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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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姓名_____所在科室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年月。
工作年限_____年;应休天数_____天。
已休天数_____天;公休年度_____年。
分管领导意见:__________。
主要领导意见:__________。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二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股东。
(发起人)。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公司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__局领导:
您好!我系___的职工,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自____年参加工作岗位以来,我在基层工作了__年,在单位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因家在___,距离单位较远工作__年来,两地奔波的我从未迟到早退,即使是周末也放弃许多与家人团聚的机会,但我无怨无悔。夫妻长期两地居住,且父母年事已高,幼小的孩子也因得不到应有的照料只好寄在亲戚家里,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苦。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性质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尽可能距离住家近一点,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为本系统多做一些奉献。
因此,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苦,同意我从基层调往___。不胜感谢!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四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2、活期账户:农行__支行账户: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在__县____小区,面积___平方米,市场价值__元。
特此申请。
此致
拜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五
我 单 位 在 贵 行 开 立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帐 号 预留印鉴启用日期为 年 月 日,原预留印鉴同时失效。与本账户共用印鉴的账户视同变更预留印鉴。
原预留印鉴 现预留印鉴
我单位承诺新预留印鉴启用前签发的票据仍然有效,新预留印鉴启用后将以新印鉴签发票据。因印鉴变更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年 月 日
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
兹有我公司:北京隆风恒昌商贸有限公司,在贵处设立对公账户:0109084800012 0102227520,近期根据公安局相关要求,将原财务章销毁更换为新的财务章,故到贵处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手续,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本公司承诺:对于财务章变更所导致的.一切财务问题与北京银行无关,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此致
敬礼
工行 :
我单位在你行申请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为了便于管理和使用,现申请预留银行印鉴,印鉴的启用日期为 2015 年 月 日,如所留印鉴为原子印章,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 请批准!
印鉴式样:
申请单位:
2015年 月 日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六
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机关:
由我单位建设、__施工、__监理的__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已按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完成(甩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见后)。施工单位(均)已出具了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要求我单位在__年__月__日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也于__年__月__日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你站于__年__月__日组织有关监督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前资料检查时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我单位已组织以__为组长(主任)的验收组(委员会),拟定于__年__月__日在__(地址)进行竣工验收,请予派员与会监督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供检查。
1、该工程全套施工技术资料;。
2、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评价报告;。
4、验收组筹备会议研究制定的验收方案(即验收程序、内容与时间安排等要点)。
___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七
银行账户使用怎样写好一份合同,以下本网提供银行账户使用合同阅读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帐户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下列帐号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使用方法。
甲方的印签章加乙方私章为上述两个帐号的印鉴。
甲方印签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私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不使用上述两个帐户,该帐户上的现金全部为乙方所有。
第五条乙方保证合法使用上述两个帐户,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两个帐户被有关部门冻结,甲方应立即消除影响,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送达方式。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九
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
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十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十一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x办发[20x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十二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016西安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16全文。
3.2016经纪人管理办法全文。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全文2016。
5.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全文。
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6。
7.2016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8.土壤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全文。
9.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全文2016(试行)。
10.2016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全文(试行)。
11.2016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
12.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2016全文。
13.2016关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1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5.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
16.浙江省出台2016公交车油价补贴管理办法。
17.201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18.《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
19.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6修订)。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十三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篇十四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我行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行现有账户66个,其中:基本账户24个,一般存款账户24个,专户18个,开立注册验资户1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注册验资户提供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户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一致,在验资期间做到了该账户只收不付。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们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一律按规章制度办理,无支付高息及手续费、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二、反洗钱管理自查情况。
(一)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我行设立会计结算部门为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我行都能够及时核对客户身份证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像件,并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等要求,对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我行无开立或假名账户,没有为不明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按规定执行重新识别客户制度,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都按规定期限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在日常工作办理过程中,对每一步业务都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到或漏报情况,对总行转发的补正通知和相关报文,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三、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自查情况。
(一)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办理每一笔现金支取业务,对他人代理办理的,我行都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我行都能够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严格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及我行的管理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先由信贷部门审批完后,再由会计部门审核把关,对企业签章在验印系统中进行验印及手工验印,对超过限额的现金支票对持票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自查情况来看,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办理规范,符合各项制度规定,但在专户管理上也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
五、整改措施。
(一)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特点积极想办法,定对策,多跟企业沟通,努力做好我行的账户年检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变更信息,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二)我行继续和财政局协商,让他们尽快把所缺的专项资金证明补齐。
通过这次自查,使我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及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得到了加强和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内控措施,建立健全开销户制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加强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提高核算质量,杜绝一切违规现象的发生,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