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通用20篇)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了解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做出改进和提升。事实和感受并重,同时结合自己的真实反应与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一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贯彻xx大和xx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际“三个代表”,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领导和各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总结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20xx年,我院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经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院的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成绩,现将我院的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况:
1、按照市民政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学习教育,积极开展政治与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党90周年为契机,紧紧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在干部职工中广泛深入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提升全院职工整体素质,每周五组织全院职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把全院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活动中来,联系自身思想实际,立足单位发展,深刻领会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实质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民政局提出的“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我院按照要求,严抓工作纪律,积极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对《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管理制度及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统一了工作服装,做到了全体员工着装上岗。
2、加强信息化管理,针对儿童个人资料档案、收送养及寄养业务档案、医疗档案等各类档案及文件资料已逐步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文书管理,各类文书档案均按规定及要求安全、妥善的保管。同时对单位网站进行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对外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
3、做好劳资人事工作。全年共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共10人次。按时完成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审查、劳资人事等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解决了9名在院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几年的临时工的编制问题。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也有所提高,人均每月提高300元。
4、认真做好弃婴收养安置及涉外送养工作。今年共接收14名儿童(残疾率100%),死亡4名患病儿童。在院儿童122名,完成了6名儿童涉外送养的申报和1名儿童的涉外送养工作。
5、认真开展医疗和康复工作。今年有8人次先后在市医院、xx医院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接受手术有5人,腭裂修复1人,六指切除术1人,外耳廓成形术2人,先天性肛门闭锁1人。康复训练工作是儿童工作中的重点,它对于儿童的未来有着重要的意义。赤峰儿童脑瘫康复医院,于今年5月份通过了市卫生局的批准。7月份民政部中国福利和收养中心“明天计划”办公室组织的“筛查组”来院对残疾儿童进行检查。9月份,我院被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授予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今年分别派出9名专业人员赴重庆新桥医院脑瘫中心和河南金庚医院进行8个月的学习培训,我们要集两院之长通过中药、针灸、按摩和物理运动疗法的有机结合治疗脑瘫,使脑瘫儿童不断康复,早日摆脱脑瘫带给他们的困扰。
6、严格制度管理,后勤保障充分。一是抓好儿童日常生活各项管理工作,在食品进货和加工上,坚持食品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保证儿童的饮食卫生安全。二是加强物资管理,在物资采购方面注重质量和按制度规定运作。三是坚持保障水、电、热水、空调、洗涤、厨具、车辆等各类后勤服务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目前生活及物资供应、后勤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7、重视宣传工作、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良好。全年各类媒体对我院报道28次,赤峰民政刊登6篇文章,接待参观活动单位(组织)58次,接收社会捐款5万元,捐赠物资价值7万元。
(1)7月份,美国访问孤儿组织(英文名visitingorphers)义工团一行7人来院进行为期七天的活动,组织全院孩子与他们一起做游戏。他们陪同大孩子一起外出游玩,短暂的七天孩子们与外国友人建立起深厚的友谊。
(2)10月份美国ldsc慈善基金会为我院捐赠了价值三万元的图书。
(3)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与涉外送养家庭的交流沟通和互动,做好涉外家庭回访工作,全年接待回访家庭1例。接受党育宁家庭在美国筹备资金购买的价值3万多元的大型洗衣机和烘干机。
8、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儿童生活费提高到1400元/人月。民政厅副厅长苏权、市委书记王中和、人大主任斯日古楞、市长包满达、副市长张恩惠、郑洪学等也先后来到儿童福利院看望了在院的孩子们,详细了解孩子们生活状况及存在的困难。年底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为孩子们解决了校车问题。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三八”知识竞赛、“七一”红歌比赛、第二届民政系统运动会中,我院都积极选派代表参加,展示了我院职工的精神面貌。
10、综合楼建设,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于20xx年3月15日开工,到20xx年1月27日竣工,现正在进行二次装修。资金方面:到位资金1792、2万元,其中国家625万元,自治区福彩公益金490万元,市本级福彩公益金500万元,原楼房拍卖所得177、2万元。已付基建工程款1401、64万元,二次装修50万元,工程前期和甲供材费用为335、56万元,共计支出1787、2万元。办公家具和外网排水暂未付款;消防水池、基建用水、自来水入网工程和硬化绿化用水也都已解决。室内涂料及部分修理工程,待装修完毕开始,时间约为20天;工程竣工备案、消防验收、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也将逐一进行办理。
14、存在的困难
新楼交付使用后家庭助养的孤残儿童和各旗县区还有一些孩子需要入院。根据《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按现有的122名孤残儿童计算,应配备编制82名,现有编制25名,需增加编制57名。急需解决儿童福利院编制问题,否则难以保证孤残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下一年工作思路
1、按照《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抓制度落实。一是儿童生活护理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做好儿童预防保健工作;三是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后勤保障工作。
2、筹备综合楼竣工和脑瘫康复医院开业庆典。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赤峰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提升脑瘫儿童康复水平,脑瘫康复训练是一项抢救性工作,对于急需康复的脑瘫儿童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健康。同时它又具有周期长、综合性强的特点,科技含量高、技术针对强。
3、充分利用社会工作试点单位的优势,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使我院的社会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4、继续做好十二个旗县区弃婴的养、治、教、康、收养等工作。让孤残儿童回归社会、融入家庭,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供养标准达到1400元/月。
5、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我院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和大龄儿童的就业、住房等问题。
6、加强医疗卫生管理,保证患病儿童的治疗,预防各种传染病、流行病的发生。继续落实“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为我院具有适应症的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7、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
今年暑假已经结束了,我又回到了校园,在暑假中,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到了实习中,在不断地实习中得到了更好的进步。今年暑假我实习的地方是儿童福利院,这是一个不被关注的地方,很多的现实情况导致我们一直以来对他们的存在不实十分的关心,可是他们是需要社会的帮助的,我应该去帮助他们!以下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总结:
一、实习目的
社会工作专业是指社会(政府或社会团体)以物质精神和服务等方式对那些因外部、自身和结构性原因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个人与群体提供帮助,使他们回复社会生活能力,协调社会互动关系,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福祉的专业方法。社会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所以深入社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成为本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本次实习的目的有:
1、了解儿童福利院的组织结构
2、深入学龄儿童中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
3、巩固理论知识,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了社会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二、实习单位介绍
哈尔滨儿童福利院20xx年建院,主要收养了一些生理残疾、孤儿等失依儿童,并采取家庭寄养等社会化的方式,接纳了许多失依儿童,给予他们生活以及教育帮助。目前,其中儿童总数:170名。残疾儿童:80名年龄段分别为:0-2岁,50名;8-17岁,35名;3-7岁,80多名,其中8-17岁为学龄儿童,3个高中生,十几个初中生,其余的为小学生。我的工作主要是在教育科室,针对小学和初中的学生进行学习辅导,批改作业,与他们聊天等,偶尔会接触学前儿童,其余时间便是整理图书。本文的报告主要围绕与孩子们的工作展开。
三、实习内容与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我原本是带着疑惑与好奇来到儿童福利院的,因为我们经历了一系列的程序才如愿以偿地进入这个“神秘”的地方。体检,门卫的质问,登记,会议室的等待,甚至是在真正开始工作时才遇见院里的孩子,这让我不由得对传说中的福利院心起疑惑。我也原本以为那些儿童会有我想像中怪异。
当是,我所经历的,却颠覆了我的一切。福利院工作人员给我们一些简单的要求,不要打听他们的身世,为院里的工作保密。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先天残疾的孩子。有肢残、侏儒、皮肤并视听障碍、发音不请,智力发育不全等原因,幼时被父母遗弃,或者失去监护的失依儿童,生命以这种形式出现,让我们去了解这个非正常社会化的孩子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精神生活。我最先接触了是四五左右岁的学前儿童,学前儿童分为小中大班,较多的时间还是和学龄的儿童的接触。在十天的实习中,我把他们的特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
1、院里的孤独与梦想
因为孩子很多,院方的管理人员往往没有能够叫出他们各自的名字,特别是对于那些内向而不愿交往的孩子。我不想他们成为无名氏,所以我见他们的第一天,在课程过后,我先告诉他们我的姓名,电话号码,然后让他们在一张纸上写下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我就能够记住他们了,我想这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吧!也是和他们进一步接触的方式吧!福利院是一种封闭式的管理,除了学校上课的时间,他们便是呆在院里,很少出门,偶尔有大孩子去打篮球,他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外面的世界。他们在福利院,一般情况下是断然不准出去的?我问过他们,他们说偶尔有机会带他们出去玩,大一点的孩子对哈尔滨还是很熟悉的。我们发现他们的.理想也是缤纷漂亮的,我问过他们以后想干什么,他们有想当老师的,翻译家的等。有的孩子,学习很认真,我告诉他们学习之改变自己的很好的出路。当然青春期的叛逆与烦恼,来不及让他们想太多以后的事情。
2、他们大部分热情而脆弱
学前的儿童有专门的幼儿老师,上午和下午都由那些受到专业训练的老师带领做活动,唱歌,跳舞,学诗等等,她们都是年轻的而有活力的女孩子,所以这个院里的活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她们,这是院方的明智之处。中午由老师带领着就餐,其余时间由生活老师带领,在寝室休息。遇到我们这些陌生人,他们却一点也不怕生,就凑到你的身边,热情叫“阿姨”,我最为感动是,他们都及其希望他们的拥抱,哪怕是牵手,也可以让他们开心。往往,他们会莫名其妙地哭起来,仅仅只是引起别人的注意而已。老师的稍微的批评,他们也会放在心里。其实,简单地说,就是需要他人的关注,我们知道,福利院虽然编制人员众多,甚至正式编制员工是孩子人数的一般,但是真正与孩子接触的人,却是极为少的。而在家庭中的孩子,却是众人的宝贝,一大堆人围着他(她)。所以不难理解,他们的热情来自于对他人关注的渴望。这也让我认识到在儿童成长时期,来自父母等亲人的肢体交流的重要性。心理学上讲,那些与父母有健康肢体交流的孩子,心理上比那些缺乏身体交流的人更健康,在以后的人际交往中也会更加顺利、坦然。其实,成年人又何尝不是?有时候,一个温暖的拥抱,许多痛苦,郁闷,委屈就可以释怀。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二
作为一名青年志愿者,我们应该用我们的爱心关心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的`更加美好。从而让我们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义务,并在以后的生活学习中更加的努力奋斗,共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拼搏。
xx系11级青年志愿者。
1.4月21日早晨在校门口集合,清点人数后,整队出发。
3.到福利院与福利院工作人员做好交流,带小朋友们玩游戏。
4.为小朋友带去学习用品、营养品、零食、水果。
1.行程中的安全问题。
2.总体活动的流程和运作要流畅。
3.注意福利院儿童的特殊性,玩游戏时要注意安全。
4.准备活动预案,出现天气原因就顺期延迟。
5.成立处理突发事件的临时决策会。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三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新形势下学雷锋活动的深化和延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符合当代青年的特点,更容易激发青年的参与热情。为了大力的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牢固树立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我系部分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一支服务团队前往毕节福利院进行志愿服务活动,在计科系团委李老师的大力支持和各班青年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从xx年x月5日早晨8:30到11:30志愿者们冒雨进行了3个小时的活动得以顺利展开并取得圆满成功。现将活动的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活动的基本情况:
1、活动规模:参加本次活动的同学有07本(1)班,07本(2)班,08专共26人。
2、时间安排:xx年6月5日早晨8:30从学校出发。
3、活动地点:毕节地区福利院。
二、活动中存在的不足:
1、由于初次组织活动,所以难免考虑事情不是很周到,加之时间仓促,因此给孩子们带的慰问品不是很理想。
2、对于活动的安排不太合理,导致有的志愿者无所事事。
3、在和孩子们的交流中,志愿者表现不尽人意。
三、活动建议:
通过本次活动的成功举办,我们对做好本项活动提出以下建议:
1、对活动前期的准备是相当重要的,在举办活动尤其是大型一点的活动时,活动能否成功举办的关键之一就是前期的准备和策划,一份好的策划书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活动前应先精心策划好并写下策划书。
2、对临时分管人员的分配合理性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一个好的管理体系,才能带领起一个有条不紊的队伍,才能搞好活动。
3、对活动中出现的不可预知的事情要做出客观而又理智的判断,尽量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4、对于新接触的活动,应该先进行对该活动的了解和预测,尽量将活动的内容掌握,这样才有助于活动的顺利进行。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四
当所有志愿者到达儿童福利院时成员们才发现这些孩子们需要不仅是物质上的需求更多的是“爱”,毕竟志愿者数目有限所以成员们不能全部顾暇残障儿童。有因为一出生感染脑而被丢弃膜炎就被人丢弃的孩子、有因为唇腭裂被丢弃的孩子、有因为是女儿被嫌弃而丢弃的等等。当成员们了解到大部分孩子因什么理由丢弃时,成员们已被社会志愿者分配好小组去各个家庭探望孩子,成员们给孩子们读儿童书籍教识孩子们书籍上的小动物、给孩子唱歌谣、玩玩具还有带孩子晒太阳。总之成员们尽己所能让孩子们感受到志愿者带给他们的温暖与爱,让他们的幼小心灵得到慰藉。
当然在参加活动的时候因为成员们的.准备不充分以至于活动形式单一,孩子们的游戏内容过少。因为是第一次去福利院有的成员面对孩子时会不知所措,这是我们青协考虑不周到之处。正是有第一次的福利院探望不足,所以当我们以后再去会改进会努力。
最后通过了解此次活动成员都明白们献出了爱心,才能收获到快乐,学会了知足,只有奉献爱才能更好的收获爱,世界需要爱,社会需要爱,人与人之间更需要爱,孩子们更需要爱,我们青协会继续关注社会公益事业,让更多的了解参与到我们的奉献爱心活动中来,让爱永远传递。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五
x月12日9点30分,1689爱心团队在杨丽老师的带领下来到郑州市社会福利院,此次团队为孩子们带来了水果、薯片、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并且这次我们的志愿者王鹏飞特别为福利院带去了大量学习盲文的纸张。我们志愿者们一进入福利院,住在楼上的孩子们和病人们就对我们的志愿者招手,志愿者们也高兴的回应他们。首先,我们来到了二楼,看望住在这里的孩子们,我们将水果、薯片等食品分给孩子们。因为我们1689爱心团队每周都要来社会福利院看望,所以孩子们都已经和我们熟悉了。孩子们都围了上来,我们一起玩耍,志愿者们都抱起这里的孩子们,用心去关怀孩子们。来的时候有几个孩子正在写作业,有许多题目都不太会,我们的志愿者们就耐心的为他们讲解。然后,志愿者们和孩子们一起玩游戏。孩子们都很是开心。志愿者们看见满脸笑容的孩子们,也感觉非常快乐。
一个多小时后,志愿者们来到了四楼,看望住在这里的病人和中老年人,志愿者将拿来的水果、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分给大家。大家见到杨丽老师又一次来看他们,心中有说不出的喜悦。都争先恐后的拉着杨丽老师的手,诉说自己在一周中的生活,杨丽老师又询问一下他们近段的生活情况,有什麽需求没有,有什麽地方需要我们志愿者们帮助的没有。大家都被这种关怀感动了,一位50多岁的福利院病人,为志愿者们热情高歌。一首《世上只有妈妈好》把全场气氛提升到极点。接下来又为我们演唱了《东方红》等经典歌曲。志愿者们都以真心的掌声表达对这位病人的谢意。
最后,志愿者们和福利院里所有成员齐聚一楼。接下来,我们1689爱心团队要在这里举办一场河南省红十会志愿者的新成员加入宣誓仪式。这次有八位新成员经过审核同意加入河南省红十会,成为注册志愿者。福利院的管理人员、孤儿、病人等都参与和见证了整个过程。新志愿者在老志愿者高志的率领下,在红十会标志下进行宣誓。全场肃静,宣誓过程庄严神圣。仪式结束后,周围的所有人都为这八位新成员表示祝贺。福利院的孩子们集体为新志愿者演奏了一场《感恩的心》,稚嫩的童声,缓慢的手语动作,真情的表达。在场所有人的心都被孩子们所感动。相信此时此刻所有志愿者们的心中应该会多一份责任。之后,杨丽老师又对所有的志愿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大家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真正为社会奉献自己的一点爱,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时间飞快,转眼已近中午,志愿者们恋恋不舍的离开了福利院。相信他们的心中一定有所收获。总体分析,此次活动举办的相当成功。不仅仅为福利院的儿童和病人们带去了温暖,同时也锻炼了一批新志愿者。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六
7月20号,人文四班的同学们再次来到了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为他们带来院外世界的欢乐与陪伴。
这些孩子大都在3-13岁,就像我们的弟弟妹妹一样,但却有着不同的原因被遗弃在福利院里。尽管很多孩子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天生的残障,但却并不妨碍他们看向你时眼里的澄澈。
同学们分成三组,分别与他们画画、做手工和讲故事。
这些孩子们有的外向,画画时握着你的手指点着画纸和颜料,做游戏时积极的互动,乐起来眉飞色舞的拍手;有的也很内向,表现得不温不火,任你百般猜测他的心思也不开口,却在某一刻忽然握住你的手,与你认真的对视。无论是哪种孩子,总是会在他本能地表达他对你的信任与喜爱——与你肢体接触——的时候,你的心都会融化在大手与小手间的温度。
这次人文四班的同学们有很多第二次来到福利院的同学,这些同学也惊喜地见到了很多上次见到的孩子们。尽管有些孩子已经不记得同学们了,但看到他们健康愉快的成长,同学们也很欣慰。初次来福利院的同学们也很快与孩子们建立了感情基础,带着他们一起娱乐,和他们一起欢笑。
短暂的两个小时,彼此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情谊。依依惜别时有的小朋友已然舒服的躺在同学的腿上,当做吊床;或是将同学认作“妈妈”,享受被抱在怀里的时光。
与活动室里的小朋友们分别后,我们下到了一楼,在大厅里欣赏了小朋友代表们带来的旗语和歌曲《最好的舞台》等表演。也为他们带来了《南屏晚钟》的合唱。此外,还有李乐昕、郑墨涵两位同学演唱的《小幸运》,刘金辉同学弹唱《成都》。王上元同学更是带来了互动性很强的科学实验——非牛顿流体,小朋友们纷纷尝试击打。
最终,同学们给小朋友们赠送了带来的礼物,并和小朋友们一起放飞了手工组制作的纸飞机。希望他们也向纸飞机一样乘风而翔,永远健康快乐的成长。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七
三、游园活动。
1、与小孩子交朋友(给小孩送礼物)。
2、同唱《幸福拍手歌》。
3、互动游戏。
四、参观福利院。
五、与小朋友同乐(与小孩玩乐、聊天、合影留念等)。
六、活动结束。
【有关安排】。
具体时间:可能会定在厂家装好设备的那个星期六下午。
2:30,到时设备一到位马上通知大家。
集合地点:......
联系人:
朋友们,我们的爱心活动捐款仍接受募捐,并长期有效。这项活动结束后,如有余款将积累起来作为“开心新会”的爱心基金,日后用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中,请大家继续支持!如有意在活动当天与我们一起前往福利院探望儿童的圈友请在这里跟贴并联系我们,最好留下你的通讯电话方便到时联系。谢谢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与热情参与!欢迎带小孩共同前往,这可是个接受爱心教育的好机会哟!
【注意问题】。
1、由于福利院里生活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各参加活动的圈友务必守秩序,按照院方工作人员的指引去做,并注意一切言行。
2、为了安全问题,如果有圈友要私下买礼品送给小孩的,请尽量选择饼干、奶之类的,不要买糖果、果冻之类的食品。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八
在系学生会的组织下今天去了“儿童福利院”,感觉收获很多,知道了不少也学到了不少。通过跟这些孩子聊天就会发现,虽然他们生活的环境很好,但是那远不能满足他们对生活对人生的需求。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人们的关心与呵护,他们的内心才不会孤独。在他们心里,盼望着有更多的人去关注他们,去关心他们,去呵护他们,去了解他们。无论家境如何,只要每个孩子的身边不缺少爱,那么他们一样可以像花一样自由地成长。
通过此次去“儿童福利院”,我发现社会对于福利院的投入正在逐渐增加,而我们每个人所要做的也正是社会所需求的在你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奉献出更多的爱心,相信更多缺少关爱的孩子一定会有越来越美好的明天。我觉得我们应该多多去和福利院的孩子们去交流,给他们带去更多的幸福,带去更多的关心,带去更多的呵护,让他们在我们的关心和呵护下健康的成长。希望大家都能奉献自己的爱心去帮助更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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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九
作为新生代的大学生,九零后的尾巴,我们是在社会的温暖包容里、七零后八零后的精心庇护下长大的。而今我们也已迈入成年人的阶梯,是时候把这份爱传递下去了。20xx年4月21日下午一点半,物联网工程学院自动化1702第一志愿小队在无锡市儿童福利院进行了志愿活动。
来到福利院的第一感觉,很温暖。它不仅仅仅是一个社会福利机构,而是一个大家庭。从院长到老师,再到每一位义工,对每一个小朋友的名字、喜好都如数家珍。当小朋友上台自我介绍时,他们在台下比小朋友们还紧张,在我身边的那位义工阿姨一向在轻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参加这次活动的共有一百三十个小朋友,其中身体能够勉强支持活动的仅五十多人。当我们望见有些小朋友连完整的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却拼尽力气要求上台,对着话筒哪怕只发出“呜呜”的声音时,真的几乎落泪。哪怕只能发出“呜呜”声,那也是他们在世界上发出的自己专属的、独一无二的声音。看到孩子们因此而获得极大满足的笑脸,我们也笑了,却又忍不住的心酸。
孩子们,愿你们在以后的每一次生日,都能够像这天一样的开心。
生日快乐噢!
第一志愿小队队长束方颖代表无锡太湖学院物联网工程学院自动化1702班级上台致辞。
“我们来那里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上一代给我们的爱做一个接力,传递给下一代,让孩子们明白,这个世界是充满爱和期望的,比起物质,孩子们需要的更是精神上的富足。”“最后我还要感谢我们福利院的每一位老师,每一位义工,你们辛苦了,你们真的很棒!”
深深的一个鞠躬。
饱含了多少感动与敬意。
小队队员乔姝尤克里里弹唱《追光者》,束方颖和董旻玥伴唱。虽然是清唱,现场的气氛却出奇的好。我们就是孩子们的追光者,会一向像影子一样追随他们,保护他们。
小队队员董旻玥钢琴教唱《数鸭子》和《送别》。
有一个小朋友一向在下面跟着节拍大声唱歌,虽然吐词并不清晰,却听的出来的开心与兴奋。
足够了,能够望见你们的笑脸,再没有什么比这个更令人满足的了。
小队成员在福利院大门口合影。虽然一路颠簸,但是没有一个人喊累,所有人都认为,这一趟,值了。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
在四月,伴着心理健康月的到来,10级数控班发起了“大手牵小手,共同感受阳光”活动,并向他们传递着爱与希望。
尊老爱幼,扶弱助残是我们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传统美德,为营造和谐校园,我们10级数控班开展走进儿童福利院活动。这次活动以走进儿童心理、增强儿童社会意识为主要目的,并在四月心理健康月献出我们的一片爱心。不仅推进了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为营造校园的新风尚打下基础。
20xx年4月24号。
虽然这次因为活动地点的影响,我班同学没有全部到,但是去的同学都非常的积极,能够很好的照顾小朋友,和小朋友一起玩,一起吃东西。使小朋友们和我们都非常的高兴。我班负责人员也特别的负责,能够很好的做好给他分配的任务。在本次活动中,“吹气球”把本次活动推向了最高潮,有的同学抱着小朋友,有的背着小朋友,和小朋友一起把气球吹向被人的领地。
通过这次活动,使我们班同学懂得了这个世界上需要帮助的人还余很多,我们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呀!所以我们要努力学习,以后可以帮助更多的人。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一
关注弱势群体,传递爱、给予温暖。
二.活动背景。
三.活动目的和意义。
1、了解福利院院孩子这个特殊群体,走进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帮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2、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为大家在工作及学习之余拓展社会接触面,为大家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感恩社会打下了基石。
四.活动内容。
1、活动时间:6月16号(待定)。
2、活动地点: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儿童分院。
3、活动面向群体: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儿童分院儿童。
4、参与人数:17。
五.活动前考查。
六.活动形式。
本次活动主要分为三大板块:捐赠,义务劳动,游戏类。每个活动板块由实践成员与福利院的小朋友们参加。
七.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购置活动所需物品。带给孩子们的零食,文具等等。
呼吁同学们募捐一些资金及文具,衣物。
准备适合于孩子们一起玩的游戏。
二)活动具体内容:
6月16日:
8点以前集合,组织乘坐公交车前往目的地(将成员分成两组)1,捐赠募捐所得物资。
3,在接近孩子们午休时间时,在征得福利院领导同意后与孩子们道别,有序的离开福利院。
4,社团成员们有序到达公车站,一起乘坐公交车,回到学校。
八.经费预算。
附录:
一、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问题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慎之又慎的问题,万事安全第一。参与活动成员一定要把活动的安全问题当成一件最最重要的事情来对待:
1、队员保持联系,确保安全。
2.本次活动在校外进行,活动前必须征得学校同意,且自愿参加本次活动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外出活动经验。
3.前往目的地和返程过程应注意交通安全,
4.在校外期间要有良好的组织,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要有团队精神,有什么情况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严禁私自行动,脱离团队。
5.活动在福利院内举行,应尽量避免不安全隐患。遇到突发性事故,首先应该考虑大家的安全,并且及时求助当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二、个人形象问题:
我们的队员要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它不仅反映了个人的素质,重要的是代表了整个学校的形象。要把我们昆明理工大学最真诚的热情和最朴实的学风展现于孩子们眼前。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二
在20xx年x月x日的这一天,孩子们怀揣着一颗颗关爱的心,一颗颗炽热的心,走进了离学校不远儿童福利院,开展了一次“手拉手我们陪你一起成长”为主题的爱心活动。
在爱心募捐活动中,同学们积极踊跃,捐款献爱心,为孩子们购买了爱心食品,展现了孩子们的奉献精神。
来到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把同学们带到了孩子们玩耍的园地,孩子们欢呼着向我们跑来,一张张稚气的小脸印入我们眼帘,让人顿生怜爱之情,大家把带来的食物发给这些可爱的孩子们,孩子们高兴地接过我们的爱心食品,用笑容表达着喜悦及感恩之情,看着孩子们可爱、真诚的笑脸,大家感到无比的欣慰,接着我们和孩子们做游戏、一起唱歌、互动联欢。院里的孩子唱起那首《感恩的心》的时候,在那感人的旋律中,许多同学都禁不住留下了眼泪,为孩子们不幸的遭遇感到痛心,我们也用相机记录了这一幕幕感动的时刻。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献出了爱心,收获了真诚,更学会了感恩,只有奉献爱才能更好的收获爱,世界需要爱,社会需要爱,人与人之间更需要爱,我们会继续关注社会公益事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奉献爱心活动中来,让爱心永远传递。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三
在的这一天,孩子们怀揣着一颗颗关爱的心,一颗颗炽热的心,走进了离学校不远儿童福利院,开展了一次“手拉手我们陪你一起成长”为主题的爱心活动。
在爱心募捐活动中,同学们积极踊跃,捐款献爱心,为孩子们购买了爱心食品,展现了孩子们的奉献精神。
来到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把同学们带到了孩子们玩耍的园地,孩子们欢呼着向我们跑来,一张张稚气的小脸印入我们眼帘,让人顿生怜爱之情,大家把带来的食物发给这些可爱的孩子们,孩子们高兴地接过我们的爱心食品,用笑容表达着喜悦及感恩之情,看着孩子们可爱、真诚的笑脸,大家感到无比的欣慰,接着我们和孩子们做游戏、一起唱歌、互动联欢。院里的孩子唱起那首《感恩的心》的时候,在那感人的旋律中,许多同学都禁不住留下了眼泪,为孩子们不幸的遭遇感到痛心,我们也用相机记录了这一幕幕感动的时刻。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献出了爱心,收获了真诚,更学会了感恩,只有奉献爱才能更好的收获爱,世界需要爱,社会需要爱,人与人之间更需要爱,我们会继续关注社会公益事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奉献爱心活动中来,让爱心永远传递。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四
20xx年3月5日是我国第xx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和“学习雷锋日”,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材料供应处号召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聊城市儿童福利院献爱心志愿者服务活动。活动之初,材料处团支部做了详细周密的准备工作,并得到了市儿童福利院负责人的支持和欢迎。
的一个延续,以后将继续关注、帮助我市儿童福利院的发展。随后,负责人带领大家到各个活动室,材料处职工们和孩子们做游戏,教他们写字,孩子们也很开心。其间,工作人员讲述了其中几个孩子所患的疾病和不幸得遭遇,大家感到一种说不出的心痛,同时,我们也深深地感到,福利院的孩子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几个人、几个单位、几个团体的一时关爱,他们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的关心和呵护,不仅是物质上的援助,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关怀。
本次材料处为我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捐赠了六箱奶粉,28包纸尿裤,四箱水果,共计3080元。也许,仅仅这一次的福利院之行,大家所能做的事微乎其微,但是,我们将在心里深深的记着他们,记着社会上还有那么一个等待我们关爱的群体,希望通过这次活动,能更进一步激发大家的爱心,多些关怀,多些奉献,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五
一、活动主题:爱传递,心飞扬,大学生与福利儿童同过六一节。
二、活动背景: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作为当代大学生。
有责任有义务去关注需要帮助的儿童。用我们的行动去关怀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发扬大学生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
三、活动目的:
1、增进对儿童的了解:通过本次活动,我们更好地了解了福利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的基本情况,营造关注氛围。
2、发挥服务精神,营造和谐社会:大学生们走进福利院、走入社会,开展活动。
3、播撒爱心,收获感动: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与人文涵养;发挥团结友爱的合作精神和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四、活动意义:通过活动,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儿童,把爱传递下去,也可以让我们深刻认到青年志愿者的先锋作用,发扬志愿者乐于助人的精神。
五、参与活动人员:机电工程分院志愿者。
活动对象:福利院小朋友(十二岁以下都可以作为活动对象)。
六、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5月26日前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活动提前可以和一些社会机构或企业进行协商募集一些书籍或物品带去福利院对个别儿童进行分发。
(3小组人员熟悉活动,作好充分准备(包括相关的道具)。
2、活动时间:
(1)5月29日中午1:00全体志愿者在校门口集合。
(2)13:30,到达儿童福利院,小组准备好活动材料。
(3)到达福利院后,小组成员到指定的儿童进行互动小游戏,与小朋友熟悉,开始活动,并由专门的人拍照留念。
3、活动内容:
筷子,也可以多加一点道具;游戏规则:用一分钟时间限定,一分钟夹五个以上都有小礼品。两人三足:道具:绳子,游戏规则:每组选手用绳子将脚绑好,从起点走到终点,比赛时绳子不能掉落,无犯规者可以按名次获得奖品。等等)。
(2)在活动之后,大致有两个志愿者可以带领小朋友回到教室,讲一些温馨小故事或者幽默小笑话,在这期间我们成员可以对活动现场进行清理打扫。
(3)活动负责人员可以在活动期间准备一些小礼物做为奖励。
七、负责人:
活动总负责人:何洁。
第一负责人:张静、张乐。
协助人员:余菲、周敏红、郭晓宇、梁飞飞、王羽轩、丁航斌、八、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一并计算活动支出经费(活动期间所购买的物品都需要有发票,然后报销)。
九、后续工作:
(1)志愿者小组活动结束时,点好人数,组长打电话给总负责人,确保安全。
(2)回到学校后,志愿者小组组长进行汇报,总结活动中的问题、不足之处。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六
活动背景: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和青年志愿者,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为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自己的一份努力,给儿童带去关爱,送去温暖,树立榜样,培养和提升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绵薄之力,传递爱的接力棒,给儿童带去物质支持和精神关怀,引起社会各界对弱后群体更多的关注。
活动目的和意义:
在志愿者节来临之际。举办此次活动,让青年志愿者学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增长社会服务经验,培养顽强的意志,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此次活动主要是给儿童送去关怀和温暖,让他们感受到人间温情仍在。我们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呼吁大学生和社会群众更加关注弱势群体,为社会各界树立关爱儿童的榜样,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让世界充满无限的爱,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
活动主题:
走进儿童,传递爱、给予温暖。
活动主办:
东营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活动协办:
东营职业学院院团委。
活动时间:
20xx年12月5日(星期一)。
活动地点:
参与人员: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共约10人)。
活动流程:
(一)活动前期准备。
2、开志愿者服务队例会并进行统一的工作安排。
3、12月3日宣传部拉好条幅。
5、了解福利院一些情况(如儿童数量、作息时间等等)。
(二)活动开展过程。
2、8:30清发礼品、衣服等等;
3、9:00全体人员准时出发;
4、9:40到达儿童福利院,组织进行整队,进入儿童福利院;
5、社团联主席讲话;
7、给儿童分发小礼物。
8、各协会及志愿者表演节目。
10、与儿童们互动;
11、活动结束后志愿者主动把活动场地打扫干净,活动物品归位。和儿童合影留念,活动结束。
(三)活动后期工作。
1、活动经验总结。
2、活动摄影,文件存档。
3、宣传此次活动。
注意事项:
1、志愿者进入儿童福利院要注意志愿者形象,注意礼貌,富有热情。
2、参与人员听从组织者的安排,有纪律、有组织的参与活动。
3、志愿者要秉持“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的原则,以平等亲善的态度对待每位儿童,不得与任何儿童发生争执。且与儿童说话时要有爱心、信心和耐心。
4、志愿者要自觉遵照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帮助完成工作,听指挥,一切均需按照既定计划严格执行。
5、参加人员要注意安全,要有团队意识,不可单独行动,不听指挥。遇到突发问题要及时报告部长。
6、全体志愿者要严格依照计划履行好各自职责,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作为一个合格而优秀的青年志愿者的光荣使命。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七
我们都怀着好奇、渴望的心情来到了沈阳市儿童福利院,一到门口迎来的是一位满脸笑容的教职工,在她的指引下我们把车上的捐赠物资送进了他们的办公室,我们一放下物资就迫不及待的走到了儿童活动区。
在活动区门前挤满三十多个十四岁以下的男女儿童,他们的眼神里充满的期待、兴奋。我们一进去,他们有的把我们的手拉得紧紧的,有的把我们的脚抱得动都不能动,有的在高兴地喊着“我要抱,我要抱”,有的反而有点怕就偷偷地躲在一边。这时候我的心酸酸的,我向教职工了解了这里的一些情况。大家都忙着回应孩子们的最基本的需求——抱一下、亲一下、哄一下,顿时,整个活动区里热热闹闹的,到处都充满的爱的空气。我们在那大概呆了一个小时才依依不舍的离开,这时有些同事的眼睛是通红的。
回来之后大家的感慨很深,他们都深深地认识到:自已太幸福了!自已挺满足现在的生活!自己比那些孩子幸福多了!有亲人的爱护多幸福!自己有健康的身体多幸运!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珍惜生活、珍惜学习、珍惜自己拥有的一切!以后要多关心亲人,朋友、同事、有困难的人、需要帮助的人等等。以后,我们会再次组织到一起,去献爱心。从今往后,我们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每一天,对一切都要满怀爱心,我们要爱所有的人,仇恨将从我们的血管中流走。我们没有时间去恨,只有时间去爱!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八
今天阳光灿烂,天空就像我们的心情一样开朗。下午2:20我们准时在xx站集合,5分钟后,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登上我们出发的公车。xx老人院是我们义工一直关注的对象同时也是我们学院定点义工点,在这里居住的老人年龄多数在70岁与80岁之间,他们的子女也很少能陪伴他们,“牵手夕阳,温暖老人心,有你,也有我!”是我们这次义工活动的主题,虽然我们不能一直陪伴他们,但我们希望我们这短暂的活动能带给他们快乐和温暖。
2:50我们来到xx老人院,我们可以看见枯藤缠绕着这栋四层楼高的建筑,古韵的外墙更显宁静,推开古老的大门,屋里坐着几位白发老人,岁月已把他们的黑发渲染成银丝,但他们看到我们的到来,就露出灿烂的笑容,多么和蔼可亲。我们派了2个人进去与院长进行沟通,得知还有部分老人在午睡,因此,我们都在门口等候,我们在等待之余还一起用彩带和气球对老人院布置了一番,这是我们这团队第一次来到这里,但大家都表现得非常轻松和热情。
3:00我们的活动正式开始,我们按照原定分好的小组到各层与老人聊天,我们对老人们嘘寒问暖,聊聊家常,还会帮他们捶捶背,得知有些老人是比较乐观的,当聊到兴奋时还会高歌一曲;有些老人的想法却显得比较悲观,或话很少,但我们都献出我们最大的真诚和热情,使老人们在聊天的过程中保持快乐的微笑,这也使我们感到非常开心和欣慰。
4:00的时候,我们把老人们都请到一楼的花园空地前围成一个半圆,来观看我们为他们精心准备的节目。首先是由5个同学表演太极,虽然他们不是专业的,但也是一起训练了好几个晚上,所以大家的动作还是有模有样的,而且都非常认真地完成每个动作,表演结束后,老人们都给予了热烈的掌声。然后8位同学先后演唱了《朋友》、《千千阙歌》和《万水千山总是情》3首歌曲,尽管其中有人忘词了;尽管有些歌曲唱得太小声了,老人们听不清;尽管歌词不能打动每个老人,但老人们都会在我们唱完每首歌后给予热烈的掌声。此时,不单是表演队员,我们大家都觉得很幸福。不知道为什么,也许我们表演得不怎么样,只知道我们的努力得到了认可,这就够了。
接下来就是我们的游戏环节,我们把老人们分成3组,每一组进行不同的游戏。我们与第一组老人玩“传纸团”的游戏,我们也会坐在老人之间,我们会给老人们一个纸团,然后响起一段音乐,再让他们传下去,然后,音乐停止,谁手上有纸团就要表演节目。开始的时候老人们不明白,同学们就示范了一次,然后和老人们一起玩,同学们输了就表演一个有钱的节目,老人们都看得很是开心,老人们输了,就高歌一曲,同学们在拍掌应和,大家都好是快乐。第二组的老人们玩夹纸团游戏,也就是看谁能最快把碗中的纸团全部用筷子夹到另一个碗上,开始的时候老人们的积极性不太高,但在同学们的热情鼓动下,老人们开始玩了,并且逐渐有了兴趣,气氛活跃了,老人们也露出了快乐的笑容。同学们准备教第三年组的老人折纸,但实际上有部分老人的手脚不灵活,所以部分同学们就决定先让手脚不灵活的`老人选取他们喜欢的形状,然后为他们折,另一部分的同学们还就耐心地跟老人边讲解边教他们折纸,老人们都很认真的学习,虽然他们折得不太像,不过整个过程同学们和老人们都很开心,同学们还把当场折好的折纸送给老人们。其实老人们的过去都有很多沉重的颜色,但今天我们希望的是给他们带来艳丽的色彩,这是我们的目的,并且做到了。
时间过得很快,我们就要离开了,最后我们把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心形折纸送给所有老人,还派发了卷纸、山楂、绿豆糕等一些小礼物给老人们,老人们的笑容依然那么的和蔼。我们大合照后,还有很多同学依依不舍,他们回去与老人合照、握手,老人们也显得有些不舍,有婆婆握着同学的手说:“谢谢你们的到来,我们很高兴,你要好好学习,争取考个状元。”那时,我们莫名地感动了,而且很温暖。
我们真的要走了,我们与老人们互相挥手告别。夕阳西下,让我们这个爱意浓浓的“夕阳之约”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人生好比四季,老人们们走过了春夏秋季,来到了四季中的最后一个季节,在冬季这个寒冷的季节里,他们其实也事独的,需要与人的交流和关爱。我们都会有孤独的时候,更何况已到晚年生活的老人们,她们渴望我们能有更多的时间去陪他们说说话,聊聊天,让他们不再感觉孤独和寂寞,比起物质上的给予,我们应当去给予更多精神上的关爱,给予他们温暖,那么,温暖的不只是老人们的心,还有我们自己。
虽然我们能给老人们的快乐是短暂的,也不知道他们能否认住我们,但对参加本次活动的义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此说一声:“你们辛苦了!”是你们的认真、你们的积极、你们的热情和你们的爱心让老人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发扬了我们红会的精神。让我们继续努力,让我们的爱传得更远更深!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十九
(1)标题:一般是根据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同一事物因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2)前言:即写在前面的话,活动总结起始的段落。其作用在于用简练的文字概括交代总结的问题,或者说明总结的问题.时间.地点.背景.事情的大致经过。
(3)正文:正文是活动总结的主体。正文的四个部分包括:情况概述、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努力的方向。其中成绩经验是主要部分,存在的问题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受到应当解决而暂时没有解决或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等。
(4)结尾。
(5)署名和日期。
去儿童福利院的活动总结篇二十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7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8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9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第14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第19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20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26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_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26-2條。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29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32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_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3-1條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_。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33-2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_。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_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33-3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第34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35條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36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38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_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第39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之創作、優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
第40條。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第41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第42條。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44條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_、猥褻、自殺、施用_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第46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46-1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47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48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_、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_。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_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2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1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_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55條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_、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第5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60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61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62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65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6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6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第7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7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第71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72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一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74條。
第7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7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第76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_)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_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7-1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9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8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87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88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之規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89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_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
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第9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