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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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篇一
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 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员工自行到德外打印个人完税证明)
(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8)《诚信声明》下载
(9)《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篇二
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来源:中国发明网 作者:cls207 日期:2010-3-22 19:01:23 浏览次数:732 1.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以及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4.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
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来源:中国发明网 作者:cls207 日期:2010-3-22 19:01:23 浏览次数:733 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5.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6.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7.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应当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8.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10.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
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来源:中国发明网 作者:cls207 日期:2010-3-22 19:01:23 浏览次数:734 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11.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1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12.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13.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2个月。
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篇三
如何申请发明专利
如何申请发明专利首先要区分产品发明专利与方法发明专利如何划分
1、产品发明
(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上的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品,如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用品;材料,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产品。
2、方法发明
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产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产品的新用途。如何申请发明专利
(一)、发明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人,按照专利法规定要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的说明书,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
2、发明专利申请要提供以下资料:
(1)专利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专利申请的名称;
(3)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
(4)就专利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5)专利申请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6)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7)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交往效果;
(8)提供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附图;
(9)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二)、把握专利申请时间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应该选择好申请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越早越好。
1、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该在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如果欲要求优先权,将有十二个月的主动掌握时间。
2、专利申请公开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是否请求早日公布,从而选择“缩短”还是“用尽”十八个月的时间。
3、发明专利申请实审请求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有三年的主动掌握时间。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时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一般为四个月,答复第二次及以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一般为两个月的延长期。这些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数月可主动掌握的时间
(三)积极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还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企业应该学会运用上述规定,当企业急于获得专利权时,应该主动提交相关资料以帮助审查员更快地对是否能授予专利权作出判断;当竞争对手的专利公布后,应积极研究,力求从中发现不具备专利性或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之所在,及时
向专利审查部门提供证明,给该专利申请的最终授权设置障碍,或延缓该专利申请授权成功。
(四)办理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发明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的过程
(1)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委托书、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技术背景及产品说明书等
(2)接收国家专利局下达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发明专利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实审费用,提请国家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
(4)国家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的专利申请依法授权
(5)专利申请人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其它在申请前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它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已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在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将这微生物提交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目前在国内已指定的保藏单位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地址在北京中关村;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地址在武汉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同时,这两个保藏单位又是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微生物国际保藏单位,所以申请人在这两个单位保藏微生物的手续也将得到其它布什佩斯条约缔约国的承认。
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应当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专利局
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一般来说,大型企业注重知识产权的发展,会专门设定知识产权部门,专利的申请会由专人负责,但是更多的企业,由于本身的发展限制,实质上并不具备专利文书等方面的申请程序,若有不慎,则会导致该技术的泄露,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如果企业本身不拥有专业的人员,建议还是要专业的代理公司申请专利,费用虽然较自己申请高,但是,保证了申请的质量与技术的保密,有关代理公司的真实性,可以到中国专利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到该代理机构的代码与存在年限等资料,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
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篇四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
咨询电话:010-58124114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但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其他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78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0号)。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办理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起人在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无误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社会团体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关于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理事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会员名单(自拟)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验资资金划入社会团体账户:
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篇五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三、从业范围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二)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检测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从事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过渡期内未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过渡期满后未取得正式资质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方式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六、工作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专家评审、上报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七、审批结果
对符合资质条件经审核合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八、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行政许可流程图
十、联系电话
监督处:025-86335412
法制处:025-86335422
技术处:025-8633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