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查报告(专业19篇)
报告往往需要依据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论据。报告的结构应该合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等必要部分。对于报告的撰写有任何困惑或疑问的话,可以参考我们整理的报告写作指南。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二
在xx派出所实习期间,我对xx县域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一次实际的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所近期以来所立刑事案件有抢劫、盗窃、赌博、吸毒、诈骗、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交通肇事逃逸、重大责任事故、吸收非法存款所得、隐瞒犯罪所得等等,其中青少年和文化程度低下者违法犯罪居多。经过这次的实习生活,使我对当前xx县域社会的治安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针对这些存在的状况及问题,我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有所帮助。
社会治安情况的好坏,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从2012年1月到4月,为了更好地调查县域社会治安状况,我到xx县公安局所辖城区派出所——xx派出所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实习,在我实习期间,我对xx域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一次深入实际的调查。在调查中,我了解到了当前xx县域范围内的治安状况。在县委县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城乡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抢夺、抢劫、盗窃等一系列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响极其强烈的焦点问题,直接危及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力加强对抢夺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县域社会治安状况的特点。
1、抢劫、抢夺、偷盗等侵财案件居高不下,特别是在城区入室盗窃现象时有发生,案值虽不大,却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全感。
2、发案率以盗窃为主。2012年1月县域“两抢一盗”总立案数31起、2月县域“两抢一盗”总立案数23起。几乎是每天都在发生。
3、违法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在2012年1月~2月所立刑事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违法犯罪占全部违法犯罪的98%。
2、赌博现象严重。群众尤其是对招赌、聚众赌博问题反响很大。
4、青少年犯罪势头有所上升,参与偷盗、打架的青少年较多。在城乡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准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将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创业上,而是沉迷崇尚武力、迷恋色情,有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帮教,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校园周边和街道拐巷治安问题比较突出,时常发生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案件。
6、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大量存在。就我县而言在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林权改革、企业改制、生态环保、医患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诱发的上访、群体性事件,依然不断发生。有些处理只是表面的,矛盾、问题仍然存在。
7、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基层基础工作仍显薄弱。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干警常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基层的法庭、司法所缺编、缺人、缺钱的问题也较突出,由于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薄弱,基层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预警管控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均显不足。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三
11月2日,市环保局龙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务热线转来的投诉件,群众投诉金海湾酒店南侧、南国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开业,每晚营业至次日凌晨三、四点,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班子立即落实专人研究案情、积极部署调查事项,并于11月3日开始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该信访案阶段性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老尚格酒吧旧址正在装修,尚未启用,新址与旧址北部相邻,为钢筋混凝土+钢屋架结构,总面积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层,建筑高度6.4米,东侧原龙湖乐园露天舞台位置搭建的歌舞娱乐大厅为钢屋架结构,其北侧外墙为落地玻璃幕墙。
新址具备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并获批准的临时规划许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预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市xx区尚格酒吧),目前已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
(二)企业环保审批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环保局整体报建龙湖乐园项目(编号:(1987)汕环建字第10号),之后园内多个新、扩、改项目均以该司名义办理环保报批手续,包括1999年“汕特龙湖乐园凯旋门演歌台”歌舞厅及卡拉ok项目与20xx年项目名称变更的申办;然而,事实上龙湖乐园东侧酒吧娱乐项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凯旋门等三家)是由xx市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承租再转包或参与经营的,我局执法人员日前走访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其项目部负责人介绍并证实了这一情况。经查,新尚格酒吧地块也是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追加租赁的,不同的是,项目的建设及各类报批手续均由尚格酒吧独立承担,截止事发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营业。
(三)实施环境监管情况。
我局第一次对尚格酒吧实施现场检查,便对其环保报建情况与“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其正常营业状态下噪声排放状况进行了突击核查和监测,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后来,我执法人员还请酒吧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协助调查,进一步确认该酒吧娱乐项目违规建设及噪声污染扰民事实,并向其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和《关于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积极对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扰民现象。
(一)严重扰民阶段。
11月1日开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侧正门外搭建了200m2用于开业庆典的临时舞台,期间构筑物场内开始试业,场外临时舞台则调试音响,高强音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11月2日,我局接获第一宗扰民投诉,立即协调有关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口头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扰民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众和有关部门转来的扰民投诉陆续增加,事态不断升级,我局遂于3日进行专案研究,确立了“耐心细致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以科学严谨的噪声声级监测数据来衡量被诉企业噪声污染状况,以最快的响应降低噪声污染强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针,并责成由分管副局长罗宏忠带队、由综合整治股和监测站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深入细致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与教育引导阶段。
我局执法人员11月4日夜赶赴现场调查时,确认尚格酒吧的场外露天临时舞台是主要的扰民污染源之一,便当场责令该酒吧必须全过程控制音响音量,尽量缩短开业庆典时间,庆典结束立即拆除临时舞台及清理现场音响设备。
此外,该酒吧场内歌舞厅营业时,超重低音音响产生的噪声影响十分强烈。我执法人员在该酒吧北侧边界测点测得其夜间场界噪声值为69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xx)19分贝,属严重超标情形;同时,还在金海湾大酒店南侧露天停车场南围墙内及酒店附楼301房房间内也布点进行参照性监测,测定结果显示尚格酒吧低音音响对周边的影响颇大。我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降低音响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落实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过渡期间,无条件地控制音响音量,避免噪声持续污染扰民。
5日晚上,开业庆典如期举行,酒吧方也如约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场外音响设备义务,未再持续产生噪声影响。不过,酒吧场内歌舞厅超重低音音响扰民的现象则未明显改观,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声扰民举报和投诉。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四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五
为了对乡镇社会治安状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科学的认识,我于xx年暑假开展了对____(省、市、区、县)下属乡镇寒亭镇社会治安状况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此次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年来群众对社会问题的关心程度和社会环境的感受状况。结果表明,xx年群众安全感总体评价较好,寒亭镇属于适合群众安居乐业的安全区域,但社会治安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将本次调查的主要结果报告如下: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寒亭镇地处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西郊,距市区18公里,距宣杭高速公路入口仅10公里。全镇辖十个行政村和一个街道居委会,总人口2万余人。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318国道由东向西穿境而过,交通便利。
本次调查按照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以社区、村居委会为主要载体,随机调查1000人。被调查者的构成特点:
1、男女比例基本适度。在被查者中:男性721人,占;女性279人,占。
2、受教育程度呈现多样化:受过初等以下教育的501人,占;受过中等教育的362人,占;受过高等教育的87人,占。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情况。
大多数群众认为公共安全较好,对所在地的治安状况评价也较高,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群众安全感有所提高。表现在:
1、绝大多数群众认为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感觉安全,说明全镇人民的公共安全指数高。对于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的感受,909人认为“安全”,占,60人认为“基本安全”,占6%,二者接近被调查人群的97%,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群众认为在寒亭镇的生活、工作公共安全性好,也证明了寒亭镇的公共安全指数高。
2、大多数群众对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比较好。大多数群众对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价较好,915人评价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为“好”,占,66人评价为“一般”,占,二者共占。同时在被调查者中认为与去年相比,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的人占、“和以前一样”的人占,两者共占,调查显示大多数群众认为今年寒亭镇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了进一步好转,群众的公共安全感有所提高。
3、大多数群众认为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大。认为打击力度较大的有921人,占,认为力度一般的有40人,占,二者共占,说明寒亭镇今年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全镇人民群众的满意。
4、绝大多数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在被调查的群众中,931人认为所在地在宣传和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力度较大,占,21人认为一般,占,二者共占。在调查过程中,群众对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谁出资谁受益”等的工作方针、政策比较熟悉,而且对于寒亭镇开展的“保安+保险”治安防范新模式十分支持,积极参与,说明寒亭镇综治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较满意,普遍反映再也没有遇到“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905人认为落实情况较好,占,22人认为落实情况一般,占,二者共占。
三、群众对公共安全感的基本感受。
1、调查过程中,群众反映影响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五个主要因素即公共秩序混乱、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和刑事犯罪、火灾、水灾在寒亭镇各地均不明显;从犯罪现象来看,赌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黄贩黄、卖淫^v^、入室盗窃犯罪、吸^v^毒、流氓黑势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八种现象,群众认为严重的比例都不高;影响社会治安的重点和热点即学校周边、车站、公共场所和街道、企业周围、居民小区等五处场所治安秩序不好的比例都较低。因此调查结果反映了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现象,重点均不突出,寒亭镇的群众生活、工作安全指数较高。
2、在回答“目前群众最想解决的问题”时,有的群众选择了加强青少年教育问题,有的群众选择了公正执法问题,有群众选择了加强保障力度问题,的群众选择了加强巡逻问题,的群众选择了提高警察素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目前群众认为增加安全感最想解决的问题,依次是加强青少年教育、公正执法、加强保障力度、加强巡逻、提高警察素质等。这与群众要求建立高效、公正、廉洁的政府是一致的。
3、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工作基本满意,认为当前政法队伍突出问题是效率不高。调查表明虽然有超过半数的群众认为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力,但由于一线警力不够、警察装备不足等因素,也存在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群众希望政法机关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方面能有更大进步。
四、问题的分析。
从本次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寒亭镇在改善治安环境和增加群众安全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很好作用,也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认可,但是,仍然存在寻衅滋事、青少年犯罪、机动车辆被盗等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主体呈“两升一低”的发展趋势,即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上升,暴力犯罪的年龄成低龄化趋势。二是开发区人口密集,流动人口较多,社情复杂,镇民自我防范意识和参与治安防控意识不强,导致犯罪分子作案空间变大。三是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专业保安巡逻队伍全城覆盖时机还不成熟,“打、防、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创新不够,投入不够。五是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不够。如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抢劫、赌博等刑事案件,吧和电子游戏室的违规违法经营现象打击不及时,监管的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不够。
五、下一步对策和建议。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宣城的环境下,搞好社会治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治安工作任务艰巨,任重道远,不可懈怠。
1、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强化社会管理,夯实基层工作基础,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管理同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生活结合起来。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治安工作,为创建平安宣城做出新成绩,作出新贡献。
2、大力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乡村结合部、公共场所等治安问题复杂地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警务战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
3、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委、办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组织建设,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和管理。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措施落实到基层,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4、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各级不断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5、加大对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集中排查和经常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治理整顿,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解决问题,切实改变治安面貌。
6、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预防犯罪,共同解决综合治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7、加大政法综治队伍建设。政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坚实可靠的安全屏障。
8、加强检查考评,促进工作措施落实。要通过检查考评,评选、表彰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鼓励先进,推动后进。要认真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六
根据县政协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11月上中旬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和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深入薛百乡、大坝乡、苏武乡、东坝镇、泉山镇、西渠镇、大滩乡、街道办事处的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部分居民户,采取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座谈讨论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我县城乡社会治安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看法。
二是全民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能力有所提高。经过五年普法规划的连续实施和各级司法机关的广泛宣传,特别是法律七进活动的扎实开展,全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越来越多。在自己身边发生治安案件时,86%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主动报案,14%的选择了协助抓捕。
三是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效果明显。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去年在三雷镇下雷村和薛百乡宋和村试点成功后,今年在全县全面推行,经过近一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在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及时率和成功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已补贴案件数达720件之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推行,扭转了以往司法、公安、法院分工负责,各管一块的局面,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诉前、诉中由司法、公安、法院三方联合进行调解,既降低了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提高了案件的结案率和成功率。
六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驾护航作用充分发挥。近年来,县公安局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贯穿公安工作始终,特别是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县公安局积极履行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了全县大局稳定,有力地促进了重点治理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存在问题。
一是普法宣传尚待深入,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调查发现,经过持续的普法宣传,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提高,但是普法宣传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
三是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随着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设施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大调整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水事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调处难度加大。居住分散、较为偏僻的村社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工作建议。
二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一是充实警力。首先应尽快解决县公安局缺编问题,然后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v^甘肃省委贯彻〈^v^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中警力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十点五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坚持实行依法行政,确保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依法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执法部门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执法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四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通过对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和轮流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全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使他们真正成为民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坚强后盾。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七
根据区^v^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安排,今年8月至9月,区^v^会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对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听取了区公安分局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汇报,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发放了问卷调查表并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六处镇(街)、村居走访了部分群众,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坚持以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着力点,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八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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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九
**市信访局:
****20xx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xx]**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因此报告必须规范、全面、准确,让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看了,对该案便一清二楚。但现在实际办案中,形成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
目前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文缺项严重。最易缺的有:调查经过,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的计算方法等等。
二是过于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二是不能反映查办个案的全貌。如在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就只“现查明,某某在××(地方)从事××经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这么三言两语,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审人员、审批局长看了,不能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结构过于拘泥。现在多数案件承办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采用的是三段式写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二段落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剩余的内容全部装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为文要求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分层次、分段落进行叙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围绕这些取得的.关联证据。
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注意不能一律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方式不同,有时应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如列举式规定。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后引用罚责条款,即依据什么法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当然,根据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适当增减其中一部分内容。如有的案件必须阐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有的则不需要;有的要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载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曾经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等。
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首、尾部一般没什么问题,故不赘述。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一
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运城市xxxx公司。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安排,今年8月至9月,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对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听取了区公安分局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汇报,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发放了问卷调查表并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六处镇(街)、村居走访了部分群众,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坚持以“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着力点,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冬季严打”、打击防范“两抢一盗”犯罪等严打整治行动。今年以来,共侦破案件10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8名,打掉团伙47个、成员134人,抓获各类逃犯261人,其中刑拘313人,逮捕175人,起诉281人。先后打掉了20余个盗窃车辆、粮食、电缆等重大犯罪团伙,查处黑恶痞霸团伙4个,进一步净化了社会环境,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重视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今年利用网上预警系统抓获各类逃犯7人,信息网络对办案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连续7年被市局评为执法质量优秀等次。开展了“大走访”活动,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重视干警素质提高,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民警的思想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连续五年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下沉警力到基层,对一些治安复杂地区、行业或某一方面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增强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治安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流动人员聚集场所、网吧、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监管,加大对无牌无照、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两抢一盗”是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研究措施,周密部署,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要坚持点、线、面相结合,确定打击的重点场所、重点地段、重点对象。要提升侦察破案水平,对一些有影响的恶性案件,要集中全力快速侦破,坚决遏制“两抢一盗”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城乡流氓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110”警务指挥平台作用,抓好社会治安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强协调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和了解社会治安信息。完善巡控机制。建立全方位的治安巡逻制度,把警力更多地投向街面,投向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地段和时段,要坚持巡逻的经常性、连续性,及时制止、控制可防性案件。进一步加强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实现城区“无缝覆盖”,乡镇村居重点区域覆盖,不断强化对社会治安面的驾驭和控制能力。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治安防控体系的中坚作用,加强与各单位的配合,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努力构建社区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大格局。完善农村“治安双保”机制。要认真调查研究“治安双保”工作实施中的成绩和问题,倾听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改进工作,让群众满意。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素质。要加强思想建设,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严格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要加强教育培训,积极探索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要强化作风纪律建设,坚决纠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治安管理队伍。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三
按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从4月18日至4月22日,法工委牵头组成2个调研组,分赴城关、磁涧、铁门、石寺、北冶、石井6个乡镇,召集有关乡镇领导、部分县乡人大代表、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派出所负责人、村民调主任、企业经理和学校校长,采取听汇报、座谈的形式,对20xx年以来我县的治安形势进行调研,并针对座谈中大家反映强烈的网吧经营问题,组织代表和相关人员到网吧经营场所进行了查看。现将调研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总体来看,我县当前的治安形势是好的,多数群众基本满意。近年来,公安等有关单位在治安防范、惩治犯罪、维护新安大局稳定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调研组认为,公安部门对于治安管理这项工作组织领导得力,公安队伍建设逐年加强,基层派出所管理比较规范,开展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新安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治安防范方面,全县各乡镇普遍开展了“大综治、大稳定”活动,基本形成了派出所与乡(镇)、村两级齐抓共管格局,有效地减少了民转刑案事件。全县正在推行的警务室建设,农村“十户联防、百户自治”活动,以及夜间治安巡逻、一些重点场所安装的技防监控设施等,都较好地发挥了治安防范作用。在打击犯罪方面,公安部门开展的各类专项活动措施得力,起到了一定震摄作用。如城关的2个派出所,今年1—4月份就查处治安案件678起,破案301起。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治安问题。
(一)黑恶势力抬头。近几年,一些黑恶势力有所抬头,更确切地说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结成“团伙”,专门从事替人“消灾”、帮人“出气”营生,百姓见之胆颤心惊。座谈中反映,今年初以来,仅城关镇江庄、后峪2个村因民间纠纷问题发生了3起聚众斗殴事件,每次少则二三十人,多则四五十人。北冶乡黑桃园村民高六子在乘坐公共汽车时与车主发生点纠纷,事隔三天,他家便去了20多名手持棍棒的青一色光头年轻人,逼着他拿出了3000元。因受害者担心遭再次打击报复,也不报案。
(二)非法采矿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令人震惊。我们此次调研的6个乡镇,有3个乡镇有铝石,而恰恰这3个乡镇的治安问题,绝大多数都因采铝石引发。北冶乡参加座谈的4个村的村干部一致反映,他们村都有铝石,非法开采问题普遍存在,村、组干部不敢管,谁管谁挨骂甚至遭到围攻。北冶岭后村一村民在开采自家耕地内的铝石时,将属于集体且栽植有树木的荒山开挖,组长刘麦子前往制止,当晚在家里被打伤。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非法开采铝石引发出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往往是掠夺式开挖,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二是村、组或个人非法出让土地,造成大量基本农田和耕地被毁。如北冶岭后村村干部反映,他们村就开采了8个铝坑。三是因开采铝石纷争叠起,为争开采权,动用黑恶势力相互殴斗,引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如石井乡去年10月份发生的一起因争矿产资源而引发的殴斗案件,打伤6人,砸坏汽车4部,受害者至今还在上访告状。今年4月初发生的一起开采铝石纠纷案件,受害者脚筋被挑后被扔在了县第二人民医院。
(三)入室盗窃案件居高不下,且破案率低。这类情况在县城、经济相对发达的村、企业比较突出,从派出所汇报的数字就足以说明。如去年以来,新城所受理案件450起,其中盗窃235起,占发案总数的52%,而破获的盗窃案件只有73起,破案率为31%。因破案率低,导致在农村存在着失窃不报案现象,如城关刘村去年以来丢失2头牛,均未报案。
(四)学校内及学校周边治安问题突出,学生钱物被敲诈、抢劫的案件时有发生。
(一)要加大对黑恶势力和团伙犯罪的打击力度。黑恶势力或团伙犯罪社会影响很大,如不及时有效制止打击,一方平安将遗患无穷。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除暴安良”工作,对团伙犯罪和雇佣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危胁等案件,要采取果断措施,严厉给以打击,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大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开采矿山的打击力度。新安境内地下矿藏丰富,这是保证新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长期以来对私开乱采行为治理不力,已造成了新安地下资源和基本农田的极大浪费。对矿山的开采和治理涉及方方面面,要加强协调,集中力量进行整治。从乡、村干部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对采矿的治理刻不容缓,要下大决心,动真格,要有过硬措施,甚至要有胆魄处理顶风违纪、不作为、乱作为的一些人,从而使我县的资源开发形成科学、有序的良好环境,保护好有限的资源,确保新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要增强对盗窃犯罪的防范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各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监控措施滞后问题。因此,警力不足问题要逐步予以解决,在未解决之前,要充分发挥各单位、住宅小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在一些重要场所、路口等要害部位,尽快安装技防监控设施。
(四)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四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xx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xx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xx。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xx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xx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xx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xx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xx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xx,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xx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xx或集体xx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xx,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五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六
11月上中旬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和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深入薛百乡、大坝乡、苏武乡、东坝镇、泉山镇、西渠镇、大滩乡、街道办事处的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部分居民户,采取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座谈讨论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我县城乡社会治安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是全民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能力有所提高。经过五年普法规划的连续实施和各级司法机关的广泛宣传,特别是法律七进活动的扎实开展,全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越来越多。在自己身边发生治安案件时,86%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主动报案,14%的选择了协助抓捕。
三是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效果明显。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去年在三雷镇下雷村和薛百乡宋和村试点成功后,今年在全县全面推行,经过近一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在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及时率和成功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已补贴案件数达720件之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推行,扭转了以往司法、公安、法院分工负责,各管一块的局面,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诉前、诉中由司法、公安、法院三方联合进行调解,既降低了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提高了案件的结案率和成功率。
五是主动适应大胆创新,预防关口进一步前移。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县公安局主动适应,积极应对,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寻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新途径、新模式、新方法。针对我县近年来日光温室发展较快,卷帘机安装数量逐年增加的实际,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公安局组织警力对全县日光温室卷帘机进行了统一编号砸号和登记备案,堵塞了销赃渠道,有效地预防了日光温室卷帘机盗窃案件的发生。城关派出所民警以实有人口管理、场所行业管理为切入点创建的社区警务超市,通过地图与信息的共通、共融和共享,真正实现了警务基础工作信息化。在社会管理方面创新实践了以房管人、以物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新模式,在流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武乡西湖村设立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警务室,加强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警务室成立以来,对辖区内3473名流动暂住人口入户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对,建立了《流动暂住人口登记册》,为3407人发放了暂住证。同时对流动暂住人员所拥有的两轮、三轮摩托车等物品进行登记,通过上网与盗抢车辆进行比对,对来源合法的车辆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喷涂、统一管理。新河派出所利用流动暂住人员管理信息成功破获了多起治安案件。大滩乡派出所针对农忙季节农户家中无人,盗窃案件多发的情况,提前向农户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农户的安全防范能力,并加强了农忙季节的治安巡逻,有效防止了各类失窃案件的发生,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司法局探索实践了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驾护航作用充分发挥。近年来,县公安局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贯穿公安工作始终,特别是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县公安局积极履行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了全县大局稳定,有力地促进了重点治理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是普法宣传尚待深入,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调查发现,经过持续的普法宣传,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提高,但是普法宣传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
三是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随着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设施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大调整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水事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调处难度加大。居住分散、较为偏僻的村社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要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要深入开展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的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板报、标语、文艺节目等传统手段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形式,向全县人民宣传法律法规。要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在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求突破。要区别情况,因人施教。农村要以《土地承包法》、《水法》、《森林法》、《合同法》和《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城市要以《劳动法》、《合同法》、《企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学校要充实法制课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法制课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为重点,同时要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为学生上法制辅导课。司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农村办法律讲座,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一是充实警力。首先应尽快解决县公安局缺编问题,然后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中共甘肃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中警力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十点五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坚持实行依法行政,确保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依法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执法部门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执法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四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通过对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和轮流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全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使他们真正成为民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坚强后盾。
三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解决好基层执法机关房屋破旧、办公设备简陋等问题。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442工程,通过442工程的实施使基层执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明显改善,为基层执法机关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要通过积极争取项目支持,逐步为乡镇司法所配备工作用车,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解决好装备落后问题。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及时更新已有装备的基础上,逐步为执法人员配备较为先进的现代化装备,提高执法队伍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降低执法风险。四是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工作,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网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进一步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要举全县之力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县土地、水事纠纷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调处难度加大。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重点治理、农业结构调整中一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各级组织要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合力,早发现,早介入,及时调处,及时化解,力争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重大事情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全力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稳定。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七
2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八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篇十九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户籍所在地*************,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