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大全(17篇)
写心得体会能够激发我们对于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更深思考,并推动我们不断进步。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的行动计划或总结建议,提供一些实际可操作的指导。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示范范文,可以作为写作的参考和借鉴。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城乡规划师是一个专门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职业,主要负责城市和农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作为一名城乡规划师,我通过多年的实践和经验,深刻体会到了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以下是我对城乡规划师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城乡规划师不仅需要掌握城市和农村规划相关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其次,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城乡规划师不仅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合作,还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形成合力。在规划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种利益,以达到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满意。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倾听他们的需求和建议,提高规划的可执行性和效果。
第三,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全局观和创新思维。城市和农村的规划不仅仅是对某个领域或某项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更是要与整体发展相协调。因此,我们需要具备全局观念,考虑到城市和农村规划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同时,我们还需要有创新思维,面对新挑战和新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只有做到这点,我们才能适应城市和农村发展的要求,为城乡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责任心和使命感。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生活,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一项规划工作,确保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的质量。同时,我们还要有使命感,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作为一名城乡规划师,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个职业的意义所在。城乡规划师既是一个职业,更是一项事业。我们通过规划工作,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合理的建议。我们努力追求的是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我们所创造的是一座座美丽宜居的城市和一个个繁荣富饶的乡村。这种成就感和使命感将永远激励着我,让我对城乡规划工作充满热情和动力。
总之,城乡规划师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成就的职业。通过多年的实践和经验,我深刻理解到城乡规划师的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需要具备全局观和创新思维,需要具备责任心和使命感。这些都是我作为城乡规划师的心得体会,也是我在这个职业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动力。我将继续坚守初心,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城乡规划师是一个与城镇建设和乡村发展密切相关的职业,负责制定城乡规划方案,并帮助实施规划。我有幸从事城乡规划师的工作多年,在这个职业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与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城乡规划师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乡规划师需要对城乡发展有全面的了解。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一个地区的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城乡规划师需要了解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也要熟悉农村的发展现状和挑战。只有通过全面的了解,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划方案,推动城乡协同发展。
其次,城乡规划师需要熟练掌握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是一个复杂而综合性的工作,需要结合理论和实践,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决策。城乡规划师需要熟悉各种规划工具和技术,比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城市设计软件等,能够运用这些工具帮助制定规划方案。同时,要善于倾听和沟通,与各方面人员合作,共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再次,城乡规划师需要关注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是长远的工作,必须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在制定规划方案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能源,保持生态平衡。同时,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规划实践,才能推动城乡建设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此外,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出现,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与理念。城乡规划师要及时学习新的理论和方法,关注新的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划思路和路径。
最后,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城乡规划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需要与各部门和专家进行密切的合作。城乡规划师需要善于与人沟通和协作,能够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只有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城乡规划的目标。
总之,城乡规划师是一个十分有挑战性和发展空间的职业。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我深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城乡规划师需要全面了解城乡发展、掌握规划理论与方法、关注可持续发展、具备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并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只有将这些要素结合起来,才能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效,推动城乡发展迈向更好的未来。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城乡规划调研是一项涉及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深入实地调研,我对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这次调研中,我明白了城乡规划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人民生活品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并且感受到了城乡规划在实践中的种种难题和挑战。以下是我在这次调研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乡规划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发现城乡规划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城乡规划,可以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例如,在农村地区,合理规划种植结构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在城市地区,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加速经济增长。城乡规划能够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吸引投资和人才,推动经济的蓬勃发展。
其次,城乡规划对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城乡规划可以改善居住环境,提供高品质的住房和便利的交通网络。通过规划社会福利设施,人们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医疗和文化娱乐资源。此外,在规划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城乡规划的目标是为人民创造更美好、更宜居的生活环境,这是城乡规划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然而,城乡规划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在我参与的调研中,我发现城乡发展的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城市之间的差距也较大。此外,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和层级的合作,需要解决各方利益的协调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我还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规划实施中存在不作为、懒政甚至腐败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对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涉及多个领域和专业,需要具备全面的知识和技能。培养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城乡规划队伍,能够有效地推动城乡规划的实施。同时,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构建协调处理城乡规划问题的机制,确保规划的统一性和实施力度。此外,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总之,城乡规划调研让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对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性。城乡规划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为了推动城乡规划的实施,我们需要加强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宣传和培训。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和现代化城市。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xx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首先要宣传好《城乡规划法》。要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法组织规划宣传,向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宣传《城乡规划法》。要深入城市社区和广大乡村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力求《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快完善铜陵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规章。《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使得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急需制订。由于《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在制订之种,我市现在出台新的地方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可以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省里上位法律规定一旦出台,我们立即可以启动相关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我市规划管理的难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事先制订相关文件,例如《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规定》,可以率先出台。
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就是“谋全局和万世”。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基本覆盖了市域范围和各项事业,今后规划编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向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变,二是向重点编制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大项目的城市设计转变。编制内容从过去注重提目标、摆项目转向注重提高人居质量和环境承载力,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处理好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知情权。以推进规划公开审批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参与权。以执行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监督权。
第六、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坚持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前、批后监督,依法处理和制止违法建设。同时,要严格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杜绝城乡规划的随意性。
第七、加强规划队伍建设。要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完善规划设计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规划设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规划设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为规划设计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省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规划理念和方法,促进规划设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明显提升。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选派年轻干部到重要岗位锻炼,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xx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首先要宣传好《城乡规划法》。要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法组织规划宣传,向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宣传《城乡规划法》。要深入城市社区和广大乡村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力求《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快完善铜陵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规章。《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使得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急需制订。由于《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在制订之种,我市现在出台新的地方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可以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省里上位法律规定一旦出台,我们立即可以启动相关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我市规划管理的难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事先制订相关文件,例如《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规定》,可以率先出台。
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就是“谋全局和万世”。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基本覆盖了市域范围和各项事业,今后规划编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向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变,二是向重点编制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大项目的城市设计转变。编制内容从过去注重提目标、摆项目转向注重提高人居质量和环境承载力,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处理好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知情权。以推进规划公开审批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参与权。以执行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监督权。
第六、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坚持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前、批后监督,依法处理和制止违法建设。同时,要严格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杜绝城乡规划的随意性。
第七、加强规划队伍建设。要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完善规划设计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规划设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规划设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为规划设计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省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规划理念和方法,促进规划设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明显提升。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选派年轻干部到重要岗位锻炼,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走新型城镇市化道路,是未来城镇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幸福城镇的科学发展之路。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构筑县域经济发展平台的关键因素。近段时间,我参加《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是了解新型城镇化的有关知识,以下是我学习新型城镇化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强化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新型城镇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和谐社会为方向,以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特征,推动城镇现代化、城镇集群化、城镇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路子。
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城镇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中心平台作用,只有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才能使县域相关各行业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集聚效益,形成本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增强竞争力;同时集中人、财、物力进行县域内水、电、路以及居民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此促进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城镇化水平太低,必然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因此,新形势下抓住城镇这一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就可以形成以城带乡、以促进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进而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
式上可以采取网络化开发和产业集群战略。发展城镇建设,首要是发展县域的经济,它是基础也是保证。没有经济实力的强势支撑,县级城市就会外强中干。因此,我们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从而建立现代城市商务核心区和总部经济。
四、引进高端人才: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的是各方面的人才,人才是中心城市健康肌体的“动脉”,不能破坏而要保护。为此,我们应建设一流的环境,吸引一流的人才,而一流的人才可以兴办一流的企业。这样,循序渐进的发展,可以使一个城镇变得更有智慧、更有魅力。
五、科学发展:
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创建宜居村镇、名镇名村和幸福村居示范片区等。同时,在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上,需要在产业转型升级中探索一条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态发展道路,在建设低碳绿色城镇、提高城镇宜居度的同时,要有产业的发展和支撑,注重统筹工业化和城镇的协调发展,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获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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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指正。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有进步,也有不足。原来叫《城市规划法》,现改为《城乡规划法》,有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中央大部制改革思想一致,但现在的法条中城市的概念不清(没有解释条款),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突出地位没有彰显,城市和镇、村的规划尚混在一起,不利于抓住中国城镇化中城市规划这一主要矛盾。在规划制订中增加了征求民—意、公示等法定程序,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不详细的可以出台条例补充。对城市、镇、村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为今后执法和其他立法奠定基础;对城乡规划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予以调整,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的权力,以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能,对乡规划管理中强拆的权力授予县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城乡规划师是一个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业,担负着规划和设计城乡空间的重要任务。我作为一名城乡规划师,在这个行业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于城乡规划工作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和大家分享。
首先,在城乡规划工作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和尊重当地的人文地理环境。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文特色和自然地理条件。作为规划师,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这些情况,并将其融入到规划方案中。只有真正了解和尊重当地环境,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人民需求的规划方案。
其次,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跨学科的综合能力。城乡规划涉及到众多学科领域,包括地理学、建筑学、社会学等等。我们需要了解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并能够将其融合运用于实际规划中。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较强的学科综合能力,能够在设计方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另外,沟通和协调能力也是城乡规划师必备的素质。在规划工作中,我们需要与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包括政府部门、社区居民以及其他专业团队等。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才能够达成共识,进而实施规划方案。因此,作为城乡规划师,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此外,城乡规划师还应具备创新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城乡规划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我们需要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创新规划设计理念,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也需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独立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只有具备创新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才能在城乡规划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后,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责任心和使命感。城乡规划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福祉,我们的规划和设计将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发展。因此,我们要以人民利益为重,承担起责任和使命。我们需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为人民提供更好的规划服务,为城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作为一名城乡规划师,我深知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不断学习和成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我希望通过这些心得体会,能够为更多人了解城乡规划工作,以及提升城乡规划师的职业素养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也希望广大城乡规划师同仁一起努力,为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近年来,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发展步伐越来越快,也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城乡规划调研活动,对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这次调研,我体会到城乡规划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民幸福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下是我在这次调研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乡规划能够有效促进城乡发展的平衡和协调。在我国,城市的发展过快导致了城市病的出现,而农村的发展滞后又造成了农民的生活困境。而城乡规划的出现有效地破解了这个问题,使得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步伐得以协调。在调研中,我们走访了几个城乡规划工作较好的地方,发现这些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优美,农民的生活水平较高,体现了城乡规划的重要作用。因此,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认识和关注城乡规划。
其次,城乡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利益。城乡规划的目标是促进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而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是城乡规划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在城乡规划中忽视了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导致一些规划项目无法得到市民的认同和支持。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时,我们应该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再次,城乡规划需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城乡规划工作不仅仅是对土地的规划,还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考虑。在许多地方,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成为了一大问题。调研中,我见到了一些城市缺乏绿地和公共空间,空气质量差,水资源短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城乡规划的不合理和对生态环境的忽视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城乡规划中,我们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合理规划和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最后,城乡规划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城乡规划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然而,在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部分规划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质量不过关。这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格有关。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确保规划的落地和实施。
总之,城乡规划是我国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通过这次调研,我深切意识到城乡规划对于城乡发展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城乡规划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方面。希望我们广大大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城乡规划调研活动,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推动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走新型城镇市化道路,是未来城镇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幸福城镇的科学发展之路。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构筑县域经济发展平台的关键因素。近段时间,我参加《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是了解新型城镇化的有关知识,以下是我学习新型城镇化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强化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新型城镇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和谐社会为方向,以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特征,推动城镇现代化、城镇集群化、城镇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路子。
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城镇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中心平台作用,只有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才能使县域相关各行业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集聚效益,形成本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增强竞争力;同时集中人、财、物力进行县域内水、电、路以及居民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此促进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城镇化水平太低,必然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因此,新形势下抓住城镇这一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就可以形成以城带乡、以促进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进而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
式上可以采取网络化开发和产业集群战略。发展城镇建设,首要是发展县域的经济,它是基础也是保证。没有经济实力的强势支撑,县级城市就会外强中干。因此,我们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从而建立现代城市商务核心区和总部经济。
四、引进高端人才: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的是各方面的人才,人才是中心城市健康肌体的“动脉”,不能破坏而要保护。为此,我们应建设一流的环境,吸引一流的人才,而一流的人才可以兴办一流的企业。这样,循序渐进的发展,可以使一个城镇变得更有智慧、更有魅力。
五、科学发展:
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创建宜居村镇、名镇名村和幸福村居示范片区等。同时,在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上,需要在产业转型升级中探索一条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态发展道路,在建设低碳绿色城镇、提高城镇宜居度的同时,要有产业的发展和支撑,注重统筹工业化和城镇的协调发展,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获得双赢。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城乡规划调研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城乡规划调研活动不断展开。在我参与其中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并且对此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乡规划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城乡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整个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通过规划,可以科学地安排城乡之间的关系,使得城市和农村能够相互促进,实现共同发展。而如果没有规划,城乡之间的发展就会出现不协调的问题,城市过度拓展,农村资源浪费,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城乡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城乡规划需要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在我的调研中,我了解到城乡规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它需要大量的数据和研究支撑。而这些数据和研究都需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念来进行。科学的方法可以保证城乡规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科学的理念可以保证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本性。因此,在城乡规划中,科学的方法和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城乡规划需要注重综合性和整体性。城乡规划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它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考虑。在我的调研中我发现,如果只重视城乡规划中某个方面的发展,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发展,就会导致城乡之间的不平衡,无法实现共同发展。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注重综合性和整体性,不能只注重城市的发展,也不能只注重农村的发展。
最后,城乡规划需要注重民主和参与。在我的调研中,我发现城乡规划过程中的民主和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只由少数人决定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路线,就会导致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公众的主体地位,使得城乡规划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城乡规划调研是一项艰巨而又重要的工作。通过我的参与与研究,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也对城乡规划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城乡规划需要科学的方法和理念,注重综合性和整体性,同时也需要注重民主和参与。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城乡共同发展,构建美丽宜居的新型城乡关系。作为一名青年志愿者,我愿意继续致力于城乡规划工作,为我国城乡发展做出贡献。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
要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完善规划设计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规划设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规划设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为规划设计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省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规划理念和方法,促进规划设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明显提升.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选派年轻干部到重要岗位锻炼,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作为宁夏人口第一大县,西吉的新型城镇化如何进行,我们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回顾近一个月的学习生活,既紧张有序,又内容充实,收获颇丰。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认识。学习班紧紧围绕城乡规划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这一主题,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学习,通过各位专家、学者的深度解析,使我对城乡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了全面系统的理解,更加充分地掌握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系列的理论和观点。二是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本次学习班采取了专家讲座、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多种不同方式进行授课,使我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城镇化建设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具有很强的示范借鉴意义,切实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三是进一步拓宽了工作思路。本次专题学习班既有新型城镇化的理论学习,又有新型城镇化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各个阶段的系统教学,还有对制约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个难点问题的深入研讨,解决了很多困扰大家的具体问题,有了一些破解现实难题的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西吉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以下几点认识。
坚持规划促进,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为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提高规划标准和起点,按照自治区实施宁南大县城战略的总体部署。我县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于6月初完成设计方案。方案提出了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目标,对县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布局以及给排水、防洪、综合防灾、近期建设。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秩序。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2、依法实施城乡统筹,推行阳光规划,共享和谐社会
3、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6、坚持科学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7、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8、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9、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10、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4、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5、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和民主性,确立规划的权威性。
6、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力求将规划覆盖每一寸土地。
7、大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8、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
3、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
4、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5、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景、乡协调发展。
6、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7、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8、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
9、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10、拆除违法建筑,建设美好家园。
11、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2、公开规划编制,公开规划实施,公开规划监督,公开处理结果。
13、依法建设光荣,违法建设可耻。
14、规划新农村,建设新农村。
15、规划是财富,规划是效益,规划是生产力。
1.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2.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4.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
5.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6.规划新农村,建设新农村。
7.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8.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
9.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10.规划是财富,规划是效益,规划是生产力。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农垦、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协调、指导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以及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农垦管区规划的编制。
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随城市总体规划、县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一同报批;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县可以单独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用于指导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南宁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乡总体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农垦管区建设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农垦管区农场场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已编制了农场场部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报批前,审批部门应当逐级征求农垦管区农场场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代表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农场场部所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垦管区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及前款规定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乡总体规划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人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指定的条件、程序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程序执行,并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确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论证报告,向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定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电力电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以及相关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南宁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自治区直属机关等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审批前,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
城乡规划未经公示、依法征求意见和召开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的,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
(六)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涉及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审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形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成果及文件图纸后,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临时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图纸后,对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不影响城乡的交通、市容、安全,不干扰周边环境的,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到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管区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的;。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九)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即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得益于xx市规划管理局对人才培养的大力重视,我有幸参加了城市规划培训班。二十天的脱产培训学习,已经结束,整理笔记、盘点收获、几多感悟在心头:
(一)收获知识,转变思维。
就自身而言,以我本科所学的法律专业,来搞规划可谓是专业不对口。进入这个行业后我渐渐的感觉真是力不从心。虽然在工作中边实践,边学习,可一直没有系统的学习过专业理论知识,而城乡规划这是个复杂的学科体系,它涉及了多个学科的综合知识。只有实践和单一学科的理论虽然能够应付一般的工作要求,却很难达到一个高度,因为专业知识是一个基底,没有基础,难为大厦。
现代的普遍教育方式是,首先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然后付诸实践,运用学到的知识更好地指导实践。这种教育方式显然在实践中可以提高效率,可它的缺点就在于有时受到专业知识的束缚,可能不能很灵活地运用到实践中。而我们这次参加培训的学员恰恰相反,我们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城市规划专业的知识,只是在实践中学习,实践中掌握工作的技能与方法。通过这次培训,我学习了城镇公共建筑设计、城镇景观设计、住宅建筑设计、测量学、规划原理等理论基础,再我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总结出自己的优缺点,以积累的工作经验来更好地理解专业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想通过实践更好的巩固所学知识,让两者互相渗透,更好地提升工作效果。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光靠经验或是理论都是不能够走下去的。只有把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才最为正确。古人说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两者在现实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体味刻苦,感受奉献。
这次培训学习的同学们克服了工作、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困难,可谓是“抛家舍业”。二十天的时间看似漫长,其实是将正常几年的课程压缩在这二十天完成,其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经常是完成一天的课程,放学后已经是身心疲惫。回到宿舍后依然要完成作业到深夜。可同学们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进修机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而给我们上课的老师们更是殚精竭虑,诲人不倦。为了我们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学到更多的知识,经常是利用课间休息时间跟我们交谈经验、辅导课程,这种敬业奉献的精神更激励我们奋进。我们邢台市规划局组织的这次培训,同学们的学习精神受到院领导的一致好评,特别是在邢台市规划局副局长王计根也一直陪同我们学习。
(三)扩大视野,拓展思路。
这次培训是在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进行的,给我们授课的大都是研究城市规划知识多年的教授、副教授,除了学习专业理论知识,通过多种形式授课使我们了解了相关技术领域的动态,更新观念,扩大视野,拓展技术创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升学员们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作用。
(四)加强交流,收获友谊。
参加培训的30多名学员来自不同县市的城乡规划局各个科室,大家所处的岗位不同,从事工作的内容各异,其中不乏各个单位领导,真可谓“群英荟萃”。课堂上经常是由老师讲授转到学员和老师间的“学术交流”。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方式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和启发,让我受益匪浅。
虽然大家的经历不同,但都赤诚相待,力将自己最热情、最精彩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由陌生到相识、到相知、到亲密无间的同学和良师益友。学习与生活中大家相互帮助,一次次的团队活动大家拼搏进取,勇夺胜利,无不体现我们是一个团结奋进的团队。收获知识的同时,我们也收获了友谊。知识虽然难得,友谊更为可贵。
时间如梭,培训的时间不多。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们一定会坚持学习不放松。只有不断深入学习,以专业知识为主,以相关知识为辅,不断完善提升自己的素质水平,我们才能触类旁通,深入对象的本质,我们工作思路才会清晰有方向,才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思想在我们的头脑中,工作在我们的手中。我们追求卓越,拒绝平庸。坐而言,不如起而行!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让我们播种希望,收获成功;继续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1、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2、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
3、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
4、推动国家监察全覆盖,实现反腐倡廉零死角。
5、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7、监督没有死角,监察就在身边。
8、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9、学懂监察法,用好手中权,走稳人生路。
10、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1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12、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3、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14、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16、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7、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18、学习贯彻监察法,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19、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20、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21、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2、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23、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24、用权不可任性,监察就在身边。
25、学习贯彻监察法,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26、国家监察法,关系你我他。
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1.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2.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3.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4.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5.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构筑坚强的人民防线。
6.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7.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8.维护国家安全,共筑人民防线。
9.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10.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1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12.动员、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4.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光荣。
15.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16.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17.共同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
18.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19.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
20.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21.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2.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
23.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4.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25.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6.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27.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
28.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29.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筑构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30.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1.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32.构建牢固的社会防御体系,坚决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
33.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34.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35.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36.维护国家安全,共筑和谐校园。
37.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努力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