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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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一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二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冰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冰箱内,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三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00%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开业;食堂采购要有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单位,采购时要索证索票100%(“票”是指进货凭证,“证”是指供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检验证),及相关的检验合格和化验单;蔬菜残留农药检测、记录率100%;饭堂食物留样率100%。
小卖部主要是销售饮料、零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一个重点部位。学校要加强对小卖部承包者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确保校内小卖部依法经营,学校小卖部持证率100%(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要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台帐到工商分局购买)制度。证照不齐全或者发现违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要立即整顿,甚至停办。
保障饮水安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要向供应商索证索票,建立定期的检测制度,发现水质有问题的,要立即停止向师生供水。购买饮用水的学校要建立台帐制度,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饮用水,并且要100%索证索票。
要明确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教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若管理缺位,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另外,在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以后,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四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的时间、日期、食品名称、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冰箱温度设定为0℃-4℃。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9、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五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六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七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我校师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第一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留样名称要祥细。
第二条:留样柜的大小、容积和留样盒的数量与48小时内的餐次总数和每餐次的菜品数相适应。
第三条:充分凉透进行留样。食品未充分凉透,突然进入低温环境中,食物中心容易发生质变。食物带入的热气引起水蒸气凝集,冰箱里温度会生高,能促使霉菌生长。
第四条: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冰箱,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冰箱温度控制在0℃-6℃之间。
第五条:食物留样每一品种不少于2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部分食品还要带些汤汁。
第六条:食品留样后立即加盖密封(或用保鲜膜密封),在留样容器外贴上标签,标明:菜名、餐次、日期、留样人、质量等。
第七条、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以上,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第八条:用于留样的容器必须满足消毒、无菌要求。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第九条:建立食品留样台账,做好每餐留样登记,备查。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八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有据可查,责任分明,食堂应认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
(二)日常的具体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三)凡经食堂加工、代销供应的各类品种,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100克)留样,不得缺项少两。
(四)各类留样品种,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保鲜膜。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容器必须认真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五)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0℃左右,并保存48小时。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九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他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6、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饮、留样人。
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
1、学校食堂应具备有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场所:如专用食品原料库房、储藏室等。
2、应设有三防(防蝇、防尘、防鼠)及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施:每校食堂至少又个以上食品柜,有专用垃圾桶(加盖密封)等。
3、配有防腐设施:冰箱至少有1-2个。
4、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及成品应分类分柜分架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7、职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8、学校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参与分餐教职工、保育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9、学校每年自觉组织食堂经营食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按期审验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
1、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副食店(冷饮销售点)有卫生许可证,每年定期到区防疫站体检、审验更换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3、凡定型包装的食品应按要求明确标识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标识内容,(如:假厂名、厂址等)。
4、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认,所售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5、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该种该批次食品或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采购,不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
1、食品摊点经营人员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亮证上岗。
2、不得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应货币分开,使用专用售货工具夹。
3、食品摊点摆设应有防蝇、防尘、防鼠柜(不能用沙布遮盖代替)。
4、食品摊点周围50m内不得有垃圾桶、粪厕、猪圈等污染源。
1.校长是本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就餐场所醒目位置。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粘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
5.认真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6.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1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每周对餐饮加工各部位进行1至2次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公示本单位诚信建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信息,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到证照齐全有效、具备相应资质、有相对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直接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4.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记录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或填写购物凭证。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学校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条的规定。
1.配餐间、冷荤凉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生食水产品制作间、集体用餐分装间、备餐间等加工操作,应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冷藏专用)。
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传递。专间内不得放置煤气灶等污染性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温度不得超过25℃。
3.专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洁净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品、工用具后,必须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4.专间使用前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30分钟,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定期监测辐射强度,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消毒时,室内应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员必须离开。
5.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消毒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或用含氯制剂浸泡消毒等方法。
6.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感官性状异常时,不得加工和使用。
7.瓜果蔬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有果皮的,宜削皮食用。盛放直接食饮品的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保洁。
8.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当餐用完,生食水产品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9.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要求存放,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保鲜盒等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隔夜隔餐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菜,冷藏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食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充分加热。
10.保持专间清洁,每天严格做好有关工用具和空气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格栅或网罩;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实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或污浊空气。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有关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密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洗消,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食堂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学校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5.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意乱放。6.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规范洗手,加工操作前、便后以及进行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当按规范洗手。
7.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和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意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包括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个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1.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等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玩好,并有明显标识。5.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6.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7.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8.学校应适时检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1.有专人接受学生和家长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无论谁受理均需陪同到底,直到有处理结果,不得相互推诿。
2.接受学生和家长投诉须礼貌接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3.受理投诉须做笔录,问清来龙去脉及当事人情况。
4.受理投诉较简单的或金额较小的,可陪同当事人现场交涉、退款,较复杂的投诉要学校负责人调解处理。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要求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因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或标签上应有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严禁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品物质。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5.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按照限量使用。糕点禁止使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6.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斗量工具、严格按照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加锁定位存放,专柜外标示“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不得与其他食品原料等物品混放。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使用记录。
7.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制度,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先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经同意后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就食品添加剂名称、用量、使用范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
1.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禁止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当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中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加工、存放,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加工食品的人员应当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当立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应当对其表皮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7.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8.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当煮熟煮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食物中毒。
9.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10.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于2小时内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冰箱。
3.留样的食品样品分品种分别盛装于洁净密闭的容器内,防止样品交叉污染,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4.留样样品应当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
5.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1.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辛料。
3.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4.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5.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粘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程序操作。
6.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涮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并做好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
1.餐厅、包间要保持清洁,餐具摆台后或师生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收回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别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桌椅餐前擦试消毒,桌布、椅套无油渍、清洁平整无破损,菜谱整洁、美观。餐前一小时摆台,摆放餐具前必须洗手或戴一次性手套。
5.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要求的贮存和使用要求。凉菜在专间内切配,现用现配;菜肴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7.端菜手指不能接触食品,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消毒。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封,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需盛放在洁净的消毒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外制熟食品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煮透。
7.灶台、抹布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内操作。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类原料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或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烂根。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8.在专用洗拖把池或洗拖把桶内涮洗拖把,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把。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应。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存放。
4.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设施。不得在库房内抽烟。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等设施。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具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冻)设备,并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1)食品冷藏(冻)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并定期校验,以便监测库内温度。
(2)食品在冷藏(冻)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1、学校要建立二次供水水池(箱)基本档案:有无二次供水水池(箱、塔),学校教职工、学生楼水池(箱、塔)数,指定校内管理部门和专管人员。
2、有完备的二次供水设备:
水(箱)池加盖加锁,溢水管的开口有防护网罩,排水管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连,有清洗、消毒的设施。
3、二次供水水池(箱)周围不得有污染源。
4、学校要建立饮用水卫生制度:二次供水水池(箱)管理、清洗、消毒人员有专人负责,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每年清洗水池(箱、塔)1—2次,每次并有详细记录(时间、人员、消毒)等情况备查。
5、学校二次供水应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1次。
6、有桶装水供应的学校,应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索取每批次桶装水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向供水单位索要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及供水人员的健康证,并备档存查。
三、学校食源性疾患及其它中毒事故的处理。
1、学校应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化学药品、毒品的专职管理人员,分类分柜保管,严防食品、药品、毒品的中毒事故的发生。
2、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毒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任总指挥,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校舍确保开窗,通风良好,保持清洁有序。
3、校舍应避免过度拥挤,合理布置学生住宿。
4、学校厕所是学校卫生管理的又一重点: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保持厕所的卫生消毒工作,做到不留污迹(尿粪),无蚊蝇孽生。
五、责任。
1、学校有义务组织学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对违法行为,任何教职工、学生均有权检举、控告。
2、学校负责本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将卫生检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日常工作。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一
1、超市为学生提供的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2、超市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超过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部分食品还要带些汤汁。
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等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留样人。
5、食品留样在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6、用于留样的容器必须满足消毒、无菌要求。
7、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留样人,便于日后备查。
8、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超过后方可倒掉。
9、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10、超市卫生管理理员要每天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留样工作。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食品留样须有专人负责。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四、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五、留样工具应做到每个样品一个工具,避免重复使用。
六、留样容器在倒弃留样食品后要及时清洗消毒。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学生食堂用的饭菜,在就餐前30分钟须由食堂管理员或加工人员进行试尝,并按要求对《食品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二、向学生供应的每类食品都需进行试尝,试尝人员要试饭菜的质量、味道等,要注意摄入量不能过大,确保试尝人员生命安全,发现所供应食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向学生供应,并报告学校领导,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食品留样包括原材料和熟食。每餐、每种所供应的食品都必须进行留样,必须有留样专柜,留样食品必须存放在专柜中,成品留样柜中不能放其他任何物品。
四、盛装留样食品的容器盒子必须用防腐蚀的容器,并进行消毒后才能盛装留样食品,一样食品一个盒子,加盖密封,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餐次、品名、日期、时间、数量、留样人等。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留样柜进行保存,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
五、留样食品数量应不少于100克,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
六、留样食品在保留48小时后在就餐人员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的情况下才能解封销毁处理倒掉,并清洗器皿,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
七、就餐人员有不良反应,如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应保留留样食品,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八、食品留样采取双人双锁管理,留样柜应在食堂监控设备可视范围内。
九、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四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入侧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
学校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有据可查,责任分明,食堂应认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
2、日常的具体操作,应由伙食团长指定专人负责。
3、凡经学校食堂加工、供应的各类食品,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100克)留样,不得缺项少两。
4、各类留样品种,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保鲜膜。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容器必须认真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5、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0℃左右,并保存48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