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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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一
1.目的
为保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方便甘肃省境内食品企业申请办理相关出口备案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及国家认监位相 关规定要求,制订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负责部门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具体实施省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4.申请程序 4.1备案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4.2.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4.2.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2.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2.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2011年23号公告附件1第三条要求建立体系文件,可参照sn/t 1443.1标准,必要时包括食品防护计划文件);
4.2.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包括关键工艺说明、关键工艺参数和专业验证文件、关键工序照片等,例如罐头生产企业热杀菌工序的热分布测试、热穿透实验专业验证文件和现场照片等); a 厂区平面图用不同颜色标明申请备案/注册的生产线区域,标明厂区周围环境及建筑物;
b车间平面图大小比例要与实际相符,应标明每个房间尺寸、主要生产设备的位置、生产工艺走向、各出入口、传递口、人流、物流、气流、供排水布置、防虫防鼠布置;
c生产环境、生产加工过程、关键工序、人员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等相关现场照片,需刻录成光盘后报送。
4.2.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相关内容可参照sn/t 1443.1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4.2.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外证明),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4.2.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提供相关备案证明和资质证书;
4.2.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备注: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4.3 受理
认证监管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4.4 技术审核
做出受理决定后,认证监管处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进行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及跟踪验证。
评审组文件审核认为企业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认证监管处接评审组报告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现场检查应在企业正常生产状态下实施)。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评审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并在全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认证监管处提交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
4.5 审批 4.5.1 审查
认证监管处对评审组上报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主管局领导。
4.5.2 批准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局领导根据认证监管处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5.3 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 由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认证监管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4.6 公布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定期在局网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中予以公布,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4.7 变更和重新办理 4.7.1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向认证监管处报告。认证监管处按工作程序办理变更。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7.2 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向认证监管处提交相关资料。认证监管处视情况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必要时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8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备案申请。认证监管处按照工作程序对获证企业进行复查评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注销《备案证明》。
4.9 对外注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申请。由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认监委根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进行逐级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并由国外主管机构批准。
4.10 备案工作流程图和工作时限 见附件。5.监督管理 5.1 获证企业义务
5.1.1 获证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管理;
5.1.2 获证企业应当保证所建立和实施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5.1.3 获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1.4 获证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认证监管处提交上一报告;
5.1.5 获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
5.2 监管实施和处罚 5.2.1 监管实施
认证监管处负责组织对省内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监管频次和方法遵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和相关检验检疫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进行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
5.2.2 违规处理
认证监管处根据各部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备案证明》;撤销《备案证明》。5.2.3 处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附则
本申请指南由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备案工作流程图和工作时限》 附件:备案工作流程图和工作时限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互联网申请指南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互联网申请指南
1.进入系统。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中文上网
附2:质监局用户处理外网申请操作说明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互联网申请指南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外网申请-外网受理
点击【企业标准化】-【外网申请】-【标准备案证书申请】,点击企业标准备案证书申请查询页面中的【数据同步】按钮,可以将企业从互联网提交的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信息同步到内网。
同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数据同步成功”并将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申请查询页面中显示同步到内网的数据。
勾选准备接收的申请,点击【明细】按钮,进入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受理修改页面。
如果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有问题,请点击【申请驳回】按钮,申请将被驳回给企业。
如果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合格,请点击【启动流程】,申请信息进入内网受理环节。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三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2005-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发布前,须组织标准化、科研、质检、用户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审查,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
2、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产品验证检验报告。
二、企业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3份);
2、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式3份);
4、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验证检验报告(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标准违反有关规定时,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备案,并颁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保健食品批文、卫生许可证(加注:与原件一致,供标准备案用及公章)
原备案资料全套,批准的技术参数、联系人:3120694 彭处长——资料审查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四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 q1270007512 t***
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主体部门 市卫生局
事项性质 配套服务
承诺期限 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需要专家认证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a厅021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874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标准应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先进合理,数据是否可靠,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四)标准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符合gb/t1要求;
(五)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六)引用的标准资料应齐全有效;
(七)计量单位应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验证机构出具的检验、验证报告和必要的评估报告
5、专家论证报告
6、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
7、新建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系统
办理流程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 q1270007512 t***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卫生局第021号窗口领取《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
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
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卫生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卫生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篇五
和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告知单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申请1份(加盖企业公章)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报批稿一式三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证书(包括会议纪要)、必要的验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各1份;
5、企业产品标准发布通知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经办人员在确认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准确齐全后,受理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办人。
(二)审查
经办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如下: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三)备案与复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签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知单。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抵触的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确定该标准
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标准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标准应重新备案。
四、办理时限
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五、收费
按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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