林业站站长实行任职资格制度。选拔聘用的乡镇林业站站长应具备的条件:
(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林学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近一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七)有在林业局机关或林业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一般不再担任乡镇林业站站长职务;
(九)凡新任站长必须在任前或任职一年内获得县林业局核发的乡镇林业站站长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八条乡镇林业站站长实行任命制。在全县林业系统范围内公开选拔任命乡镇林业站站长。选拔任命程序为:
(一)县林业局制定选任方案、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由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县林业局根据推荐结果,在征求乡镇林业站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四)经县林业局党委研究提出拟任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未收到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反映或经调查反映不实的,由林业局任命。
第九条乡镇林业站站长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
乡镇林业站站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乡镇林业站担任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或6年。
积极推行乡镇林业站站长交流制度。通过采取局站交流、南北交流等形式,推进站长交流的制度化。
第十条凡经组织决定任免、交流的乡镇林业站站长,必须在接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移交和结清在原岗位的一切手续,并到新的岗位就职。如不按期到岗,县林业局对其作免职处理,免职后仍要调往新站工作;如果免职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到岗的,县林业局将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乡镇林业站站长提出辞职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理由。县林业局在收到书面申请30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和完成工作移交;未办理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乡镇林业站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站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林业站站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管理本站。其基本职责如下:
1、负责林业站的全面工作,保证全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宣传贯彻执行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政策。
3、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推广林业科学技术,指导所在乡镇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保护与管理森林资源,协助上级林业部门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管理与搞好植树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防火、退耕还林、林权制度改革存档等各项林业工作。
6、履行本级职能,依法审核林木采伐、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运输、征占用林地、林权申请等有关手续,并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林业站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8、承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并认真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人事管理。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按县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乡镇林业站若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业务人员,必须经站职工会议通过,并提出聘用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备案后方可聘用。
第十五条加强对财务的监管,规范财务管理。
(一)健全财会制度。完善收入、支出、现金、存款、票据、印鉴、退费、往来、审核、稽查、对帐、盘存等流程。无弄虚作假,严禁私设小金库。
础设施建设等,必须经站职工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乡镇林业站办公设备、设施的采购和维修,按县政府的采购规定执行。
(四)局计财股加强林业站工作经费的规范管理。按照县林业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局计财股要加强对林业站经费收支的审查监管。督促各林业站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局长报告监督情况。对站长岗位变动时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局长报告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要责成其加以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跟踪督查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林业站站长应负责组织实施本站的站务公开并接受监督。林业站执行站务公开的情况要纳入站长履职考核与年度廉政述职的内容,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站务公开有关规定,该公开而未公开,或未按规定公开的林业站,县林业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站长的责任。乡镇林业站要制定和完善站务公开实施意见,主要包括:
(一)站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林业发展政策、法规和重大事项,年度采伐计划,林业两金征收标准等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站务公开的形式: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以公开栏、职工会议等形式公开。
(三)站务公开的程序及时间:站务公开由乡镇林业站长召开站职工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初步确定公开内容和形式,经局管理股室、分管领导审查确认后进行公开。
(四)站务公开的监督:局分管领导、管理股室负责对站务公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站务公开的责任追究:乡镇林业站应对站务公开的内容及原始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随时接受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公开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站长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林业站站长诫勉和信访制度。
站长在思想、生活、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局党委予以诫勉,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期一般为六个月。
诫勉范围: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民主考核测评不满意率达20%以上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于林业干部形象的;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站长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访反映和举报,应对反应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要求干部本人如实地做出回复。属一般性问题的,应及时找本人谈话,并要求限期改正;对问题较严重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调查后,提出并发给诫勉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已经构成违法违纪的,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局纪委或分管行政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对站长的谈心谈话制度。对站长的谈心谈话,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纪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年度考核后进行。下列情况必须进行谈话:一是岗位发生变动;二是个人遇到重大事件;三是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考核情况反馈;四是林业站内部出现较严重问题;五是遇到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十九条坚持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林业站站长本人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向县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一是外出出差或请假1天以上;二是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林业站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三是涉及站长本人婚姻状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重大事宜;四是涉及安全稳定等重要敏感问题。
第二十条建立对林业站站长工作的日常督查、抽查制度。县林业局加强林业站站长日常工作情况、能力水平、敬业精神的督导和考核。不定期地对林业站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抽查结果。督查和抽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乡镇林业站站长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公私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林业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电话向县林业局主要领8导请假,但事后必须完善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或特殊情况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林业站站长要自觉接受县林业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完成县林业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保证政令通畅。自觉接受县林业局监督检查,每年向县林业局上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林业局对乡镇林业站站长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林业局每年组织考核组,对乡镇林业站站长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职工民主评议、乡镇党委政府评价、县林业局机关股室评价等形式,结合目标任务、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作出考核结论,报县林业局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乡镇林业站站长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由县林业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称职的,不奖不惩;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站长应向县林业局作书面检讨,县林业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一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给予免职处理。
站职工、服务对象、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县林业局同时设置举报箱、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对乡镇林业站站长的投诉、举报等,对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乡镇林业站站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适用“一票否决”情形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林业站站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理。
(一)站内职工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站务事项未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研究处理或进行站务事项公开的;
(三)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
(四)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形象的;
(五)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违反收入分配的规定或财经纪律的;
(七)其它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叙永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四
为加强对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二、村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交村委会核查,经镇政府审核后,将已审核的《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送国土资源所,并提交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县政府批准后,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村民建住宅时,必须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有关人员现场放线后才能动工兴建,不得违章建筑。
四、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况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建住宅用地关,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作弊、接受别人的贿赂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七、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得补偿款,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体使用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实施。
八、征地款要专款专户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动用征地款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再交村民大会讨论才能实施。
九、征用款的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五
(一)排查范围:一是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二是事故灾难,包括工矿企业等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治安案件等。
(二)排查监测要求:坚持风险隐患“月”排查制度,全面监测各类突发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序。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定期分析研究全镇突发事件形势和特点、研究提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镇政府应急办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应急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一)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把应急值守工作纳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范畴,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二)应急值守工作原则: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三)应急值守启动时期:重要节假日期间、重要敏感时期、上级确定的重点防护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其他特殊时期。
(四)应急值守基本要求:
1、坚持领导带班,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2、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领导同意,妥善安排。
3、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五)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1、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2、贯彻落实各级指示精神,做好来文来电的收发、处置工作,及时完整填写值班情况记录。
3、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4、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镇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5、发生或收到突发事件情况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向领导和镇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发挥临时协调联络中枢作用。
6、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7、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应急值守期间,如发生异常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应在紧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告。
1、报告程序:值班人员在报告带班领导的同时报告总值班室,然后由总值班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如需向上级报告则须由分管领导批准。
2、报告时限:凡发生非正常上访、冲击机关、火灾、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等重大情况,事发后立即报告;凡发现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和有影响的治安、刑事案件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并每天报告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
3、报告内容:主要是事发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人员、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镇值班室必须健全与完善应急值守台帐登记制度与信息报出制度,确保应急值守情况有据可查。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六
为加强镇村干部管理,严肃干部纪律,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制定以下若干制度。
1、按照工作需要,所有机构改革上岗干部,全部定岗到位,理顺管理层次,明确工作职责。
2、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搞好工作,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请销假制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婚假期限为一个月,产假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书记、镇长审批,请假一律凭领导签字批准后的假条到办公室备案,严禁捎假。行政村支部书记外出超过一天,必须向书记、镇长请假。
4、实行百分制考勤制度。各口、总支每天分别点名,每周一例会实行全体镇干部集中点名,缺勤一次罚款50元。早8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12点至下午2点午休,上班迟到、早退1小时的每次扣10元工资,2小时以上的扣工资20元。考核标准:
(1)、上班、例会、集中学习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会一次扣1分;。
(2)、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一天扣0.5分;。
(3)、旷工一天扣2分。
(4)、年度考勤为全勤的,加1.5分;。
5、实行旷工处罚制度。凡旷工者,扣除日工资,月旷工累计3天以下者,除扣除日工资以外,大会作检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还要写出书面检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格次,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全体镇村干部要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自觉加强各种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政治理论水平,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7、学习实行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周五下午在镇集中学习,平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
8、集中学习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10元,由财政所负责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对上班不坚守岗位、办事拖拉、服务不热情、解决问题不力、群众有反映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失职渎职追究责任。
10、严禁干部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上报调离或停岗。
11、严禁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上网打游戏等,违犯一次扣工资20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2、实行首问接待负责制。不准给群众摆架子、耍态度,打骂群众;不准向群众索取财物、要吃要喝;不准在建房、拆迁、扶贫、救济、救灾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假公济私,一经发现,立案查处。
13、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白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夜班时间为晚6点至次日早8点。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电话接转,上通下达、确保通讯畅通,严禁脱岗和擅自离岗,对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延误工作或出现事故的,坚决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14、认真做好交接班,下一班人员未接班之前,上班人员不能离岗,交接时要对电话纪律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交接清楚,防止工作脱节。
15、每天早6点开门,晚11点前锁门,外来车辆一律不准在机关大院内停放,严禁值班人员将大门钥匙外借或供其他人再配,一经发现,扣工资10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7、全体镇、办、村干部必须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自觉加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8、全体工作人员中午严禁饮酒,更不准酗酒滋事或在机关院内吵闹打骂;否则,一律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严肃处理。
19、镇村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假、娶,需首先报告党政办公室,不准私自乱发请贴,乱打招呼。
20、不准搞阳奉阴违、挑拔离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做不利于机关团结的事;不准为个人私益而抬高自己,打击别人;严禁公私不分或变相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七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层级。乡镇干部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骨干、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广大乡镇干部扎根基层、艰苦奋斗、默默奉献、为民造福,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扎实、精干高效、适应农村工作需要的乡镇干部队伍。
《意见》强调,要拓宽来源渠道、改善乡镇干部队伍结构。坚持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县级机关不得变相占用乡镇编制,可在全县乡镇范围内对乡镇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调剂使用。改进乡镇公务员考录工作,一般应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也可以面向社会单独组织,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乡镇,可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乡镇领导干部选拔视野,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干部。乡镇领导班子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年龄结构,严禁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意见》提出,要加强培养锻炼、提高乡镇干部能力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引导乡镇干部继承和发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扎实做好服务群众各项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实践锻炼,选派乡镇干部到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锻炼,组织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互派乡镇干部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能力素质。
《意见》强调,要严格管理监督、促进乡镇干部履职尽责。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关制度,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对乡镇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约束。完善科学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应任满一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或调整。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意见》规定,要强化激励保障、激发乡镇干部队伍活力。加大选拔使用乡镇干部力度,注重从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要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统筹研究完善工资待遇政策向乡镇倾斜的具体办法,重点向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倾斜。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要改善乡镇干部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乡镇机关基本生活设施,关注乡镇干部心理和身体健康,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要求,省、市、县党委要将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合力。要注重培养乡镇干部先进典型,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客观公正评价和宣传乡镇干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尊重、关心、支持乡镇干部的氛围。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八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内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工作不打折扣。
(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赌博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50%,制止不了而又不报告各罚50元。
(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和突出困难问题,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100元,局里通报扣50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为管理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益。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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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2 请销假制度 5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制度 7 值班管理制度 9 财务管理制度 10 卫生管理制度 12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4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6 公文处理制度 18 效能建设“六项制度” 20 党组会议制度 26 党组议事规则 28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31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33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35 党费收缴公示制度 36 党务公开制度 37 局务会议制度 39 政务公开制度 41 “三重一大”制度 44 信访工作制度 47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49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51
为加强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提升住建系统管理水平,实现住建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政治思想建设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领会******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政治坚定,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不传谣、不信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三)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住建政策、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教育、管理,搞好效能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
第二条 职业道德建设
(一)严格遵守县住建局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立足本职,顾全大局。
(三)熟练掌握住建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我县住建系统工作监督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推诿,不扯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条 组织纪律建设
(一)县住建局工作由局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局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向局主要领导负责。
(二)自觉维护住建局形象,保证政令畅通,严守工作秘密。
(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工作安排,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四)反映情况、汇报工作要实事求是,办实事、说实话、报实情、求实效,不得隐瞒、谎报。
第四条 规范办公秩序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签到,外出请假,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严禁无故离岗、串岗、拖岗、做私事。
(二)工作人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日禁酒令,严禁酗酒影响工作、影响住建局形象。
(四)要遵守工作纪律。办公期间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淘宝、炒股、玩电脑、玩手机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五)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照明、电脑、桌椅、饮水器等)应精心使用和维护,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节约办公资源。
(六)做到热情接待。严禁发生顶撞、训斥和争执现象。在任何场合应文明用语,语气温和,音量适中,礼貌待人,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五条 坚持职业操守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以忘我的精神对待工作。
(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进取的精神对待工作。
(三)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以律已的品格做好工作。
(四)工作讲程序,事事有回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
(五)依法行政,禁止违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为难办事人员。
(六)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严禁妄议***,不准背后诋毁、议论他人。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做到勤勉尽责、克己奉公。
第三条 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签到管理,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10分和下午3点10分前。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对考勤包括病事假、旷工情况汇总公布。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学习、开会、下乡等外勤原因不能到单位签到的,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外勤打卡签到,向单位办公室通报事由、去向、时间等情况。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做好ab岗交接,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局办登记。
第六条 全体职工请事、病假不足1天的向股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主要领导请事、病假按县委、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第八天 职工当年请事假一律以当年的公休假冲抵。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第九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计入公休假。
第十条 按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适当分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若县委政府统一安排时间轮休的,按县委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股室要实行“ab”岗设置,ab岗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无故旷工的,将视为后续工作岗位调整或续聘依据重要内容。
一、为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资产采购办法。局机关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使用或保管人等具体要求,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班子讨论决定。同意购买后,由财务室按有关规定程序采购。
四、需购置办公用品的股室自行填写《凤山县住建局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一次性购置金额300元以下(含300元)由局办审批,一次性购置金额3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局办按照《凤山县住建局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购置需求,电话通知相关店面送货至局办,由局办指定人员验货并签字记账(股室人员不得自行签单,否则该笔账单由签单人自行负责)。再由股室派员到局办签字领取办公用品。
五、固定资产管理安全规定。固定资产的安全按照“谁使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六、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及报废年限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七、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到文体店、电脑店等签字购买办公耗材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一、值班任务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值班表,确定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及值班地点。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表及值班任务和要求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当日的值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四、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防火工作。
五、值班人员临时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带班领导批准后,由本人自行与本单位其他人员调换。
六、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量入为出,增收节支,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四条 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相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务室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批准人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积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人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会、培训、学习、考察,需先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副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出差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及时结报。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销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贴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第七条 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无论是日常开支还是工程款使用事项,需要提前两天邀请纪检组领导列席参加,并把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纪检组阅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财务室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经费开支要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卫生责任区划分
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由各股室自行负责,局大院卫生按照股室轮流制度负责,每周一上午8:30为大院保洁时间;走廊卫生由该层办公室轮流负责。
二、职工卫生行为准则
(二)不乱倒垃圾、渣土、污水,不乱堆杂物;
(三)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不随意蹬踏墙壁;
(五)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办公区卫生管理制度。
三、办公室卫生标准
(一)物品设备整齐干净,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外墙壁清洁、无蜘蛛网、无废弃张贴物、无脚印等污渍;
(三)室内地面干净,无烟头、纸屑及其他暴露垃圾;
(四)窗明几净,无浮尘污物;
(五)洗手盆、杂物篓、烟缸等经常清理,不堆积污物;
检查评比实行百分制,由局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各项要求达标情况进行评比。95分以上为最清洁,80—95分为清洁,80分以下为不清洁。
三、局大院卫生
卫生从一楼至五楼,每个办公室按照顺序每周轮换。
(一)公务接待费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
(二)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准突破。公务接待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三)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纪录)中告知的内容,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副局长或主要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费用标准等内容。
(四)需安排住宿的,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宾馆。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人(不含早餐);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含电话通知)、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等“四单合一”报销相关费用。
(六)严格执行差旅、接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
(七)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公务招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招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为规范和加强住建局公章管理,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书面材料、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公章的,应当报请局长签字批准或签发,未经局长批准或签发的,不准用章。
二、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局长授权办公室签批用章。股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用章。
三、用公章必须登记。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员如实登记用章事由、种类、日期、材料份数、批准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办公室方给予用印。
四、公章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五、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公章禁止带出局外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
七、公章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八、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文书档案。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公文处理要严格按照上级及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呈送局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提出初办意见。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指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县住建局阅办的批件,由分管副局长及局长阅批。
(四)相关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件,由主管股室处理或牵头处理。
(五)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5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
(七)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按照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复核后,呈送局领导审批。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签发前应当与其他有关领导通气。
(八)涉及县直其他部门业务的文稿,主办股室要先同有关单位商洽,统一意见后,由局领导审签,再由主办股室送请有关单位的领导会签,县直其他部门送本局会签的文稿,须由有关股室阅后无异议并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再送请局领导会签。
(九)公文的收发、催办、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一、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以及社会发展新赋予的职能,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细化、量化工作内容、标准、程序、时限,以及就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应、权责一致、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将本股室、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限时办结。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局机关或二级机构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认真交待清楚,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经办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经办股室无人办公时,应告知经办股室及其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如果经办人当时不在,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第五条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
第六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条 服务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程序规范。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吃拿卡要。
第五条 材料齐全、能办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结;缩短中转签批时间,不压不拖,无特殊情况当天签批。
第六条 根据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等要素,编印服务指南或工作流程图,并在政府网公示。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只能提前,不能滞后。
第二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股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到期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再次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四条 各股室、各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给予答复,并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各股室、各单位应公示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受理告知单的,要填写《受理事项告知单》,详细写明受理时间、承办股室或单位、办结时间等内容,送达服务对象。
第六条除应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算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服务对象,其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或不一次性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 无故拖延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原因等。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对材料不完备暂时不能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 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咨询或请求,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离岗告知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班制度,工作期间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情需要临时离岗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第二条 临时性离岗超过30分钟的,对股室ab岗进行告知;因事离岗半天及以上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向本股室、单位其他同志交待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指定专人顶岗,做好交接手续,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离岗人员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拖延或不办。股室只有一人的,离岗前,要在办公室门上张贴离岗告示,告知服务对象离岗原因,回岗时间,联系电话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回岗,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面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回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党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事项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机关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建议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相关股室、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
3、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为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更好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党组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局党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二、议事形式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以举行(讨论干部人事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局党组成员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列席党组会议,参与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充分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准备好会议资料。
(三)提前告知。召开党组会议,一般提前一至两天向党组成员预先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将相关材料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四)民主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汇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出建议,然后各位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表决。党组会议议题提前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如需形成文件或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四、议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做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三)党组会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党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决定可公开的以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党组会议讨论情况。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做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织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三)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党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
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原则方针
党组民主生活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会议基本内容
党组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主要内容是: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准备工作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主要议题。2、提前一天将会议日期和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3、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4、党组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注意事项
1、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度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2、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就不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党组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本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4、局办公室承担党组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1、“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小组会、按期上好党课。
2、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工作和下步工作计划;吸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错误的党员;通报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处置不合适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支部需要提交全体党员讨论的事项。
3、支委会,一般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分析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引导;检查各党小组对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修改意见,研究完成临时有关事项。
4、党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总结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学习上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种活动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各项活动、各种会议情况的记录,以此为年终评选先进的依据。
5、党课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6、每次会议或党课必须先将有关事项、内容、时间通知清楚,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席。
7、做好会议记录。
1、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每个党员要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每个党组、(总)支委成员要主动地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支部民主生活会。
2、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其它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生活会必须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发主开展积极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4、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事先通报全体党员作好准备,并在召开前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派员参加。
5、党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召集主持人,并要在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6、认真做好记录。对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馈出来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生活会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生活会情况报告和记录。
1、党员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过去凡是少交、漏交、未按时缴纳者,要在党内生活会说明原因,并做自我批评和及时补交。
2、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量按中组部的规定执行。
3、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以便考核党员的组织观念。
4、因公出差或病休,要委托他人按时代交党费,不得拖欠误交。
5、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公布交纳党费情况。
6、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性党风的具体体现,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务必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阶段性重要任务、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党组织主题活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保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有关事项尚处于保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发布、公文通报等形式进行。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第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报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事项应报局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 局党组和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局党组织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或由局长委派的其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2、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审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
3、局党组会议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方案措施;
4、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专项活动及具体工作部署和措施;
5、局机关股室、局属单位管理的重要业务工作;
6、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有关事项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2、机关股室、单位建议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主办股室、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局班子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股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同志参加会议。
4、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处,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住建系统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
(三)住建系统城市发展和棚改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五)住建系统服务的程序和时限;
(六)住建系统工作纪律和廉洁从政制度;
(七)住建系统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信息要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及以上等级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请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为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度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住建系统的重大决策,包括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信访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局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先由分管领导及股室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向局长提出工作建议。
(2)征求意见。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在集体决策前,要向县纪委集中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并邀请列席“三重一大”会议。
3、组织实施
(1)由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股室具体承办。
(2)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股室必须按照决议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县住建局制度的涉及全县住建行业的重大决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
2、项目方面的决策程序
(1)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申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局属机构副股级干部的任免及向县委推荐正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副股级干部、人事编制调整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分管人事的领导拿出方案,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大额资金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4、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5、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提高认识。来信来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安定团结、调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严肃对待,认真办理。
二、落实责任。局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登记、收阅、审阅、批转、处理、承办(相关股室共同办理)。设信访接待室,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日常接访确定专人。
三、耐心接待。对来访群众职工要热情周到,耐心听取反映和诉求,认真做好记录,悉心做好解释,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规范操作。对来访者提出的诉求要熟悉政策,按政策给予答复,掌握不准,不了解事情背景的不要随意答复,要先报告,调查核实后,经允许方给答复。
五、及时处理。批办的信件一般在七天内处理完毕,上级有关部门批转办理的来信一般在十五天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到30天。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信访办说明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人大建议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并上报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做好结案登记,将资料交信访办由联络员网上回复后存档。
六、搞好宣传。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可办理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七、拓宽信息。认真抓好信息的筛选、分析、传递等各环节,综合分析来信来访的问题和情况,对涉及面广的政策问题,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供领导了解民情,预测民意。
八、提高效率。全年结案率要在90%以上,重复信访控制在10%以内。对来信来访的数量、内容、结案情况要进行定期统计,并做好向有关部门上报信访统计,年终要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及***、自治区、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局党组、各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三、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对局机关及局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党组(支部)年初要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安排,明确责任。
五、党组(支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全体工作人员述职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班子成员要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清政廉洁,严防腐败,杜绝不廉洁行为。
八、认真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重点是“三大一重”、“三提醒”、“季报告”、“双反馈”、记实台账和记实手册等制度。
九、坚持廉洁从政,做到政策、服务流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原则,履职尽责,严禁推诿扯皮,党员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十一、认真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杜绝浪费,勤俭节约。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惩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党***、国务院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倡导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促进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执政为民,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六大纪律八项要求”和自治区、市、县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根据本局实际,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
二、不准索取和接受下属单位及服务对象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档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确实推辞不掉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须在受礼一个月内向组织汇报或交组织处理。
三、不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及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四、不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六、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交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七、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八、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
为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规范应急管理运行,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值守、急督查与调度、应急处置与协调等环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体系框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专项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事故灾难专项预案、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社会安全事件专项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4、基层应急预案。各村(社区)根据镇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制定;基层应急预案由各村(社区)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制定。
1、报告范围:较大、重大、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上访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2、报告时间:对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地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镇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4、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两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一)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把应急值守工作纳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范畴,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二)应急值守工作原则: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三)应急值守启动时期:重要节假日期间、重要敏感时期、上级确定的重点防护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其他特殊时期。
(四)应急值守基本要求:
1、坚持领导带班,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2、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领导同意,妥善安排。
3、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五)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1、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2、贯彻落实各级指示精神,做好来文来电的收发、处置工作,及时完整填写值班情况记录。
3、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4、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镇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5、发生或收到突发事件情况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向领导和镇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发挥临时协调联络中枢作用。
6、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7、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一
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办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人员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大院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节假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6、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1、车辆由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人员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违规公车私用时若受到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责任者负担。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镇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开源节流,堵住腐败源头,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我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 镇各口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做好轮换岗制度。
第三章 管理形式
计业务由欢口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实行财政综合管理。各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支出按预算,追加按批复,分期拨付,收支挂钩。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 。
第八条 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镇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帐户或公-款私存。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申请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决算,财政结算中心综合平衡汇总,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使用,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每月的第一周由镇财政部门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本月财务支出计划。
(二)汇报前首先由各分管副书记、分管副镇长,会同分管的业务和部门排出本月用款计划,送镇财政部门汇总后,报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研究后,再提交党委、政府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月中如遇特殊突发开支须由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的共同研究核定,并下达增加月开支计划后执行。
第十一条 镇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丰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履行债务审批程序,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制定偿还计划,及时归还债务。
第十二条 镇财政部门在外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镇长及有关财务业务人员印签。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每月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镇财政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并当好参谋,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以便镇领导指导工作和决策。
第十四条 所有资金开支均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镇财政支出由镇长负总责,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协
助管理,在实际执行中,最后审批实行镇长一支笔,否则镇财政部门无权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镇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副镇长签字后,最后经镇长把关签字,镇财政部门方可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镇长外出(一周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镇长授权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审批,镇财政部门先予办理,待镇长补签凭证后,方可记帐。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的镇长报书记同意后,由镇长、书记共同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具体经办人及分管负责人向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汇报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支或拨付。
(五)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镇财政部门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出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报镇经济管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各村帐务。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帐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
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书记、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五章 经费支出方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镇财政部门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镇长报书记同意审批后,镇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召开各种会议,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和镇长批准后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纪律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会审,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镇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向镇党委、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纪律、财务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和财会人员,镇党委、政府结合评先工作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追回违纪资金或罚款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镇长作为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管理必须遵照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直接由镇长签字报销。
2、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最后由镇长签字报销。
3、不属于日常办公开支的款项,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付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需从镇财政提取支出的必须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附会议纪要由镇长签字付款。
三、所有的专项资金全部由镇财政所负责收支账务管理,日常办公开支费用由镇政府财务室负责做好出纳账务,交镇财政所做好会计账务,镇财政所按月将收支明细账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五、凡各项资金收入、支出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规划,不得坐支挪用。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村账镇代理。
后,由镇长签字批准方可拨款;1000元以下直接由镇长签字批准拨款。
七、村级申请拨用“两金”和办公经费时,须将上次拨用的资金支出账务分别送包村工作组审签“支出情况属实”和镇财政所审签“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并核销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票据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核算及资金安全管理;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及物资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条 xx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对我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我镇财务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财务核算及资金安全管理
第四条 我镇财政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能胜任财务工作的业务知识,并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会计制度、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立财务核算账簿,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核算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
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出纳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每月报账期原则上为15—25号,2000元以上的现金实行转账,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货币资金账户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或不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资金的准确余额,并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单位主要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随时核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的账实相符情况。
第七条 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开立本单位银行账户,实行“零户统管”,严禁私设小金库。银行印鉴、网上操作指令和授权指令证密码必须分人保管,并相互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出纳移交的原始凭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电算化软件设置要求,分类核算收入、支出、往来等项目。对出纳移交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财务资料。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年初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我镇年度预算。年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期间主要指标的运行情况,随时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对财政运行情况的分析和决策。年终及时报告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并报送编制完成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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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政收入管理
第十条 我镇主要领导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一责任人,财贸分管领导及财政所是具体经办和落实人员。由镇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建立健全辖区内企业、个体户登记台账,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动态信息库。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跟踪纳税情况,特别是入库解缴税收情况,做到对纳税入库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实现情况的准确掌握,同时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了解和掌握我镇税源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协助领导对税源、税收情况的分析和决策。另外在招商引资工作上,应更加重视招商引税工作,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或部门对我镇的各专项财力性补助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和用途分类核算管理,并按照支出时间或进度及时兑付,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对本级取得的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全部、及时纳入财政收入管理,不得建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财政支出及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我镇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镇内所有支出,均由分管财贸的副镇长审批。支出报销采取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机关部门接待实行党政办派餐制,按支出报销程序统一由财政结算;在外接待用餐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经办人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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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报销单据(附原始单据)报销程序:经办人写明报销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属实――会计审核票据――分管领导审核――财贸分管领导――镇长审批。一次性处理解决问题表态权: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贸领导直接审批;2000元以上至10000元,报镇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镇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10000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支出,必须提请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涉及招投标的镇纪委必须全程参与。
财政支出管理分为:基本经费支出管理、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经费支出,即维持和保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主要表现为日常报销的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车辆使用费)、邮电费、差旅费、水费、电费、工会福利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管理,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从经费支出(费用支出或物资采购)前申报、限额审批、集中采购、规范使用或支出、建立和完善登记统计制度、规范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管理。
酒的领用,应专门设置领用台账。接待用烟、酒原则上统一由分管领导领出,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领导委托领出或事后完善领用手续。机关各部门(会议)用烟、酒、水、茶、纸、办公用品统一在党政办领用。镇纪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用品的领用登记进行监督。
第二款 接待用烟用酒的采购种类、采购标准及采购地点,由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严格发放领用、严格监督管理。同时,严肃接待制度、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第三款 严肃接待费报销手续,实行对口接待,接待费报销应分次填报,写明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接待事由。一次业务内容相同的接待,不得有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种类的费用票据。
第四款 物资采购:日常性办公用品,大宗设备等原则上每月采购一次,由各部门收集次月部门所需办公用品明细,并汇总填制《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交党政办公室,再由党政办公会提请主要领导研究决定是否采购。所有物资采购报销凭证必须合法、真实,且载明采购人、验收人(保管人),按照相应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财贸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否则视为手续不齐全不予报销。
正常报废申报等责任。政府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款 交通车辆维修、加油等须报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后报批,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镇纪委应对车辆维修情况、车辆公里油耗情况实施不定期的监督,对车辆维修费出现严重超标等情况应查明原因。
第七款 职工差旅费按照市级规定的标准凭票报销。市外出差严格按照市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第八款 机关干部、职工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费用必须在发生后一月内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款 费用报销凭证的填制必须规范,应做到:按费用项目的类别分行或分栏填写,摘要清楚,金额及内容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完全一致;完善报销人(必要时还需证明人)、收款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签字、审批手续,附件张数准确。出纳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每张报销凭证,对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报销凭证应当场告知报销人并按规定完善,否则,有权拒绝报销。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不规范的报销凭证。
第十款 党委政府应精简会议数量、减少会议费支出。必要的会议费支出,也应严格控制标准。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村(社区)干部参加的会议未安排误餐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误工费。中午就餐原则上不安排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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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即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照资金特定用途管理和使用。
第一款 项目支出应按照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台账,随时掌握各专项资金的收入(拨款或预算)、支出(使用)、结余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单位分管及主要领导。属于建设工程支出的,应在税务部门开据正式发票支付工程款,不得白条列支。
第二款 财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各专项资金的拨款、预算指标下达情况并通知相关归口部门,以便及时报告领导并安排使用。年终决算时,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归口部门认真清理当年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特别是对当年应使用未使用的资金进行清理,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同时,归口部门要完善各专项资金台账。
第三款 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领购票据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回收登记台账。票据管理部门(财政)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发放的各种票据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使用情况,对违反票据用途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必须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或有失职行为的,移交镇纪委或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无关的票据,必须按规定开具,不得“头大尾小”,更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
第二款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所领购票据的编号顺序使用,用完交回存根后方可继续领购。使用单位交回存根时,必须汇总每本所开具金额,并注明作废票、未使用票的编号及数量。
第三款 财政定期收集、汇总各单位使用情况上报并存根交回领购部门。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管理,特别是对外单位往来的`管理,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做到明细清晰、及时清算。对不可抗力或债权债务人自然消失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应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上报和核销处理。
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对财政的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事由、还款期限、借债人签章(是单位的必须加盖公章),按照审批权限,经政府分管领导、财贸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明细核算。
第二款 所有公务借款必须在一个月以内清偿或报账冲销,超过一个月尚未清偿或冲销的,必须报经镇长同意,否则,视为挪用公-款,移交镇纪委调查处理。出纳人员不得以借款凭证充当库存,也不得出借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款项。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提供应收应付明细以及清算情况,并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户提出清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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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装订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电子数据、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及时、规范装订归档。
第一款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财务档案必须设专人、分类保管。
第二款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所有财务档案资料,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查阅、复制财务档案资料;拒绝提供不具备资格或资格具备但手续履行不完善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资料查阅、复制等相关活动。对内、对外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提供查阅,并建立档案资料查阅、复制等登记记录。
第三款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办理档案资料移交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 日起执行,镇政府以前订立的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镇政府可根据制度的执行情况调整、补充、完善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xx市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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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镇级财务管理,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转,按照、县政府“四治一树”干部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更为了从源头上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我镇实际,制定镇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镇级财务设置会计1人,会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坚决杜绝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经镇长审批,所有入账票据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三、一切支出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且说明用途;政府采购或大额支出必须有同行人签字,再拿到会计处签字审核,最后由镇长签字后,方可在出纳处核销入账。
四、镇长经手的票据,先到会计处签字审核,书记签字报销后,方可在出纳处核销账务。书记经手的票据,先到会计处签字审核,镇长签字报销后,才能在出纳处核销。
五、严格执行站所预算,临时性的特需费用,一次性支付在贰仟元以上,及不可预计的经费支出和工程项目建设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支出且来不及开会的,由镇长酌情审批,然后向联席会议通报。
六、政府所在地的接待,原则上按《**镇来客接待制度》所
定标准执行,且由镇党政办公室出具接待单,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接待,由书记或镇长签字后生效。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挂账,且事后谁同意谁补签字,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挂账。
七、镇公务用车的维修和加油,按《**镇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制度从2012年2月9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一支笔”审批制。镇长负责全镇财务管理,副镇长负责独立核算分管部门的部分财务管理,镇财政所负责对政府、部门财务核算和监督、审计。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会计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及财务收支报表分析制度。
三、报销程序
所有开支发票先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纪委领导、镇会计核算办依次审核后,由镇主要领导审批报销。
四、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15日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2、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3、财务开支在3000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报销;3000元以上的由党委书记会签后报销,重大开支需交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4、坚决做到“五不支”,既无计划不支,无领导审批不支,超计划预算不支,用途不清或无经办人签名不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支。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
1、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部门的收入款项必须入账,不准截留、抵支,不准私设小金库。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票据,按审批权限,其报销票据依次签字报销。
2、财政经营审计管理所负责对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每年对各部门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3、各项支出必须持有合法票据,按审批权限,其报销
票据依次签字,否则财务会计人员不予报销。
4、机关各部门的资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或挪用,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向银行贷款,或以部门名义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事先必须书面呈报书记、镇长研究批准方可办理,凡未经镇主要领导批准,部门私自贷款、借款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纪检、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5、各部门的账务做到日清月结、记账规范、手续齐全,各项费用支出(如汽车维修、燃油、办公费、招待费、租车费等)原则上不能拖欠,对一些工程项目支出按合同约定,付款时有承包方一次性开据总造价完税票据,进入当期支出。尾欠余款记入应付账款,分期付款。
6、各部门形成的应收账款款项应及时清理,尽量减少坏账损失,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项经多次催款或法律诉讼后确属无法收回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主管副镇长审批,报镇长同意后核销。因清理应收款不及时,人为造成坏账损失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7、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对财产的购置和处理,必须由部门领导和主管镇长研究,上报镇长批准,方可办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土地、场院等)按照《关于加强镇属房产对外出租的管理意见》及时兑现,防止集体财产损失,维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
9、票据由财政经营审计管理所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可办理领、购手续,用完后票据底联存根交回财政经营审计管理所进行核销、保管。
10、财务档案管理,镇档案管理部门年终要督促监督财务部门进行财务资料归档工作。
11、财务部门对各单位核算情况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资料为领导提供财务收支、月报表和年报表。
12、财政经营审计管理所负责对镇属行政、事业、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账目设置统一的记账科目,完善记账程序。
1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所属单位会计账目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要分别给与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三
乡镇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乡镇预算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乡镇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单位预算收入的编制:遵循所有经常性收入纳入预算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收入管理。
2、乡镇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遵循以收定支,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工资有保障。预算编制草案,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以政府名义行文下达执行。
1、收入征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内外收入。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占用、挪用应征收入。
2、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3、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更改计划。
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项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大通过。
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度终了时,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1、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2、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不规范的口头交办,便条批复的拨款必须坚持原则,一律拒绝办理,否则,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四
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勤俭节约、办事公道;做到收有凭、支有据,钱、账清楚,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各项经费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由财政所统一收支、统一管理,按照“集体领导、统筹安排、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金额控制方面:20000元以内支出,由镇长审批;20000元至50000元支出,由镇长审批,党委书记签阅;50000元(含)以上(基本支出除外),镇党委集体研究后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审批,坚持支出要有计划,开支要有预算。成立镇财经监督小组,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人大副主席,镇纪委委员。各科室用款计划须事先报财政所,财政所负责审核用款计划。办公室不得开设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1、专项资金的管理。凡有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由对口经办人员或办公室负责完成工作项目并掌握资金的使用,协助财政所管理好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中涉及资金往来的有关资料,请经办人复制一份交财政所存入会计档案;凡涉及按合同规定条款付款的,有关合同经办人员请复制一份合同交财政所,以便财政所掌握有关付款的规定,并将合同作为付款依据收集归档。
2、汽车燃修费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由财政所统一安排,定点加油;汽车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时,经办人向分管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在定点维修厂维修;摩托车用油实行专人管理。
3、临时借款的管理规定。因工作需要办理临时借款,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镇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借款,借款人应按时归还借款;不及时归还的,财政所有权在其应领工资或奖金等款项中扣回。
4、办公用品或办公设备购置(如公务用车、计算机、复印机、空调等)先提出计划报领导同意后,必须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1、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员保证支出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与支出相关的合同、凭据、附件等要收集齐备,在票据上写清楚支出事由并签字,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审批签字把关;财政所所长、单位会计和报账员审核票据的有效性,单位会计、报账员办理支出业务时应仔细审查票据相关要素是否齐备,必要时可要求经办人员完善手续再行办理;大额支出按经费管理规定程序执行,除日常小额票据以备用金支付外,各类支出原则上都办理银行转账手续。
2、现金支出实行报账制。财政所报账员负责日常现金管理和支出报账工作;报账员日常保管的库存现金定额为5000元;如遇拆迁补偿等需要大额现金支出的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增加库存现金;报账时,经办人先将有效支出票据报报账员进行登记,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报账员按程序请款后经办人再领取现金;每周3前经办人员到报账员处登记票据,每周4集中一天时间统一报账。
四、建立票据领取、核销制度。
往来款项结算按规定使用《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票据的领取、核销情况登记由财政所会计负责;各办公室在主管部门领取的各类票据,按规定应先交财政所进行登记,经同意方可签字领取使用,并在使用后及时对账交款,核销票据。
五、财产物资的管理。
各办公室购置固定资产,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向县采购办报采购计划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各办公室领用或保管的各项财产物资,要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保管使用。未经领导同意,各办公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保管使用的财产物资借用、出售、转让。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须按规定报经领导同意,并报县国资办审批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六、财务章及银行支出票据的管理。
为严格支出的内部审核,财政所对印章按规定分开管理,财务人员各人管理自己的印章并对章印负责,单位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公章;银行支出票据由报账员具体负责管理。
每年年初财政所会计人员对上年的财会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文书档案及时交党政办统一保管,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管理。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五
为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管理,使之透明、公开、合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下拨敬老院院民生活费一律用于院民生活,不得用于生活外任何开支。
二、建立严格的敬老院收支公开制度和报帐制度。各院每月底前召开院民会议,公布当月收支各项内容,并张榜公布,次月3—5日将收支平衡表和各项往来票据报民政办审核,对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予报支。
三、坚持生活品采购公开、透明和验收制度。敬老院所购粮、油、肉、菜等生活品,必须由院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带领购买,两名院民代表参加集体采购,对采购粮、油、肉、禽类等大宗食品必须要原始票据,由出据人签章。临时购蔬菜可由采购人员出具代办条据,所购物品回院后交由食堂工作人员并由两名院民参与验收,并签字。所开的`原始票据不得私自销毁后再制购物凭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敬老院日常生活中节余的生活费只能用于改善院民生活或为改善生活而必须的生产成本和养殖成本,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更不允许私分到院民手中,如出现私分现象,将扣除院长和工作人员当月工资30%。
五、其他相关规定。
1、购置院内生活用品外的用品一律由镇民政办公室统一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2、个别院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自理,院出纳会计将个人零用钱分人存到银行,一人一卡,并在民政办备案,用于本人看病,买衣服或其它必要开支。不得挪作占用。否则,查到给予严肃处理。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六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收入款项缴入村级村务卡银行资金账户,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严禁收支款项抵减,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二、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收入、补助、收益等款项,全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村务卡银行账户。所有支出和付款,一律转账结算,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对方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属于村务卡卡片支出范围的支出和付款,在村务卡卡片余额内使用支付。
三、全面实施村务卡制度。统一办理村集体公务用卡(简称村务卡),一村一卡,村务卡卡片由村会计保管使用。村务卡卡片只能用于确实无法转账支付、不能直接打卡的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务费、培训费、水电费、报刊费、零星采购等,不得用于必须转账结算的项目。村务卡卡片额度为5000元,卡内余额不足时及时申领。每月底,村级会计从银行打印账户余额,和账面余额核对无误,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村务卡的支出明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村级会计、村支部书记,便于及时监督管理。
一、村级收入款项,必须使用专用票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统一在徐州市“阳光村务”平台打印票据。缴款单位通过开户行将资金转入村务卡账户,所有收入票据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入账。
二、村级支出、付款项目由经办人将手续完备的合法原始凭证交给村级会计审核审批,审批流程完成后,村级会计交由农经双重审核支付。
三、农经会计对支出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程序性审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票据是否规范,当事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实质性审核包括: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支出,必须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看等必要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虚假的支出,向农经负责人汇报并暂缓支付,审核程序涉及会计人员、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凭证上签章确认,审核记录作为原始凭证的佐证材料,一并装订入记账凭证。
四、对收支账务及时进行处理。记账凭证要做到,原始凭证张数摘要栏说明等内容填写完整,严禁“多借多贷”、多事项合并编制记账凭证,科目运用正确,所发生的事项必须符合科目核算规定,原始凭证发生额合计数与记账凭证入账额一致,人员章戳齐全。凡是通过转账或打卡发放的会计事项,须将银行盖章的明细清单作为记账附件。
五、会计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载与核对工作。月底逐笔核对各村收款、付款情况。按月打印各种财务报表,按月打印财务等公开资料,按月打印装订账册,当年账务翌年第一季度内打印账簿,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一、审批流程。
(一)村级支出,先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核实,交村党组织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支出需大额审批决议单、经两委会议讨论后,单独公示方可开支。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决策、实施。
(二)农经会计受理后,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核,最后报农经负责人审批。
1、具体支出项目规定。
对七大类具体支出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类。
1、在职、离退职村干报酬:在职村干报酬由组织部门管理按照办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在职村干报酬,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各项补助、奖金、津贴和福利,离退职村干报酬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测算执行。
2、自聘村级干部报酬:村自聘村干、返聘村干、组长、村干兼组长的报酬,根据年初经“四议两公开”会议核定的用工标准(载明报酬、保险报销比照等其他事项),村按照标准考核计算发放。
3、村干考核奖金:上级部门考核奖金、补助发放至个人的必须附有考核文件和考核结果、两委会议记录。
4、以奖代补:村级完成市、办相关条线单项考核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以奖代补的,资金入账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支。
5、村干保险:村干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事处统一管理;村自聘人员,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单位、个人报销比例报支医疗、养老保险中集体部分;离退职村干的保险补助,参照市相关文件,由劳动保障部门测算,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支。村集体为村干部办理的个人人身意外险凭保险合法票据按实报支。
6、医疗费: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村干医药费,特殊情况的因公受伤,经村两委、监委会、理财小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研究批准可报支医疗保险。
7、交通及通讯补助:办事处村干的交通及通讯补助已纳入村干报酬,不得另行发放,其他村干经村两委、监委会、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研究比照执行。
(二)办公经费类。
1、办公费:办公用品采购须有正式发票和对方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办事处财政政采网采购。零星办公用品可以通过网店、实体店比价的形式,取得正规店铺发票报支,其行为与金额应可追溯倒查。
2、水电费:村部办公用水、电费根据正式发票报支(剔除租赁方水电费)。
3、通讯费:每月办公电话费、网络费报支时须用以村委会名义的合法票据。不得公款添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报支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通讯费、网络费。
4、报刊杂志费:党报党刊征订按照办事处、党委文件执行,业务杂志须有市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或盖章,各类摊派、娱乐杂志不得报支。
5、培训费:培训须有上级部门文件通知,凭正式发票结报。
6、考察费: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外出考察,须事先经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凭正式发票结报。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使用前须经办事处领导批准。严禁用公款外出观光、旅游。
7、差旅费:因公外出参加市级以上学习、会议的,须有上级部门文件并取得正式车票,按办事处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8、伙食费:为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如秸秆禁烧伙食、征迁工作等,根据上级文件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文件执行,街道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经村委会商议经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条线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据实结算。正式发票报支,附具体明细清单。
(三)涉农支出类。
1、集体用工:按照《村级集体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2、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涉农公益支出:土地占用农户补偿费,如复垦等,凭上级部门文件、相关部门核算、验收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协议等结报,一律打卡发放。农田水利等支出,办事处相关部门按额度核定、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报。
4、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农村垃圾收运、河道保洁、绿化管护、道路管养、生活污水、村容村貌“三乱”整治、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维护、问题活动设施管护),财政预算外支出,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严控用杂工、汽油、农药等,结报时凭计算审核表(定额标准×当月工作量),设施维护费用支出,考核人、经办人、进行结报,一月一结,跨月不得结报。杂工参照村集体用工支出条款,检查、调研、现场用工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独结报。
(四)慰问救济类。
1、困难补助:困难补助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村两委讨论同意后、村书记签署意见,结报时须附申请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金额控制在每户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户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需驻村干部签字确认。困难补助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困难户身份证信息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
2、慰问费、慰问品:重阳、军烈属及年终统一慰问,需村两委、监委会、民主理财、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讨论同意,张榜公布3-7天群众无异议后方可结报,结报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文件)、公示照片等。老党员、老干部、在职村干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慰问费重大疾病慰问费,金额控制在每户1000元以内,一律打卡发放。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
3、殡葬支出:公益事业迁坟等支出,凭相关公告或证明报支。村民亡故的殡葬支出,由村两委讨论制定,统一标准,列入预算支出。支出时村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附火化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
4、捐赠赞助:不得向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贺礼;确需公益捐赠的,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后,经驻村领导同意,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研究批准。
5、村民福利:年初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议公示后,可报支本村民医保补助、特殊群体补助、助学奖学金、水利资源费、节日福利(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招投标采购或比价采购)等村民福利性支出;凭正式发票结报,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
(五)社会稳定类。
1、信访维稳支出: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作为维稳专项支出,在上级拨款限额内报支;非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经信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支。
2、矛盾协调支出:纠纷现场的农户补助,经相关部门确认、驻村领导、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支。
3、维稳报酬:对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上级部门要求的值班维稳工作,按照维稳惩奖机制标准执行,结报时附上级部门通知和相关佐证材料。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的维稳报酬,作为维稳专项支出。
(六)专项支出类。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当年度发放剩余资金及时退回财政及相关部门,并附发放明细表、退回原因和相关佐证材料。
1、征兵支出:经人武部门确认、分管征兵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的额度结报。
2、防洪排涝支出:经水利部门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或审定的额度结报。
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支出:补贴依据仍为实际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上级文件按时结报,一律打卡发放“一折通”。
4、征地支出: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出。经两委、监委会同意、征迁部门核定清单、明细公示、打卡发放。
5、拆迁支出:原则上在征迁部门统一支出。特殊情况到村的,经村两委会、监委会同意,以真实有效的补偿协议及明细单,明细公示、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打卡发放支付。
6、代上级建设项目: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建工程,资金拨付到村的,按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7、代上级的`办理事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办事项,资金拨付到村的,以合法票据报支;经手人必须两人以上,收款人必须签字和加盖右手拇指指印,注明收款人电话;特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驻队领导、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
(七)生产经营类:
生产经营支出:有村集体自主经营的村,可报支经营支出,前提是会计年度的经营支出不大于经营收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发票和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结报。
(一)、村级集体用工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从事村级美丽乡村建设、环境整治、抢险救灾、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生产经营等村级事务的用工支出。严禁用于经市、区、办事处、村级公开招投标项目的用工支出,严禁将工程材料款和违规支出的费用以用工工资形式予以支付,严禁村干部以用工工资形式获取额外违规报酬。所有用工需实行台账管理,专人负责,台账资料妥善保管。
(二)、村级集体用工支出标准。依据当地社会工资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各村经济实力和以往惯例来确定和调整,不得高于当年当地劳务市场平均工价。每年12月30日前经“四议两公开”会议研究讨论过后制定出次年用工支出标准,公示后报办事处农经部门备案。
(三)、村级集体用工支出结报:结报时凭原始用工记录表、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结报。原始出工考勤表,须有用工事由、详细工时、出工人、记录人、证明人等要素。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要注明用工事由、工时、单价、金额、出工人账号及电话,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且明细表上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委会、审核人、审批人签字,与办事处中心工作相关的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支用工时账面无资金的,通过“内部往来一欠农户用工款”科目反映,偿还出工款时结合出工登记台账,依据原清单打卡到户。
(四)、所有集体用工支出必须一事一报,对用工明细不清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应拒绝报支入账;必须当月结报,一月一结,跨月不得报支。除矛盾处理现场、少量临时用工,一律打卡到人(户)不得村务卡支付。在职村干不得参与一般性用工;村干参加紧急、集中、重大行动的用工,事先须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同意,方可实行同工同酬。
1、农村工程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1、内容: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和修补、土地复垦、河道疏浚、村级中心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
2、程序:建设项目经两委会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向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经农经、公共资源部门同意,报办事处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立项,签订规范施工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村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包括项目质量要求、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结算金额、纠纷解决机制等。
3、结报:工程结报时必须资料齐全,即:项目审批表、工程预算(标准)、议标或招投标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签证表或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合法票据、审计报告(超过1万以上的工程须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方可结报,缺项不得报支。
4、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施工协议中的预付款和工程项目进度付款条款进行付款,预留5%以上质量保证金一年以上。工程款一律转账支付,不得超额支付。
二、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及大额物资、物品采购。
1、限额:50000元以上的需向办事处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由办事处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采购;50000元以下的,村自行询价采购。
2、结报:办事处统一采购的,凭批准的采购申请、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村自行议标釆购的,需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会议全套资料,凭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送货清单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债权管理。
(一)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对有效债权清收的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及时对有偿款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对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核销程序为:年度清产核资时,村两委提出确凿证据,村监委会确认,公示后报农经审核备案,重大事项核销报纪检、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
(二)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二、债务管理。
(一)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建立健全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跟踪债务人情况及时收取到期债务;对逾期未收回、未超过诉讼期的债务,及时通过法律等途径清收。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未收、新增不良债务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村党组织书记的经济责任。
(二)严禁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担保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三)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批准。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农经审批,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申报拨付资金、验收及审计,项目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任期与离任审计。
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一年一审。实施过程中应在街道纪检部门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备选库抽取熟悉农村财务的专业审计单位,对村级财务经营性收入、收支进行常规审计,对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结束后,出具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报告,每项审计报告必须上报农经、纪检。审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四、对审计发现的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相关当事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党员于部违纪的,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组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审计发现有问题的经办人、村干,根据人事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将其列入履职廉政失信榜,不得作为下次任用候选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管理部门。
村级会计档案实行办事处、村两级管理。需要办事处管理的会计档案,由农经负责归档保管;需要移交村管理的会计档案,移交到村,由村级会计负责保管;重要档案要双重备份,办事处、村两级同时归档保管。会计档案室要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二、归档范围。
村级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作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等。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做到完整无缺、摆放有序、方便查阅、管理规范。
三、保管期限。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从20xx年1月1日起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未清收往来款项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查阅使用。
村级会计档案的查阅,需履行批准手续,民主理财成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务监委会主任同意;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借阅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阅情况;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重要事项、档案的查阅,应由村级会计现场监督;有复印会计档案需要的,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方可复印,由村级会计在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一、交易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凡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材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7、农业生产设备设施使用权;
8、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项目由江苏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二、交易方式和程序。
(一)所有申报项目(包括出让、租赁、流转、承包等)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经纪检,办事处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信息登记,《江苏省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信息。
(三)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责任追究。
(一)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二)对违反本规程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管理对象与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经营用地、经营用房、养殖沟塘等经营性资产、资源对外进行发包、租赁的行为,不包括土地流转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确保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失。
二、发包交易程序。
(一)村两委提出初步方案:发包前,村须到办事处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核实是否与政府的用地指标、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环保要求有冲突。制定初步发包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坐落、用途、标底、承租人要求发包期限、发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定:属村委会集体资产、资源的,须经“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审核通过后,将发包方案公示7天(公示栏、显示屏、交易平台、app推送),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产权交易平台申报。
(三)审核: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重大事项报告单),报纪检备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等资料,资源管理办公室、农经汇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发包行为和内容的合法性、发包租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发包单价是否不低于发包指导价。
(四)公开招投标: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租人和承租金额,杜绝暗箱操作。
(五)签订规范发包合同:项目公开招标发包后,农经督促双方及时签订规范的发包合同,合同时间符合规范、合同单价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指导价,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租金调整机制,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
(一)发包单价的规定。
1、经营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包每平方米单价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经营用房:经营性工业用房,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单价,参照确定其他厂房及经营性商业用房,价格由村级会议讨论确定。
(二)合同期限与租金调整机制。
1、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为本届村委到期前,租金调整机制期限为3-5年,由村讨论确定。
2、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出资建房,可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20年)规范租金调整方式,由村集体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办事处批准。
(三)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需经律师审核把关,合同签订后报农经备案。
(四)系统管理。村级会计及时将合同录入“阳光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动态预警管理,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五)村级管理。村会计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在合同发包期内,每年都要检查双方履行合同条款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改变约定用途、拖久承包款项、未经同意自行转包等行为,村应督促及时纠正,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不得超过1季度)还款的承诺。出现逾期未交上交款、多次催讨下无效等违约行为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合同终止条件、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及时终止、上报核销。
四、责任追究。
村委会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发包中,未按本办法确定的发包程序进行违规发包,或在发包中故意泄漏招标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延长发包期限或降低发包价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违规发包合同确定无效,重新进行发包。对发包中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坚持“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议事决策方式。
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村委会议、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党组织会议。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党员转正提交党员大会通过;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5、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6、村级其他组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其他需要由支部委员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党员大会。
1、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预备党员、党员转正以及对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3、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4、村级重要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
5、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村委会议。
1、村委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级日常办公开支;
3、村级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政救济工作方案;
4、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的议程、议题;
5、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村两委会议。
4、讨论决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6、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7、其他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五)村民代表会议。
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学校、道路、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益事业建设;
3、荒山承包、集体土地出让、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4、5000元以上的大额集体资金使用;
5、村两委干部报酬标准;
6、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7、其他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一)对提交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应告知与会人员,村民会议应提前10天告知,村民代表会议应提前3天告知,村民小组会议应提前1天告知。
(二)村两委会议和村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党组织会议和两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两委会议经党组织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召集主持,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可举行,涉及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当有2/3以上党员参加。
(四)村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
(五)村民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1次,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必须2/3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
(六)所有会议应当安排好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和方法。
(一)村两委会议、党组织会议和村委会议。
1、会议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4、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5、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人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传达。
6、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二)党员大会。
1、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会议通过,党组织应当对议题形成统一意见,并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主持人作详细说明后,广大党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张榜公布。
(三)村民代表大会。
1、会议议题由村两委会议通过,议题须事先研究、协调和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作详细说明后,代表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张榜公布。
五、公示、执行和反馈。
(一)村务监委会、民主理财就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村党组织书记反馈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村党组织书记要在实施前就村务监督、民主理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四议两公开”会议进行商讨改进。
(二)必须坚决执行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三)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已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对照上述规定,须及时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四)涉及两委会议、党组织会议、村委会议的应当告知两委委员,涉及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张榜公布。
1、财务公示内容。
(一)财务预算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放利用、对外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的财务决算情况。
(三)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
1、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或部门对村级组织的各种补贴、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救济扶贫、社会捐赠及其他村集体收入等。
2、支出部分: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级目常开支(报刊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等)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及其他村级集体事项支出等。
(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各类资产情况、各类资源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级收益分配情况。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提取福利费、外来投资收益、成员分配金额,以及其他分配金额等。
(六)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七)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八)集体工程招投标情况等。
(九)村务监委会、理财小组开展村财务监督情况。
(十)对村财务的审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事项。
二、财务公开形式。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之一,公开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会议、告知书、手机、村报等形式同步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或网络公开。
1、财务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财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委会、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并提交通过“四议两公开”集体讨论确定;议讨论确定后并经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后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备查。
如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查询。村委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在3日内予以解释和公开答复。村民对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村务监委会投诉,村务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如对村务监委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财务公开时间。
根据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月度公开、年度公开、及时公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集体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全年的财务状况。公开栏内财务公示事项必须经过村务,监委会、民主理财审核盖章。
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供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情景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景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并且要视情景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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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管理制度汇编篇十八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干部管理机制,保证人事管理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不正之风的产生,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每个干部必须服从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镇干部、职工的内部调整由镇党委会统一研究部署。干部调整应以学识、品德、能力、工作经验,体格适合于本工作为原则,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三、加强镇干部的监督制约,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镇干部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处理和答复。
四、坚持严于律已,领导干部要从严要求自己,个人重大事项要按规定及时间向组织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坚持重点岗位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涉及现金的一般干部在一定时限内进行轮岗,以提高-干部的全面管理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管理范围
乡机关内不属上级部门专设职位以外的干部工作设定和村、组干部的考查、调整。重点是乡党委、政府按职位编制设定的股(室)负责人和村干部的考查以及乡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人选确定等。
二、干部管理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干部管理权限
1、乡党委、政府副职推荐人选由乡党委研究,经民-主程序后,报组织部研究决定。乡党委政办主任、各站所负责人、团委书记、副书记、财务室会计、出纳等由乡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各站所室具体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乡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其余干部工作职务由分管领导根据个人的能力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出意见后,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村组干部人选,属民选干部的,经群众民-主推荐后报乡党委研究后,按程序实施选举。属党管干部的,必须在党内经民-主程序后,由乡党委研究,按党内民-主程序落实,并报报组织部同意后任命。
四、干部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原则上:必须按县编办规定的职数和各村组规定的职数配置,不得超配合。
(二)任职条件及资格
1、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较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领导和干职工的公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团结,具有大局意识。
2、任职资格
(一)乡机关:属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除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的特殊岗位需身份限制外,一般不考虑身份。(2)身体健康;(4)符合任职回避和交流规定;(5)其他资格条件。
2、村组: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考虑身份,按自治和党群众分两条线实施。(2)身体健康。
3、具有下列有关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股级干部和村组干部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1、民-主推荐
提任干部人选必须事先经过民-主推荐或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民-主推荐的对象必须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
2、酝酿沟通
乡党委要依据民-主推荐和乡党委研究的结果和职位需要,对干部拟任用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达成意见后,就职位配备及拟任用人选的相关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属组织部任免的拟任人选由组织部考察组进行考察;属事前备案的拟任人选经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乡党委组织考察。
4、征求意见
(1)拟提拔干部职务的人员必须分别征求县、乡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乡党委必须征求本人意见,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对工作的态度。
七、干部任免的纪律要求
1、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股级干部的调整力度,建立和完善股级干部“能上能下”的正常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
2、确定的交流轮岗股级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做好交接工作,按时到新岗位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
为加强幸福乡组织人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组织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防止用人的不正之风,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乡机关、站所、村场的组织人事工作,由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权限、程序严格统一管理,由组织办具体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个人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便利干扰组织人事工作。
二、规范机关、站所人事制度。
1、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任免权在乡党委的,乡站所负责人的任免,任免前应征求所属县直部门党组的意见,任免后,应向有关县直部门的党组通报。任免权在县直部门党组织的,其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要定期向乡党委汇报工作。加强站所负责人职数管理,严禁超职数配备站所负责人。
4、各站所以及站所干部职工在推荐、评选、表彰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必须书面征求乡镇党委或所属县直部门党组织的意见。
5、机关及站所干部的工资晋级、晋档、异动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规范站所管理。
1、 各站所人员自觉遵守乡党委、政府对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突发性事项处置等工作必须无条件服从。
2、各站所负责人每月向乡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意见,涉及村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请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四、村干部的任免规定。
1、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500人以下的村场设村干部两人,500-1500的村场设村干部三人,1500人以上村场设村干部四人。不得突破县定职数要求。
2、村干部任免在换届选举期间严格按照选举的相关规定进行。
3、非换届选举期间村干部的任免工作,先由村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乡组织办,由组织办报乡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再进行相关的组织考察。村场提出申请考察对象时必须按照3:1以上的比例实行差额申报。申报前必须经村党支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组织办在考察结束后,至少要按2:1的比例向党政负责人会议呈报,供会议差额选拔。
4、村场干部分工分线后,由各线对应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站所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村场干部除个人自动提出辞职情况外,其他免职、辞职等情况,均由乡组织办统一提出,统一归口,所有辞职、免职、退休、离岗等情况,必经乡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6、村干部的离职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组织办,再由乡组织办报乡党政负责人会议批准,作为其任职工资报酬结算依据。
五、村干部工作考核规定。
1、村干部考核对象是村支两委班子成员。
2、所有村干部要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3、村干部的考核由乡党委、政府根据年初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村干部述职及民-主评议的结果等确定年终考核情况。
4、考核结果运用。班子或个人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评先评优;班子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个人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将报乡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村支部书记和相关责任对象职务任免。
六、村干部离任审计规定。
1、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审,村场主职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2、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任期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重点主要有:(1)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如: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3)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等。
3、村主职干部在职或离职时,对集体资金、资源及资产收益和“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由乡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4、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计结论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代表会上进行公开。
七、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
党委和组织办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职工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严格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八、本制度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机关组织人事管理,保证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用人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镇委、政府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由镇组织办依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严格管理,并接受党委书记的领导。镇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便利干扰组织人事工作。
二、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镇领导工作调动时,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机提拔配偶及子女。镇领导离开原任职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部人事问题。
三、选拔任用干部、职工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下列情况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拔、任用、调整副股以上干部;
(二)干部、职工调入镇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
(三)镇委镇府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各类临时工作人员;
(四)各个层次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程序提拔任用干部、职工,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讨论。凡招聘、调用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镇组织办按有关规定、权限提出办理意见;
(三)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五、坚持干部职务、职工调动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坚决刹住拉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气。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搞个人封官许诺的'也要严肃处理。各部门及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聘录用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一经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聘用工作人员,将责成辞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干部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配,对岗位的调整、职务的变动必须坚决服从,坚决克服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
六、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委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职工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认真追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
八、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对非公务员系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根据镇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公平、竞聘、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场)、居委会、镇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副村(股)级以上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
(二)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文化以上程度。
(三)身体健康。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认真考察,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请党委会研究。
第八条 镇级干部可以从镇机关提拔任用,也可以从镇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镇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派员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镇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班子换届,由镇党委会根据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镇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个别提拔任职,由镇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个人向镇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镇组织科(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上级部门与镇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五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同时向本级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班子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九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镇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条 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填写干部任免表决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镇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镇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镇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镇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六条 在镇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工作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镇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镇党委决定任职的,自镇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镇党委向镇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镇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在镇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聘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镇党委讨论决定。
第九章 免(撤)职及监督
第三十三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撤)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撤销现任职务;
(五)严重违纪违法或其他原因的,应当撤销现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镇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镇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镇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镇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镇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部门)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宜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