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20篇)
就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难题,如何解决就业问题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努力的方向。写总结时,要突出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以及自身的反思和改进。如果你正在为写总结而苦恼,不妨阅读一下下面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
20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单位:刊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2009“”(6)分类号:关键词: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二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中层领导、校医。
二、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1、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注意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1、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三
应急预案。
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下文是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四)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预案在信息接收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衔接。
第八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掌握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情况,并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在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
(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
(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岗位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按照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报备等管理工作。其中,列为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列为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区县应急委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或论证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要求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
第十七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论证人员与所评审论证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
3.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通过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张贴在对应地点的明显部位。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各级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审批,必要时经本级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备案。
(二)地方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五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下文是山西省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
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三)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
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六
(一)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拨打应急办公室电话报警,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报告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事故类型、伤亡情况、事故发展趋势、现场人员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等事宜,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系方式。
2、公司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办公室主任应立即转报应急总指挥,并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指挥组各成员,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应急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警,如需报警,由总指挥指派人员进行报警。
4、事故单位应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上报调查组。
(二)保护措施程序。
1、事故现场保护: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点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哈着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楚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爆炸引起的损害,受害者的受伤部位等,要及时拍照。
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现场的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片、致害物的位置等。
5)所有物间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6)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人员及周围社区保护: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危及到周围社区的危险时,必须采取措施对周围群众和重要财物进行疏散,对重要设施进行保护。事故应急总指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派专人负责周围群中的疏散工作,在疏散过程中要对周围人群进行核实,保证所有人员都能及时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通告、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周围有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要制定特殊的疏散方式,确保弱势群体的安全。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或接受中心,供疏散人群暂时避难、休息。对可能受灾的重要财物,要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及时疏散财物,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5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七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保证公司、社会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在事故、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响应,及时有效的处理因各种原因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文引用而成为本预案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预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__〕12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__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2有关技术规范。
《剧毒化学品目录》(20__年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__年版)。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四)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预案在信息接收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衔接。
第八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掌握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情况,并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在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
(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
(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岗位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按照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报备等管理工作。其中,列为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列为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区县应急委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或论证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73号)要求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
第十七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论证人员与所评审论证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210.75.218.101/ajjweb/),提交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二)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
3.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通过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张贴在对应地点的明显部位。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九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卫生突发事件。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立即停止用药,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卫生、教育和食药监局等部门;
(2)了解事件原因、发生人数、引起事件发生的药物、病人症状等情况;
(3)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保留造成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药品、设备和现场;
(5)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应急处置流程。
1、事件发现。
班主任发现学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后出现腹泻、腹痛、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应立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并将学生送往医务室或保健室。校医或保健教师在班主任的配合下,对学生发病人数、病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2、事件报告。
(1)经调查了解,校医或保健教师初步怀疑为学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后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学校分管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电话:67810586)、区食药监局(电话:67181550)和区卫生局(电话:67810878),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学校医务室(保健室)立即停止用药,保留造成药物不良反应的药品。
(2)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教委报告,并立即与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赶赴学校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医疗救治。
(1)病情轻微学生就近治疗;病情较重的学生,转送至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应急准备工作。
(2)学校将有关情况通知患病学生的家长,并通知家长到相关医院看望照顾学生。
4、现场调查。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患病学生的症状和体征进行个案调查,并对学校其他使用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同种药的学生进行调查。
5、样本检测。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剩余药品进行采样。
6、环境整治。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开展药品卫生状况检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强化药品卫生安全意识。
7、舆情引导。
学校要尊重和满足师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地通报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正面宣传有关部门和学校采取的处置措施,避免不实舆情扰乱视听,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下文是安徽省为更好应付突发事故而出台的最新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一
1、我企业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安全。
2、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要以防为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必须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搞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消灭存在的各种,要把各种事故统统消灭于萌芽状态!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教育与培训,形成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
3、为应对各种突发重大事故,必须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的精神原则,有条不紊地处理这些事故,而不至于临阵手忙脚乱,贻误战机。为此,特制定本。
4、要求我企业全体员工人人都要熟知本的各项具体要求,人人都能按要求,在灵活指挥,妥善处理各种事故。
二、一般规定。
1、如遇突发重大事故,在的最高领导者(指事故班组的班长及以上干部),就是处理事故的现场总指挥。
2、现场总指挥必须要头脑冷静,处理事情要坚决果断,要按照的精神,立即组织员工展开营救工作。千万不要拖泥带水,耽误救援的最好时机。
3、现场总指挥要本着“先救援、后汇报”的原则,首先组织在现场的员工实施救援工作,待控制局面后,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
4、一旦出现现场局势无法控制,同时又与企业领导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现场总指挥有权处置各种突发事态:
(1)如是火灾,应立即向119求援。
(2)如是人身,一时又找不到车,应立即向120市急救中心救援。
5、一旦发生事故,所有现场员工都应积极、主动地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参与救援工作,而决不能遇事退缩、当逃兵,或拒不服从领导而贻误战机。一旦此类事件出现,企业必将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火灾事故后,事故班组班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员工投入到灭火工作中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灭火工作。
2、突发火灾事故后,非事故班组操作人员应视当时火情的严重程度,在现场灭火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下,或派部分人员过去协助灭火,或采取紧急断电停机措施,派出所有人员协助灭火。
四、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班组班长和现场操作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机或停电,将受害人从机器设备上或触电部位迅速解救出来。
2、如受害人大量失血,现场指挥者应立即组织员工对其进行临时性的绑扎、止血。
3、如受害人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把受害者搬到空旷场地,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复苏,不得耽误半分半秒。
4、此时,现场指挥者要争分夺秒、当机立断、紧急向120市急救中心求助。
5、现场指挥者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6、如遇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并及时找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7、现场指挥者在处理人身伤害事故时,要本着迅速、稳妥地原则,立即予以处置,千万不要拖延时间!千万不要耽误救治受害者的最佳时机!
五、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班组班长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停机停电,严防事故扩大。
2、如果因设备事故连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救人,在把受害者救出后,立即启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程序,予以迅速救治,而后在去处理设备事故。
3、发生后,如不是因为救人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移动现场各种物件,要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4、发生后,如不迅速采取“移动”“支撑"等手段来处理,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或危机人身安全者,现场指挥可以采取这些手段来予以处理。但要做好详细记载,并向事故调查人员讲清,以便能准确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现场指挥人员在做好紧急处理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二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山西省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正如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三
为保证现场应急抢险物资库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应急物资齐全、有效、满足应急抢险的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应急物资库日常管理由安监部负责,相关部门及工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2、应急物资实行专项使用,除经项目负责人、安全经理、安监部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3、仓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库管员要有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保持仓库整洁有序;。
4、安监部负责对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7、物资出库:做好领取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取日期、归还日期、领取人等。
1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项目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三、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执行。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四
为做好我院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救,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应急物资是指在事故即将发生前用于控制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用于疏散、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等一切相关物资。
应急物资由医院总务仓库负责采购,必须填写入库清单,经验收后统一入库保管。应急物品管理要建立应急台账,统一管理。
(一)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物资,必须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根据库房分成若干个区,按照物资的不同属性,将储存物资分成若干个大类,对每一类物资,根据其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为方便抢修物资存放,减少人为差错,对应急物资进行编号定位,结合物资存放保管目录,把库房、货架、层次、货位四者统一编号,并附上标签,做到见单就知货物存放地点,提高工作办事效率。
(二)应急物资应妥善保管,以保护物资的质量。物资堆放前必须垫好垛底,物资堆码后,为防止受到雨水侵蚀和日光曝晒,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检查人员每月要定期检查一次应急物资和工具的情况,发现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提出和督促,确保正常使用,检查人员每次检查时要进行详细记录,留存备查。
四、储备种类及任务。
医院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期间需要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医务、病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物资三大类。各职能办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医院总务仓库统计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储备场所、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协同计财科核定应急物资储备各项费用开支。协同办公室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管理全院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掌握应急物资状况,及时、准确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物资储备动态。
(一)应急物资由医院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二)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三)建立与其它地区、其他部门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六、奖惩措施。
(一)应急物资如保管不当或挪作他用,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作相应赔偿,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责任性强的保管人员,在物资的保管、养护方面有合理的建议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将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应急物资严格按照《采购申报审批程序》采购。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五
在现代社会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提前应对突发事件,在事故发生前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近期,我参与了一场关于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培训,深感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与体会。
首先,了解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威胁是制定应急预案的首要任务。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从历史数据中分析和总结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模式,以及对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的评估方法。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从而制定出更科学、更高效的应急预案。这一点让我认识到,应急预案的制定并不是凭空想象,而是要基于事实数据和经验的分析。
其次,建立与相关机构的紧密合作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培训中,我们了解了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多部门合作,以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无论是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应急事件中,紧密的合作和协调是成功的关键。一个良好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与消防、医疗、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合作机制,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集结资源、协调救援和开展应对工作。这使我明白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三,实施应急预案需要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人员职责分工。确立明确的指挥系统和安排合适的人员担任重要职位对于危机管理至关重要。在组织中,需要有一位有经验、能冷静分析和果断决策的领导者。这样的领导者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迅速有效地做出决策,并统领全局。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领导力在危机中的重要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如何准备好合适的领导者。
此外,应急预案的实施还需要频繁的演练和训练来提高应对能力。培训中,我们参与了模拟的紧急情况演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验到了真实的压力和紧迫感,发现了应急预案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及时的调整和改进。通过反复的训练和演练,我们的应急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这让我明白到,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只是一部分,真正能在危机中发挥作用的是能够熟练运用预案的人们。
最后,培训使我认识到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事故和灾难无法预测,但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和科学的应急预案来减少损失和伤亡。面对突发事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果断,善于组织和协调资源,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通过此次应急预案管理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我将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高自己的应急能力,为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出积极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六
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单位:刊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6)分类号:关键词: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七
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9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十九
应急预案管理是一种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常面临各种各样的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火灾等。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我们需要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我参与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许多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心得体会。
首先,应急预案管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应急能力。一项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帮助组织明确职责,建立应急机制,提高危机响应能力。通过制定具体的预案,明确各个部门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可以提高组织的应急能力,减少因为紧急情况而导致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次突发火灾事故,由于我们早已制定好了消防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我们能够迅速反应,善用各种资源和灭火器材,并安全高效地将员工疏散出来,最终成功控制火势。这次事件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组织的重要性。
其次,应急预案管理有助于减少损失和保护人员安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团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比如紧急撤离、急救、排险等。这些预案可以帮助快速而有效地采取行动,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曾参与一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讨论会,通过合理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制定了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在灾害到来前的短时间内成功地将受威胁人群转移至安全地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应急预案管理也能够提高组织的协同作战能力。突发事件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和有效沟通。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可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角色和职责,并建立协作机制,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在一次大型活动中,我们制定了一项完整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各个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多次演练和沟通,我们的团队之间建立起了互信和协作的关系,大大提高了协同作战的能力。当事实发生时,我们紧密合作、井然有序地应对并解决了紧急问题。
最后,应急预案管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面对突发事件时,人们往往容易陷入恐慌和困惑。然而,通过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可以逐渐培养员工的应变能力和创新意识。在我所在的一家科技公司,我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这些演练训练了我们面对困难时的决策能力和灵活性,让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突发事件。
总之,应急预案管理在组织的日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提高组织的应急能力、保护人员安全、增强协同作战能力、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在我参与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应急预案管理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二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困扰。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个组织和机构都制定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它不仅有助于提前规划和准备,还能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反应和协调。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下面将就自己的经验进行总结。
首先,制定应急预案非常重要。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一套预先安排和组织管理的方案。制定应急预案的关键是深入了解和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影响,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和应对措施。只有在一个组织和机构具备全面、科学且实用的预案时,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在我所在的公司,由于及时制定了应急预案,当近期发生一场大火灾时,公司立刻采取措施疏散员工并与消防部门进行有效协助,保证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预案设计好了,但如果没有有效执行和管理,就无法发挥预案的作用。因此,在预案的制定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流程。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在我所在的组织中,我们每个月都会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这不仅加强了员工的应急意识,也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再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持续改进是必要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突发事件的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需要不断改进和更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其进行修订和升级。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我们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应急情况,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需要与相关机构和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互动机制。我们在制定预案时,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密切的合作,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同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我们也会积极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合力应对突发情况。这种合作和协调是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总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重要的指导手册,它的制定、实施和持续改进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实施科学的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和更新,以及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我们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做出有效的应对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