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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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
第十条本市建立企业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第十五条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由本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实定员、定岗、定额、定责制度。
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禁止混岗、兼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
使用危险工艺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安全装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对策建议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对禁火区范围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企业内部动火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
第二十七条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性气体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作业场所产权单位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从事上述作业时应当采取隔离、通风等有效措施,并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分析、检测;配备监护人员及必要的通讯、防护、救援设备。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超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注中文安全标签,并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要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互忌物混装、混运。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应急措施告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代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三十九条通过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演练记录,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或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中试的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电工的;。
(二)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混岗、兼岗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危险工艺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分类、分区储存或与互忌物混合储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进入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运输工具加油(气)站未采用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国防用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工艺,是指下列能够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氢等化学反应的;。
(二)有高温、高压、负压、深冷等极端操作条件的;。
(三)使用和产生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第十条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不得遗漏。
第三章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
(四)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情况;。
(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
(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
(十)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查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对设备运行、人员操作、工艺流程、安全设施等方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实时、准确地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
第十八条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规定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不得将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进行运输。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章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本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布局规划应当统筹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合理性。
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监管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
(三)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的;。
(五)企业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
(六)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七)企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并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通报相关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平台,建设安全监督“一张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及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向监督平台提供,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本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提高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分值比例,严格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行为。
第五章第三方参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等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治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安全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
第二十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评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承保单位应当积极提供相关安全服务。
第三十一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一)超资质范围、超许可数量生产、经营、储存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及时、如实、准确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政府按照有关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第三十九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的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七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标准化实施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
三、工作目标。
从7月起,全面启动我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9月底前完成已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达标验收工作。6月底前完成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
四、工作内容。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采取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咨询、评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方法,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体系与原则。
凡是列入范围的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安全许可工作相衔接原则,作为许可工作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在安全许可到期前完成标准化达标工作。20底前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应在20上半年完成标准化达标工作,年底前许可证到期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或总体规定时限内完成标准化达标工作,未按期完成标准化达标的将不受理许可证延期申请。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应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六、工作步骤。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属地安监局、市直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各属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内审员进行宣贯,由指定的.咨询机构负责专业培训,市安监局将统一协调安排集中或分区域开展培训。宣贯重点是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及考核标准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通过集中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内审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提高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提高咨询服务水平。
(二)企业实施阶段(8月1-15日)。
1.组织人员宣贯培训。危化品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及所有从业人员集中进行标准培训,指定内审员讲解标准内容、程序、方法,务必使所有部门、所有从业人员都能熟知对本部门、本岗位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开展标准化工作打好基础。
2.制定企业实施方案。企业应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方案应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企业开展标准化运行申请达标的起始依据。
3.建立企业与机构技术咨询服务支撑体系。企业在自身能力无法满足开展标准化工作时,可依托考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考评咨询机构应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咨询、考评等工作。我市暂时确定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行业标准编辑、指导培训、技术咨询、考核评审等工作,并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完善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化技术规定。
(三)企业自评、整改阶段(2011年8-2012年6月)。
危化品企业要依据《通用规范》和《评审标准》要求,对照评审标准内容,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对自评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落实整改方案,涉及企业安全管理系统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企业现场安全设施条件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在2012年6月底前或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
(四)达标申请评审、验收阶段(2012年7月-206月)。
2012年7月-9月,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评审、验收工作;年6月底前完成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达标申请、评审验收工作。具体达标申请评审验收的程序方法、评审验收机构的确定等将按照辽宁省安监局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全员参加。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工作,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标准化达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小型企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培训。
2.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必须注重实际效果,注重实际运行质量,禁止走过场、走形式;企业应从人、物、资金等多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整改工作质量,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中小型企业可聘请相关专家)应全程参与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从提高生产工艺安全角度进行一次全面整改;咨询机构在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必须深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态度不端正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一经核实,安监部门将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在我市评审或咨询资质。
3.加强指导,跟踪监督。各属地安监部门一是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标准化工作重点;二是要求相关监管人员尽快掌握并熟练运用两个规范及评审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三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在今后一段时期要把未开展标准化或未达标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频次,加大指导力度,督促企业保时间、保进度、保质量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工作;四是各属地安监部门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进行信息沟通,同时,市安监局也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全程督查、指导。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五
为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与监管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系列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致因分析“六到位”。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设施台帐,明确责任,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五、充分利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规范职工岗位操作,推行“五想五不干”安全行为准则,以“五想五不干”指导安全作业,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严格施工与检维修作业许可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六、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有关标准、规范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监控方案,建立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七、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八、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或三级以上水平。并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
九、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制度,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指令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发生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待遇。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三、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确保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五、依法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达到标准化要求,通过不懈努力,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管理水平。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八、按照省政府《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安全管理,完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落实监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九、依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装备和器材。
十、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二、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
十三、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申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善作业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五、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六、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
二、单位方面:
(1)发生责任事故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2)发生以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健全的接受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经营;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经营。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〇**年 月 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六
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测量,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运行与活动的.检查。
(一)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类型。
1.主要内容。
(1)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3)运行控制情况。
(4)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5)工艺设施的安全性。
(6)对设备设施管理的安全监督执行情况。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
(7)有关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的技术测量与监测,由安全部组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8)现场作业的监督执行情况。
现场危险化学品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作业、进塔、入罐作业等危险作业活动的实施情况的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七
一、实施部门、执法检查范围及检查企业数本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双随机”执法检查由市应急局抽取企业,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急局通过平台领取任务开展执法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双随机”检查由市应急局抽取企业并检查。市应急局从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抽取30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抽取7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安全评价机构抽取1家企业(山东永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时间9月1日-10月31日。
三、执法检查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发包或出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2.工艺管理情况;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5.检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亊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4.生产品种、数量、主要流向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的情况,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
具体检查安排(一)匹配检查人员。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匹配结束后,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双随机、一公开”政策文件和省工作平台(试运行)管理员操作手册,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检查要求,掌握平台使用操作方法。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县市区从省工作平台自行打印检查表,并按“一企一表”要求填写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签字。检查过程中,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好检查情况记录、检查结果确认、部门审核、告知检查对象检查情况。
(三)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和公示。各县市区在11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应急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李旭,电话:15864329977,邮箱:wfyjjzfzdjc4k@)。在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工作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五、有关工作要求(一)明确执法检查责任。各县市区应急局要明确职责,细化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执法检查任务。谁检查,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通过严细认真的专项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完善检查工作制度。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抽取名单。
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八
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为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一份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培训试题,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安全监督员职责有哪些?
(3)监督检查所派驻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监督检查违禁物品是否被带入生产储存区;
(8)每天抽查关键部位、作业区域监控视频不低于30%;
(9)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镇(街道);
(10)认真记录安全监管日志;
(11)定期向镇(街道)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12)完成镇(街道)安排的其他工作。
2、安全监督员应遵守哪些工作纪律?
(1)遵守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镇(街道)请示报告;
(4)安全监督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
3、什么是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机具包含哪些?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吊装作业的分级有哪些?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吊装作业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7、吊装作业中对人员和作业有哪些重点要求?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2)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吊装完毕后,应做哪些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什么是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0易燃易爆场所包含哪些地方?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1、动火作业分为那几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2、什么是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3、什么是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4、什么是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有哪些基本要求?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6、特殊动火作业应执行哪些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7、动火前如何做好动火分析?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8、如何判定动火分析是否合格?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9、《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0、什么是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1、动土作业前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并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2)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22、危险场所动土时,做哪些工作?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3、动土作业时,对作业证有何要求?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24、什么是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有何要求?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26、什么是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特签订本承诺书。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头等大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行“一岗两责”。
2.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年安全生产总结会,并且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会议记录齐全。
3.企业各部门、各生产(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企业设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车队(车间)有专(兼)职安全管理(监督)员。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3.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卡》,并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按照规定安装危险品标志灯,悬挂标志牌;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xx)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企业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xx)标准的gps监控平台,有监控管理制度。
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坚持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查找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做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本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遵守以上责任目标。未按责任目标落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企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由于本企业发生人事变动,不影响本承诺书继续履行。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本承诺书条款修订后,重新签订。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20xx年xx月xx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十
所谓的危险化学品,就是在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是有放射性、腐蚀性,对人员、环境等会有伤害性的化学品。
在当今化工产业飞速发展的时候,化学品的用量和应用范围变得更加的广泛,随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其自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像是易燃易爆性、毒性等等,决定了其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另一方面,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生产等环节,设备管道的连接复杂性构成安全隐患,如有一点破损,大量的气体或是液体就会泄漏,迅速的变成蒸气与空气混合以致爆炸;如果顺着风势漂移,到了居民区,由于化学品中的一些易燃与易爆品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这就有可能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发生。
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我们利用了危险化学品的优点同时,也不能忽略它的危险性。
必须真正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一些有可能的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十一
危化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害性、有毒性和放射性以及腐蚀性,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存在很大的影响。
所以,在储存危化品之前,对其存储仓库进行合理的选址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避免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在选址时,首要做的是应当在远离城市供水源,如果遇到江河湖海农田等地也一定要避开;第二则是要注意,一定要避免设在人群集中的居民区、城市主要路网等地;第三,对于易燃与易爆品因当注意防热,对于有毒、放射以及腐蚀性的危化品在存放时一定要严格密封,以免泄漏。
总而言之,生命至上,安全才是第一位,定期做好安全检查。
4.2对运输路面加强管理。
为了降低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的事故发生率,加强对运输路面行车秩序的管理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1)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且明确的交通法规,对其运输类车辆的行驶日期和行车路线以及行车的时速明确标定和控制。
(2)制定专属的危化品运输的运输路线,远离水源及居民区。
对于道路的修建过程,一定要严格监督,根据时速和吨位对车道进行严格划分,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一旦发现违规则处以重罚。
这主要是由于超速行驶特别容易导致碰撞、倾翻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对于危险品运输出现此种状况后果会不堪设想,所以,严格卫星定位系统管理,严格的控制超速现象。
为减少或避免车辆时常出现超速和超载的现象,有必要在车上安装车辆定速和定载装置,一旦超载或超速,就自动报警以提示司机,从而进一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是保证危化品的安全运输。
4.3加强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作为企业单位,尤其是经常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对于员工要有足够严格的要求。
在雇佣时,必须要为其开设专业的培训技能班,提高员工的执业技能;向其宣传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可进行案例模拟,制定行管的应急措施及方案,以培养和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能力,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如: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以及机械故障等),做到将其损失降到最低。
对员工的心理素质进行培养与锻炼,倘若出现偶然事件,学会冷静处理,保证良好的心态从而积极的应对。
4.4运用安全科学为物流科学保驾护航。
科学技术中,物流科学属于其中一个重要组成环节。
物流科学看似简单,实际上其中包含了工程科学和技术科学以及基础科学理论等多方面知识,运用安全的思维方法研究实现安全目标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实现本质安全,以达到事物或系统的安全最优化。
物流学是研究物质资料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流转规律,尽可能得到时间效益与最大空间的科学。
4.5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
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属于一项长期系统化的工程,在这一系统中相应部门应该积极的进行监管整治,一定要消除其存在的任何一种安全隐患,危险品货物运输与其他物品运输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政府本身应该起到带头作用,与此同时应该联合其他的相关部门,从而形成一支严格的执法队伍,要定期对一些不良的想象进行调整,要让多个部门形成完整统一的整体,使法律效力运用起来能够得心应手,发挥其本质的作用。
5结束语。
本文在对危险品货物储运安全展开了仔细的探讨,将危险品货物运输实际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一一列出,并且针对每项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方案。
由于国家的科技水平在不断地提升、国家经济也迅速发展,危险品货物运用的数量越来越大,运输这个过程是无法避免的且频率越来越高。
根据最近几年运输状况来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方面以及生态方面都带来了严重污染以及破坏。
不仅如此,其还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经济以及技术还有信息化等手段,开阔思路,大胆探索、创新与实践,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
危险化学品监管最近今年才有所得到关注,许多手段还不够成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依旧在我们身边发生,为了能够杜绝这类危事故我们更加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让危险化学品发挥其优势尽量变得不再危险。
参考文献。
[1]方茔.我国化学品安全生产问题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2324.
[2]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发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j].化工经济技术信息,,(12):5558.
[3]冯正霖.在预防群死群伤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j].交通标准化,2005,(6):1718.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十二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体制进行完善,有利于突出管理的重点,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企业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环节起到监督的作用,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阶段,监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其产品的储存条件是否合格,需要密封的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密封,若否,可要求其重做,知道合格为止,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环节,在装车或卸货之前,监管部门可监督其运输装车人员是否事先严格检查车辆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无问题后,由相关人员签字方可装车或卸货。
完善信息平台,可更加有效准确的对其危险化学品储运进行监管,在信息平台上,企业、车辆以及从业人员可以进行信息互动,更具时效性,并且方便快捷,即使是长距离、跨地区也可以很好的进行工作分配和监管,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非法储运。
从而更好地降低事故发生率,增强安全系数。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十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的特性。
其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坏。
1.8月10日,九龙镇某企业清洁员工在实验室搞卫生时,看见地面有胶滴污渍,就用丙酮来除污,突然发生闪燃将该员工的衣服烧着。
经医院诊断为2度烧伤,面积约为31%。
事后根据调查了解,因物理实验室的熔锡炉正在使用,处于高温状态。
当丙酮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闪点时,发生闪燃,导致起火。
2.9月23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广深公路北侧的玮通物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
事后根据调查了解,因仓库的电线出现短路而引发仓库中存储的过氧化二苯甲酰起火,在存放纸张及炭黑等物品的同时,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3.4月20日6时20分左右,沪昆高速湖南邵怀段k1416+550m(怀化往邵阳方向)处,一辆载36吨五硫化二磷的挂车行车途中突然起火,造成大量剧毒气体外泄,邵怀高速公路管理处第一时间启动危险化学物品应急救援预案。
经过5个多小时的紧张扑火,到当天11时30分许,大火彻底被扑灭。
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性强,现场污染严重,清理难度大,车辆只能间歇放行、关窗通行。
至晚上8时,事故现场全部清理完毕,交通管制解除,邵怀高速恢复正常通行。
三、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毒性危害。
1.过敏。
在开始接触某些危险化学品时可能不会出现,当长时间的暴露会引起身体的反应。
即便是接触低浓度化学物质也会产生过敏反应,皮肤和呼吸系统可能会受到过敏反应的影响。
2.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到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涉。
这种症状分为两种:单纯窒息和化学窒息。
单纯窒息:这种情况是由于周围氧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如氮气、二氧化碳、乙烷、氢气或氦气,而是氧气量不足以维持生命的继续。
通常情况下,空气中的含氧量为21%,如果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到17%以下,机体组织的供氧不足,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节功能紊乱等症状。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具有限制空间的工作场所,缺氧严重时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化学窒息:这种情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传送氧以及和氧结合的能力,典型的化学窒息性物质就是一氧化碳。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5%就会导致血液携氧能力严重下降,亦称为血液内窒息;另外氰化氢、硫化氢这些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能力,尽管血液中含氧充足,这种窒息亦称为细胞被窒息。
3.昏迷和麻醉。
高浓度的危险化学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
这类化学品有类似醉酒的作用,一次性的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4.全身中毒。
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这种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5.致癌。
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
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以后的许多年才会显现出来,这一时期被称为潜伏期,一般为4-40年。
6.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的胎儿造成危害,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
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胎儿的脑、心脏、四肢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中,从而导致胎儿出现畸形。
7.致突变。
某些危险化学品可能引起接触者的基因发生改变,导致后代发生不希望出现的变化,通过实验证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着严重的影响。
8.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
肺的变化很难在早期发现,当能检查出来的时候病情已经比较严重了。
患有尘肺病的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室将发生呼吸短促的症状。
引起尘肺的病物化学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铍。
四、危险化学品的污染危害。
1.危险化学品的废气量会破坏地球的臭氧层,导致温室效应,引起酸雨最终形成光化学烟雾。
2.危险化学品的废物会给土地造成土壤酸化、碱化、板结等现象。
3.含氮、磷及其他有机物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可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赤潮”和“水花”。
4.冲金属、农药、挥发酚类、氰化物、砷化合物等污染物可在水生生物体内富集,造成损害、死亡,破坏生态环境。
5.石油类污染物可导致鱼类、水生生物死亡甚至引起水上火灾。
1.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最终目的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工作场所的危害消除或降到最低,防止工作人员在正常的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用无毒、低毒替代高度、剧毒物质,选用可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拉开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整齐、粉尘等的浓度,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及个人卫生。
2.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的标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及措施,这是预防在作业场所中危险化学品所带来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
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识别、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贮存方式、安全运输、安全处理与使用、废物处理等。
3.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控制。
对重点有害的化学品要加强环境管理及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危险化学品的废气及废物的排放要严格控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公众的认识。
结束语:
总之,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的特性,会严重损坏人的身体机能与自然环境带。
只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样才能将危险化学品带来损坏降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2】苏大勇,耿继原,耿志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z1期.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十四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12.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3.作业管理、工艺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篇十五
伴随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化发展,石化企业上市并实现了充足,其生产经营的环境也明显改变,因此也逐渐提高了对于石化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陶秋。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石化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石化企业特征分析。
在石化企业实际生产的过程中,很多原材料与化学物质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且腐蚀性较强,毒性和有害性明显。另外,生产工艺也相对复杂,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其与其他普通行业的对比,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危险性极高,所以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也很高。基于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进步,国内石油化工企业的建设数量明显增多,且分布在国内各个地区[1]。但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化工企业在风险评估、科学化选择地址以及安全监督方面始终缺缺少合理地预测,与西方国家相比,管理经验与管理技术都相对落后。还有很多石油石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味重视经济利益的获取,导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作用被严重忽视,不利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为此,要想确保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必须要对石油石化企业特点以及危险性形成正确地理解,积极地采用应对的措施,有效地规避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