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汇报材料(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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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汇报材料篇一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院内、院外、地上、地下、军事、民用的房屋建筑,以及道路、管理线等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二、凡属《<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给予拆除或没收等处罚。
三、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8%的罚款。
四、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违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施工。 对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拒不停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应立即发出停止建设决定书;对仍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对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属限期补办手续的,还需按有关规定补交各项税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或在三个月内因未缴纳各项税费而未办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规划部门核准的图纸施工,不得移位或超建。凡擅自增加建筑层数的,加层的部分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房屋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凡公持有建筑基础部分的规划许可证,但施工至地面以上部分的,一律按照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七、乡(镇)村企业和联营(含城乡联营和涉外联营)企业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八、对承担违法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各专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法建设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对违法审批行为,由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撤销违法审批文件,并定期予以公布,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查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审批部门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都要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xxxxx
年月日
违法建设汇报材料篇二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不断改善,但是违法建筑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进行依法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违法建设汇报材料篇三
一、工作目标
坚持“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1 x 2”治超工作体系,深化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巩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货运源头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及安排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和执法标准
1、自xx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xx)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于xx年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入口计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认定参数的调整工作,参数标准为: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
(二)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管理
3、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入口计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4、专项行动期间,如有必要,高速公路入口可采取24小时联勤联动管控,其中,省管高速公路省界和成都主线收费站由高速交警、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和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其他高速公路入口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所在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
(三)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5、专项行动期间,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6、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流动联合治超,试点推进非现场执法,构建普通公路网格化治超格局,深入推进普通公路治超工作。
(四)加强重点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
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完善“1 x 2”治超模式和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沿线货物装载(分装)站场的监管,清理取缔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五)严格实施违法超限超载处罚和惩戒
9、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相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实施处罚。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等相关信息记入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违法信息纳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六)从严查处和打击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1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近期公路站点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将专项行动作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特别要结合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实施专项行动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重点宣传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实施“全国一盘棋”的重要意义,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以及货运源头企业相关人员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三)严格规范执法,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检查督导,对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和考核;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固化成果,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1 x 2”治超工作体系,继续坚持高速公路入口管控模式和“一路四方”协调机制,及时固化普通公路联勤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以及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强化落实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应急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正确处理好治超工作与保通保畅的关系,防止出现路面阻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注治超新标准实施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解决,并将相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向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违法建设汇报材料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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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工程,经检查存在下列违规问题: 1.边施工,边整改。2.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报我站复查。 项目监督工程师:
通知单接受人签字:
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签发人:
日 期
违法建设汇报材料篇五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xx年8月18日开始至xx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9月21日至xx年7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xx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xx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违法建设汇报材料篇六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指引,结合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综合服务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秩序,严厉打击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营造集中整治强大声势,提高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推进货运车辆违法问题的源头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中型货运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安排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内容、措施、要求和意义,使专项整治行动广为人知。
(二)开展集中整治(xx年3月1日—10月30日)。
1、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改变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私自增加货箱高度、增加弹簧片数、加长等,货运车辆擅自改变外廓尺寸和其他登记技术参数的,一律视为非法改装,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