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优质17篇)
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合同的格式和结构应该清晰明了,条款要简洁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性。感谢大家阅读以下合同示范,希望对大家的合同起草有所启发。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凤凰县吉信镇老家田方解石矿、凤凰县吉信镇岩口村方解石矿。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c、c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凤凰县国土资源局。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座标:见采矿证(附地理位置图)。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凤凰县吉信镇老家田方解石矿平方公里、凤凰县吉信镇岩口方解石矿平方公里。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叁年。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私营独资企业。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凤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
第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该采矿权转让金总价款为:壹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叁日内,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缴付壹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甲方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在全部完成与乙方的过户手续交接后当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采矿权转让金壹佰零伍万元。由乙方承担采矿权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全部相关费用。
第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慈利县分行,帐号为43406。
第条矿山及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后,因甲方以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概不负责。
第三条违约责任。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v^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附则。
第条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凤凰县国土资源局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第四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v^《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矿区照片)。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平方公里。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全权转让。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的合同后生效。
第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总价款为万元人民币。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共计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矿山位置、面积: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矿山位置在织金县,面积为平方公里,以国土资源图为准。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商定下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条甲方要尽到不非法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在正常开采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条乙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可将矿产使用权作合作联营,抵押融资,出让,变卖。
第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有自主决定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处理产品,销售的权利。
第条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缴付合同约定外费用;。
第条乙方建场时,就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条道路、电路、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使用道路用原村道路,但要进行扩修的地段由甲方与当地村民协商。
第条现有设备、厂房、场地及所有机具归乙方所有。第条生产、生活用水由甲方协调供给。
第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工商、税务、国土等单位变更名称。
第条甲方合同前所有欠款由甲方自行负责,所有与村民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此合同取得《^v^采矿许可证》视为有效。甲、乙双方违反此合同所约定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陆拾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v^合同法》。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关部门调处,无法调解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以后由双方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四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乙方垫付赔偿金,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七条对乙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
二、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三、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优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因过错遗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乙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财产登记。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或充分实现抵押权,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评估、公证、维护、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三、乙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后,签订《抵押登记注销协议书》,注销抵押物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两份。
第十五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乙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资产、债务、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署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四、乙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五、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自愿签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乙方(抵押人):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大写)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__月,月息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甲方具有所有权并且没有被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唯一受益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由第三方直接将价款支付到乙方账户。价款清偿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由乙方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偿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第一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十五天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事实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需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五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个人股份出让协议书。
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差异的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告出让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全文。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_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4._公用设施_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_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_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xx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_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_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_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_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
编码________;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________(签字)。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_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_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三、土地利用要求。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四、公用设施。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七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序号。
x坐标y坐标序号x坐标y坐标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八
x月x日,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召开我县采矿权出让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检组长、矿业权交易中心主任、开发股股长、资源股股长、地质环境股股长、监察室参加会议。会议就我县镇口采石场、镇河采石场采矿权出让底价进行集体设定。现就此次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两个采石场的有关情况。
开发股同志分别介绍了经市局批复拟协议出让的县镇口、镇河采石场两采矿权的相关基本情况,其中镇口采石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采矿权评价值为18.36万元;镇河采石场采矿权评估值为23.87万元。
由于此次两个采石场均属于协议出让,最终出让价格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会议上党组书记、局长就我县协议出让采矿权提出四项原则:一是保护县绿色生态与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相统一;二是尽量控制矿权数量,保证给予开采矿权为高速公路中标人;三是开采年限应与高速公路建设期限相一致;四是尽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九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v^《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v^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v^《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_______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_______________(附地理位置图)。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_______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银行分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v^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一
出让方: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_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_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_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_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编码:;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7)绿化比率;。
(8)室外地面标高;。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
4.用地者应在于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延期竣工超过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_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xx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_土地管理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_。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1.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__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__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_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_________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_________。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乙方应当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
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改变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7、11、12、13条等及《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三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矿产资源法》、《^v^招投标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条国家保护受让人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山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矿区面积_______平方公里(小写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让的矿种为_________,储量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可采资源量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采矿权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矿区范围图),开采能力(生产规模)为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缴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小写_____元)。
第七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五条规定的价款及下列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2.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矿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接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年检、各类图纸交换、开发利用报表。
5.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对矿山开采迹地和生态进行恢复治理。
6.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
7.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把矿区范围内将破坏的土地生态予以恢复,并经出让人验收后,无偿移交出让人,出让人应将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受让人;受让人未恢复或者经出让人两次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出让人直接用于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之日起9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方案、环保、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地质灾害等评价审批手续后,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受让人不得开采受让人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出让人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其在受让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签订采矿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调整权,因调整矿区范围,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必须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投入生产满1年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但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采矿权的开采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减去已经开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或者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要求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天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但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对矿山土地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整治,经发证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30天以上缴纳价款的,自第31天起,对滞纳价款按天加收1‰滞纳金;超过6个月不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应当赔偿出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提供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否则,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采矿权价款的2%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提供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超过40日未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给受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第41日起计算,每日1000元。出让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四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附件。
附件一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
编号:3号矿区。
出让方(签章):_________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附件二矿石简介。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五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六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序号:_________ 。
x坐标:_________。
y坐标:_________。
序号:_________。
x坐标:_________。
y坐标:_________。
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_________;。
(二)协议_________;。
(三)招标_________;。
(四)拍卖_________;。
(五)挂牌_________。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篇十七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