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凭证证明的未成年独立消费的证明(3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凭证证明的未成年独立消费的证明篇一
财务人员应掌握的账簿登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十条:
1.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原会计凭证进行登记。
2.记账必须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者炭素墨水的铅字书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记账。
3.记账时应按账户页次顺序逐页登记,不得隔行跳页。
4.除了结账、改错和销账簿记录外,不得用红色墨水。
5.记账时,每一笔账都要记明日期、凭证号数、摘要和金额。记账以后,应该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并划勾表示已经登记入账,避免重复记账或漏记账。
6.记账要保持清晰、整洁,记账文字和数字都要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涂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7.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的字样。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该栏中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位上写“0”。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余额。
8.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时,要在该账页的最末一行加计发生额合计数和结出余额(余额合计栏:合计行对应的余额列,填的是最后一笔业务发生后的余额即本户的最终余额),并在该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字样,然后再抄这个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填列到下一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以保证账簿记录的连续性。
9.订本式的账簿,都编有账页的顺序号,不得任意撕毁。活页式账簿也不得随便抽换账页。
10.记账时书写文字和数码字要符合规范。不要用怪体字、错别字,不要潦草。
发票丢失后财务人员如何处理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财务人员如何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财务人员时常接触的一种票据,那么它的办理流程具体是哪些呢?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有违反发票管理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⑤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企业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的要求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
8、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发票。
4、转借、转让、私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4、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五、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账簿登记的重要规则
账簿登记的重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十条:
1.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原会计凭证进行登记。
2.记账必须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者炭素墨水的铅字书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记账。
3.记账时应按账户页次顺序逐页登记,不得隔行跳页。
4.除了结账、改错和销账簿记录外,不得用红色墨水。
5.记账时,每一笔账都要记明日期、凭证号数、摘要和金额。记账以后,应该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并划勾表示已经登记入账,避免重复记账或漏记账。
6.记账要保持清晰、整洁,记账文字和数字都要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涂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7.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的字样。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该栏中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位上写“0”。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余额。
8.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时,要在该账页的最末一行加计发生额合计数和结出余额(余额合计栏:合计行对应的余额列,填的是最后一笔业务发生后的余额即本户的最终余额),并在该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字样,然后再抄这个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填列到下一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以保证账簿记录的连续性。
9.订本式的账簿,都编有账页的顺序号,不得任意撕毁。活页式账簿也不得随便抽换账页。
10.记账时书写文字和数码字要符合规范。不要用怪体字、错别字,不要潦草。
发票合法性的审核
发票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票据填制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进行审核
1.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
2.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票据的种类相符合。报销发票加盖的印章一般是发票专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报销票据加盖发票专用章。
3.票据的属地、职能是否与票据上加盖的印章相符合。
4.票据客户名称填写是否与报账单位名称相一致。
5.从票据印制的所属日期与实际开票日期查验是否属过期作废票据。发票印制的所属日期可以从发票右上角的发票代码第6、7位查验出发票的年份,如果一张票据印制所属日期是2011年,开票日期却是2012年2月16日,显然这样的过期作废票据也是不能报销的。
6.同一本票据号码的排列先后顺序与该票据的填制日期是否合理。
7.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相符以及金额是否正确。
8.发票填制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异常。
9.发票填写位置是否存在位移。所谓位移,也就是第二联经复写后,票据上的文字或数字出现错位,如一张票据大写金额是6 000元,小写金额是60 000元,这样的票据也是不合规票据,因为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不会出现位移现象。
装订凭证的技巧
(一)装订方法:
1.从方向上来说,有左边装订线处装订法;有左上角包角装订法。左上角包角装订法做起来比较美观,但也比较麻烦,如何去做就取决于各位工作者的耐心了。
2.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有夹塞法,即在左边装订处夹塞。可用记账凭证裁段做塞,可用纸折叠做塞,是用一种特殊的纸箱裁段做塞,显得非常有功力。
(二)记账凭证装订时注意:
要将科目汇总表及t型账户表装订进去,这样便于快速查找某笔凭证。虽然现在电算化了,科目汇总表还是应装订进去,起码不看账就能知道当月的发生额。
(三)推荐一种原始凭证的折叠方法。
当原始凭证大过记账凭证时,大多数人的做法是先折叠左边的角,再向里面折叠。这样折叠后折叠的角在下面,在查阅时要先拉开折叠的部分,再拉开折叠处的左边边角。现在推荐的方法只不过是将折叠的顺序反一下而已:即先向里折叠后,再折叠左边的角。这样折叠后折叠的角在上面。别看只是顺序的一转换,但在查阅时,只需拉住上面的角一拉,即可全部拉开。
会计月末都需处理的凭证
一般企业日常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月末凭证编制内容变化不大,会计只要按照固定模式逐一编制凭证即可。企业通常业务凭证类别有以下几类:
(一)完税凭证
每月月初企业成功申报后,可去银行打印完税凭证,不能在银行打印完税凭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打印。取得凭证后及时入账,冲减上月计提税金或直接记入当月费用(如印花税等不需要预先计提的税金,在取得时直接记入费用)。
(二)业务发票处理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三)费用类发票处理
做好内部单据报销制度,规定报销时间,及时收集公司员工手中的费用单据,将其归类入账。认真查看费用单据是否合法,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费用是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平时还应做好费用入账金额控制,对类似招待费、广告费等存在抵扣限额规定的费用科目,应及时核对发生金额,对超过抵扣标准的费用应减少其入账金额。
(四)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
对生产性企业,应做好内部单据传递规定,将公司发生的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内部单据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财务手中,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计算的准确。及时编制制造费用归集、分配凭证;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凭证;产品入库凭证以及销售成本结转凭证。
(五)做好费用计提及摊销
做好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以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六)归集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
将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完税凭证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记账凭证的附件
实际工作中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种类繁多,为了便于日后的装订和保管,在填制记账凭证的时候应对附件进行必要的外形加工。
过宽过长的附件,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折叠。折叠后的附件外形尺寸,不应长于或宽于记账凭证,同时还要便于翻阅;附件本身不必保留的部分可以裁掉,但不得因此影响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过窄过短的附件,不能直接装订时,应进行必要的加工后再粘贴于特制的原始凭证粘贴纸上,然后再装订粘贴纸。原始凭证粘贴纸的外形尺寸应与记账凭证相同,纸上可先印一个合适的方框,各种不能直接装订的原始凭证,如汽车票、地铁车票、市内公共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票等,都应按类别整齐地粘贴于粘贴纸的方框之内,不得超出。粘贴时应横向进行,从右至左,并应粘在原始凭证的左边,逐张左移,后一张右边压位前一张的左边,每张附件只粘左边的0.6—1厘米长,粘牢即可。粘好以后要捏住记账凭证的左上角向下抖几下,看是否有未粘住或未粘牢的。最后还要在粘贴单的空白处分别写出每一类原始凭证的张数、单价与总金额。
记账凭证的日期
填写日期一般是填财会人员填制记账凭证的当天日期,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填写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或月末日期。
如报销差旅费的记账凭证填写报销当日的日期;现金收、付款记账凭证填写办理收、付现金的日期;银行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按财会部门收到银行进账单或银行回执的戳记日期填写;当实际收到的进账单日期与银行戳记日期相隔较远,或次月初收到上月的银行收、付款凭证,可按财会部门实际办理转账业务的日期填写;银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以财会部门开出银行存款付出单据的日期或承付的日期填写;属于计提和分配费用等转账业务的记账凭证,应以当月最后的日期填写。
记账凭证如何编号
财务人员给记账凭证编号,是为了分清记账凭证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登记账簿和进行记账凭证与账簿记录的核对,防止会计凭证的丢失,并且方便日后查找。我总结了以下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以及注意点供大家学习。
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有多种,一种是将财会部门内的全部记账凭证作为一类统一编号,编为记字第××号;一种是分别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现金和银行存款付出以及转账业务三类进行编号,分别编为收字第××号、付字第××号、转字第××号;还有一种是按现金收入、现金付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讨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分别编为现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银收字第××号、银付字第××号、转字第××号。
当月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在填写记账凭证的当日填写,也可以在月末或装订凭证时填写。记账凭证无论是统一编号还是分类编号,均应分月份按自然数字顺序连续编号。通常,一张记账凭证编一个号,不得跳号、重号。
业务量大的单位,可使用“记账凭证编号单”、按照本单位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事先在编号单上印满顺序号、编号时用一个销一个,由制证人注销,在装订凭证时将编号单附上,使记账凭证的编号和张数一目了然,方便查考。
复杂的会计事项,需要填制二张或二张以上的记账凭证时,应编写分号,即在原编记账凭证号码后面用分数的形式表示,如第8号记账凭证需要填制二张记账凭证,则第一张编号为8(1/2),第二张编号为8(2/2)。
填写错误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填写错误的发票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进账单的意义以及能否当收款凭证使用
【问】进账单能否当我公司的收款凭证使用呢?填写了转账支票后,银行会开出一张结讫凭证,为什么还需要一张进账单呢?进账单的意义何在?
【解答】银行进账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凭证,也是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的凭证。
银行进账单分为三联式银行进账单和二联式银行进账单。不同的持票人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同的银行进账单。
持票人填写银行进账单时,必须清楚地填写票据种类、票据张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及账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票据金额等栏目,并连同相关票据一并交给银行经办人员,对于二联式银行进账单,银行受理后,银行应在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并退给持票人,持票人凭以记账。把支票存入银行后,支票就留在银行了,但银行会给企业出具一个进账单,企业凭进账单来记账,说明支票上的款项划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号。
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发票的领取和认证
【问】
1、是不是领取空白增值税发票180天内未使用的,该发票作废,使用时应重新领取?(注:从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长至180天)
2、增值税发票开出180天内未认证的,不得申报进项抵扣,但该发票可作为购进商品入账的依据。请问认证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只为了入账,不申报进项抵扣,是不是也应通过认证才能入账?
【解答】
一、所说180天的有效期是指,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并且在认证的当月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抵扣,不申报抵扣的可以不认证,无论是否抵扣,都可以入账。
二、企业购买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作废的期限。不过如果贵公司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少用甚至于不需要用,以后税务机关会核减你的发票月购买的数量。
三、各地的税务机关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会制定一些措施。具体其主管国税对已购买的发票是否有使用的期限的规定或其他的说法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税收管理员
无票收入的入账问题
【问】1.无票收入是有票和无票合在一起入账,还是单独入账?
2.假如2月份有无票收入4万元,有票收入6万元,在3月份中,有2月份一单无票收入又要开发票,那么这张发票财务联是附在2月份无票收入凭证中,还是先冲减2月份无票收入再入3月份的有票收入,怎么做简便易行,税务又能不会有问题?
【解答】
1、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而是按每一笔业务入账的。无票收入入账直接按货款金额除以1.17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再乘0.17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无票收入的报税在税控系统中有专门的录入窗口,这样做是正规做法,税局当然欢迎,更谈不上要去找你的麻烦了。
3、无票收入入账前,应确认清楚,对方是否在今后会要发票,确认需要发票的话可以留到开票后再做收入,避免进行调整。当然,确实有已经入账的不需开票收入后来需要开票时,可以先冲销入账时的记账凭证,再开票重做收入,成本不用处理。但是,税控系统内要做适当调整,冲减无票收入,增加开票收入。
因退货导致开红字发票该如何办理
【问】我单位给对方单位开具了发票后,对方已挂账并付给我方货款,但对方在使用我方提供的产品中,有部分剩余要求退货,导致需要开红字发票,请问用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可以入账吗
我公司参加展销会时向主办方支付展位费用,取得一张加盖了主办方发票专用章的收据,请问取得此收据可以入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此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作为凭证入账,应该以正规的合法发票入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纳工作七大技巧
一、在收付现金时要与当事人当面对清金额,最好与第三人核对后再进行收付进账。
二、对需要报销的发票,抬头与本单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发票、发票上无收款单位章或收款人章、发票与支票入账方不符者,均不接受发票,待补办手续后再报核。
三、报销单据需先签字、后付款;收款单据先交款、后盖章;付款单据要盖付讫章。
四、付款单据如由他人代领,应签代领人名字,而不得签被代领人名字;代领人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要注明与被带领人关系及其联系地址。
五、营业外收入,要以经办单位交款单位为依据,收款后开给财务收据。
六、要注意加强对支票、发票和收据的保管。领用支票要设立备查登记簿,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并由领用人签章。领用现金支票要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正副联金额不符。支票存根联上要逐项写明金额、用途、领用人,并在备查簿上注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额。支票作废后要按顺序装订在凭证中。空白发票和收据不能随便外借,已开具金额尚待带出收款的发票和收据,要由借用人出具借据并作登记,以便分清责任,待款收回后再结清借据。发票和收据作废后要退回来,先作废后重开,如果是销货发票退回红冲,应该先由仓库部门验货入库后再进行退款。如果对方丢失发票和收据,要根据对方财务部门开出该款尚未报销的证明才能补办单据,并在证明单上注明原开发票或单据的时间、金额、号码等内容,同时注明“原开单据作废”字样。
七、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和现金日记账,要首先复核凭证、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后按付出支票号码顺序排列,以便查对。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收款单位及支票号码。支票上的印鉴,应即用即盖,并由会计、出纳二人分开保管,支票用印鉴的私人印章,只能用于盖印支票,而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凭证证明的未成年独立消费的证明篇二
职工凭证遗失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性别:,职工身份证号码:
,原个人公积金账户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了中心托管账户,账户托管金额为 元。中心指定托管专户银行为,现因原单位内部搬迁,职工应持有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五联个人留存联遗失,单位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时间:
单位地址: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凭证证明的未成年独立消费的证明篇三
支出凭证证明规则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支出凭证证明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本规则依审计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机关支出凭证之证明,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各机关支付款项,应取得受领人或其代领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收据;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经手人应开具支出证明单(附格式一),书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陈经主管人及机关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签名或盖章。前项收据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或盖章者,经二人以上之证明,亦与签名或盖章生同等之效力。
(备注:附格式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4 页)
第 4 条
收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应记明左列事项:
一受领事由。
二实收数额。
三支付机关名称。
四受领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暨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受领人如为机关或本机关人员得免记其地址及其统一编号。
五受领年月日。
第 5 条
各机关向公司行号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费用取得之发票,应记明左列各事项:
一公司行号之名称、地址及其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二货物名称或劳务性质及数量。
三单价及总价。
四发货或供给劳务日期。
五买受机关名称。
前项各款如记载不明,应通知补正,不能补正者,应由经手人详细注明,并签名或盖章证明之。第二款必要时,应注明厂牌或规格。第五款之买受机关名称如确系具有机密性者,得免注明。
收银机或计算机器开具之凭证,仅列日期、货物代号、数量、金额者,应由经手人加注货物名称,并签名或盖章。
第 6 条
收据或发票如有遗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应检具原立据人加盖印章负责证明与原本相符之影本,并注明无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第 7 条
各机关依法提存支付之款项,无法取得受领人或代领人之收据者,应检具加注本影本与原本相符之提存书及国库存款收款书影本。
第 8 条
各项支付款项之凭证,应由左列人员签名或盖章:
一事项之主管人及经手人。
二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代签人。
三机关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
前项第二、三款人员,除通知送审之机关外,已在传票上为负责之表示者,凭证上得免签名或盖章。
营缮工程及购置财物之凭证,应检附验收证明,并由验收、点收或保管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 9 条
各机关支付各项给与,应按给付类别编制印领清册,分别填明受领人之职称、等级、姓名,应领金额等,由受领人或代领人签名或盖章;其由金融机关代领存入各该员工存款户者,应由金融机关签收。
员工有新进、晋升、晋级、降级、减俸、月中离职或其他情事者,应在备考栏注明。
临时雇工之工资表或收据,应书明受雇人之姓名、地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实际工作起讫日数。
印领表册应于最后结记总数,并由主办人事人员、主办会计人员及机关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支付款项因集中支付未能由受领人签名或盖章者,应由经办人员注明“款项已签发某某号付款凭单送由地区支付机关直接支付”字样。
第 10 条
电报费国际电话费之收据,应注明发报或通话事由,但具有机密性者,得免注明事由。
邮费除取得执据者外,大宗邮件应开列邮寄文件清单,由邮局盖戳证明;其购买邮票自行贴用者,应取得邮局盖戳之证明。
第 11 条
各机关人员出差旅费,除由受领人出具收据外,并应检附出差旅费报告表,及国内出差旅费规则或国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应检具之支出凭证。
第 12 条
广告费及印刷费之收据,应附样本或样张。但具有机密性之印刷文件,得免附样本或样张,惟应由该事项之主管人员负责注明。
第 13 条
营缮工程、购置定制财物等支出凭证,除应检附有关文件外,其在一定金额以上,经审计机关通知或同意自行办理者,应在验收证明书上注明审计机关核备之文号。
第 14 条
分批(期)付款之收据,应附分批(期)付款表(附格式二),列明应付总额、已付及未付金额等;其订有合约者,应于第一次付款时检送合约副本或抄本。
(备注:附格式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6 页)
第 15 条
数计划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项,其支出凭证不能分割者,应加具支出分摊表(附格式三)。
(备注:附格式三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6 页)
第 16 条
数机关分摊之支付款项,其支出凭证应加具支出分摊表(附格式四),由主办机关另行保存,或汇总附入支出凭证簿,其他各分摊机关应检附主办机关出具之收据及支出分摊表。
(备注:附格式四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7 页)
第 17 条
各机关员工因债务经由债权人诉经法院裁定,命令强制执行,经通知各该机关在其应领薪津项下扣付给债权人者,应取得债权人所出具之收据,并注明该强制执执行命令文号。
第 18 条
凭证之总数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但采用机器作业无法用大写数字表示者,不在此限。凭证之总数不得涂改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灭;其有改正者应由负责人在改正处签名或盖章证明。
第 19 条
支出凭证列有其他货币数额者,应注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附兑换水单。
第 20 条
非本国文支出凭证,应由经手人择要译注本国文。
第 21 条
团体或私人领受政府机关补助款项者,其支出凭证之证明,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22 条
国外出具之凭证,其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规则之有关规定者,应报经其主管机关,商得该管审计机关之同意。
第 23 条
各机关支出凭证应依会计法之规定汇订。受通知送审之机关,应将送审部分之支出凭证,按预算科目及凭证编号之次序,另行粘贴于支出凭证簿;其不同计划及用途别科目之间应加添插页;其不便粘贴者,应装订成册,随同会计报告送审计机关。
第 24 条
支出凭证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审计机关如认为有检送其他关系文件之必要时,得通知附送。
第 2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