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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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一
企业所得税业务(企业财产损失)。
鉴
证
报
告
北京鑫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
京鑫税鉴字〔〕第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____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公司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___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____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___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
2.____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___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助理人员:
北京鑫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附送资料:。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申报表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附件。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2011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鉴证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表。
公司:元。
第二部分主要会计政策。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3、记帐本位币:人民币。
4、会计核算方法:其中:
(1)存货核算方法:
(2)固定资产及折旧核算方法:(3)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4)坏帐准备核算方法:
第三部分鉴证事项说明。
一、xx损失事项形成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二、鉴证结论:
经审核可以确认的xxxx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xxxxxx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确认,贵公司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xxxx损失为xxxxxx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我们认为,xxxxxxxx损失申报的事项,审核中未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事项,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贵公司对审核事项的意见。
同意审核意见。
委托公司盖章年月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十八条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第四十条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第四十五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三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_____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__________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___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______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收入总额:元;
2.扣除项目金额:元;
3.增值额:元;
其中普通住宅增值额:元;
其他项目增值额: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普通住宅增值率:%。
其他项目增值率:%。
5.适用税率:
普通住宅适用税率:%;
其他项目适用税率:%。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送资料。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__________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所长:(签名、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送资料:。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四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贵公司设置了与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有效执行。
贵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过对贵公司财务核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内部管理的了解和审核,认为该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内控有效。
(二)与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是相关的和可靠的。
贵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收入核算方面能及时提供向客户收取收入的发票,能与会计核算的收入相互核对,在支出核算方面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
贵公司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
所得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我们己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运用了职业推断。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232,612,478.52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226,340,399.76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2,913,568.11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207,516,981.42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9,698,910.41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元;
7、应纳税所得额:元;
8、适用税率:25%。
10、应减免所得税额:0元;
11、己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12、本期应补所得税额:1,228,860.44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湖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告附件1: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元整;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以及不属于经营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实物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产品或服务己经提供给对方,且相关的收入已经收讫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并且与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25%。其他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审核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作以下调整:
(一)调增事项。
1、收入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91,006.78元),实际列支485,011.3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94,004.52元。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2)两项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86,056.07元。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1、2、3三项合计审核调增数286,056.07元。
(二)调减事项。
1、收入及免税所得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1、2、3三项合计审核调减数为元。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元。
(四)经调整后,贵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审核调增数-审核调减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元。
(五)贵公司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元。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六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公司)管理层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对2017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滨江集团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滨江集团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滨江集团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对2017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滨江集团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上述认定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滨江集团公司管理层作出的“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本公司内部控制于2017 年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国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向晓三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詹洁秀
报告日期:2017 年3 月18 日
后附: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于2017 年12 月6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注册号为33000000278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1,040,000,000.00元,股份总数1,0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1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92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 股120,0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2017 年5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公司属房地产开发行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
二、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1.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遵循的基本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控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控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关情况
公司2017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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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七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贵单位____发生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单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___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____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___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
2.____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___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___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单位(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日期:××年××月××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八
(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并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凭证、帐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恰商资料、查看现场。贵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项目:
一、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为:
元;
其中:
1、普通标准住宅取得收入为:
元;
2、其他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为:
元;
按取得收入形式划分现金收入:
元;实物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二、扣除项目总金额为:
元;
其中: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元;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
元;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为:
元;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
元;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元;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额为元;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元;
三、增值额为:
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为:
元、其他开发项目为:
元;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其中:普通标准住宅为:
%、其他开发项目为:
%;
元;
元;
元;
八、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
特此报告。
税务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名)。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地址:
联系电话:附件:
3、《房地产转让收入审定表》。
4、《扣除项目汇总表》。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定表》。
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审定表》。
7、《前期工程费审定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审定表》。
9、《基础设施费审定表》。
10、《公配套设施费审定表》。
11、《开发间接费审定表》。
12、《利息支出汇总表》。
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定表》。
1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审定表》。
备注:附件1、3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其他开发项目分别填制。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政策:
1、公司执行《。
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年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4、记帐本位币。
5、其他。
三、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
1、房地产销售数量及面积情况说明:(普通标准住宅:
套、面积。
平方米,店面:
套、面积。
平方米,其他项目:
套、面积。
平方米)。
2、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
元;(普通标准住宅、店面、其他项目)。
3、取得收入形式(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有关情况: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所涉及的项目加以详细说明。同时,主要审核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有无虚列、多转房地产销售成本的情况。
五、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按普通标准住宅、其他开发项目分别说明)。
六、其他审核事项说明:
税务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和证明的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纳税申报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规定执行。第八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九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以下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约定事项。应与被鉴证人约定的业务事项主要有: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对违法的委托应当拒绝。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应考虑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做出专项约定。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内部控制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参考《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根据业务计划执业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二条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重点鉴证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第十三条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六条鉴证人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应关注: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第十七条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关注: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第十九条鉴证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鉴证时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鉴证时应关注: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应关注: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根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关注: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第二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五)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关注: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八条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九条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三十条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关注: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一条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关注: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二条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关注:
(一)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第三十三条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关注: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三)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关注: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
(五)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第三十五条鉴证捐赠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第三十六条鉴证利息支出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第三十七条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关注:
(二)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三)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八条鉴证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应关注:
(一)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加收利息缴款书;
(二)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九条鉴证赞助支出应关注:
(一)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十条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鉴证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第四十二条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关注: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十三条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四条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执业规范。
第四十五条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3.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二)政策性搬迁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鉴证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
2.确认应计入鉴证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特殊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2.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6.确认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第四十六条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采取下列方法:
(三)对被鉴证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第四十八条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四十九条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亏损已弥补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第五十条鉴证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确认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十二条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四)鉴证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第五十四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十五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第五十六条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五十八条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条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务所对企业财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
第六十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第六十三条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
附件2:。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执业证书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一
(若亏损,则标题为:亏损审核鉴证报告)。
(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则应在报告主标题下以副标题形式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字样)。
xx税鉴字[。
]第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或xxx亏损情况)进行了审核。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鉴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料及纳税资料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首先,从总体上对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总账及明细账进行复核,以确信企业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性;其次,依据配比原则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审查是否存在非本期费用在本期扣除问题,并通过抽查凭证的方式,审查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审查,确定本期折旧、摊销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第四,按照税法规定对收入总额及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最终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或亏损额)。
(注:上述说明段执业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恰当的表述。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应将当开发项目的完工情况在此部分予以简述,若存在完工项目,应说明对完工项目的所得税纳税审核情况,并应附报完工项目差异调整的相关纳税审核资料及相关附表。)。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元,有关审核数据如下:”)。
1、利润总额:元;
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3、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4、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元;
5、纳税调整后所得元;
6、减:弥补以前亏损元;
7、应纳税所得额元;(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此项金额填零。)。
8、适用税率:25%;9.应纳所得税额:元;
10、减:减免所得税额:元;
11、减:抵免所得税额:元;
12、应纳税额:元;
13、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元;
14、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
1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16、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1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弥补亏损备案)等事宜。
本审核鉴证报告仅供xx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附件:1.纳税调整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被审企业基本情况表。
4、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本页无正文)。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
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二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我乡主要死亡原因为,感染性和慢性非感染性疾病,但因为人们饮食生活习惯的改变,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心血管疾病和癌症正在成为危害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另一个主要疾病。
五、死因调查日前存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三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四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xx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祥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五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可弥补以前亏损额××元,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贵公司以前未弥补的亏损金额为××元,其中:……(分列示)。经我们鉴证后,贵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亏损弥补额××元,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一)本纳税调整事项。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2、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二)分确认亏损额或盈利额,并逐项披露各调整事项。
(三)披露逐年弥补亏损情况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
(四)特别关注事项。
1、企业产生亏损的原因;
3、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情况;
4、投资分利弥补亏损的情况;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6、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7、亏损弥补后所得税适用的税率;
8、企业亏损期是否存在追加投资、扩大规模情况。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六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减免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的规定,按照《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记录、抽查原始凭证、实地察看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具体减免税种)减免条件,××可减免××(具体减免税种)××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2、申请减免××税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根据减免税项目和审核情况具体表述)。
[例]企业全部职工××人,其中吸纳社会待业人员××人,吸纳比例为60%,××年××月××日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字号××),企业与吸纳人员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规定发放工资和全部缴纳养老保险等(详见职工花名册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为××年××月××日(收入发票号码××),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查帐征收方式,财务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独立核算要求。至××月××日已实现销售收入××元,实现利润××元,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金××元,预缴企业所得税××元。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减免税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主营业务与减免税的类型是否一致;
2、审核企业提供的减免税资料是否完整;
3、审核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审核其它与申请减免税事项相关的内容。
5、审核税收减免的税款金额的准确性。
(二)鉴证要点。
1、审核税收减免的主体资格。即对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的提出符合性审核意见。
2、审核税收减免的项目和内容。区分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并对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生产经营能力、产品结构、人员构成、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减免税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3、审核税收减免的资料。即对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的申请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按应报送材料种类等和对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交的减免税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
4、对申请减免的税款进行准确性审核。即对税收减免的税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兼营非减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经营多业的减免税项目计算等,提出准确性审核意见。
5、审核时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1)注意减免税提交时间的规定。对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提交时间,税法有明确规定,受理审核完成时间应早于上述时间。
(2)注意减免税核算要求的规定。税法规定,对兼营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对经营多业的减免税业务的,应按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对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别注意。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七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从并购类型、行业及vc/pe相关等三个方面对2013年中国并购市场的状况进行了详尽的统计和描述。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本年度中国并购市场共完成1,232起并购交易,披露金额的1,145起并购案例涉及金额亿美元。其中,国内并购为1,094起,交易金额为亿美元;海外并购为99起,涉及并购交易金额亿美元;外资并购为39起,涉及金额亿美元。从行业来看,本年度能源及矿产行业并购最为活跃,共有152起案例,占并购总案例数的%;并购规模最大的同样是能源及矿产行业,其中142起披露价格的案例涉及金额亿美元,占总并购金额的%。vc/pe相关并购交易共完成446起案例,披露金额的413起并购交易涉及总金额亿美元。
第三部分是案例集锦,即第五章。我们对2013年中国并购市场完成的70起典型并购案例进行了集中披露与简要点评。对每个案例,我们都从并购交易流程,并购双方背景、并购交易动机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和点评。
第四部分是专题研究部分,即第六章。我们以“2014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并购专题研究报告”为题,以当前热门的互联网行业并购活动为研究对象,报告针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宏观环境、政策环境、并购规模、并购动因进行了梳理及分析,并对2014年互联网行业并购市场进行展望,以期为国内机构未来投资的方向和判断提供借鉴。
第五部分是分析与预测,即第七章。我们通过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并结合并购活动的规律,对2014全球及中国并购市场可能出现的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本报告的内容是清科研究中心在进行了大量调查和认真分析之后完成的,我们衷心希望您会对报告的内容感兴趣,从中获得您所需要的信息,并对我们的报告提出您的意见。由于时间仓促,涉及并购事件较多,再加上并购市场的纷繁复杂,变化较快,如报告中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2013年,全球发达经济国家经济逐步复苏,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大增;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增长放缓、货币政策收紧、ipo停滞,受此影响,加之一系列兼并重组政策的助推鼓励下,中国企业纷纷选择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来优化资产配置、扩大企业规模、实现战略转型和产能结构调整的目的。在此背景下,中国并购市场2013年呈现爆发性增长,交易数量与金额双双冲破历史记录。大中华区著名股权投资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并购市场共完成交易1,232起,较2012年的991起增长%;披露金额的并购案例总计1,145起,涉及交易金额共亿美元,同比涨幅为%;平均并购金额为8,万美元。
中国并购交易量达到历史最高,国内并购交易金额同比翻番。
中国并购市场2013年较过去几年活跃度提升明显,并购案例数与涉及的交易金额双双达到历史最高点,堪称"中国并购大年"。在清科研究中心的研究范围内,中国市场全年共完成并购1,232起,同比上升%,涉及的并购金额达亿美元,同比涨幅为%。其中国内并购完成1,094起,同比增长%,交易量占全部案例数的%,共涉及交易金额亿美元,较2012年大涨%,占总交易金额的%;海外并购99起,较2012年的112起下跌%,案例数占比为%,而并购金额同比上涨%达到亿美元,在总交易额的占比高达%;外资并购总计39起案例,表现微降%,总体占比仅为%,并购交易金额亿美元,同比激增%,占比%。
纵观2013年中国并购市场四个季度的交易,在数量上,呈现"循序渐进、逐渐增多"的结构布局。这主要由于在2012年10月10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2家企业ipo申请之后,自此新股ipo暂停,此外,受企业兼并重组利好政策频出、经济逐渐回暖两个方面的刺激下,并购市场的活跃度大增;在金额上,由于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出现三单大型交易,所以这两个季度并购金额占比较大。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第一季度,完成并购交易210起,占比%,涉及交易金额亿美元,占比%,平均交易金额高达到亿美元;第二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共完成交易226起,占比%,交易金额为亿美元,占比%;第三季度的并购数为350起,占交易总量的%,并购金额亿美元,占总额的%;第四季度为全年并购最高点,案例数446,占总完成数量的%,其中披露金额的422起案例共涉及交易额亿元,占比%。
基于2013年境内资本市场关闸的影响,国内并购和跨境并购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a股企业纷纷选择"借壳"和重组,国内并购市场在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上爆发性突破历史高点,共完成并购案例1,094起,涉及金额亿美元,平均交易额为4,万美元;跨境并购虽然活跃度远低于国内并购,但在金额规模方面出现大幅上扬,2013年跨境并购共完成138起,涉及交易额亿美元,较2012年的亿美元上升%,平均交易金额高达亿美元。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篇十八
2017年税务师考试快到了,一寸光阴一寸金,考生是否把握好备考的时间呢?每天做练习题是保持良好状态的有效方法,小编为您提供《涉税服务实务》同步练习题:鉴证业务报告:
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的.情形的有()。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法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