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券商资产托管业务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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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托管业务最新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 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
(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
(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
(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开立托管账户;
(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
(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
(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
(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
(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
(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
第十条 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
(二)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
(三)侵占、挪用托管财产;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业务类别主要包括: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放心保)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 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与业务相关当事人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托管财产类型;
(三)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托管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终止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财产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业务存续期间的货币收支活动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财产应与托管银行的自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分离管理,相关资金划拨由托管银行执行。因托管财产投资需要而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财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控制资金清算风险;并依照有关法规及托管合同规定,对托管账户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
托管账户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托管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与相关当事人共同确定托管财产会计核算和估值原则;对于没有行业统一规则或创新类的投资品种,须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统一核算、估值方法。
托管银行为各项托管财产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务,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按照相关法规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会计数据。
托管银行复核托管财产估值结果不一致的,应与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达成一致;若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终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托管银行应加强会计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复核、授权、对账、数据备份等制度,完整保存托管财产会计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提供监督服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可以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行为、支付费用、分配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
托管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监督工作所必需的财产数据、关联信息等业务资料,相关当事人应承诺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有效。托管银行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的,应进行提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绩效评估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报告服务,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监管部门对信息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办理外包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投资者登记、监督、资金划拨、头寸管理、税务代缴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并与原有托管业务团队和系统建立必要的隔离制度。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可依法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托管银行借贷资金和证券业务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业务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托管财产规模、托管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偿托管服务。托管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列示。
托管费收费可参照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托管费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业收费原则和标准;托管银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选择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若转托管是由管理人或受托人发起决定的,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承担尽职调查责任。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与主托管银行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接受监督,严格维护托管财产利益。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保证托管业务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运行稳定,保证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指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岗位人员、运营系统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等,涵盖各项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操作风险,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托管银行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托管银行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管业务自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托管财产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等。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托管银行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非法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和实施托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和促进托管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开展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托管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托管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有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最新篇二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十)
(十一)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最新篇三
中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国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但也存在着发展能力不强,缺乏核心竞争力,起步晚、规模小、创新程度不够等缺点。因此,如何才能提升中国券商资管业务发展的能力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是当下金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一、中国券商资管业务的现状
2011年后,中国逐步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同时证监会逐步放松了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管制,券商资管业务迅速发展。按发行对象来划分,中国券商资管按主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大、小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专户)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5.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75.13%;证券公司资管总收入为70.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62.58%;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70.30亿元,同比增长了232.70%。
二、中国券商资管存在的问题
(一)券商资管业务缺乏核心竞争力
券商资管未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客观分析目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结构,2012年底的1.89万亿元的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中,91.65%为银证、银信、证保等通道类业务,通道业务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证券公司通过和银行、信托的合作提升了自己的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但是业务模式决定了证券公司只拥有较大资产管理规模,在实际业务层面并没有太多话语权,原因是资产(投向)和资金(客户)都在银行端,证券公司并不实际掌握这些珍贵的资源。业务模式决定了目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只是处于“虚胖”状态,核心竞争力依然很弱,甚至处于缺失状态。
(二)券商理财起步晚、规模小
从总体规模上来讲近年来,券商理财虽然迅猛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券商理财达到5.2万亿。但是相比较于银行、信托、与保险的理财规模。券商理财的规模还是太小。在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缺少资源优势与规模优势。
与美国相比,中国券商资管在证券公司中的占比也比较少――资管在美国投行业中普遍占比为20%,如2012年,摩根斯坦利年报披露,资管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34%;而中国资管收入占券商总收入却不足5%。这主要源于相比较于银行理财,当前市场对券商理财的热情不高,而券商理财渠道有限,导致券商理财在整个券商业务占比不高。券商理财需要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
(三)券商理财产品的创新程度不够
近两年来年,券商理财突飞猛进,新产品层出不穷。虽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实现了质的飞跃,但这些资管业务中大多是技术含量不高的通道业务,真正能展现主动管理能力的并不多,且这些产品多是利用“银证合作”进行“监管套利”的产物。如果未来的“银证合作”遭到管制,券商理财将再度跌入低谷。券商应加强创新、提高设计产品的能力、提供优质理财产品。
券商创新不够深入一方面受制于券商资管本身的实力,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制度限制,以目前的创新前沿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证券化创新就受制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制约:目前可操作的基础资产范围依然较为狭窄;发行利率高;项目周期较长;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目前还不够健全。
三、对证券公司的建议
(一)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建立综合式服务的财富管理平台
中国的证券公司应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可以仿照美国的模式,重组设立一个集投资管理与客户服务为一体的部门。在前台,实行财务管理顾问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客户的各种投资需要,推荐适合投资需要的公司理财产品,然后指定相应的投资计划;在后台,对接相应的资管管理服务,根据投资产品设置相应的投资经理岗位。投资经理的业绩定期向投资者公布,由监督部门和投资者共同监督。
(二)扩大资管业务占券商总收入的比重
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济业务和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少,2013年平均占比为5.74%。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投资者可以进行多种渠道的投资,券商经纪业务的利润空间会被逐步侵占,发展资管业务是证券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中国的证券公司应当增加其资管业务的投入。
(三)扩大集合理财计划规模,提高券商资管的投研能力
2011~2013年,中国券商资管总规模增长很快,但是集合理财计划的规模增长较慢,管理费用甚至有倒退的趋势。中国券商资管的集合理财计划、定向理财计划和专项理财计划中,集合理财计划是最能体现券商资管的财富增值和保值能力的资管业务,也是三类资管业务中管理费率最高的。集合资管计划的发展要慢于券商资管的整体发展,表明了中国券商资管的财富增值和保值能力发展较慢,其根本原因在于券商资管投研能力不足,中国券商应尽快提高投研能力。
同时,与美国的资管业务相对比,中国资管业中的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产品较少。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收益率要高于传统的理财产品。目前,中国的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主要为传统的理财,应加强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产品的研发。
(四)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
证券公司之所以无法向客户提供期限固定、收益稳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上是因为投资工具的匮乏,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缺少风险对冲工具影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发;相比之下,银行依靠掌握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过期限错配的方式向机构客户和零售客户提供收益预期稳定、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这对证券行业资产管理产品开发形成巨大挑战。
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时,我们要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次贷危机爆发根本原因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金融监管不力,信息不透明。为了推动国内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国内监管机构可以限定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中的杠杆比率上限;证券公司应当将产品和业务创新风险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性质、种类和范围应当与其公司净资本规模相适应,继续严格实施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结构和标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保证证券公司金融创新时刻置于监管之下,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资产管理者要想提高竞争力,就必须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必须转变经纪业务发展方式、建立综合式服务的财富管理平台,必须鼓励创新,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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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托管业务最新篇四
中国工商银行隆重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
工商银行作为旨在成为“最具盈利能力、最优秀、最受尊重的国际一流企业的业内领军银行,肩负着推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化的历史重担,建行三十年来始终致力于业务的开拓创新,严格防范经营风险,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等均位列全球第一的世界著名银行。在票据经营方面,该行始终站在票据市场的最前沿,以自身的积极探索和不懈追求,引领和提升中国票据市场的规范发展,牢固树立了“工银票据”的品牌形象,成为国内票据市场当之无愧的行业标杆。
现阶段我国票据市场的深化发展面临着电票发展缓慢,纸票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场参与主体资质经验有限,交易市场分割易引发信息不对称等诸多瓶颈的制约。对此,工行顺应票据电子化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经过一年的精心筹备和反复测试,于近期全新推出了票据资产托管业务。
票据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工行通过与客户签订票据资产托管协议,根据客户委托为其提供票据实物券保管、权属登记、资金清算、权属变更、信息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票面审验、代理托收等服务,委托期满后根据双方约定收取一定管理服务费的业务模式。自今年8月工行推出该项业务以来,签约客户已达25家,其中,股份制银行8家,外资银行3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3家,村镇银行2家,财务公司2家。已办理票据托管存入235笔、金额2.85亿元,发出托收233笔、金额2.07亿元,收回托收229笔、金额2.06亿元,票据移库(移入和移出)各4笔、金额100万元,票据交易(买入和卖出)各1笔、金额100万元,顺利实现了业务发展的良好起步。
汇集票据六大基础业务功能,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管家式服务 工行此次推出的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几乎囊括了目前国内商业汇票所涉及的各项基础业务功能,包括票据保管、票据审验、票据交割、交易清算、票据托收和信息查询,并将这些基础功能以前所未有的便利、高效的方式实现。
在票据保管环节,工行通过登记票据信息在实现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同时,对实物票据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并通过系统化综合管理,实时监测票据状态。
在票据审验环节,工行对托管存入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科学鉴定,提供票面质量的客观评价和等级归类,进一步完善票据定价机制。
在票据交割环节,客户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进行票据的交割,工行托管机构则对交易交割双方资金、票据账户进行监督鉴证,保障双方资产安全。
在交易清算环节,客户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完成票据交割后,可依托该系统线上实时清算资金(由工行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也可自行线下清算资金。
在票据托收环节,工行根据客户需要以高度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为其提供票据代理托收服务,可准确把握托收时间,并对发出托收票据进行跟踪,促使到期票款及时回笼。在信息查询环节,工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为客户提供票据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实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询,以及各种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等信息服务。
依托强大的电子信息系统,打造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工行一贯重视信息科技投入,具备国内领先的科技开发力量,此次推出的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便是依托其强大的业务系统开发能力和先进的信息储存技术而潜心研发的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实现的。该系统是工行专门为票据托管业务量身设计、打造的,并历时一年的不断测试和完善,具有完备的授权审批和业务控制流程,是一个集业务处理、风险防控及统计分析于一体的统一系统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托管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的方式实现托管票据存入、取回、报价、交割、查询、对账等各种功能,真正实现操作无障碍,享受到轻松、快捷的票据业务体验。值得一提的是,工行在上海和北京设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和存储中心,为该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工行依托票据资产托管系统的强大功能,不但为托管客户实现了票据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运作,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业务模块的定制服务。与此同时,工行正积极研发新型票据中间业务产品,并欲将其逐步嵌入到该系统中,实现与传统票据业务的有机融合,从而进一步扩大票据业务的外延,将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打造成为国内票据业界首屈一指的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发挥专业专家优势,有效降低各类票据业务风险
传统纸质票据业务无论在前台的交易环节,还是中后台的审验、托收等环节,都蕴藏着各种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隐患,这些成为制约不少票据经营机构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使票据市场整体风险攀升的主要诱因之一,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实现了对传统纸质票据交易流程的优化,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进行交易,仅在票据首次存入该系统时有票据实物的存入、审验等环节,而后续的交易均实现了完全的电子化流转,实物票据不随权属的变化而发生物理转移,真正做到了“动账不动票”。工行则通过实时监督和系统控制,为交易提供安全保证,保障双方票据资产和资金的安全。
在中后台的票据审验、托收等环节,则由工行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所有进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的票据进行真伪审验,并对实物票据实行统一专业化保管,同时对票面质量进行客观分级,为客户进行票据交易提供专业、详尽的参考信息,而高度专业化的托收处理,可大大减轻客户票据托收及催收压力,有效降低各种潜在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中,工行将严格遵守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角色,保证系统平台、岗位流程、机构场所的“三独立”,与交易双方无关并对交易双方负责,监督交易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资产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降低票据业务成本,提高票据交易效率
此次工行以票据资产综合服务商的姿态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通过其规模化、集约化的运作,帮助客户有效降低了票据业务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如客户通过外包代理保管、审验、托收等中后台服务,以及电子化交易避免票据的实物传递,降低了人力成本;托管票据在首次存入时进行审验,并得到专业化实物保管,消除后续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降低了客户的风险成本;实物票据传递、交割、审验等流程的减少,并依托统一电子平台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渠道,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集中、专业的票据保管服务,降低了客户的保管成本等。
另一方面,客户在将票据存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后便实现了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实际交易时无需再对票据进行人工背书,只通过该系统便可对票据进行电子背书完成权属变更和资金清算,大大提高了票据的流动性。同时,客户将票据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进行托管后,既不影响其原有的交易资源和渠道,又可依托该系统全国一体化布局的客户网络,突破原有业务交易模式在地域、客户类型上的限制,满足区域化、网络化、客户类型多元化的交易需求,实现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
引领改革创新潮流,开启中国票据发展新纪元
票据市场作为我国货币市场三大子市场之一,其能否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也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票据市场,探索符合市场需求的票据产品以及适合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把上海建成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的总体要求。此次工行以改革创新排头兵的气魄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不但高度契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规划,而且开创性地突破和解决了制约我国票据市场前行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
第一,有利于规范票据市场秩序。由工行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负责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所有票据的审验、保管、托收等中后台操作,同时对各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票据业务各环节中潜在的风险隐患,规范市场行为,可有力改善目前由于部分票据经营机构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民间非法票据融资等引发的票据案件频发、市场风险攀升的不良局面,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交易效率。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中纸质票据仅在首次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时涉及到实物的存入、审验等操作,而后则完全实现电子化流转,特别是在交易时由电子系统自动进行权属变更而免除了传统纸质票据交易中需进行人工背书、异地传递、票据及跟单资料的反复审验等不便,大大降低票据交易成本,可提高更多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激发票据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的活力,扩大市场整体规模。
第三,有利于促进全国票据市场的统一。我国商业汇票市场自形成以来便始终存在着区域市场分割的缺陷,并引发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而正是由于这样的地域割裂性,又造成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尺度不尽相同,产生所谓的“监管套利”问题,导致经济资源和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工行推出的票据统一托管平台,实现了“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历史性转变,为纸质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交易、自由流动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与技术保障,将有力地推进现有票据市场的整合,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票据市场。
第四,有利于丰富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目前票据资产托管业务的参与对象均为银行金融机构,今后,工行还将把对象逐步扩展到财务公司、企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进一步促进我国票据市场交易对象、交易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多元化,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有利于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票据作为一种风险低、流动性高的基础信用工具,是积极尝试产品创新的良好载体。未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下还可成为票据业务及票据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可以通过其建立权威的信用评估机制,如对托管票据进行统一评级、对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同时也是推行票据标准化产品、票据与其它相关业务的融合产品、票据衍生品、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创新产品得天独厚的良好平台。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最新篇五
什么是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接受各类机构、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委托资产进入国内外资本、资金、股权和交易市场从事各类投资和交易行为,提供账户开立和资金保管、办理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进行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各项服务,履行相关托管职责,并收取服务费用的银行金融服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近年来省内商业银行日益重视和迅速发展的一项新型中间业务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只要有投资和交易行为,都有托管机制的引入,拥有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以其擅长的清算交收服务、特有的监督职能和公正透明的核算估值服务等为上述各类市场和行业的投资人、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第三方专业高效的服务,从而促进了相关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力地带动了银行自身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了解到,作为国内资产托管业务较早的银行之一,自2003年开办以来,该行实现了连续翻番的快速增长,成为浦发银行分步实现业务结构战略性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产品之一。石家庄分行更在业务结构上不断优化,今年年初成为省内一家风险投资企业的5000万创投基金的托管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的综合价值
具体来看,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综合价值:
第一,资产托管业务能创造长期稳定的中间业务收益
资产托管业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收入,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国内14家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收取了基金托管费42.24亿元,部分大行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已占其全行中间业务收入的10%以上。如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其生命周期一般为7-10年,大型产业基金都在10年以上,同样也会每年带来稳定的收益。
第二,资产托管业务能带来低成本负债
资产托管业务一般可以带来10%-20%左右的沉淀资金,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年金基金20%以上的资产需要投资于短期流动性资产。由于托管资金都是用于投资或交易目的,对托管行一般没有其他需求,在托管组合的存续期内,这部分沉淀资金的维护成本很低。由于基金的投资具有较长的时间期,基金本身未投出部分形成银行沉淀资金。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会带动基金周边客户带来联动收益。例如直接股权基金托管业务通过带动基金高端投资人存款、被投资企业项目存款等上下游企业存款,为银行带来大量新增存款。
第三,资产托管业务助力银行提升roa(资产收益率)指标
做大托管业务规模,创造托管业务收入,对银行roa的贡献很明显,对银行业务转型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是完全依靠服务收费的新型中间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和银行自有资本金。托管资产规模是表外资产,不计入roa的分母,而托管业务收入则计算在分子之中。这样随着托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规模进一步做大,不增加表内资产,而且托管费收入则增加在分子之中,对提升roa作用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