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付 收单(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支付 收单篇一
刷卡消费的日趋普及促进商户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极大需求,各大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在该业务上也是相互厮杀,在不违背央行规定的前提下,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收单业务上各有奇招。
纵观线下收单(即pos收单)市场,主要有两种机具,一种是只能刷储蓄卡的,例如农行的电话宝、兴业银行的兴业通和光大银行的乐收银等,这些机具都可以对私结算;另外一种是即可以刷储蓄卡又可以刷信用卡的,即pos机,银行内部没有专门的pos机部门,它们通常以外包或者授权的方式转交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来收单。一般商业银行会让银联控股的银联商务(也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来完成该业务,由于以前该业务刚刚发展起来,管理较为松懈,即使是可以刷信用卡的pos机都能对私结算,而最近几年违法套现的商户日益增加,银联商务决定对可以刷信用卡的pos机不进行对私结算,这样一来就给小型商户带来不便:一方面,对公账户到账时间慢(t+3),而且在取款上非常麻烦(根据各银行规定,单次取款限总额的30%--50%);另一方面,一些商户须缴纳增值税,那么,进对公账户的钱还要缴税,他们更不愿意。这样一来,在收单业务上就限制了银联商务的发展。
四大国有银行中,中国银行授权天津中汇富科技有限公司(即中汇支付,还未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已公示)以下放区域代理的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展收单业务,进展如火如荼,该公司的主要特点有如下三点:
一、结算费率低。总公司与代理商在1%行业的结算费率为0.75%,可提供对公和对私两种pos机,各代理商能办理手续费低至0.85%的固定和移动pos机。
二、对于批发行业,能办理手续费20元至50元不等的封顶pos机。
三、但中汇支付的劣势在于,必须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型商户,很多小型商户没有开立也不愿意开立对公账户。
各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湖北分行授权武汉华银百汇在湖北地区开展收单业务,华银百汇跟中汇支付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收单政策也大同小异,都是得到过某个银行的授权,但他们最致命的缺点是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业中没有拿到央行下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而且在知名度上没有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高。
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当中,相对有名的有易宝支付,通联支付,汇付天下,快钱等(都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跟某一银行没有直接关系,在结算上可以进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但是在商户的眼里,总是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抱有一种不信任的态度,他们觉得资金放在非银行机构里会不安全。
易宝现在的政策相对来说比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正规,但是他必须对公结算,汇付天下的对外市场份额相当大,但他内部的代理商很混乱,快钱公司前年因违规操作受过处分,这都是一些在收单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支付公司,当然,这些仅仅是个例,绝大部分包括以上所举例的几家支付公司目前都在改善这一系列问题,市场不断规范,制度日益健全,收单市场在往后的发展过程中会越来越成熟。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在收单上各自抢占市场,在业务上又相互合作。只有这样,市场才会有发展的希望,否则,恶意竞争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
附:中汇支付的代理条件
一、前期签代理合同,上交一共10万的代理费跟风险保证金;
二、交易流量达到2000万后再交10万;
三、交易流量达到3000万后再交10万;
四、分润按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
五、1%行业前期分润按0.8%结算,交易流量达到2000万后按0.75%结算;2%行业前期分润按1.63%结算,交易流量达到500万后按1.53%结算。
六、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到期后经双方自愿可以续签,续签无需交任何费用,代理商也可终止合同,总公司负责返还所有代理费,一共30万,合同终止。
支付 收单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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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海支付收单合作协议v1.0
甲方:心海支付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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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8号 电话:400 696 2665 乙方: 地址: 电话:
一、总则
为保障银行卡收单业务合法、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业务风险规则,甲、乙双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采取协议方式,共同推广心海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双方约定按照本协议内容,分享利润,承担损失责任及商业风险。
二、术语定义
1、“银行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2、“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3、“商户”及“特约商户”是指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交易证明材料”是指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票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商户销账凭证等。
5、“收单收益”及“手续费收入”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含甲方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6、“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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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二、合作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开展银行卡收单商户的营销拓展、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以下简称“调单”)等核心业务。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及相关服务。
2、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制定《附件协议》中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未达标,甲方有钱单方调整合作区域、《附件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3、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商户手续费收入分配比例承担银行卡受理风险,但是对于由甲方或乙方商户违规操作或失误引起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分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商户签约所需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范本及受理手续费标准。
5、甲方有权决定新拓展收单商户受理终端的提供方。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若与乙方提供受理终端的商户终止收单合作,甲方应通知乙方进行受理终端撤销,此商户不再纳入乙方服务范围。
6、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对乙方推荐的商户进行审批,与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协议,并负责新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置并开通商户号和终端号。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商户银行卡交易的调单工作。协助甲方开展商户风险调查,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等工作;如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调单,或调取单据不符合甲方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范要求,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按照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处理差错交易,尽可能维护双方利益。
9、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收单收益分润。
10、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所拓展商户独立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核实,评估商户经营状况、受理机具安全维护、相关业务系统安全性、收单业务风险情况等。
11、甲方有权调整《附件协议》,制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要求,乙方有义务在双方合作业务中予以执行。甲方应向乙方公式或告知相应制度,告示、告知的方式包括不限于网站、书面、邮件等形式。
12、甲方发现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冻结该商户结算资金,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服务,通知乙方,如乙方知晓并参与下列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涉嫌套用商户类别码或特殊计费、移机、虚假申请等;
(2)涉嫌参与洗钱、信用卡套现、赌博、盗录银行卡信息、受理伪卡等违法犯罪活动;(3)无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或商户使用甲方终端进行交易;(4)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5)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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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
14、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行业规范要求,对乙方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相应动态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外包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报送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银行卡清算机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规定,或受到监管机构通报、处罚;(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虚假伪冒申请、虚假交易、洗单、套现等欺诈活动;(3)违规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4)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5)将特约商户资金划入自己控制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机构、商户进行二次清算;(6)超出规定区域发展商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7)多次发生违规、风险事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8)监管机构、行业组织、银行卡组织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其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行业规则开展报告、报备、注册等工作,确保合规从事银行卡收单外包工作。
2、乙方应在甲方授权地区设立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开展商户拓展等相关业务,乙方应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定和服务方案并向甲方报备。乙方应配备能满足业务需要的足够数量专业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进展情况。
3、乙方不得从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对乙方发展的商户负有风险管理义务,向甲方承担商户风险先行赔付的责任。
4、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各类风险排查等工作,防范收单风险。
5、乙方应确保商户商户入网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因乙方提交的商户入网资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准确造成的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应负责商户维护,并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商户进行收单系统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半年1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要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负责维护的特约商户按甲方要求的频率进行定期回访,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并妥善保留,并向甲方定期提供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测、高风险商户抽检、违规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商户的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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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违法行为,有效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6)对交易量较大的重点特约商户,增加培训次数,做好收银员集中培训和跟进培训;(7)乙方如发现商户有变更收单机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挽留工作。7、乙方应负责终端维护,并满足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条款:
(1)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认可的终端机具用于协议所涉业务。乙方保证为此项业务所投如的pos受理终端等硬件设备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所有设备均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协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制造商公布的质量标准,所有硬件设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凡出现的任何涉及设备的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采购的pos等受理终端类型需符合甲方的受理终端相关规定;
(3)乙方应首先确认甲方已与商户签署收单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确认在甲方收单系统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在布放pos等相关受理终端;
(4)乙方负责受理终端的安装、测试及开通、日常维护、管理保养、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设备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的应用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升级、软件优化、增加新需求等的开发和调试,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对于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商户。
9、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不得储存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银行卡敏感信息。
10、乙方有义务达成《附件协议》中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并接受甲方考核。
1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商户管理机制,并对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管,若发现风险商户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甲方,并承担因通知或报告、处理不及时而带来的风险损失。
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甲方在乙方的手续费分润和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13、乙方在业务开展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2)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3)以商户名义入网,或以任何方式拥有、控制商户结算资金,为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4)拓展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主动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恶意申请入网;
(5)超出公司授权的区域、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6)与客户合谋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7)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8)通过自行编制、纂改、仿制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9)冒用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
(10)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或违规使用心海支付logo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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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监管规定、行业规则的事项。
如因乙方存在以上任一行为,导致监管机构、相关银行卡组织采取处罚措施,或产生风险损失的,或产生侵权(如字体、宣传等)造成追偿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4、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甲方获取收单收益分润。
1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外包业务相关的培训。
16、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五、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共同确定各阶段市场拓展目标,详细内容请参考《附件协议》,乙方应达成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
2、甲乙双方采取手续费分润的模式,具体分润比例详见《附件协议》。
3、甲方允许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拓展跨区域连锁型商户,异地维护工作可由甲方协调其他合作伙伴协助服务,具体分润模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合作分润
1、甲乙双方的分润模式:
(1)内卡: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准费率(结算价格)及签约费率(请参考《附件协议》),乙方签约费率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签约费率,乙方当月所在网商户的手续费收入为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的总和,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每笔交易金额*(签约费率-基准费率);乙方当月手续费分润=手续费收入*分润比例,分润比例请参考《附件协议》;
(2)甲方可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卡组织/转接清算组织等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基准费率、乙方最低签约费率及建议签约费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之前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如低于最低签约扣率与商户签约,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按照最低签约扣率重新结算收入金额,并据此向乙方全额追索。
2、甲方向乙方开发银行卡收单产品及相关应用(请参考《附件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产品类型。
3、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乙方的手续费分润。甲方应于每月将上一自然月的交易分润数据提供给乙方对账,乙方确认无误后提供相应数额的服务费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且确认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七、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履行与甲方的各项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算利息,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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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评估结论,定期、不定期调整乙方保证金额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保证金调整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3、因乙方或乙方签约的商户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保证金中扣收相应金额。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停止结算乙方收益。
4、本协议终止180天后,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无违约、违规情形的,且不再发生损失的,甲方退还保证金余额。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将甲方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商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户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需要按照每造成1张银行卡信息泄露赔偿2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对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终端挪移至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或国家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需要按照每台1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所发展商户从事二清行为,视是否发生损失、事件影响程度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每台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50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任一条款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扣除乙方收益分润;(2)扣除乙方保证金;(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一切损失;(4)提前终止本协议。
九、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双方的合作内容等以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使用,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资料使用于本合约内容以外其他任何用途。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须保密资料包括一切关于甲乙双方的有价值、被公开、已经或正在采取保密措施的以书面、口头、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呈现、提供的信息、数据、及双方之间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关系、业务/会议记录、商业计划、商业图片、语音视频、技术资料、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研究结果、财务数据、产品信息、客户信息、价格结构、成本及其它商业信息。
3、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报告、方案、提案、协议、电子邮件、微博、博客、日志、bbs等网络传播形式,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不得刺探或者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合作该项目之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4、乙方承诺方须采取足够的措施,并承诺其及所属员工出入甲方办公区域须遵守时间、路线等要求,不录音、拍照或摄像,不盗取或夹带任何资料文件,不擅自延时、逗留或留宿甲方所属区域。
5、如果双方协商后未建立交易/合作关系。或交易/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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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故退出此项目,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甲方返还其占有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他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6、甲乙双方于接受资料起两年均由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交付。
7、甲方向乙方披露的资料并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甲方受第三方许可而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六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法律损失。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保留、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及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本协议到期前30天,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甲方(盖章):心海支付招商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8
支付 收单篇三
收单市场推广合作协议
甲 方:西安闪富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电 话: 029-84335317 电 话: 传 真: 029-84113181 传 真: 地 址:西安市丰庆路5号财富广场11g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行业相关规定,合约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相关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乙方负责向甲方推销客户签约使用甲方的pos收单业务,协助甲方在
区域进行pos收单业务的宣传介绍。
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乙方推荐客户产生的收单收益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地区和行业从事代理活动,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地区和行业限制从事代理活动。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约定地区或者行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代理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往来文件,客户数据集传递的信息,应保持高度机密性,未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将此类信息告知或交予第三者使用。
2.本协议书的签订不表示甲、乙双方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也不表示甲、乙双方有雇佣关系。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对方公司名称或公司数据(包括地址及电话等)行不实夸大的宣传而误导客户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推荐客户,并协助客户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乙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客户是合法存在且从事合法商业活动的经营主体。
4.在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和有关管理机关调查客户身份及经营情况。5.乙方在推广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手段发展客户。6.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因推荐而获得的服务费。第三条
合作模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1.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使用甲方的pos收单服务。甲方为客户提供pos收单业务所需 的接口及后台运营系统,并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履行收单及相关义务。
2.本协议所涉及的pos机具的保养、维护及其他事宜,均由机具提供方负责。出于pos 机具原因导致的客户交易失败及损失,由机具提供方承担。
3.乙方收到pos设备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约双方约定检验期间的,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pos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如果发现设备出现问题,并且该问题不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甲方不予退货。
第四条
合作价格
1.合作价格(见附表一)
2.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 乙方收单分润收益。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收单分润报表,乙方应于收到报表的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确认分润数据,并于数据确认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要求的发票(不限于乙方公司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分润收益。
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作为收取利润分配收益的账户: 户 名: 账 户: 开户行: 4.乙方推荐入网客户机具价格通讯卡费 sim卡销售价格(含通讯费):
5.甲方同意在甲方有更优惠的结算价格或有其他合法通道的优惠价格时,甲方即给予乙方对应的优惠价格及分润比例。
第五条
保证金、加盟费
为确保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履行 与甲方的各项协议,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加盟费 万元,首次进货额 万元,并将保证金、首次进货费用存入以下专属账户后合同方可生效。
户 名: 赵 芳 账 户: ***4414 开户行: 农业银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
因乙方或乙方推荐的商户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扣收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保 证金被扣收后,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停止结算乙方收益,中止协议。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无任何违约、违规情形的,甲方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停止支付任何费用,同时甲方有向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有向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合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请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甲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或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即到 年 月 日终止。
3.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如果协议双方没有书面异议,协议自动续期1年。4.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支付 收单篇四
pos收单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9楼 联系电话:021-33323999 传 真:021-33323830 邮政编码:200233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刷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所必须的pos机具、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承担因其商品或服务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等用户纠纷的责任。
2.甲方不得使用pos机具受理非甲方自有业务之交易,不得为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等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使用或便利。
3.甲方应承担其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惯例规定的责任。
4.对于疑似盗卡交易,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甲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5.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每月(装机次月的20日至下月19日)每台pos机具的交易量不少于人民币 元(即为有效终端)。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提供受理银行卡业务必需的操作指南、pos机具、空白pos凭证及标识,并负责pos机具的日常维护与维修。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pos机具布放确认等表格确认的地址与数量布放pos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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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4.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结算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持卡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5.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pos收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机具管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pos机具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应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pos机具。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及其他非机具质量原因而导致pos机具损坏的,甲方应按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如pos机具无法维修需报废或丢失的,甲方应按机具固定资产残值予以赔偿(pos机具每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按照5年折旧,折旧后pos机具残值为5%。)
(二)甲方收银人员经过乙方培训后,方可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未经培训的收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甲方人员因误操作导致错账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pos机具进行任何检测及维修操作;不得任意挪用pos机至非本协议约定营业地点;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如为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甲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三)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甲方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应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商户留存联”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
(六)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七)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
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pos交易时,甲方应证明pos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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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证金
(一)为了督促甲方在日常经营中妥善管理、使用pos机具以及保证pos机具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交纳pos机使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台。乙方保证金专属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 0206-0141-7000-9675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二)乙方于甲方归还pos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在受理所有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消费时,向乙方支付交易金额百分之(%)做为交易手续费。甲方不得将交易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二)若甲方出现某月(装机次月的20日至下月19日)单一pos机交易额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有效终端的标准时,乙方将依据每台机具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该月的机具空臵维护费。甲方需在收到乙方机具空臵维护费收取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费用,如甲方逾期未支付机具空臵维护费,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三)因交易产生的所有pos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结算
(一)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pos收款交易款项:
1.乙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pos交易款结算至甲方pnr钱管家相应账户中。甲方在乙方开立的pnr钱管家账户信息如下(适用于已有乙方账户的情形):
账户名称:(应与甲方企业名称一致)
账 户 号:(12位数字)
2.乙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pos交易款结算至甲方pnr钱管家新开账户中。并将如下账户作为钱管家的结算账号(适用于新合作商户情形):
账户名称:(应与甲方企业名称一致)账 号:
开户银行:
(二)结算周期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pos交易成功后将商户应结算款项实时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pnr钱管家相应账户中。甲方可通过乙方控台自助选择结算周期或方式,则乙方依相应规则的约定进行结算。
如果甲方待结算款项少于人民币 元,乙方将该部分结算款项并入下一结算周期一并结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必须结算。
第八条 对账
甲方每天通过乙方的商户管理控台下载交易明细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乙方指定的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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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退款
(一)甲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建议甲方使用pos机发起消费撤销或退货交易,如遇pos机或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可通过乙方钱管家发起退款。
(二)甲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纠纷。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退款申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任一方均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期限自动续展一年,且甲方应提供更新年检的各项证照,依此类推。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均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2.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三)如本协议条款及有效期与甲乙双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于: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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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收单篇五
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并同意遵守银行卡支付结算、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一、相关定义
(一)收单机构:经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银行卡业务、从事银联卡交易受理,与特约商户签约,承诺支付所受理银联卡交易款项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接受银联卡收单机构委托,为银联卡收单机构提供银联卡收单非核心业务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三)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四)收单外包服务: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范的收单非核心服务,包括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部分与维护与交易接入等;
二、服务内容
(一)乙方承诺开展业务满足中国银联及甲方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泄漏甲方业务制度、系统说明、密钥及相关技术参数等保密信息。
(二)乙方承诺遵循相应的监管机构与甲方的业务规范与操作规程,并承担因违规操作所致的一切损失。
(三)服务内容定义
1.商户拓展:按照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目标商户,联系拓展银联卡收单业务。
2.商户服务:按照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商户培训、回访等服务,并配合收单机构开展差错调整、商户对账及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具安装布放:将收单机构提供或应收单机构要求提供的各类银行卡受理终端,安装在商户经营场所的指定位臵。
4.机具维护巡检:终端日常保养维护、耗材更换配送、应用程序更新(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除外)、参数调整等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拓展、商户服务、机具安装布放、机具维护巡检等项服务,并承诺使用其自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雇员、场地、设备和系统等)向甲方提供服务。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及各自分支机构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相关规章制度、业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各地银行卡业务相关公约的规定开展合作,开展各项业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就各类业务合作与乙方协商约定发展计划及标准,并要求乙方根据约定开展相关服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如乙方服务未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须按照甲方整改要求,对服务规范做出调整。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相关服务费用或解除本协议约束。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营、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安全及业务连续性预案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如有发现乙方存有违反监管机构和银联相关业务规章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扣减服务费用、收取保证金乃至立即终止协议等措施。4.甲方有权依据业务风险,要求乙方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签署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资金、商誉损失的,乙方有义务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损失。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除对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及时补足。
5.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或者司法调查要求乙方协助调阅商户交易凭证。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无法举证或超过时限未提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若甲方系统升级或有其他个性化业务需求,可协商约定乙方配合开发,并向乙方提出有关业务需求,提供测试环境,协助完成系统调试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拓展服务时,甲方有权依据业务开展需要,制定目标商户拓展标准,乙方应依据甲方标准为甲方提供目标商户拓展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拓展商户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商户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乙方为甲方提供终端布放与安装服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机具选型招标结果提供机具。乙方不能提供对应型号机具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向机具生产厂商采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书面要求,在指定商户、指定地点安装机具设备,并完成测试交易与商户培训。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具维护巡检服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商户维护频度要求,定期维护检查指定机具终端,维护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地址检查、绑定电话检查、机具设备可用性维护、机具撤换、耗材补给配送等。4.乙方有权在服务满足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依据服务价格及支付条款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5.乙方不得将合作内容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6.乙方发生业务信息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服务价格与支付条件和业务规范等相关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知晓。
2.甲乙双方授权对方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等标志作为宣传推广用途,但须事前征得对方的确认。
四、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用
专业化服务费用包括商户拓展费、机具租赁费、维护费、打印耗材及配送费等全部服务费用,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专业化服务费用。
针对pos商户,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服务费:
(1)乙方拓展浦发银行传统pos机的月活跃商户,可获得甲方收单收益的70%的里面95%作为服务费用。
(2)乙方拓展浦发银行扫码支付的月活跃商户,可获得甲方收单收益的90%的作为服务费用。
(3)浦发传统pos机的结算成本为信用卡0.5025 收单收益特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约定的费率标准由甲方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扣除发卡方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后的部分。
(二)支付方式 1.甲方每月提供机具达标数据供乙方核对,乙方核对无误后,依据服务价格计算并开具发票;
2.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3.乙方服务费用支付账号为:
(1)户名:(2)账户号:
(3)开户行名:浦发银行厦门分行
五、风险责任
(一)责任承担
1.因乙方网络系统运行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欺诈或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共同欺诈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对于乙方发展/维护的特约商户欺诈或商户与持卡人或第三方共同欺诈产生的风险,经甲乙双方确认是由于某一方过错造成的,相应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如因双方过错无法明确界定或均无过错的,采用收单收益分成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收益分配比例共同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由乙方拓展的商户产生商户风险或退单损失时,由甲方先行赔付,相关争议费用与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由乙方进行机具布放安装与维护巡检的商户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发生商户风险或退单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并赔付甲方相关争议费用与退单损失。
(二)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采取扣减服务费、扣收保证金、追索和解除协议等措施。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商誉损失,由乙方负责消除影响。3.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免责条款
凡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及时通知对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延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证明,并应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策变更等原因。
七、保密条款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保密信息,只在为甲方提供银联卡相关服务时使用相应保密信息。
(二)乙方须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本行及银联的要求保管保密信息,确保不被泄露。
(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保密信息,并交还甲方。对于私自保留保密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单机构业务计划、发展战略、销售情况、营运情况、业务关系、现有产品或拟开发产品的有关信息、系统说明、卡片信息、bin信息及密钥相关技术参数等。
八、退出条款
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可强制解除协议:
(一)对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或经甲方复核整改结果不实的;
(二)对甲方下达的商户终端维护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
(三)乙方未履行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或利用甲方商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乙方不再满足银联认证资质的或因经营问题面临破产清算的;
九、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甲乙双方均未有终止协议的书面表述,则合作期限将自动延续2年,且延续次数不受限制。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和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非对方违约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在终止前90天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在此期间,上述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因为单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
(四)保密、赔偿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五)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如有因协议终止前的交易引起的查询或者争议,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回复;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协议终止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意见完成相关费用与押金清退。
(七)甲方解除协议后,甲方在24个月内仍保有损失追索权利。
十、附则
(一)本协议与本协议的附加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与相关业务给予对方的通知,应送交如下地址: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日: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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