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大全(16篇)
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交付物品、支付方式等细节。合同的格式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难以理解的条款。请参阅以下合同样本,了解如何编写一份合格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6、工期要求:
二、施工项目: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乙方需在每日工程结束后把现场清理干净方可离开现场;工程结束时需清洁包括成品在内的现场卫生,待甲方代表检查合格后方可验收。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乙方可停工,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已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电力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设备、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同时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六条 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三)组建并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决定招标形式;
(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已签字,项目已经列入公司的实施计划,
(二)设计施工图等已经具备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其它相关要求具备等
第十条 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发布招标通知。
(二)邀请招标:计划合同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直接发包的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公司领导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三)发布招标通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公司领导核准同意后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勘察,
(六)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接收投标书。
(八)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向公司领导递交评定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征得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5日后,计划合同部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前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书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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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执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四条凡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许可证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合约部是全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制订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年审工作;。
5、组织、协调两制建设,负责标价分离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7、负责修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公司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9、负责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和持证上岗;。
10、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11、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合同的台帐和归档工作;。
12、负责集团公司iso9000标准中关于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1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内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第八条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公司合约部的职能除要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合约部对公司的职能要求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在确定职责时特别要注意:
2、对各类经济合同都要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的管理和办理合约相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6、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指导项目预算员和兼职合约管理员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改进合约管理积累资料。
第十条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投标中标的项目,要部分审查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和意图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书面交底。
第十三条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后,报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关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总师、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
第十五条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签订、管理。
2、各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的各类施工合同,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合同副本留存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第十六条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及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合同专用章由合约部专人保管,无领导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专用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合约部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四章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标的程序进行。参与招(议)标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就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招(议)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合约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由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层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门有标准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标准文本的采用集团公司发()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二十二条在签订合同前,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2、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
3、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工作按集团公司总部《物资控制程序》和各单位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频次、采购程序按集团公司工字()第x号文关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合同副本报本单位合约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采用集团公司发字()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八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项目合约副经理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为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合约管理部门要定期地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改进。
第三十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我方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应随时检查、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上级合约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上级合约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则合约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六条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三十九条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且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对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峻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约部。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在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评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为优秀经济合同管理员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致使国家和本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子公司、设计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直营区域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各有关市、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发改委(局),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
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实施方案文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变动与调整。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设计变更依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1、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
2、干、支渠上主要建筑物地点发生变化,干、支渠连续1公里以上渠线调整;
4、主要渠系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变化;
8、因工程量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批复概(预)算投资的10%以上。
9、上述各方面因设计变更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不一致的变化。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根据。
原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审查和批准设计变更;严禁将拟变更项目分解(拆)规避审批。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由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等内容报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
上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
材料及电子文档):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变更的实际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市、县级申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随文提交《××设计变更报告》(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
2、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在口头报告后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第十八条由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通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灌区。
印发。
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六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于乙方家庭目前的特殊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共同遵守本补充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其岗位工作。
第二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的要求和标准。
乙方应遵守同其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甲方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以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条。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协商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动报酬:1、因乙方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补充协议终止:
(一)双方就解除本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二)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的。
(三)乙方完全可以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七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是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
(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八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或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
(三)承包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
(八)按规定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证明其可直接发包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一)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的合同数目申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和部位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恢复施工前报原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发生调整变化,或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超过15日不做答复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擅自增加的审查条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各地自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及自行印制的施工许可证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九
3.1技术中心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制造中心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供应部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品管部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财务部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法务室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营销中心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1授权评审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会议评审。
4.2.1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九条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第十四条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
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xx分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
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第三十八条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二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其他。
(一)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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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四
第五条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第七条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四)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十六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