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十二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一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襄汾县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上庄、柴村;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村坡、纺织厂;北至襄台线,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任何时间内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限制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二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我们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污染环境,对空气质量影响明显,导致pm2.5浓度快速上升,空气质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特别是在大气扩散条件不好的情况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加剧空气污染。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倡议如下: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请广大居民朋友们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生态西安做出贡献。
二、倡导新风,从你我做起。崇尚科学,告别陋习。倡导科学文化新潮,用安全、环保、健康的方式庆祝春节,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抵制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坚决制止。
禁售禁燃,你我有责。碧水蓝天、清新空气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愿望和幸福期盼,让我们团结一心,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护环境,还长安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值此20xx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谨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三
广大市民朋友们:
烟花爆竹燃放是我国上千年来的传统习俗,每逢节日之际,绚丽烟花、声声爆竹给我们增添了许多喜庆的色彩。然而,节日期间大量燃放烟花爆竹所释放的颗粒物和硫化物会使空气质量急剧恶化,影响市民身体健康;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散落的炮皮破屑也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因运输、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量安全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清洁、安全、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倡议广大市民朋友们:
一是争当先锋,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传播者”。要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给安全、环境带来的危害。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电话等各种途径,向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宣传禁燃禁放内容和好处,使禁燃禁放规定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共识。
二是身体力行,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的规定和要求,争做禁燃禁放工作的示范者和实践者,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其他人自觉做到不购买、不运输、不存放、不燃放。
三是勇担责任,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守护者”。要做监督燃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现有违规燃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做到源头防范,杜绝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形成燃放互相监督、安全互相保障的的良好氛围。
四是引领风尚,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创新者”。要发挥创造力和感染力,在节庆时间积极探索并实践新的`庆祝形式,如播放音乐、歌舞表演、邻里联欢、互赠鲜花、悬挂灯笼等,用符合时代特点的庆祝方式代替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达到既活跃氛围又环保安全的庆祝效果。
xxx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禁燃禁放”工作人人有责,广大市民朋友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积极支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良好道德风尚的倡导者,为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宜居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四
广大市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是表达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不仅影响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噪音污染,损害人体健康,还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按照《xx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让大家过一个平安、健康、祥和的春节,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一、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提倡文明祭祀、网上祭祀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生活方式,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成为时尚。
二、遵规守法,坚持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三、互相监督,依规善意提醒。增强环境意识,主动对违反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抵制,积极监督举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各种不文明行为。
四、积极宣传,提高禁燃意识。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传播文明新风,倡导绿色生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起守护“xx蓝”的强大正能量,共同护佑美丽蓉城。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倡导文明过节新风尚,为空气“减负”,为健康“加码”,过一个绿色年、文明年、祥和年!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市民朋友春节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五
校属各单位、各位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
根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府令20xx第217号),自20xx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做好我校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两校区校园内(含花园校区家属院、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及操场、道路等公共部位)。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校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门卫及巡逻人员应加强巡查工作,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凡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七
为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xx〕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长兴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特通告如下:
一、有限开禁时间
20xx年1月23日(农历腊月廿六)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开禁期间禁止燃放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县行政中心等重点防火区
三、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确保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倡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尽量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大气污染影响。县公安、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长政办发〔20xx〕173号文件和本通告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八
全镇广大父老乡亲们: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喜庆气氛,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燃放时较大的噪声和燃放后释放的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危害物质,还会使空气环境质量迅速下降,散落的炮皮碎屑也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春节将至,为了我们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环境,我们真诚地提出倡议: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规购买、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储存、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积极爱护环境,维护秩序,争做文明公民、守法公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xxx镇人民的良好素质、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将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进入新时代、崇尚新风尚,坚持“厉行节约,告别陋习”,以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行为,主动劝导,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我们美好的家园,需要每一个公民来共同呵护、人人参与,我们倡导全镇人民积极行动,“禁售禁燃禁放”爱护环境,文明生活,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平安。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九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特此通告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十
为了进一步巩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让广大市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今将《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再度发布,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衡水市市区东西南北环城路以内、各县市区主城区区域为烟花爆竹的限放区。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春节期间即:农历腊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除每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 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放期间(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限放期间(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十一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及范围: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东至广梅汕铁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丰达路、北至汤坑镇段桥。在禁燃时间和禁燃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汤坑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要组织专门队伍对禁燃区范围内加强巡查,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三、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禁燃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 人民日报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篇十二
尊敬的全体市民: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序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沂水县长江路(东二环路)以西,玉山路(南二环路)以北,泰山路(北一环路)以南,黄河路(西二环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包含分界道路),为限制燃放区域。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庐山工业园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3.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文物保护单位;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6.公园、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及禁放区域外,其他乡镇(街道)及农村地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
1.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禁放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xx政府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