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政府补贴培训项目(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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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篇一
2011年8月9日,很高兴领导给我这个机会去绿城杭州项目学习,与我同行还有元亨项目资料员周白露同事。本次学习共去2个项目,绿城·蓝色钱江和绿城·西溪诚园。
此次学习的目的是熟悉工程部资料员的主要工作流程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发放等工作。
一、工程部资料员的主要工作流程
1、项目开始后做好文件归类、收、发等工作;
2、招投标结束后进行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类文件的整理;
3、每周编写部门例会纪要;
4、每周监理例会纪要归档;
5、月度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表归类;
6、部门员工月度、半、考核表的归档整理;
7、每月收集过程验收及关键节点验收计划;
8、收集过程验收记录;
9、每季度收集工程对口检查记录表;
10、各类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的归档整理;
11、督促分管人员及部门监理及时批阅监理月报、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好归档整理工作;
12、交付前进行竣工资料的移交;
13、交付后进行竣工资料的归档。
二、日常需收集相关工程资料
1、合格供方管理用表;
2、设计管理用表;
3、招投标文件资料;
4、工程营造记录表;
5、日常与公司来往相关用表;
6、工程款支付相关用表;
7、工程部部门管理相关用表。
三、集团公司及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相关要求
1、在招投标阶段,要求将对竣工资料的要求写进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
2、在施工单位进场时,按照当地城建档案馆中《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工程资料管理标准》中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资料交底工作,使施工单位从早树立绿城工程资料标准质量观。
四、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制度执行力度的督促
1、做为资料员首先要做好各类资料、文件的收发文记录(各类标准规范、政府批复以及信函、传真等外来文件)。在实际收发文操作中,要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登记。
2、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联系单重新进行编制了一份《施工联系单收发文处理记录》表格,这样较清楚地能反映整个审批流程的时限,对流转文件实行动态管理。
3、对重要的、外来交办的一些文件进行扫描,即时进行传阅,并监督分管人员进行落实。
4、对电子文本的收发中,也需做好《电子信箱邮件发送文记录》。
5、及时对所有工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案卷目录。在工程资料管理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查看工程资料较高的属合同协议、施工联系单和招投标文件等。因此随着项目的深入,这类资料会越来越多,需进行细化分类,以便于查找。
6、及时提醒工程分管人员做好质量体系中规定的各种质量记录,并分别在月中、月末对未及时归档的资料进行催督。
7、经常性协助工程管理人员做好审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有关工程资料,并进行规范;要求分管人员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技术资料形成时间的真实性。
本次学习在8月12日下午结束,这4天的学习让我收获很多,对工程部整个资料流程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和熟悉,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有很大的帮助。
绿城从各个方面都体现出了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所以,作为一名绿城的员工,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共同管理我们的“家”,做责任的“主人”,而不是“旁观者”。
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一部:杨姗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前言
在绿城这所被还原成学校的企业里,学习的机会是无时无刻的,2011年某月某日,我同某某项目某某人去杭州某项目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学习,现将学习成果汇报如下:
结构
资料员的岗位职责:
资料
计划执行和督办
后勤
(精细化管理、标准工程部内相关内容)
日程表:资料员从早上到晚上都做了哪些事情
两个项目资料工作情况
亮点和值得借鉴的地方
两个资料员的情况
做的不好的地方
结语
两方面内容
你做资料的计划、思路、方向
杭州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篇二
杭州市政府免费证书培训项目
杭州市政府在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提升杭城企业职员的就业能力。通过这个项目,参训学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岗位技能证书。此项目旨在提升参训学员就业能力和增加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一、学生可以免费报考的证书简介(考证费+培训费全免)
备注:会计从业资格证:学生需自行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我们需事先收培训费320元,最后,学员可以凭借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去杭州市培训指导中心进行报销,报销标准320元。
二、报名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1、报名要求:本杭州的大学生和户口已迁至杭州的大学生
2、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正反)1份、学生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2张、个人在杭的户籍证明1份(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办理,若身
份证上地址已经是杭州的就不需要)
三、报名咨询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杭州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篇三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 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第四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重大项目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控制
第六条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针对建设方案、设备和主要材料、后期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编制投资估算及明细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或咨询评估后予以审批。
第七条 需要融资的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项目融资方案,并对融资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落实还款来源。融资方案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包含明细)。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确需增加的必须编制对比分析表并说明具体原因。对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需重新调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 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概算需要调整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算调整范围。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条 在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完善后的施工图应符合招标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量清单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重点包括:清单特征描述、工程量计量、措施费内容、规费和税金的标准等。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相应的审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或备案。
第四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十三条 除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一般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变更审查应包括变更方案与原方案间的经济性比选。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并负责变更的内部审核与报批工作。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明确本单位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工程变更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包括:
(一)变更提出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技术分析和造价分析,各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建设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有必要时应召集专门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单位负责人确认;
(五)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结合合同原则组织变更签证,签证意见应包括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标准等内容。
签证前,建设单位应重点核查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计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无价材料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并留存现场文字记录、影像记录、询价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工程变更台账,负责变更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同控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合同分级审批流程。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编制合同审批单。审批意见应包括:合同内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谈判澄清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风险等内容。合同审批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核并签字。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重大项目推行设计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内部审核,并按照财政或审计部门要求,将内部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文件一并报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重大项目应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专户收付、对帐审核、三方监管等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分级审批流程,包括:
(一)现场管理部门审核经施工单位和监理认可的工程量计量资料和支付申请;
(二)工程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三)财务部门审核,并与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核对,按审批单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等支付进度款。禁止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
(四)对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或审核)且保质期满的工程,需经内部核查确认后,方可支付尾款。第二十三条 加强征地拆迁成本控制和费用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对拆迁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应对拆迁资金支付实施共同监管。拆迁费用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后,由拆迁资金开户银行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或安置房建设单位。
重大拆迁安置项目推行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同时负责实施多个建设项目的,应分项目核算。建设单位应积极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对资金直接拨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核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审核、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投资控制工作。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审核、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审、其他投资控制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尚未纳入有形招投标市场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流程,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发布的中介推荐名录,通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竞争性谈判或自行招标等方式选择,不得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定。
中介机构一旦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按照财政或审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事先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25%;
(二)未能尽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制度;
(四)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违反规定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套取、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重大项目未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
(六)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理工程资料,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明确相关单位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
(二)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允许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项目;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上;
(七)套取、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由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单位失误所增加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纳入项目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项目是指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杭州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篇四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质奖评委„2011‟1号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规范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用文件和评审依据
1.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t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z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年1月由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向全社会发出申报当杭州市政府质量奖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通知发布的载体:杭州日报、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质量网、杭州发改委网、杭州建委网、杭州环保局网、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等。
(二)企业(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企业(组织)自愿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
2.申报基本条件。凡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杭州市“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满5年。(2)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申报上一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4)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在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1)在市级以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或违法行为;
(2)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3)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投诉;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
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企业(组织)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含图表);
(3)《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企业(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4)证实性材料。企业(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5)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企业(组织)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企业(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其中(1)、(2)、(3)项需提供一式二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4)、(5)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材料报送。企业或组织(含市直属单位)准备好申报材料后,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属地原则,向当地质监部门申报。
(三)当地推荐
1.各地质监部门收到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后,在充分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审办。
2.每个区、县(市)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
3.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期后,市评审办不再接收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资格审查
1.评审办组织人员对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组织)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的基本情况等。
2.评审办书面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了解和核实申报企业(组织)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3.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评审办讨论决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材料评审
1.评审办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2.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员由评审办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统一聘用,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每个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评审,并按gb/z19579附录c要求进行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是否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建议。
4.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意见后,按不超过《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最多评奖数的2倍(6家)决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
1.评审组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经被评审企业(组织)确认,评审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2.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准备好现场评审检查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
3.评审组在被评审企业(组织)现场,通过听、看、查、谈等形式,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内容和分值进行逐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企业(组织)确认。
(七)拟奖提名
1.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授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必须在600分以上。
2.评审办对各评审组现场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经评审办全体成员讨论,提出授奖企业(组织)推荐名单。数量控制在4家以内。
(八)审定批准
1.评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
2.评审办根据评委会决定,在发布通知的媒体上对拟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10天。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复议。
4.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将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5.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6.由市政府召开会议,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家企业(组织)50万元。
三、评审监督
1.监督主体与对象。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全过程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2.监督内容。评审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评审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受评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有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等。
3.监督方式。由市监察局驻市质监局监察室派员实施监督,对发生的行贿受贿等影响公正评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视情给予企业(组织)、工作人员处理。受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已授奖的企业(组织)将撤销其“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工作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篇五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4月27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绩效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承包商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等单位〈2009年进一步加强政府各类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5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是指政府结合信用管理等,对拟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确定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名单。
二、对参与建设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施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三、市建委牵头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预选名录)的确定和管理。
受市建委的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筑企业管理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承包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从预选名录中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企业。
(二)参与招标的预选名录企业达不到规定数量。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地铁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五、预选名录分为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名录、专业承包商预选名录、中介服务承包商预选名录、劳务承包商预选名录。
六、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特级、一级和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组成;专业承包商预选名录由一级和二级专业承包企业组成;中介服务承包商预选名录由甲、乙级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企业组成;劳务承包商预选名录由不同资质类别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组成。
七、企业根据资质类别和等级情况自愿申请加入相应的预选名录。承包商应当按照资质类别和等级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投标,但具有控股关系的关联承包商,或有直接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某一类别的申请企业数量少于20家的,该类别暂不实施预选名录管理。
八、申请加入预选名录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外地进杭二级施工企业和外地进杭乙级中介机构需为在浙江省注册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四)外地进杭企业前3年内在杭州市区有相应类别的工程业绩(包括在建工程)或在企业注册地有相应类别的工程业绩并取得地市级(含)以上工程创杯奖项。
(五)已参加上杭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排行,且信用等级为“良好”(含)以上,并在杭州联合征信系统中无重大失信记录。
九、在本名录公布之日的上一中,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入预选名录:
(一)因在建设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受到4次(含)以上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或受到2次(含)以上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或因不良行为被市建委书面通报3次(含)以上的。
(二)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民工工资,或因拖欠民工工资、内部管理不善等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市建委通报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因组织管理不力、施工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受到市建委通报批评的。
(五)企业信用等级达不到良好标准或信用扣分超过25分的。
(六)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工程变更、工程决算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且性质恶劣被市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认定、查处并通报批评的。
(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未按规定移交竣工工程技术资料的。
(八)因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场行为受到限制的。
十、符合第八条要求且无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或名录公布前一年内因获有关荣誉或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社会公益活动等受到杭州市委、市政府表彰和奖励的企业,直接进入名录。被评为全市优秀建筑业企业、“杭州企业竞争力百强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列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
十一、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进行审查确定。
(一)通过杭州建设信用网及有关新闻媒体发布预选名录申请受理通知,并公布有关事项。
(二)企业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建委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受理截止后45个工作日内,经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后确定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
(四)初选名单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列入预选名录的企业名单,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布。
十二、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一)预选承包商申请表一式2份。
(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
(四)外地进杭企业前3年内在杭州市区至少有一项相应类别的工程业绩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在企业注册地有相应类别的工程业绩并取得地市级(含)以上工程创杯奖项的,需提交企业注册地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预选承包商承诺书。
十三、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不拖欠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
(三)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活动。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应为名录中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预选承包商。
(二)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三)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请市建委依法查处。
(四)每项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订下发。
十五、加入预选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已被限制市场活动的,在被限制期间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做出的履约评价,经综合评分后低于规定标准的,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1-3个月。
(三)工程中标后在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6个月。
(四)依法分包时没有分包给列入名录的专业承包商、劳务承包商的,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1-3个月。
(五)拒绝配合市建委依法检查和行政调查的,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1-3个月。
十六、承包商在进入预选名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预选名录: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经市建委核实认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三)申请进入预选名录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允许他人(企业)挂靠承包商资格的。
(五)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活动的。
被清出名录的企业,取消其下一申请加入预选名录的资格。
十七、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的企业和清出名录的企业名单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布。市建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抄告承包商履约、诚信等情况。
十八、企业认为名录的确定、公示及处理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建委提出投诉或申诉,市建委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或申诉人。
十九、先行实施施工总承包名录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管理,其他类别名录视具体情况确定,成熟一类实施一类。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