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大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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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一
第十八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淋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员遵守。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和试剂。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有毒药品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以确保有效。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的钥匙。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二十八条、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的开关等,并确保关好。
第二十九条、如有盗窃事故发生,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公司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凡因实验需要领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副总经理审批,报废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试剂药品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试剂各类账册,药品试剂购进后,及时验收、记账,使用后及时消账,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第四十条、药品试剂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对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所采购的药品试剂必须要质量合格,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失效的试剂。
第四十二条、对需要自行配制的药品试剂,应严格按配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第四十三条、药品试剂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所有药品试剂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注明其名称、规格、浓度。长期不用的药品试剂,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药品试剂的使用、存放应严格遵照以下规定:
(1)一般药品试剂放置原则:固体与液体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要分开放置,易燃易爆药品试剂要远离电源、明火等。
(2)药品试剂存放温度要根据其不同情况,分为常温、4~8℃和4℃以下存放。
(3)在存放药品试剂时,要登记药品试剂的有效期。
(4)危险性药品试剂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标签必须完整清楚,要做好领用、使用等记录。
(5)酸和碱,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它能相互作用的药品试剂,不应存放在一起,以防变质、失效或燃烧。
(6)挥发性药品试剂应于阴凉避光处保存,严禁日光直接照射。
(7)强氧化剂不宜受热或与酸类物质接触,否则会分解放出活泼的氧,导致其它物质燃烧或爆炸。
(8)易爆炸性的药品试剂应存放在有缓冲液体的容器内,以防撞击和剧烈震动而引起爆炸。
(9)使用有挥发性强酸、碱以及有毒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开启瓶塞。如无通风橱时,应在空气流通处开瓶,人站在上风向,眼应侧视,操作迅速,用毕立即塞紧瓶塞。
(10)对液体药品试剂,应观察试剂名称、浓度、溶液的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等,以确定试剂是否变质。
(11)取用液体药品试剂时,应将其倒入试管中吸取,原则上不能将吸管直接插入药品试剂瓶中吸取,完成操作后剩余的药品试剂不能倒回药品试剂瓶内。
(12)倾倒液体药品试剂时,左手握住贴有瓶签的瓶体,右手拔出瓶塞,从瓶签的对侧倒出溶液,避免溶液腐蚀标签;瓶塞开启后将塞座放在桌上,塞心朝上且不能与其它任何物品接触,以免污染试剂;更应注意不能使瓶塞张冠李戴。
(13)取用固体药品试剂时应遵守“只出不回,量用为出”的原则,取出的药品试剂有余量者不得倒回原瓶。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六条、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等。
第四十七条、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洗、清洁以确保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药品试剂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滞留实验现场。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四十九条、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第八章、实验室一般伤害的处理。
第五十条、皮肤受强酸或其它酸性药品试剂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冲洗,最后用盐水洗净,并敷以碳酸氢钠溶液纱布条。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一条、皮肤受强碱或其它碱性药物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硼酸冲洗,重者可用2%醋酸湿敷。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二条、溴水伤害皮肤则以大量甘油按摩,使甘油渗入毛孔,再涂以硼酸软膏。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三条、碱性物质溅出伤到眼睛后,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大量干净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0分钟,再用4%硼酸溶液冲洗,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并滴以抗菌素眼药以防止感染。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四条、强酸溶液溅出伤到眼睛,迅速用清水冲洗,然后送医院就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二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三
生物体是指具有动能的活体,也是物体的集合。个体有机体是指有机体,而非非有机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加强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中市卫生局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对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检查结果如下:
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有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实验活动均有实验记录并进行归档。
微生物实验室分区明确,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实验室门有可视窗,并标示有生物安全标识和生物安全危害警告,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并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在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等,有高压蒸汽灭菌器,实验室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实验室所有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并进行定期维护,每天早晨均监测室内环境参数,且参数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相关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均经过职业技术的职称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hiv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制定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规范了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本实验室不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并有内部交接记录,实验室内供感染性材料、废物暂存及运送容器有明显标志、防渗漏、防穿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实验室设备维护、修理、报废移出实验室前均经过清洁、消毒灭菌,实验设备末端排出液均经过消毒处理,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规定。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配合做好埃博拉病毒防控工作,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14〕27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2.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6.有关埃博拉病毒个人防护装备储备情况;
7.生物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现场提问).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照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首先对本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2.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1.各单位自查阶段(9月底之前),自查报告和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于9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疾控中心).
2.市卫生局专家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督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开展自查与专项检查.
2.狠抓落实,认真做好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评估表》进行自查与督查,认真查找管理当中的问题与漏洞,做到全面自查,重点督查;吃透标准,找准问题;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3.确保成效,严格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借助本次监督检查的契机,进一步增强实验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加强对生物安全知识的学习与理解,查找我市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漏洞与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实验活动与管理行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四
在学校领导的`帮助、同事们的关心、配合下,化学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本学期的实验室工作作如下总结。
在教学中,能做的实验必须做,条件不具备的实验,教师通过自制简易教具也尽可能做,使学校的实验实充分发挥了其自身作用。仪器室管理方面,每周对实验器材进行一次清理,出现损坏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对损坏的物品及时报损并入帐,做到帐上日清月结,使教学仪器的使用监督常规化。对所缺物品及时和学校及相关部门联系,通过购进保证了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在上学期档案整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一级达标学校要求对档案继续进行规范。按省一级达标学校检查验收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促进了实验教学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提供依据。
三、实验室使用方面。
用好化学实验室,发挥设备作用。我们要求上课教师有效地发挥仪器作用以及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效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演示实验开出率达100%,分组实验开出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让教师和学生按制度去做。开学初期将学生分好组并固定下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验教学。学生一进实验室,有序做好桌上的物品摆放,认真听讲,了解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按要求做好实验,做完后,搞好桌面的清点、整理、清洁工作,物品的收放。
四、仪器借用和管理方面:
仪器借用是保证实验教学开展的前提,在借用过程中,对教师借出的仪器及时进行登记,根据教学中的使用情况,督促教师及时归还。完善相关的借用手续,对于人为损坏的,及时报告学校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做到全天候向师生开放。
五、危险药品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五
为深入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县卫生局安排,对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情况如下:
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生物实验室......
5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生物实验......
(通用8篇)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六
1、我县实验室于2019年通过了二乙等级评审工作。2、2019年10月向州卫健委申报备案5个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病原菌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
(二)组织机构。
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了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1、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对涉及的大部分病原微生物进行了风险评估。2、制定了《实验室应急处理程序》《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实验室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试剂、药品、器材管理制度》、《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气瓶的管理制度》、《健康监护、职业暴露和意外事故处理及防护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等制度,同时制定了《州疾控中心实验室环境及安全保障检查表》定期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以防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实验室相关人员都经过了州或单位组织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2、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重点是新进人员,要求实验室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3、大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操作人员具有培训上岗证,仪器的使用维护有详细地记录,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和设备。
1、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安装门禁系统,有生物安全标识、紧急撤离标识并清楚。2、配备了实验室活动所需的防护用品,实验室内安装了洗眼设施及紧急喷淋装置。3、配备了生物安全柜,并禁止了在生物安全柜内使用酒精灯。4、各类大型仪器都有操作规程。5、通风橱的使用符合要求。6、高压灭菌器进行了检定,操作人员无上岗证,使用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并有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高压消毒监测的使用记录。7、气瓶进行了分类存放并固定,气瓶周围远离了热源。8、实验室内配备了必要的消毒设施(3台高压灭菌器等)。
(六)实验记录和档案。
1、实验活动、受控文件发放有记录。2、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有生物安全检查记录。3、消毒剂有配制和使用记录,高压灭菌有灭菌记录和效果指示记录。4、大型仪器设备有使用维护记录。5、实验室人员有健康监护、培训、考核等记录。
(七)实验室应急预案。
1、有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2、实验室人员具有一定的应急事件的处置技能,实验室有意外事故处置的物资储备。
(八)个体防护。
1、实验室备有防护用品,有一次性工作服,一次性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屏等。2、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了定期体检并保留了健康档案,对从事一些特殊项目的人员保留了本底血清。3、实验室备有应急急救箱。
(九)菌毒种和样本的储存和管理。
1、菌毒种和生物标本保存有详细记录,专人专柜专锁保存。2、未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十)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菌毒种和生物标本的运输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专人专车运送。
(十一)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1、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2、实验室废弃物进行了分类收集,警示标识清楚。3、感染性废弃物在实验室内消毒后再移出实验室,有处理记录。4、与州挚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签订医疗废物协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分类收集、规范运送及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记录,详细登记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二)实验室危险品的购买、保存和使用。
1、对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菌(毒)种,生物标本、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购买、保存、运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买同时遵循中心采购程序进行。2、剧毒物、菌毒种严格按照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有台账,实验室的剧毒品放入保险柜中。3、库房内危险品、试剂基本做到分类存放,易燃品及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尽量分库存放。4、库房保持整洁,设有警示标识。
二、存在的不足。
(一)需完善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责任书、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二)需进一步细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规程,完善《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三)对相关人员应急演练还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未配备专职维护技术人员及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由于实验室房间紧缺,有的化学试剂未能满足完全分类存放的要求。
三、
下一步打算。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条件下认真尽力整改。并按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实验标准操作程序,做好实验相关记录。
(二)我单位正在准备新建实验大楼,我们将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建成一个规范的实验室,以达到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七
根据《xx市中小学教育装备绩效评估细则(实验室)》文件,“制度建设5分、台账资料16分、仪器管理18分、环境管理2分、成本管理4分、使用管5分、实验教学20分、效益成果30分”等8个方面。我校对于科学实验室进行了自查。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实验室管理与建设。
为全面加强实验工作,学校对原有实验室进行了清查,对原有实验员和主管主任进行了调整,对实验室加强了管理,由主管教学的校长和主管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工作。使实验室工作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高层次、创造新特色。
(二)库室建设。
我校建有实验楼,有科学实验室一个,科学探究室一个和一个实验准备室。各室均符合相关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仪器账册齐全,账目清楚。
(三)实验设备。
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配备实验设备。保证实验设备规范化。有专用实验台凳,有准备台,仪器柜数量充足,能做到仪器器材均入柜且存放规范,不积压。
(四)仪器的配备。
我校的仪器设备全部相关标准配备,且分组实验的品种达到100%,数量达100%以上,演示实验用的品种数量也分别是100%。
(五)药品试剂配备。
药品试剂配备适合实验仪器的'数量。
(一)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在狠抓实验室自身建设的同时,还着手于实验室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学习、宣传实验室管理条例,并把这些制度装框分挂在各实验室,以便师生随时了解并严格执行。
(二)仪器账册。
有仪器器材经费帐和实物分类帐(总务处和实验室各有一套)。有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品帐。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备无误,橱窗有卡,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物相符。要求各仪器柜挂有物品编号、名称、数量卡,便于了解和查找,对各实验室帐物定期自查自检,对随时购置的仪器、物品及时上帐,不拖不欠,做到帐物相符。
(三)仪器保管。
按仪器的不同类别定橱定位,在物品的摆放上做到了科学分类,拿取方便,摆放整齐美观。要求各仪器柜挂有物品编号、名称、数量卡,便于了解和查找。
加强科学实验室安全措施,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采取好单库、单柜存放,对一般药品,按其类别、化学性质分柜保管,由于平时重视,措施得力,药品管理上一直没发生问题。
由于我校空余教室比较少,所以化学药品与其他金属制品同室存放,但为了安全,我们对于化学药品和浸制标本,都贴标签并涂蜡保护。各实验室对所存仪器做到科学保管,基本做到了防尘、防潮、防腐剂、防光、防磁、防变形、防虫、防冻、防挥发等保护工作。
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我们做了一定工作。但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细致、长期和艰巨的工作。肯定会存在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指导,我们将会努力使实验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八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落实《xx省林业厅文件》xx检【20xx】第377号文件精神;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水平和防治成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森防站组织人员对全局各林场(所)的20xx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0‰,预测预报准确率分别为:93%,无公害防治率100%,种苗产地检疫率100%,以上指标均达到省“十二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规定的指标标准。
xx林业局20xx年防治作业总面积2819公顷,其中:有效防治面积2626公顷,预防面积193公顷,通过检查验收,防治作业质量均达到《规程》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全民森防护林意识,层层签订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责任状,使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森防意识。
2、森防人员配备齐全,按要求配备专职森防测报员、兼职检疫员、划分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局森防站对上报数据进行了严格核查,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传递的时效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3、森防工作有保障措施,主管领导年初有安排、有布署,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并制定了《xx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保证了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自查,使我们全面细致地掌握了全年森防工作,进一步总结了经验,为完成我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奠定了基础。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九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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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
第一条、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隶属于公司技术中心,主要用于开展并完成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优化、样品化验分析、新产品研发、小试及中试等试验研究任务。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技术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技术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对分管的实验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和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研发、测试任务的顺利进行。
(2)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3)负责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购。
(4)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5)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研发人员、分析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研发、分析工作。
(6)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审核、监控研发、测试的数据和结果。
(7)负责指导实验报告和测试报告的编写以及实验室的文档管理。
(8)负责实验项目分析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9)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10)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11)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账建档工作。
(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4)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5)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6)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实验室药品、试剂及耗材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药品、试剂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账目档案。
(2)负责玻璃仪器及低值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账目档案。
(3)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库房管理。
(4)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过期报废。
(5)负责对药品、试剂及耗材的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
第九条、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上午8:00—12:00,下午13:00—18:00。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二条、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工作服,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后,佩戴统一标识、穿着实验工作服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租借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有规定需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1小时以上预约登记并按仪器设备操作规定正确操作。
第十五条、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和使用化妆品,不能用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盛装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要做好实验室各种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制上墙工作。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一
1微生物室接种、培养、鉴定等有传染性风险操作必须在无菌室内进行,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微生物室工作人员,在所有的细菌培养处理过程中都应戴乳胶手套,穿隔离衣,戴口罩,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3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培养管等。
4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细菌暴露性操作,严防操作产生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或真菌的气溶胶。
5严格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操作规程,自觉参加有关知识培训,及时更新知识。6防止接触用于培养的塞子和胶带等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体。
7及时处理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严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微生物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高压灭菌。
8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时,必须立即向室负责人报告。
9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执行。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二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心得体会、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三
成功溶液、懒惰溶液、半途而废溶液、奋斗溶液、牺牲溶液各一瓶,试管若干支,滴管。
取四支装有成功溶液的试管,分别标有a、b、c、d。
第一步:取a试管,用滴管吸取懒惰溶液,滴入a试管,振荡,发现a试管内液体变得浑浊,生成了墨绿色的粘稠状沉淀。
第二步:取b试管,用滴管吸取半途而废溶液,滴入b试管,振荡,观察到b试管中生成了黑色沉淀同时还有臭味生成。
第三步:取c试管,用滴管吸取奋斗溶液,滴入c试管,振荡,发现c试管中有气体生成,闻到一种叫做胜利的气体。
第四步:取d试管,用滴管吸取牺牲溶液,滴入d试管,振荡,发现d试管中生成了一种明亮的红色物质。
取a、b试管中生成的物质,分别加入奋斗溶液和牺牲溶液,振荡,发现a、b试管中的沉淀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淡蓝色,类似水晶的颜色,还有香气生成。
成功可以和奋斗,和牺牲生成美好的物质;和懒惰,和半途而废只会生成难看的物质。
此实验告诉我们,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你是否选对了条件辅助它,如果你选择了奋斗和牺牲,那么恭喜你,你收获了;如果你选择了懒惰和半途而废,那么很不幸,你失败了。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四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五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六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实验室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化学仪器室、化学实验室由具体负责,教导处主管,检查组督促。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分类存放保管。
2、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有两把锁。
3、有危险化学品药品使用登记记录。
4、仪器室设有摄像头。
1、过期或报废药品还在保存,如两瓶生石灰。
2、危险化学药品存放柜红外线入侵装置没有安装到位。
学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过期药品,我们及时予以处理。危险化学药品存放柜红外线入侵装置已联系厂家,将尽快安装到位。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八
为全面加强实验工作,学校对实验室加强了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工作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高层次、创造新特色。
1.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规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领用借还制度》、《损坏赔偿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报损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处z预案》、《安全检查记录表》等齐全。
学校每学期开始做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室应存放有学生安全教育的相关材料。包括《仪器室规则》、《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化学实验室危险品使用制度》《实验室一般性伤害的应急措施》等。
2.账目管理:《教学仪器总账》、《教学仪器明细账》、《教学仪器领用借还登记表》、《教学仪器损坏赔偿登记簿》,名称、数量一致,做到了账、物、卡相符,记录齐全。
1.标志:仪器室(包括实验室)都要有标志,标志要字迹规范,工整大方,门牌大小、高低、位z一致。
2.仪器橱的摆放:仪器橱靠山墙,有一定的间隙,以免受潮变形。仪器橱进行分类。高低、大小、颜色相中的仪器橱放在一起,横竖成行,摆列一致,整齐划一。
3.仪器橱的编号:仪器橱要按顺序依次编号,橱号牌的形状、大小、颜色要一致,要美观大方,字迹规范,橱号牌应安z在每个仪器橱顶部正面靠边沿的中间位z。
4、仪器摆放:数量、规格及内部格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对于较重仪器的搁板做承重加强处理。器材存放整齐有序。
5.仪器室悬挂《仪器室规则》,《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绘制的《教学仪器存放一览表》,悬挂要位z适当、高度适中、垂直规范。《教学仪器存放一览表》有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现有数量、存放位z等,字体要工整、规范、美观。
6.仪器室装有天花板防尘。室内不准堆放其他杂物,要专室专用。经常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仪器、窗台、地面、墙壁、橱、桌、架和悬挂物等卫生清洁无污物。
7.仪器室都要悬挂窗帘,仪器室、,配有防盗设施。
1.设独立危险化学药品柜。危险化学药品柜双人双锁,并实行严格的药品出入管理登记制度,定期检查。
2.药品室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通风等措施。
3.危险化学药品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有无混放情况;
包装是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稳定剂的量是否符合要求;
标签是否脱落,试剂是否变质;
存放处的温度、湿度、通风、遮光、灭火设备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5.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存放。危险药品分类隔离贮存,对不同性质危险药品应设立分柜分开贮存。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不能混存。
(2)危险药品贮藏室干燥、通风良好。门窗坚固,门应朝外开。远离学习与工作、生活场所,远离水源。
(3)危险化学药品的存放处远离火源,设z了显标志,
(4)危险化学药品室中药品存放时,易燃品与易爆品、氧化剂远离,毒害品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与碱性腐蚀品远离。在危险化学药品柜中,从上至下的次序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毒害品、氧化剂、酸性腐蚀品。
(5)严格控制危险化学药品的采购、入库、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和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1.消防基础设施:
(1)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2)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消防疏散标志按要求进行设z;
(3)通道电线、线路布局合理,电压稳定,配备漏电保护装z;
(4)应急照明灯在正常工作状态。
电线暗线铺设,有效接地,电路布局规范,负荷匹配安全;
设有漏电保护装z,实验室教师可控制学生实验台电源。
3实验室备灭火器、消防桶、沙箱,化学急救箱应放在化学实验室方便显眼的地方。
4.废液、废气、废渣不能直接排放,按国家标准统一集中处理。
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我校做了一定工作。但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是一项细致、长期和艰巨的工作。肯定会存在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指导,我们将会努力使实验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5,放假之前实验室xx,杨xx,xxx,xx等多人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了假期安全。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十九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要把实验教学作为常规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来看待。为了确保实验室及其药品的安全,我校于今日对各实验室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专业教师配备齐全,实验室有专人专管,且实验室及保管室各项配备刚完善三至四年,作为一名科学教师,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在各方面努力做好实验室及保管室的相应工作。
1、以防护为主,确保实验教学安全。
确保实验室安全是为了育人,育人必须安全。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不仅是要营造一个洁净、整齐、具有科学实验氛围的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以激励学生探索进取,获取知识,而且还要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上墙,根据保山市隆阳区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和学生。每学期新学期开学都会带领学生学习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我必须明白实验员的职责,学生也必须明白在实验室里的各种安全要求。除此之外要保持实验室及保管室环境的整洁,实验室内要坚持经常打扫,天天保洁,做到室内经常保持洁净。
3、着眼于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强调管理、使用、安全一起抓。我要求自己深入到仪器设备存放、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善始善终管好用好,结合安全重点全面管理。总之,管理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目标及行动规范,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教学仪器无论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受教育者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4、保管室按照药品存放制度,合理、规范、分类存放药品,并通风。妥善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料。在实验教学及仪器药品保管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建立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把有害气体排出室外。实验中产生的废液,不随地泼洒。
5、每周五下午放学后,我都要关锁好实验室的门窗,进行防盗处理,每天每节课我都要给学生开保管室的门拿书、取实验用品,而后及时关门,防止化学药品外流,引起对学生的危害。
6、实验室水、电到桌,学生进入实验室特别强调用电安全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老师严格管理用电制度。
7、防火安全也同样重要,实验室里有沙袋、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备,课堂内外防止火灾的发生。
二、检查情况。
1、重点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电路、危险品、房屋漏雨等;经过对实验室、仪器室的检查,电路、开关、插座均安全性能良好,无漏电现象;房屋均无漏雨现象;危险品专橱存放,实行专人专锁管理,且帐物相符。
2、防盗问题:检查门、窗有无损坏。经检查,门窗及防盗网均良好,无破损现象。
3、防火问题: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由于条件所限,实验室消防器材主要是沙袋、灭火器,准备齐全,陈列有序,能够处理突发火灾。
4、为了更好的做好实验室,确保化学实验室能安全的度过,我特意对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对存在危险性的药品进行了过数和封存。
5、实验室面积较小,后门不能正常打开。
三、下一步工作的措施:
1、加强常规安全管理:防电、防火、防湿防潮、防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习和执行。
3、严格遵守实验室实验员职责管理制度,认真管理与安全使用各种仪器。
4、经常清洁与保养保管室仪器,延长其使用寿命,及时防范化学药品带来的危险性因素。
总之,我将时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学校一起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20xx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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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二十
化学工程系实验室安全事项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伤、防水、防盗等方面,具体检查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台账、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化学药品安全、剧毒品安全、气体钢瓶安全等。
化学工程系实训室由无机化学实验室、分析化学实验室、物理化学实验室、有机化学实验室、仪器分析实验室及药品储藏室组成。自实验室成立以来,化工系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化学工程系实验室管理制度》、《化学工程系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训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药品规范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针对特殊仪器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化学品台帐;针对危险化学品采用保险柜保存,切实保证了实验室安全有序的运行。
化学试剂按照要求隔离、进行有机无机分开放置,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具有通风设施;卫生达标;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化学药品及试剂安全保管在毒品柜里,出入库及使用登记流程尚需规范完善。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进行维护和适用,避免了误操作造成的仪器损坏。
每个房间配置专用的废液桶,对实验有毒有害废液集中处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置充足;消防通道通畅;无堵塞消防通道和在公共通道中堆放仪器、物品等现象。实验室在无人留守时,门窗紧锁确保安全。
1)药品存放无机有机共处一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但由于气柜数量不足,有一钢瓶靠墙放置,无任何安全措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需加强处理。
2)实验室门锁质量较差,经常出现损坏的'情况。
4)由于和紫金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公用实验室仪器,存在仪器损坏时责任人的争议。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二十一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篇二十二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学生的身心健康。我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工作,自查情况如下:
为全面加强实验工作,学校对实验室加强了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工作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高层次、创造新特色。
1、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实验室规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领用借还制度》、《损坏赔偿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报损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安全检查记录表》等齐全。学校每学期开始做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室应存放有学生安全教育的相关材料。包括《仪器室规则》、《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化学实验室危险品使用制度》《实验室一般性伤害的应急措施》等。
2、账目管理:《教学仪器总账》、《教学仪器明细账》、《教学仪器领用借还登记表》、《教学仪器损坏赔偿登记簿》,名称、数量一致,做到了账、物、卡相符,记录齐全。
1、标志:仪器室(包括实验室)都要有标志,标志要字迹规范,工整大方,门牌大小、高低、位置一致。
2、仪器柜的摆放:仪器柜靠墙,有一定的间隙,以免受潮变形。仪器柜进行分类。高低、大小、颜色相中的仪器柜放在一起,横竖成行,摆列一致,整齐划一。
3、仪器柜的编号:仪器柜要按顺序依次编号,橱号牌的形状、大小、颜色要一致,要美观大方,字迹规范,橱号牌应安置在每个仪器柜顶部正面靠边沿的中间位置。
4、仪器摆放:数量、规格及内部格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对于较重仪器的搁板做承重加强处理。器材存放整齐有序。
5、仪器室悬挂《仪器室规则》,《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悬挂要位置适当、高度适中、垂直规范。《教学仪器存放一览表》有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现有数量、存放位置等,字体要工整、规范、美观。
6、仪器室做好防尘工作。室内不准堆放其他杂物,要专室专用。经常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仪器、窗台、地面、墙壁、橱、桌、架和悬挂物等卫生清洁无污物。
7、仪器室都要悬挂窗帘,仪器室、危险化学药品室(库)配有防盗设施。
1、设立独立危险化学药品柜。危险化学药品柜间隔成至少四个独立小间,每个小间之间互不流通,每个小间要有排风装置,定期排风。
2、药品室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通风等措施。
3、危险化学药品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对存放的危险化学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炎夏、寒冬等特殊季节加大检查密度,以防燃烧、爆炸、挥发、泄漏等事故发生。检查内容:账物是否相符;有无混放情况;包装是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稳定剂的量是否符合要求;标签是否脱落,试剂是否变质;存放处的温度、湿度、通风、遮光、灭火设备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5、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存放。危险药品分类隔离贮存,对不同性质危险药品应设立铁柜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材料作架子。爆炸性物品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沙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不能混存。
(2)危险药品贮藏室干燥、通风良好。门窗坚固,门应朝外开。远离学习与工作、生活场所,远离水源。易燃液体贮温一般不超过28,爆炸品贮温不超过30。贮藏室门口不设各类提示性标志。
(3)危险化学药品的存放处远离火源,设置了显标志,采取防盗、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措施,配备灭火器、窗帘、湿度计和通风等设备;照明设备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
(4)危险化学药品室中药品存放时,易燃品与易爆品、氧化剂远离,毒害品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与碱性腐蚀品远离。在危险化学药品柜中,从上至下的次序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毒害品、氧化剂、酸性腐蚀品。
(5)严格控制危险化学药品的采购、入库、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和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1、消防基础设施:
(1)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2)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消防疏散标志按要求进行设置;
(3)通道电线、线路布局合理,电压稳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4)应急照明灯在正常工作状态。
2、实验室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上下水管道通畅,水压合理;电线暗线铺设,有效接地,电路布局规范,负荷匹配安全;设有漏电保护装置,实验室教师可控制学生实验台电源。实验室备灭火器、消防桶、沙箱,化学急救箱应放在化学实验室方便显眼的地方。
4、废液、废气、废渣不能直接排放,按国家标准统一集中处理。
一、提高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加强管理人员责任心的教育,要求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化学药品的管理知识。
二、实验室和仪器要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防范实验事故的发生。
三、针对非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来到实验室,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
四、实验课开始前要对相关仪器器材进行全面检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五、实验工作人员要对实验仪器器材的性能、操作步骤非常熟悉,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六、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七、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八、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并确保关好。
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我县做了一定工作。但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是一项细致、长期和艰巨的工作。肯定会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将会努力使实验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