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范文(14篇)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回顾,进而提升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表现。总结的结尾要给出明确的结论或者建议,使读者对文章的观点和意义有所领悟和启发。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写作范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一
司法局基层工作半年来在市局基层科的业务指导下,在县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年初我们认真贯彻全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为已任,半年来我们狠抓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和规范化建设,不断充实、完善、调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保障和推进我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实施。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做出了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年初,我们对全县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和调整,按照人民调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员的任选条件,对那些调解组织涣散,调解员法律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等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整顿和调整。共整顿调委会2个。同时,利用公开向社会招考、群众推荐民主选举等多种方式,向一些较薄弱的调委会选派近10余名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文化和业务素质高、热爱民调这项工作人员充实到各级调委会中来,不同程度改善了薄弱调委会现状,使各基层调委会合理有效地发挥了工作职能。目前我县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80个,人民调解员280余人,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民群众,那里就有人民调解组,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员就出现在哪。今年5月,我县一开发商在建楼过程中,由于所建楼房把居民出行的主要道路占用,而且涉及到了几家个体旅店的正常经营,由此引发开发商与居民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个体经营户先后找到了社区、建委、城管处等单位,都没能解决问题。这时社区把问题反映给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找到开发商和个体经营者,依法对他们进行调解,通过运用法律和耐心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对个体经营者每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直到开发商所建楼房竣工,主要道路畅通为止,这起纠纷终于圆满公正的解决了,维护了个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涌现出了一批向金融社区邓秀敏、车陆乡宏伟村姜伟及边疆镇团结村、车陆乡卫东村、办事处金融社区等优秀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委会,他们基本把纠纷不上缴,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对久调不决或达不成协议的疑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防止久拖不决、引起矛盾激化和群众上诉。半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165件,成功151件,成功率达95%以上,为我县的社会治安状况减少犯罪起到了预防作用,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在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
2、加强所务制度建设、健全所内人员分工业务目标责任、政治理论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公开公示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勤考评考核制度,并统一规范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用纸和各种工作簿册,并有4名同志参加了省厅组织的法律工作者培训班,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上,在原有8个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基础上,今年我们又申报了克林、街道、二个司法所为省级规范司法所,同时完成了2个司法所的外观标识工作。这样省级规范司法所以占全县司法所总数的100%以上。
4、夯实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从20xx起至20xx年共四批次利用国债资金建设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到20xx年末全部完成中央、省发改委和司法部、司法厅下达的建房任务。并参照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对室内进行了装备,统一订制了司法所、法律服务、人民调解、调访一体化等工作图版和标志牌,建立和完善了各种工作簿册。在办公装备上10各基层司法所全部配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摩托车,7个司法所配备了面包车,极大地改善了基层司法所的装备条件。
5、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半年来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参与辖区党委、政府调解疑难纠纷27件,为地方政府提供司法建议15条,采纳9件、制定村规民约3件、制定规范性文件3件、参加整治专项治理活动10人次、1个司法所受到集体表彰、2人受到个人表彰。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6、加强新《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今年我们把人民调解法培训拿到基层目标责任制中,全县各基层司法所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培训,特别是宝山司法所召集全乡3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会后进行了《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活动,为获奖选手颁发了证书和奖品,通过培训使全乡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的理解和掌握,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依法调解奠定了基础。
7、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得到了局领导的重视。
半年来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得到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5月初,由局一把手亲自带队,带领基础层装备股的同志对全县10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了调研,给每个所带去了新配备的电脑、摄像机办公用品,同时对各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解决。极大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近又召开了全县基层司法所长工作会,会上落实了基层目标管理责任制。张局长强调了五点要求:一是转变理念;二是善于创新,狠抓落实;三是加强沟通,突出考核;四是善于总结,突出亮点;五是立足本职,狠抓落实,努力为基层稳定做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8、全面开展与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衔接工作。20xx年接到市局三个衔接文件精神后,积极与三家单位领导协调沟通,联合下发了逊公通【20xx】52号、逊司行字【20xx】23号、逊人保发【20xx】18号等文件,但是由于各单位办公用房紧张,临时解决了办公用房,半年来解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目前局领导与基层股同志正在积极与三家部门进行协调,争取把这项工作年底验收前落实完成。
三、法律服务所业务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今年我县法律服务工作以市场建设为中心,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主动参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半年来,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非诉案件2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1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宣讲法律场次8场,受教育人数7600人次,为集体和个人避免经济损失17.3万元,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处理矛盾7件,成功5件,开展矛盾大排查13次,防止群众上访3人次,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今后我们还要在工作中找准切入点,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拓宽法律服务渠道,逐步改变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不平衡的局面,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批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公告如下:
说明:
1、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及业务范围以本公告为准,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
2、本公告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公告一次。
机构名称: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卢传华。
机构负责人:满昌华。
邮编:250014。
许可证号:370101005。
业务范围:精神疾病鉴定。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4名。
戴郑生宋绳禹韩春美翟静满昌华张天亮宋振铎。
胡蕾许桐道王庚鑫唐济生李宪伟矫汉勤曾涛。
冯永平李万顺郭传琴谭明刚刘金同王善信马登岱。
刘兆玺杨晓东原伟。
机构名称: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莱芜市凤城西大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霍太林。
机构负责人:接建。
邮编:271100。
许可证号:3710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
接建刘训时李庆昌赵京航刘玉敏张清法刘元瑞徐华林。
机构名称: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宫玉柱。
机构负责人:尉秀峰。
邮编:265200。
许可证号:37060。
业务范围:精神疾病鉴定。
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3名。
宫玉柱毛继文于天林高秀泽姜翕球王志义王新刚。
牛克珍衣淑香李晓峰于连忠张同文董桂英王兆平。
宋元成尉秀峰徐茂芳李涛程绍忠蔡涛董洪波。
于德祥李明杰。
机构名称:山东诚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光。
机构负责人:吴爱华。
邮编:250002。
许可证号:37010。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山东诚信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10名。
王磊光邱毅盖凌吴爱华王苏梅张渝杨丹彤。
孟金萍贾颐舫张爱东。
机构名称: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米山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承平。
机构负责人:李铭政。
邮编:264400。
许可证号:37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3名。
于述国孙显滋付忠怀。
机构名称: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康凤英。
机构负责人:李茂竹。
邮编:261031。
许可证号:370702024。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31名。
康凤英曲曰臣张培森孙伟胡温庭刘儒森孙希志。
栾美英何恩海郭文军孙西河刘亚徐衍明郭战利。
李淑兰张贺宋书凯肖青刘美萍周茂义高佃军。
李茂竹崔为发李贵仁刘长云李群张式暖刘希莲。
刘立群郭新全郑世良。
机构名称: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北戴庄。
法定代表人:成义仁。
机构负责人:成义仁。
邮编:272051。
许可证号:370802050。
业务范围:精神疾病鉴定。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2名。
成义仁程风莲李沛英曹中昌王年生李玉娥靳士立。
王克勤于兴旺谢传革周玉萍宫玉祥陈景涛王玉革。
陈宏张彩鸾赵万利闫景新张金响刘汝琴刘华。
韩朋。
机构名称:山东鲁能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山东电力研究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道刚。
机构负责人:姜夕锋。
邮编:250002。
许可证号:37010205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山东鲁能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7名。
王光忠赵莹旭日姜夕锋潘杰阎文瑛史兆永。
机构名称:山东职业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曲金平。
机构负责人:曲金平。
邮编:250062。
许可证号:37010205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山东职业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3名。
曲金平徐孝华宋志强仇宝荣王晓云蔡志春马杰。
刘家民崔萍邵华戴长生闫永建王筱芬于锡山。
陈珂忠刘毅张振玲范昭宾邹建芳张宏李厚勇。
张维东李琦。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健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欣。
机构负责人:颜景欣。
邮编:27。
许可证号:37080307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济宁dna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
颜景欣朱卫清张新华史衍席孙敬红张琳伟张娜。
李明。
机构名称: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启阳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仕密。
机构负责人:王仕密。
邮编:276001。
许可证号:371303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16名。
王仕密赵修余郑宇飞黄秀芹梁英培王菲王新民。
李建善方剑季大洪王兴华王春英李娟刘彦增。
唐庆余张传增。
机构名称: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栋。
机构负责人:汪运山。
邮编:250013。
许可证号:37010408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0名。
贾堂宏马晓丽申红张龙洋徐立友陈伟刘岚铮。
汪运山张茂修刘培亭王莉莉肖东杰孙善会王源瑞。
刘洋郭农建孙炳卫姜莉华高萍龚维明。
机构名称: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机构负责人:李永红。
邮编:266033。
许可证号:37020409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26名。
郭建郑淑芳王友宝孙方利林科先曹斌姜立安。
梁澍李伟玲李永春刘盛林秦宪斌胡建勤宋睿。
王明民刘晓萍刘隆熙李永红潘琪孙选刘先英。
刑晓波李爱群马海华李文华张美莲。
机构名称: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于锡振。
机构负责人:于锡振。
邮编:264200。
许可证号:371004094。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9名。
于锡振崔红艳苏敬武陆菊芳唐翠燕侯万里李本传。
李颂军曲本祥。
机构名称: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路0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
机构负责人:徐林。
邮编:271600。
许可证号:37090410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5名。
冷培基苗明浩孙衍红邱丽齐滨。
机构名称: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中心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
机构负责人:徐波。
邮编:265701。
许可证号:37060410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31名。
柳永强姚常晖贾书妍田乔月仲光维范基城徐志波。
乔兴茂邹振太乔翠君宗瑞国孙松汉田凤香韩名胜。
迟德思于永文曲福修曹德腾王新仲铨维方绍岐。
孙支余李迅秦洪明王书圣马凤英张丽芳郑绪鹏。
张焕明马仁堂李学刚。
机构名称:潍坊龙城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诸城市南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明立纲。
机构负责人:明立纲。
邮编:262200。
许可证号:37070511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潍坊龙城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5名。
明立纲臧东升马瑞云吕纪明杨瑞利孙金环金淑荣。
张建平王勇杰李树国于桂明高润发秦奎华孙建一。
马洪泉王锡亮李建国孙成云李增信郑瑞启赵玉斌。
赵培凯刘国庆曹瑞实李怀军。
机构名称: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温晓燕。
机构负责人:陈刚。
邮编:250062。
许可证号:37010511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三
xx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以狠抓队伍建设、注重职能发挥、强化管理规范、提升硬件设施和争创文明站所为突破口,认真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为xx镇的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法律保障。现就司法所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思想政治、扬优良作风,打造过硬的司法队伍司法所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一个基层窗口单位,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责任重大。能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硬的司法行政队伍,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好坏。我们本着“提升水平、打造品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的思想,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工作人员有一颗扎根基层,服务百姓的红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明确自身职责,发挥自己作用。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呼声急于一切,人民疾苦先于一切”的服务理念,每名干部都能熟练的使用电脑和专用系统;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开展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培训班、认真学习典型案例,不断的讨论交流,充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委、政府能保持高度的一致,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每一位干警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形成了一支工作作风扎实、业务能力过硬、实事求是的良好司法干部队伍。
二、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1、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维稳第一防线作用。一是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按照“那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要求,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调委会创建工作,截止目前共创建基层标准化调委会13个,均能按照要求正常开展工作;二是按照“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今年上半年共召开镇村两级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会3次,全面培训指导各调委会工作规范化运作;三是加强信息反馈、数据统计,坚持每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今年,共调解各类纠纷起,调解成功起。受理达到100%,调解成功达到99%以上。司法所调解集访案件起,得到妥当处理。三是为基层调解员落实了工资.
2、社区矫正流程规范,作用发挥效果明显。社区矫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业务、严密监管、强强教育。全镇6名矫正对象按时报到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了镇村两级的社区矫正网络机制,设立了以司法所成员、派出所干警、村治保主任组成的监管机制,与矫正对象签订了不再犯罪保证书,同其家属亲属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协议书。我们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镇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方案套;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及矫正工作,家访、谈话、定期汇报、集中授课等规范运行,切实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实施季度考察、考评。同时,针对每位矫正对象成立帮教小组,社会志愿者、监督人、责任人到位,逐人落实监管教育责任,实行一人一档式管理。目前,名矫正对象认罪态度积极,服刑表现端正,生产生活稳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3、安置帮教扎实有效,真情帮扶妥善安置。为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多样的帮教方法,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镇刑满释放人员共人,镇司法所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指定专人实施帮教,完善年度帮教考核记录。对外出打工的刑满释放人员,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落实帮教。雪河村车北组张“”等刑满释放人员都因家庭面临的各种困难,一度生活举步维艰。司法所通过与民政工作站联系,为他们争取了边缘人群生活补助,累计解决救助资金余元,并为其家庭办了农村低保,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人性化的帮教工作,使解教人员彻底走出低落情绪,重新树立起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5
大动员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组织全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发放《安全生产法》余册。四是充分利用送法下乡活动的机会,在xx中学、雪河中学开展法制报告会。先后在全镇普法教育余人次,发放《农村常见法律知识读本》余册,《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单行页共计余份。通过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全镇上下形成了浓厚的法制氛围,有力提升了司法部门的知晓率、满意度。五是代表泾阳县迎接了咸阳市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受到了好评。六是挡驾桥村民主法治村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5、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全力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司法所以平安xx建设为主线,实行重大事件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推进“法律六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干群联系,畅通群众纠纷诉求、法律咨询、村情民意反馈渠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经常化,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有影响稳定的上访案件,组织专人进行处理。今年以来,司法所曾先后受处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杨梧村齐羊娃和齐波庄基确权案件、西咸绕城征地问题、同官张村黄涛意外死亡案、梁宋村李媛媛上访案等重大问题,及时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以大局为重,有效的化解了群众问题,为全镇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多措并举、深化管理,打造司法所整体形象。
6、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司法所的工作效能。三是强化司法所服务职能,树立司法品牌意识。今年司法所共接待群众来访余次,接待群众人次,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赔偿、医疗、土地等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金额达到八十余万元,其中重大矛盾纠纷共3起,均得到了有效的化解。维护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使司法所真正成为“为政府排忧,为人民解难”。20我镇先后被泾阳县委、县政府授予“泾阳县信访工作四无镇”、“泾阳县平安创建先进集体”的称号,司法所所长被市司法局评为年十佳人民调解员。
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均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思路还需进一步拓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还需要不停的探索。各项工作还要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打造出一支在人民群众心中“叫得响、做得硬、信得过”的政法队伍,充分发挥职能,谱写xx镇司法行政工作新篇章。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四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人代表:卢建华。
办公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法医学;文检;痕检。
联系电话区号(028):82915007。
登记号:川蓉10002;川蓉1003。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刘小穗。
办公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号新鸿达商务楼5―5a。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95612;13608001898。
登记号:川蓉190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马方元。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公交路1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计算机声像。
联系电话区号(028):88861667。
登记号:川蓉19001鉴定机构名称:成都龙泉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唐拥军。
办公地址:成都龙泉驿区天燃气公司。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4851502。
登记号:川蓉1540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新津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巫志娟。
办公地址:新津县政府大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2522418。
登记号:川蓉15405。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崇州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杨水清。
办公地址:四川崇州市昌明路一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2310777。
登记号:川蓉15404。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张胜国。
办公地址:成都梓潼桥西街2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57998。
登记号:川蓉15403。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武候区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张开全。
办公地址:成都高升桥东路1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68387。
登记号:川蓉154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陶叔蔚。
办公地址:成都武侯大街26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9718。
登记号:川蓉16023。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省华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旭。
办公地址:成都市天仙桥南路3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679468。
登记号:川蓉16017。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许国。
办公地址:成都市鼓楼南街99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51192;86751190。
登记号:川蓉1601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建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正国。
办公地址:成都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2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273766。
登记号:川蓉1600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陈世伟。
办公地址:四川崇州市天庆路58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2211088。
登记号:川蓉16004。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左佳琼。
办公地址:成都鼓楼南街11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63421。
登记号:川蓉15316;川蓉160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兴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邱小林。
办公地址:成都市致民路36号锦江花园1301室。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7873。
登记号:川蓉15315;川蓉1602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联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小鹃。
办公地址:成都一环路北一段泰苑大夏701。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68326。
登记号:川蓉1531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彬。
办公地址:成都马家花圆路3号锦西商夏4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80076;13060016003。
登记号:川蓉15309;川蓉16024。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庄良述。
办公地址:成都星辉东路8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3372832。
登记号:川蓉15307。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桂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杨旭东。
办公地址:成都新都区新都镇西街坊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3971025。
登记号:川蓉15306;川蓉16005。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云峰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光华。
办公地址:成都大红土地庙街68号附一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6692081;86692082。
登记号:川蓉153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罗登碧。
办公地址:成都致民路61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0548。
登记号:川蓉15228;川蓉16025;川蓉1531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海森。
办公地址:成都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5418。
登记号:川蓉15227;川蓉160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国芳。
办公地址:成都人民中路三段35―3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35657。
登记号:川蓉15226。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旭。
办公地址:成都鼓楼南街11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86148。
登记号:川蓉15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兴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林方毅。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南路1―4号牡丹苑a座b楼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9768。
登记号:川蓉15223;川蓉16020。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新阳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人代表:唐秉松。
办公地址:新津县武阳西路163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254。
登记号:川蓉152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燕;张登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候祠大街264号;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89710。
登记号:川蓉15221;川蓉1601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海森。
办公地址:成都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5418。
登记号:川蓉15227;川蓉160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实正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吴开明。
办公地址:成都大安西路5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57421。
登记号:川蓉1521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瑞来资产评估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立洲。
办公地址:成都宁夏街191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265566。
登记号:川蓉1521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欧奎。
办公地址: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码6―522室。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13608069903。
登记号:川蓉15217;川蓉15314;川蓉16016。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付勤明。
办公地址:成都玉沙路118号四川大夏五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81988。
登记号:川蓉15310;川蓉16010。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立。
办公地址:成都二环路北一段6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05668;13608069903。
登记号:川蓉15215;川蓉16015;川蓉15313。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张争明。
办公地址:成都永兴巷15号后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6523669。
登记号:川蓉15213;川蓉16013;川蓉153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罗维强。
办公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后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807607;865236697。
登记号:川蓉15208;川蓉16007;川蓉1530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自贡宏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唐一民。
办公地址:成都一环路北一段马河泰苑大夏。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68326。
登记号:川蓉15210。
定机构名称: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柴进光。
法人代表: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五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
机构负责人:易f许可证号:500005001。
邮编:401120。
机构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
机构负责人:任国胜许可证号:500005002。
邮编:40001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法医验伤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机构负责人:卓恺能许可证号:500005003。
邮编:40001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01号。
机构负责人:陈迅许可证号:500005004。
邮编:40004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312号(中山医院内)。
机构负责人:叶元熙许可证号:500005005。
邮编:40001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五号。
机构负责人:刘鸿许可证号:500005006。
邮编:4000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号。
机构负责人:余梅贵许可证号:500005007。
邮编:400015。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邮电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堡上园。
机构负责人:邱业伟许可证号:500005008。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六
20xx年以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领导以及上级交通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对照中央纪委、监察部“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新要求和省、神州市纪检监察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专题会议精神,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线,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运输市场监管、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队伍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交通形象,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机构健全,责任落实,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开展。
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我局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构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具体抓,各科室、各单位协力构建的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同时,成立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了与市纪委的工作联系。年初,制定了《长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逐项明确,使责任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
二、措施到位,逐条贯彻,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交通干部作风建设。
通过学习贯彻市委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查找干部队伍中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纪律松懈等作风问题。采取常规督查、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巡查,使干部队伍作风得到了进一步转变。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局上下班纪律、工作行为、日常学习等方面的管理,出台了《长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促使干部的思想作风、精神状态上有明显转变,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上有明显增强,行动上有明显进步。
(二)继续巩固全市治理公路“三乱”成果。
今年以来,我市在继续抓好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同时,按照省市纠风办、省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有关通知精神,把治理“三乱”工作向水路延伸,进一步建立完善长乐市督查公路和水上“三乱”快速反应小组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本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实际,突出水上“三乱”清理工作,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开展清理不合理收费和列入取消收费项目工作落实,尤其是交通、公安、林业、卫生防疫等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率先执行,起到较好带头作用,促进减负各项工作落实,防止公路、水路“三乱”回潮反弹。为深化“三乱”治理工作,确保公路水路交通畅通,我们从抓执法队伍入手,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突出窗口单位行风建设,使全体执法人员做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杜绝了公路、水路“三乱”的发生。同时,把治理“三乱”工作向乡、村道和水路延伸,适时组织检查组督查各镇乡、村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在公路、水路上随意“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三乱”行为,做到我市境内不出现随意设卡拦车、逢车必查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现象,确保我市近年来公路、水路无“三乱”,巩固了“三乱”治理成果。
(三)继续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我局严格按照福州市交通委、长乐市纠风办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过去“行风评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局《20xx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按照上级的布署和要求,提出了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风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行风评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突破难点,全力推进,通过会议动员,征求意见,明察暗访,注重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召开1场服务对象征求意见会,召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市行风政风监督员召开2场局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座谈会。根据“促进发展”、“办事公开”、“执行力建设”、“服务和效率”、“问题整改”五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发放《长乐市交通局政风行风评议征求意见表》,据统计,我局共发放《长乐市交通局政风行风建设征求意见表》110份,回收率99%。使我局今年的“行风评议”活动开展得既有声有色,又扎扎实实。由此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并为长乐市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四)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
我局多次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信访条例》知识学习,加强市领导批转件、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群众投诉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收到“12345”网上热线投诉件240余件,对提出的有关公路建设、行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都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归档,予以了较满意的答复和解释。
三、发挥职能,真抓实干,切实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一)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一是对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继续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首问责任制、二次终结制、服务承诺制,并对系统各单位财务进行了内审,加强了对基层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认真按照《长乐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局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建设,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三是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和行政程序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四是加大推进“阳光”政务力度,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落实专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提升交通投资软环境。
进一步规范运输审核审批和行业管理工作。重点针对运输行业管理还不规范,运输市场非法营运活动猖撅,严重影响城区交通秩序和运输安全等问题,重拳出击,全面开展“面的”车、小车和城区“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和打击各类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截止20xx年10月,非法营运两轮(三轮)摩托车320辆次、面的5辆次、货车71辆次、客车41辆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成立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指挥部,加大了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促进运输市场规范管理和城区交通秩序的好转。同时狠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改变工作作风。
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同时,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执行力强的“三宽一强型”干部职工。彻底清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和“冷、横、硬”的工作态度。
20xx年我局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在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落实方面还存在差距,有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二是在新形势下如何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反腐倡廉如何落到实处仍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课题;三是交通信息网络不健全,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还需不断完善;四是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和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等等,这些都有待在今后加以进一步改进,确保党风廉政工作有效落实,为长乐市交通运输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七
鉴定队伍整体水平全国第一。
国家级机构遴选入围数全国第一。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5周年。这5年,对于北京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5年,对于北京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与改革也是一个极其不平凡的5年。5年中,首都司法鉴定队伍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逐步迈向统一。首都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顺利开展、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首都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
5年来,北京市司法鉴定工作围绕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立足大局,找准定位,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发展不断壮大,鉴定质量不断提高,鉴定秩序逐步规范,司法鉴定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首都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13家,司法鉴定人1631名,鉴定业务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司法会计、交通、电力及建设工程质量等15种鉴定类别。通过组织各类质量评查活动所得数据表明,全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鉴定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仪器设备达标,鉴定质量可靠,较好地满足了首都及外省市对司法鉴定的需求。
机构名称: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马辛。
机构负责人:汪平。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2085365。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田祖恩于庆波陈建生罗小年汪平陈斌毛佩贤张琳。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5。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5231375、85231614、85231624。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刘敬忠肖白吕月平雷箴贾兴元闫梅梁燕谭淑珍周艳丁洁陈星。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6。
法定代表人:于欣。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01950、6202631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孙玉国方明昭范肖冬唐宏宇周沫余永军王向群甘一方。
机构名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机构住所: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邮政编码:100745。
电话:65268323。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13。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八
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获悉:广州正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以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
据介绍,自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进行鉴定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政法机关,极易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避免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缺乏一个公正、超脱、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得重复、多头鉴定问题突出。现行司法鉴定机构条块分割,法律又没有规定鉴定的效力层次,到底以哪个结论为准,审判机关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鉴定还存在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委托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缺乏规范化管理,法制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一句话,管理体制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
广州市司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该局已对广州司法鉴定现状作过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建议成立“广州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其他鉴定机构,为市一级建制,人员由市政府、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鉴定委员会设若干专家鉴定小组,聘请专家组成。现有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在广州是最权威的。这一程序类似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建立新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重证据”的现代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最终还要得到法律确认,希望盛市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斯宓)(南方都市报)。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九
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获悉:广州正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以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
据介绍,自199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进行鉴定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政法机关,极易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避免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缺乏一个公正、超脱、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得重复、多头鉴定问题突出。现行司法鉴定机构条块分割,法律又没有规定鉴定的效力层次,到底以哪个结论为准,审判机关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鉴定还存在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委托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缺乏规范化管理,法制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一句话,管理体制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
广州市司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该局已对广州司法鉴定现状作过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建议成立“广州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其他鉴定机构,为市一级建制,人员由市政府、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鉴定委员会设若干专家鉴定小组,聘请专家组成。现有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在广州是最权威的。这一程序类似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建立新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重证据”的现代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最终还要得到法律确认,希望盛市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斯宓)(南方都市报)。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一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三
(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侦查机关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检察、侦查机关应当将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第八条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四
记者在中央政法委员会10月14日召开的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由中央政法部门共同参与遴选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即将向社会公布,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总体合理,基本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所包涵的全部鉴定类别和主要鉴定事项。
会议指出,当前司法活动中的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大,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此背景下,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消弭鉴定纷争,有利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推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会议介绍,在司法部牵头组织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任务,遴选评审要求严格,程序严谨,过程公开公平,结果客观公正。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通报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意义、遴选过程、遴选结果以及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
会议强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是对鉴定机构的专业队伍、科研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公信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审,是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作出的资质评价和能力认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靠最高的技术水平、最具公信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最完善的严格管理程序和制度,赢得社会各方面的尊重和认同。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有关任务分工要求,进一步加快相关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鲍绍坤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该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我国承认的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只有十所,其中只有三所在高校中:分别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山大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