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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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一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请求事项:
一、解除_______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_______、户名为_______、开户行为_______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_______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日期:_______月_______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从年月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二、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房屋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书【(20xx)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四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填报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厦门市育成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制。
填表说明。
1、申报书填写须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用钢笔填写或排版打印。
2、加盖公章,同时附相应的附件。
3、本申请书是企业申请为其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重要文字依据,各项内容务必如实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
4、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数据一律取两位小数。
5、"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项目名称"一般为产品名称,要简洁、明确,字数限定在20个汉字以内。
6、信用等级:指厦门市金融评信公司或各家银行为本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
7、各项目的生产必须符合本行业的管理政策,对于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如医药、肥料、食品等项目,上报时应提交必要的许可证或检测证明文件。
厦门市育成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贷款情况等详见下述文件,恳请贵公司能予支持提供担保为盼。
申请单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五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六
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_______月_______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_______)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_______。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_______元(_______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_______月_______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七
申请事项:请求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高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人用其拥有的型号为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20xx年3月31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高燕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364,000元及利息义务,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若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提供担保的必要,申请人愿意用其它财产另行担保。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八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20xx年5月29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九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于x年xx月x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所有的%的股权,担保人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号)一户及坐落于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号)一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现原告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完毕,特申请法院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及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号)解除查封。如本院未及时解除查封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王,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路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手机: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被申请人:张,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0872—23。
申请撤销()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存款xx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账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xx年五月二十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五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致函。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no.1-2,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1.75m/s,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特此承诺。
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_______)铜民初字第_______号裁定: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