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地点考察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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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地点考察报告篇一
近几年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和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终互不谋面,这就为假冒者提供了假冒他人身份或捏造虚假身份从事交易的机会。因此,必须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国家监管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政府部门,工商部门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和经营环境。依法对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市场实施监管,既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关,更是“知识经济”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2002年9月14日~29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的指示,在总局外事司的大力协助下,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组团赴美国和加拿大,就电子商务监管问题进行了学习和考察。美国是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最早和最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次考察的目的是在中心组织的《电子商务监管》课题研究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赴美国、加拿大两国实地考察了解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方式、手段,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研究成果,推动全系统工作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同志任考察团团长,考察团成员包括来自地方工商部门的8 位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并卓有成效果的同志,以及研究中心的3位同志。出国前夕,总局李东升副局长和外事司袁有祥副司长、吴洁处长接见了考察团全体成员,要求大家在考察期间一定要坚定地维护祖国和民族的荣誉,严格遵守考察团各项纪律,在认真完成考察任务的同时,了解并批判接受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风土人情、社会习俗,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总局领导的嘱托和外事司同志们的帮助为这次考察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全部考察工作历时15 天,考察了美、加两国的6个城市,详细了解了美、加两国政府的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以及政府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讲座,圆满完成了预定的考察任务。美国、加拿大两国的电子商务监管经验以美国的更为典型和成熟,下面主要就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支持、美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及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比较与借鉴等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美国电子商务的关键发展时期
根据国际商会在世界电子商务会议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过程中各个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狭义的电子商务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组建虚拟企业、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包括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网上管制、法律适用、甚至计算机犯罪等多方面的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带来的新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运营方式,电子商务的成长不仅取决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如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当的法律环境。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提出电子商务概念和目前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1985年~1990年)、快速发展期(1990~2000年)和2000年以后的低潮期。在其快速发展期间,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政策,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在美国国内及世界范围的发展。
1993年9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提议下,美国商业部创建了基于国家信息基础(nⅱ-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的美国顾问委员会,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的基本设想和计划。1995年,美国政府又推出了“全球信息基础(gⅱ-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合作议程”,旨在把国家信息基础构建的事业有计划地扩展至全球平台,分阶段将nⅱ和gⅱ相互联通,从而形成有利于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网络系统。随着这些计划的逐步实施,美国在电子商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推广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一跃为世界领先水平。
1997年,美国政府在广泛征求了产业界、消费团体和it业界的意见之后,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计划。美国政府认为,internet是第一个全球性媒体,不能采用传统的各国独立的方式来发展国际谈判的模式,应该从一开始就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框架和协议,促使internet顺利发展。事实上,从1997年7月1日开始,美国政府已为此实施了一项战略性计划,即通过与其他国家讨论的方式来达成对美国所建议的电子商务框架的共识,并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7年12月,美国与欧盟发表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同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电子商务的统一商业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个法律框架旨在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美国及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美国国内,各州已采纳了“统一商业法规(ucc)”,这是一个涉及美国商业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规。
1998年5月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庆祝多边贸易体制建立50周年时把电子商务自由化作为重要议题,并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联合宣言》。6个月以后,美国又推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最新计划,强调保护在线购物的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1998年10月颁布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在3年内禁止征收新的因特网访问和服务税。1999年1月1日起,美国要求联邦政府所有对外采购均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这一举措被认为是“将美国电子商务推上了高速列车”。12月,美国有关部门公布了世界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同年,美国政府还公布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
2000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公众对电子商务障碍的评价报告。2000年3月,美国与欧盟就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达成安全港口协议。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了联邦统一立法的道路。
二、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政府政策支持
(一)美国电子商务行业基本经验
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经验表明,电子商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软硬件配套设施及适当的发展环境:
1、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网络是电子商务的传媒和载体,没有高速通信网络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将流于空谈;
2、金融支付手段的完善。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支付和零距离购销,离不开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务的支持;
3、标准和法律环境建设。电子商务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息安全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交易程式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等诸多技术问题,急需法律和统一技术标准提供相关的保障;
4、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企业要实施电子商务,就要实现企业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并将自己与贸易伙伴联系在一起,建立快速回应系统,实现“零库存”;
5、实物商品配送服务体系的建立。缺少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商品配送服务体系,电子商务只能实现网上购物目录服务。
电子商务从其交易双方的形式和实质内容上,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企业对消费者(b to c)、企业对企业(b to b)、消费者对消费者(c to c)以及企业对政府(b to g)、消费者对政府(c to g)等形式。无论怎样划分,电子商务的核心应该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作为经济活动“细胞”的企业在新经济形式中仍然居于核心地位。
(二)美国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采取的法律政策措施
电子商务向现有的传统商业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法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重大挑战,这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过程不同于一般新技术的推广,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政府有计划地进行电子商务的推广,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其发展速度,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这方面,美国运用计划方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美国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于倡导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宏观组织协调、创造市场环境、注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体制与制度障碍、推进全球合作等数项基本原则,从战略角度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以信息技术促进产业革命,从而全面推动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几项有利措施:一是利用政府采购上网、通过互联网发布清单、推进政府信息化等方式,促进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二是直接资助,支付电子商务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电脑及附属设备的升级改造费用,以适应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推广;三是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同时成立电子商务发展委员会,积极倡导减免关税,以税收为杠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四是开放通讯行业,允许多家企业竞争,通过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五是美国政府不直接监管电子商务,而是成立行业组织“电子商务协会”,由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经营和竞争规则,包括登记域名、注册网站、仲裁纠纷和调查公布网站信用等,约束行内企业,促成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则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裁。
克林顿两届政府(1993年~2000年)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克林顿执政时期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经济的繁荣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而电子商务理论及电子商务技术本身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使得网络技术与信息化紧密结合起来,让更多的人看到了电子商务的价值。1998年,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对凡在2003年10月前由电子商务运作所产生的产品或商品流通税给予免缴的优惠。这项规定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减免关税。美国国际电子商务推广促进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给予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某些商品部分或全部关税免除的待遇;二是厂商与厂商之间的交易往来免税,激发了企业之间的贸易热情,使b to b交易方式流行起来;三是除消费税,鼓励消费者运用网络进行消费,直接从电子商务活动中得到实惠。
1997年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集中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三项基本政策:(1)让企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政府参与的管理应以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强调政府的参与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及合理解决纠纷机制,防止假冒,增加透明度,支持商业交易,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环境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政府应认识到 internet具有飞快增长的扩展速度和与日俱增的涉及范围,所以及时地调整管理模式和管理政策是非常必要的;(3)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 上的电子商务。
总之,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在推进现代产业革命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其扶持、培育的力度极大。在对电子商务监管中,美国政府恪守政府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越位不错位;经营和竞争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政府不介入,不偏袒,扶持而不直接干预,管理而不越俎代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上述政策措施是美国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缩影,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行政管理科学发挥作用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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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样性和多元化特征使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其监管电子商务的体系与国家的市场监管体制基本相当。从监管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市场体系的监管,其重点在于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一)美国市场监管体制
美国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监督管理、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上。
1、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体制
美国实施反托拉斯(即垄断)法的机构有两个,分别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局是一个在反托拉斯以及其他有关事务方面代表政府从事管理活动的专业法律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司法部,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反托拉斯法,监督和贯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其追究违反该法行为责任后果的方式是在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执法机关,它的工作直接受国会监督。委员会内设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经济局,同时还设置国会关系办公室、公众事务办公室、消费者和竞争保护办公室、消费者和商业教育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等若干机构。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但为了使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委员会的职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设有10个垂直领导的地方办公室,每个地方办公室负责管辖几个州的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事务。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行政调查权、要求报告权、资料公布权、公司重整权、发布结束行为和停业令权以及准立法权、准司法权。
2、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它代表政府对广播、电视进行管理,负责确认电台与电视台的经营资格,对电视台、电台播出广告作一些具体规定。一旦当事人违反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对当事人起诉,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下属的消费者保护局没有广告处,对州与州之间的违法广告进行管理和查处,同时还受理由于广告引起的一些经济赔偿案件,做出必要的行政裁决。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出版一些有关广告的指南性读物,使广告从业者切实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应该避免的。
此外,联邦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依据联邦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广告和广告商提起诉讼。其他如联邦邮政总局、联邦农业部、联邦证券委员会、美国专利局以及国会图书馆也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监管。
3、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停止违法行为令”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基本执法工具,具体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某种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后发布,二是委员会颁布了某项具体的贸易规则后发布。另外,美国商务部也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能。
(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
根据美国电子商务专家的介绍,目前美国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白宫高科技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及非官方协会进行行业自我管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尚短,美国政府目前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主管电子商务。克林顿政府时期对电子商务基本采取宽容自由、放任发展的,随着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政府就进行指导性立法,以便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根据传统的行政管理经验,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和促进主要体现在调整税收政策和电信行业政策方面,一般不介入到具体的管理事务中去。
至于网络欺诈行为视性质而定——若为全国性的,就由美国证券委员会行使管辖权;若为地方性的,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介入,一般性的由商会仲裁,不过最终均通过法院解决。美国目前出现的网络欺诈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网上购买股票诈骗行为,属证监会管辖;与股票无关的属联邦调查局管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网络交易发生纠纷的不多,即使发生按照美国有关法律可马上退货,或寻求地方商务仲裁委员会仲裁、消费者委员会及法院解决,其主要法律根据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小额的争议和纠纷,一般由当地的商务仲裁委员会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法院对诉讼标的在1万美元以下的诉讼设立专门的法庭,并采取相对简单的程序,诉讼的周期和费用都控制在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美国的电子商务管理很多是由非官方机构来承担的,如著名的e-trust和d and b公司,就是由政府鼓励支持,由企业出资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这些负责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行业协会具有很强的官方背景,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方面确实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总的来讲,美国电子商务的经营秩序基本良好,这种良好的经营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传统交易活动中已经具备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已经形成的良好的交易环境,以及经营者对自身商业信誉的重视。
(三)美国规范电子商务立法浅析
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司法过程实际上是立法过程的一部分,法官作出裁决必须坚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因此美国的立法体系较少预先创设法律。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鲜事物,美国政府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事后救济。美国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二类:一是现有法律,如统一商法典等;二是专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internet商务标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电子签名法》。另外,对于“电子付款”、“网络银行”、“线上下单”等,美国政府也都已着手拟订修法草案。
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的监管比较宽松。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一些问题的出现,美国相继公布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和《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许多州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和《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这些法律法规较好地解决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
即使象美国这样一个电子商务发达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治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监管的专门立法也并非很多,并非十分完备和健全。究其原因:一是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持支持鼓励态度,不愿设立太多的条条框框阻碍其发展;二是电子商务活动并不是整个商品买卖交割、支付过程都是电子处理,是10%的电子处理、90%的传统式商品买卖运作行为,即许多现有的法规仍适用,并非过时;三是电子商务发展时间尚短,人们还未能完全揭示电子商务的规律及潜在问题,对其管理只能从“补救”逐步走向“预防”。美国的一些专家认为,美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比较放任,出现问题才介入管理,主要是事后补救。今后应作预防性立法,使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逐步达到完善和健全。
四、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比较与借鉴
(一)与我国电子商务管理的比较
1、我国缺少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建立电子商务所需要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40余种。1999年3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也给予确定,但是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也还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的状况。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子商务方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私人隐私权的立法,网上交易各方面的权、责、利不明。
2、政府电子商务管理脱节。美国等国家基本采取上网浏览和接受投诉的方式,强化对网上欺诈、侵犯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加强电子商务政府管理方面,美国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责、权。全国性问题由联邦证券委员会管理,地方性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股票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由证券委员会管理;与证券无关的网络欺诈由联邦调查局管理。此外,由白宫高科技委员会支持电子网络科技发展,引导行业出资成立调查公司,对每个公司经营信誉进行评估;联邦贸易委员会运用实体市场的法律对有网上欺诈行为的公司进行查处。而我国面对这一新兴的综合工程,缺乏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明确分工。全国乃至同一地区各部门之间均未实现电脑联网,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信用资源难以共享,使其成为电子商务管理的前提障碍。同时,部门职能不明,管理职能交叉,存在有能力管理的部门无管理依据、有依据的部门无管理能力的情况固有企业化的部门管理难以适应社会化的电子商务发展。
3、我国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居亚太地区之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上网计算机数2000年1月为350万台,2001年1月为892万台,2002年1月达到1254万台;国际出口带宽2000年1月为351兆,2001年1月为2799兆,2002年1月达到7597.5兆。高速宽带互联网络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技术瓶颈有望得到缓解和逐步解决。但是,我国网络建设较慢,网络运作质量尚差,电信费用较高;网络安全性能差,信息安全缺乏保障。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要有网上工作平台,至少要有可上网电脑,但中国相当多的地方基层执法单位都不具备此条件,直接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
4、网络经营缺乏信用基础。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互联网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真实性问题。电子商务作为虚拟市场,其规则是与物理市场规则等同的。只是因internet的特殊性而产生不对等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加强跨地区和国际间的合作,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等都必须以市场信用和社会信用为基础。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少有明目张胆欠债不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首先是受益于他们有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如美国最具代表性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规定,不守诚信将受到严厉惩罚,迫使大家养成守信的习惯。而当前中国信用立法欠缺,尤其对目前大量出现的网上信用调查组织和网站评级机构等信用中介机构管理的立法一片空白。这些信用中介机构经营混乱,自身的信用缺乏保障,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业、网络销售等健康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规范必须标本兼治。
(二)对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经验的借鉴
毕竟美国的国情不同于中国,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而不应照搬照抄或盲目模仿。
1、政府政策。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美国政府的政策基调是尽可能按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要求减少企业的包袱,多让企业发挥作用;现有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并不急于立法。“911”事件后,布什政府全力应付国际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放任政策,也未作投资。而我国的现代化水平、市场化程度、信用意识比美国低得多,电子商务的发展刚刚处在起步阶段,这决定了我国必须着力解决自己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代表未来方向的贸易形式,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应承担培育和促进的责任,信息产业部应集中精力继续推动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还涉及金融、运输、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建立一个高层次、跨部门的协调与监管机构。要在资金政策上加大引导力度,尽快建立能促进电子商务创建的风险投资基金,使我国的企业能够得到最初的创建资本;另一方面放宽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使初步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公司能得到发展资本。
2、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问题、税收、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问题,由于其特有的虚拟性和无国界性,使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在美国,有的网络公司通过给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消费者利用信用系统骗取商品,有的网站宣称房屋贷款免利息,还有消费者在网上修改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另外还设计电子合同的履行、著作权的侵犯等问题。美国电子商务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我国也或多或少存在,因此急需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整顿。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人们的信用意识差、对复杂经济现象的判断力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引导电子商务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同美国相比,我国的优势在于有着一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综合执法队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注重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工商部门在监管各类市场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人才,执行的各种国家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在我国的电子商务体系中,市场监管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经贸委、科技部等在各自领域进行监管或向工商部门提供技术协助。
美国是全球网络经济最为发达、交易秩序最为良好的国家。其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更多的是依赖于美国在200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各种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这一点上,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概而言之,美国电子商务的开展是经济达到较高水平后在 internet上的一种应用和拓展,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具备了现代化的物流体系和信用卡消费方式等基础性条件。2000年以来,虚幻的网络泡沫破灭后,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因为国外风险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及国外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示范效应,而并非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在我国还并不完全具备,电子商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
美国的电子商务也只是从起步阶段进入起飞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离起飞阶段还有艰苦的一段路要走。但电子商务是一种先进的经济运行模式,代表着前进的方向。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适宜其生长的土壤,使其能够在未来的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我国流通业创办超级市场、连锁店相比,电子商务只比最为发达的美国晚了几年。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利用工商部门在新时期转变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的契机,不断完善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思路,全力推动我国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形式的发展。首页12尾页
监管地点考察报告篇二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古往今来,有多少文人墨客在这里以诗言志,兴怀感物,将南京的一点一滴尽入诗中。且不说气势雄伟、龙蟠虎踞的钟山、长江,壮美秀丽的的六朝石刻,壮观宏大的明城垣,即便是古巷小境、寻常巷陌,说不定都可以在古诗词中寻到它的痕迹呢。
“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唐诗人刘禹锡的这首《乌衣巷》脍炙人口,广为流传,一千三百多年后,南京依然保留留有乌衣巷和朱雀桥的地名。同样,秦淮、石头城、台城、桃叶渡、凤凰台„„这些古迹历来为诗人们所吟咏,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供我们寻觅历史的踪迹,品味古城的变迁,追溯文化的源流,发思古之幽情。。
[桃叶歌] 东晋--王献之
桃叶复桃叶,渡江不用楫。但渡无所苦,我自迎接汝。
。。桃叶渡
桃叶渡为南京古名胜之
一、金陵四十八景之列。桃叶渡之名的由来,要追溯到东晋时代。大书法家王羲之的七子王献之住淮水南乌衣巷内,他常在这里迎接他的爱妾桃叶渡河,他有一首《 桃叶歌》,其中所说的渡,即桃叶渡,当时因秦淮河上已设浮航(东城航),献之迎接 桃叶无需用船。六朝以来,许多文人墨客来此揽胜对渡赋诗。随着秦淮风光带的建设,“ 桃叶临渡”这一景点已再现游人眼前。[地址] 位于淮清桥边,十里秦淮与古表溪水道合流处。今渡口处立有桃叶渡碑,并建有桃叶渡亭。(吴敬梓故居内,桃叶渡8号)[线路] 夫子庙风景区,4路,7路,40路,44路,49路,304路,夫子庙站。
[长干行] 唐---李白
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订弄表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常存抱柱信,岂上望夫台!十六君远行,瞿塘滟预堆。五月不可触,猿鸣天上哀。门前迟行迹,一一生绿苔。苔深不能扫,落叶秋风早。八月蝴蝶来,双飞西园草。感此伤妾心,坐愁红颜老。早晚下三巴,预将书报家。相迎不道远,直至长风沙。
。。长干里 《建康实录》中记载:古代南京人,称“山陇之间曰‘干’,建业南五里有山冈,其间平地,庶民杂居。有大长干、小长干、东长干、并是地里名。小长干,在瓦宫南巷,西头出江”“金陵南郭群山环之,而雨花峰为最大,其脊曰石子冈,即古之大长干也。稍西曰小长干,吴立大市,晋瓦宫寺适当其地。”长干里地势高亢,雨花台陈于前,秦淮河卫其后,大江护其西,又是秦淮河的入江通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秦、汉、六朝时期,长干里是南京最繁华的地方,是著名的商业区和货物集散地。[地址] 长干里是南京古代著名的地名,遗址在今内秦淮河以南至雨花台以北,雨花台到长干桥一带。[线路] 游2路、2路、16路、26路、33路、49路、802路、814路、816路、新善线、新九线,中华门内或雨花路站。
[登金陵凤凰台] 唐---李白
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总之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
。。白鹭洲与凤凰台
白鹭洲原为古代靠秦淮河口的一个沙洲。后江流改道,白鹭洲与陆地相连。现在的白鹭洲公园紧邻夫子庙,历史上称为徐太博园,徐中山园、东园,是明初中山五徐达王府的东花园。东园定名为白鹭洲,始于民国初年,其原因在于湖中有洲,四面环水,洲边多植芦苇,秋日时有水鸟白鹭飞来,与原长江边的白鹭洲相像,墨客骚人在此观景畅饮时,为了让名园平添诗情画意,故借李白《登金陵凤凰台》的诗句,名之曰“白鹭州”。凤凰台位于城内西南隅的一座山岗上,其遗址就在现今花露北岗一带。建于南北朝刘宋暑期。相传有凤凰翔集于此,因筑台而称凤凰台。由于凤凰台是六朝胜迹,为历代文人墨客悼古吟咏之所,特别是李白晚年,于唐上元二年(761年),也就是去世前一年,还登凤凰台,抒发历史的慨叹。从此,凤凰台的知名度迅速提高,在六朝胜迹中闪烁生辉。至南宋,历经数次重建,最终圮废。今有来凤街、凤台路。[地址] 白鹭洲:古洲名,为江边沙洲,不是现在的白鹭洲公园。
凤凰台:古台名,故址在今集庆门附近,南京市秦淮职业学校(原四十三中学)内。(花露北岗21号)。[线路] 白鹭洲:夫子庙风景区,44路、304路,平江府路。
凤凰台:35路,集庆门站;14路、19路、21路、75路、80路、81路、305路,集庆门站。
[金陵五题--乌衣巷] 唐---刘禹锡
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乌衣巷与朱雀桥
乌衣巷在今南京秦淮河南岸夫子庙文德桥边,是一条幽静狭小的巷子。乌衣巷得名于三国时吴曾在此扎营,吴兵皆穿乌衣。六朝时,成为东晋名相王导、谢安的宅院所在地。为纪念王导、谢安,在乌衣巷东建有来燕堂,建筑古朴典雅,堂内悬挂王导、谢安画像,仕子游人不断。成为瞻仰东晋名相、抒发思古幽情的地方。
朱雀桥为东晋时建在内秦淮河上的一座浮桥,在今中华门内,已不存。人们为追忆朱雀桥,往往把镇淮河当作昔日的朱雀桥,不知有多少历代文人名士来此抒发过桑梓情思,抚今追昔!如今在武定桥和镇淮桥间新架设了朱雀桥,游人至此,望着潇洒的“朱雀桥”三个字,思古之情顿生。这里淮水微转,桥卧晚霞,尚不失当年风范。[地址] 乌衣巷:在今南京秦淮河南岸夫子庙文德桥边。
朱雀桥:因年湮代远,朱雀桥早已无存,遗址也缥缈难寻。该桥应在今中华门城内的镇淮桥和武定桥之间,正当古长乐渡之处。[线路] 乌衣巷:夫子庙风景区。
[金陵五题--石头城] 唐---刘禹锡
山围故国周遭在,潮打空城寂寞回。淮水东边旧时月,夜深还过女墙来。
。。石头城
石头城,俗称鬼脸城,南京别称石头城,亦由此而来。它位于汉中门外的北面,清凉山的西面。这里原是一座石头山,峭立江中的天壁,缭绕如城墙的巨石。公元前三百三十多年,楚威王灭越国后,在石头山后建立了一座城池号金陵邑。公元二一二年,东吴孙权自京口迁都秣陵,改秣陵为建业,意思是枯这里建立帝王大业。不久,就在楚国金陵邑修建了著名的石头城。吴时石头城紧依长江,地势险要,是军事重镇,周瑜曾在此练过水军。东吴之后,东晋、陈、唐等代也曾不断修筑石头城、明朱元障定都南京后,于洪武二年兴建城墙,此处石头城便成了著名的南京城垣的一部分。
南京民间中有关鬼脸城的传说很多。相传这块岩石原来犹如刀削一般,光滑如镜。在鬼脸城前有一处清亮的池塘,从水面可以看到鬼脸城的倒影,老南京人俗称之为“鬼脸照镜子”。现建成石头城公园成为人们踏青觅翠的的好去处。[地址] 位于汉中门外的北面,清凉山的西面。(虎踞路87号)[线路] 游4路、21路、75路、91路、高新线、818路,国防园站。
[金陵图] 唐---韦庄
江雨霏霏江草齐,六朝如梦鸟空啼。无情最是台城柳,依旧烟笼十里堤。
。。台城
台城是东晋、南朝皇帝办公居住的宫城。当时皇宫的规模很大,仅东晋的宫内大小殿宇就有三千五百多间,至南朝四代,更是重楼四起,殿阁栉比,以后台城在历史上屡遭破坏。梁大同十二年(546年)侯景之乱,梁武帝饿死台城,陈太建十二年(580年)隋兵南下,活捉陈后主于胭脂井中,到了五代十国,杨吴先后三次筑金陵府城,台城被彻底废除。据专家考证,台城在今东南大学一带,后人据韦诗将玄武湖之柳与台城连在一起,并将鸡鸣寺后的一段明城墙附会为台城。现在位于玄武湖南岸,鸡鸣寺之后,东端与明都城相接,西端为一断壁,这段城墙全长253.13米,外高20.16米,下以条石为基,高7.36米,基石上的城砖高12.8米。登临城上,东眺钟山龙蟠苍翠,北赏玄武十里烟柳,南观九华塔影婆娑,西览鸡鸣黄墙青瓦,古刹钟声荡气回肠。这里现已建成南京市明城垣史博物馆,供人们参观凭吊。[地址] 位于玄武湖南岸,鸡鸣寺之后。(解放门8号)[线路] 304路,玄武湖公园(台城)站;15路、2路、3路、11路、20路、31路、44路、52路、70路、游1路、802路,鸡鸣寺站。
[泊秦淮] 唐---杜牧
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
。。秦淮河
秦淮河古名“淮水”,一名“龙藏浦”。早在远古时代就是长江的一条支流,也是南京地区第一大河。秦淮河有两个水源头,南源在溧水县东庐山,称溧水河。北源在句容市宝华山南麓,称句容河。南北二源合流于江宁县方山埭西北村。
秦淮河至通济门外九龙桥,又分成内、外两支。秦淮河全长100多千米,整个流域2600余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有16条。远在石器时代,秦淮河流域就有人类活动。从东水关至西水关的沿河两岸,有大小集市100多处,东吴以来一直是繁华的商业区和居民区。六朝时成为名门望族聚居之地,商贾云集,文人荟萃,儒学鼎盛。隋唐以后,渐趋衰落,却引来无数文人骚客来此凭吊。到了宋代逐渐复苏为江南文教中心。明清两代,是十里秦淮的鼎盛时期。金粉楼台,鳞次栉比;画舫凌波,浆声灯影构成一幅如梦如幻的美景奇观。但到了近代,由于战乱等原因,昔日繁华景象已不复存在。1985年以后,江苏省、南京市拔出巨款对这一风光带进行修复,秦淮河又再度成为我国著名的游览胜地。[地址] 秦淮风光带地处南京城南,东起东水关淮清桥秦淮水亭,越过文德桥,直到中华门城堡延伸至西水关的内秦淮河地带,包括秦淮河两岸的街巷、居民、附近的古迹和风景点。[线路] 公交游2路、游4路抵达风景区;301路、304路穿境而过;1路、30路、31路在风景区入口处设立了总站;4路、7路、40路、43路、47路、49路、81路、82路、101路、103路等10多路公交车均在风景区设立了过路站。
[水龙呤--登建康赏心亭] 南宋---辛弃疾 楚天千里清秋,水随天去秋无际。遥岑远目,献愁供恨,玉簪螺髻。
落日楼头,断鸿声里,江南游子,把吴钩看了,阑干拍遍,无人会、登临意。休说鲈鱼堪脍,尽西风,季鹰归未? 求田问舍,怕应羞见,刘郎才气。可惜流年,忧愁风雨,树犹如此!倩何人、唤取红巾翠袖,温英雄泪!
。。赏心亭 赏心亭为金陵名亭。据《景定建康志》载:“赏心亭在下水门之城上,下临秦淮,尽观览之胜。”下水门即西水关。赏心亭在南宋时为金陵第一胜迹。李白、陆游、辛弃疾等都曾登临览胜,赋诗填词。其中南宋词人辛弃疾三登三吟赏心亭,留下了著名词句,表达了一个爱国志士壮志未酬的心曲。1999年水西门广场重建“赏心亭”,使这一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景点得以重现。[地址] 故址在当时金陵水西门城楼上,已不存。现赏心亭为移建。(水西门广场)[线路] 4路、7路、13路、19路、21路、23路、37路、75路、游4路,水西门站。
监管地点考察报告篇三
关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及纳税地点的报告
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等情况,进行咨询解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税务资料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贵公司在建工程业务及热力输出工程业务,和xx集团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但是具体业务由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施工。贵公司实际执行中也是和其子公司结算工程款。对于飞龙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何开具发票问题,我们查阅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xx公司和其子公司都是营业税纳税人,他们给贵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如何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1日专门给纳税人作了答复,全文如下:“发生应税劳务的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1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为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承包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二、关于该项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xx公司及其子公司就该项工程在xx市xx区、xx区及xx区地税局分段依法申报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由此,对于该工程贵公司不具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但是如果贵公司和南阳市高新区地税局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的话,就属于上述
(二)情况,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如下责任: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1、要求xx公司提供具体施工单位确属其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内部的、外部的;
2、要求xx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提供由xx市xx区地税局开具的施工发票;否则贵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该工程的营业税或者要求飞龙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工程已纳营业税的证明材料(完税证、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
3、、贵公司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xx公司子公司签订一项补充协议,就上述有关问题、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发票的开具、工程款的结算、已经拨付工程款营业税的处理、剩余工程款如何拨付及营业税的扣缴及申报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4、对于xx公司子公司提出该工程已经拨付的工程款已经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问题,要求其必须提供注明“xx热电项目”的完税证或者xx区、xx区地税局开具的相关证明,否则贵公司应依法履行和xx市xx区签订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委托书,以此免除《征管法》规定的义务;
5、补充协议签订后,剩余工程款的拨付双方应该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监管地点考察报告篇四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探索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
——赴淮安、南京、深圳、东莞考察报告
6月7日至12日,我们一行6人,在 的带领下,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赴淮安、南京、深圳、东莞四市进行实地考察。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概要
本次考察的目的地——淮安、南京、深圳、东莞四市,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市场起步早,市场成熟,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早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对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防范效果。通过实地考察,留下了至深的印象,一是运作模式多样;二是操作方法灵活;三是管理经验成熟;四是管理手段先进。
这三个城市之所以运作顺利,主要依托于他们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即他们都搭建了自己的信息平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设置了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信息中心),配备的信息专业人员数基本上都在15人以上,主要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日常维护、信息更新与发布。
二、淮安、南京、东莞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要模式
通过梳理归纳淮安、南京、东莞等市以及通过东莞、南京介绍广州、天津等地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其主要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政府监管、商业银行监管、担保机构监管”三种模式。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主管部门指定或企业自行委托商业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协议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管理、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使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预售商品房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终止预售款监管协议,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1、淮安市。淮安市采用的是政府监管为主,担保机构监管为辅的混合模式。淮安市房产管理局(现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即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由预售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房管局四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南京市。南京市采用的是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由产权市场处负责 2 具体实施。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二者签订的监管协议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市房产管理局在预售款监管工作中履行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备案;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办法及监管协议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对所收取的房款(含按揭贷款)按形象进度计划拨付建设资金。
(三)东莞市。东莞市采用的是政府监管模式,于1998年开始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广东省于1998年通过省人大立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收取千分之二的管理费。东莞市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由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负责实施。
三、淮安市、南京市、东莞市预售款监管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淮安市。淮安市是我们考察之行的第一站。淮安市与商丘市一样,同属地级市,其机构设置与职能和我们大体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职能均设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现有人员7人。淮安市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300多家,其中二级资质150多家。市规划区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量在100亿元以上,新开工面积700多万平方米,竣工量 3 200多万平方米,规划区内现有房地产在建项目170多个。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2007年11月15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房管[2007]122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发管理机构对商品房预售款日常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是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是组织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三是负责对有资格的担保公司开展商品房预售款担保活动的准入备案工作;四是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五是其他与商品房预售款有关事项的监管。
在实施过程中,开发管理机构委托房产中介机构(房产局下属机构)代为行使资料的审查及工程进度核查职责,并加强对被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经开发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监管协议书”的附件和付款依据。
预售人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向房管局提供监管责任,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不能按期施工的,先由担保公司垫资,确保施工进度,然后再向预售人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担保公司先行赔偿后,再向预售人追偿。目前在淮安市采取担保公司监管方式相对较少。
监管银行按监管办法及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开发企业,方便担保公司及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手续。
商品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具体程序是:
1、预售人告知预购人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南京市。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07年9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宁房管[2007]233号),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同时为便于《监管办法》实施,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又制定下发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宁房管[2007]250号),从监管账户的设立、监管协议的备案、预售款的入账、预售款的申请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情况的动态管理、监管账户结算及注销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全程监控、有限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
(1)设立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银行与开发企业签约前,应核对开发企业所提交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投标、中标通知书,确定该标的所需监管资 5 金的总额度。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为监管标的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建设资金总额度乘20%的不可预见费支出。
监管协议应明确所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和账号,同一个项目可以按项目也可按幢为单位设立监管账号。
2、监管协议的备案。
开发企业应持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一式三份)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房产管理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并按监管标的建立文档,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3、预售款入账
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含按揭贷款),由购房人持交款单至监管银行进行付款。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办法与监管协议的要求,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对所收取的房款(含按揭贷款)按形象进度计划提供建设资金。
开发企业所收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小于监管标的所需监管资金总额时,除可按所收取的款项提取税金外,不得截留或进入其它账户。、预售款申请使用
四、几点启示 建议
1、尽快建立并完善信息网站。用先进的信息手段代替现有的手工操作,以减少
实现
2、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在我市试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以防止交易风险,减少购房纠纷。
3、
监管地点考察报告篇五
监管地点考察报告
年月日至日,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了考察,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监管地点(仓库)位于,距我公司公里,占地面积平方米,监管场所为(场区或库房),占地面积平方米,实际的以租赁协议为准。
1、监管地点:请选择第种方式。
(1)出质人自有产权库:提供自有产权的证明材料。
(2)出质人租赁仓库:监管方与出质人签订租赁协议,出质人提供原租赁合同并盖章,并且还需原租赁方在新的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意转租我公司。
2、出质人作业库出入库制度
(1)入库;
(2)出库。
3、作业情况
4、库区管理
5、安全管理
6、工作环境
7、通讯保障:具备上网、电话以及传真等传输能力。
8、保管要求
9、信息系统:有无管理信息系统,如有应提供数据转换接口。
10、业务量
11、监管面积
12、其他说明
结论:该监管地点具备质押监管业务开展要求(要注明监管仓库等级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