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五篇)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篇一
时光荏苒,2011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财务工作十余年,也写了近十份的年终总结,按说,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
作为xx集团子公司的混凝土公司,财务部是xxx公司的关键部门之一,对内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应不断提升,对外要应对税务、审计及财政等机关的各项检查、掌握税收政策及合理应用。在这一年里全体财务部员工任劳任怨、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都扛下来了。财务部的综合工作能力相比2011年又迈进了一步。回顾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在核算、管理方面做了应尽的责任。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2011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今年的工作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一、费用成本方面的管理
1.规范了库存材料的核算管理,严格控制材料库存的合理储备,减少资金占用。建立了材料领用制度,改变了原来不论是否需要、不论那个部门使用、也不论购进的数量多少,都在购进之日起一次摊销
到某一个部门来核算的模糊成本。
2.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划了成本费用的管理,加强了运输费用的项目管理,分门别类的计算每辆车实际消耗的费用项目,真实反映每一辆车当期的运输成本。为运输车辆的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
(1)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对财务人员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指导,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对所有成本费用按部门、项目进行归集分类,月底将共同费用进行分摊结转体现部门效益。
(2)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对混凝土公司的财务工作也有了较上年更好的评论,在账务处理上也给予了肯定意见,对各项数字的准确性很是赞同。
(3)按规定时间编制本公司及集团公司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金。在集团公司的年中审计、年终预审及税务的检查中,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
三、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
(1)按集团公司要求对混凝土公司营业收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口径,日常工作中和各核算部门,及时沟通、密切联系并注意对他们的工作提出的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由部门商量研究后采纳并解决相关问题。
(2)正确计算营业税款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使用新的税收申报软件,及时发现违背税务法规的问题并予以改正,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
(3)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团队。作为混凝土的会计,和财务部的同事们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
(4)作为分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执行者。要想和自己的财务团队取得更好成绩,除了熟悉业务外,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及业务,首先要以身作则,这样才能保证在人员偏紧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够主动承担工作。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2012年我们将向财务精细化管理进军,精细化财务管理需要“确保营运资金流转顺畅”、“确保投资效益”、“优化财务管理手段”等,这样,就足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做精做细。要以“细”为起点,做到细致入微,对每一岗位、部门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成本归集。并将财务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公司的各个经营领域,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虽然,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其实正所谓“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
始于细”。
混凝土公司财务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篇二
商贸零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设立探讨
作者:mrgood88 2015.10.13 现状:
工商局:不同经营地址需要办理不同营业执照,即使是同区不同地点,也要办理两个执照(2014年12月起推行“一照多址”,同区不同地址可以共用一个营业执照)
税务局:增值税属地化管理,不同区县增值税必须在当地缴纳,不能汇总缴纳(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很难获得批准)。所得税由法人总公司汇总缴纳,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当地分摊预缴。
建议: 1.设立子公司,还是非法人分公司?
结论:一个省设立一家子公司,省内各区县设立从属于该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同区县内设立从属于上级的三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依据: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相对于法人子公司优势如下:
(1)便于处理调货。商贸企业整个货品进销存调货是一个完整体,如果一个店是一个公司,店与店调货就要按进货和销货处理,需要在销售系统中按公司设多个成本仓,账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开专用发票;用分支机构来核算,同区县调货不用做任何处理,跨区县调货,只需视同销售,账务上不用确认收入,销售系统无需特别处理,税务上只需开出专用发票在公司和分支机构间互抵。
(2)便于处理资产的调拨。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所得税的好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所得税为当地分摊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可享受西开15%税率,无需再重复审批。当然如果设子公司,若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按10%税率。
(4)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总机构弥补。新开的店铺一般容易发生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盈利。(5)分支机构成立和注销更简单。
2.同区不同经营地点还需要办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吗?
结论:国家已经出台政策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如果是一个营业执照,不同地址就可以共用相同发票。如果无法申请“一照多址”,就在分支机构下再设非独立核算的三级分支机构,同二级合并缴税。(有营业执照工商就不会查,增值税是同一税务机关,不少交税也问题不大)3.关于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结论:二级分支机构需要独立核算,只有独立核算才能是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时才能互抵专用发票;三级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目的是不单独缴纳增值税,同二级合并缴税。4.达州行政区划为四川,业务属于重庆如何设立公司?
结论:成立从属于重庆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虽然跨省,如果店铺数量不多,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也行,成立法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开展经济活动。
5.以店铺为注册地址的公司,如果店铺撤掉怎么办? 结论: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为其他店铺所在地或其他地址
6.公司同公司间如何核算,是联营扣点模式,还是直营模式?
结论:相同法人主体的公司间用直营模式;不同法人主体间同省用联营扣点模式,跨省用直营模式。依据:
(1)如果还用联营模式同原来个体联营根本没什么区别,将租金等费用转化成扣点,依然会存在扣点不合理,人为控制扣点,每月扣点都在变化,统计表重新还原等弊端。
(2)直营模式操作更简单,所有损益就在店铺所属公司核算,收入就是终端收入,费用就是真实租金,调货只需视同销售,统计表只需按鞋体分类提取各公司店铺数据,无需还原租金。
(3)直营模式更省税金,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增值税是相等得,不同的是,直营只有一次收入成本,联营模式有两次收入成本,会略微多印花税和价调基金。
(4)不同法人主体间公司,同省份用扣点模式的原因是同省店铺调货频繁,用直营模式需要将调货处理成销货和进货,需在销售系统中设立多个成本仓。7.店铺相关费用在哪个公司反映?
同法人各公司费用尽量按店铺所属公司入帐,不能归属到店铺所属公司的费用,如工资社保,折旧在总机构公司入帐,因为所得税是以法人为主体,不用进行各公司间损益调整。
跨法人公司租金水电等物业相关费用在店铺所属公司入帐,其他费用及工资社保,折旧在业务所属总机构公司入帐,因为业务所属总公司同店铺所属公司间采用联营扣点结算,也不存在税务风险。8.公司间调货如何开票,销售收入成本确认时间?
同法人公司间以22日该店铺调入调出货品差额开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调货只视同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当用销售按整月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
同省不同法人公司间调货不开发票,当用销售按整月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按扣点预估到当月,次月收到联营公司开据的专用发票冲预估,实际入帐。
不同省不同法人公司间调货按独立公司间正常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9.个体联营转公司增加哪些成本?(1)增加增值税:(租金+工商税费水电物业+刷卡费)/1.17*0.17-个体定额税费
(2)增加租金:租金*0.1+租金*0.001(按成都市月租金2万以上的综合征收率是10%估计,再加印花税千分之一),租金相关税费一般采用综合征收率,各地标准不一,如果按税法计算相关税负为30%(房产税、印花、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个人所得税)
10.若成立子公司,小微企业标准和优惠?
标准:商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1000万,从业人数不超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
优惠: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属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率减按20%,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1.参考文献
(1)川府发〔2014〕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7)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8)工商企字[2000]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10)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1)财税[201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4〕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政府批准《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4〕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总体思路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先照后证”试点,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2014年3月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2.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启动类别:深入研究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成果形式:出台新型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研究报告,逐步开展对新型市场主体的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使用证明或开发区(园)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上述使用证明。辖区内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规划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区市跨区经营的“一照多址”,授权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市人民政府出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市人民政府
6.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各市(州)人民政府出台本地区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
(三)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公安厅、财政厅、成都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商务厅
8.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时间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个体户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9.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时间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0.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试点,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实行“先照后证”试点。
11.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详见附件2),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详见附件3)。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部门应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推送,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启动类别:先行试点。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试点结束后全面推进
成果形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完成先照后证试点
责任单位:试点改革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单位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2.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建议报省审改办。公布试点改革市(州)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前置改后置目录。规范运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切实防止变相审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加强管理,职能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
启动类别:先行试点。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试点结束后全面推进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试点改革的市(州)人民政府,省审改办、省直涉及行政审批相关部门
五、严格市场主体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由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构成,支撑四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公示平台。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在公示平台上公示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14.共享平台。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或定时通过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15.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启动类别:适时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九)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16.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17.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十一)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19.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各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出台办法,市场主体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六、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20.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成员由省工商局、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等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地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
(十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2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将建成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
(十五)完善法制保障。
22.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规规章,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
(十六)注重宣传引导。
2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公众创业热情,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启动类别:近期推进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成果形式:宣传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3项)
3.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17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7-11-11
财税字[199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法字[1997]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财税[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文日期: 2009-01-0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2008.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文日期: 2014-09-11 为加强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省财政厅定期将缴入省级国库的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是指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三级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报送分配表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申请,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四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六条总机构应将上年度各个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及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为县市区级分支机构的不再细化分摊);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三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应按照细化分摊后的上年度各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
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六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六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出具的属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证明、总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明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第二十五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未按规定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经其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第二十七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备案)后,总机构应通知各二级分支机构,并由各二级分支机构书面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八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查补所得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其主管的二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
第三十一条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四川境内既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市(州)、县(市、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各市(州)区域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含扩权试点县(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79
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篇三
商贸财务工作总结
篇1:贸易公司财务助理工作总结
费用:
费用这一块最主要的是原始凭证的收集。要保证各原始凭证的真实准确性。各员工的报销情况要及时登记,补贴发放是否准确,有问题的报账单要及时发邮件或打电话了解情况或让其更改。检查报账单的签字是否齐全。对于一些每个月的固定费用如工资、社保、房租、奖金以及北京人员的费用要及时跟进,如果后来的发票没有及时送达要尽快确认。补贴类的发票也要及时催讨。
费用涉及到的表格有付款申请,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差旅电话报销登记表以及月度的服务和销售人员差旅报销统计以及预提费用的登记。费用的付款方式有网银、现金、贷记凭证、电汇、支票以及美元的现汇等,要结合不同的情况熟练运用各种支付方式。
运费、快递费、审计费等费用要了解如何做帐,以及某些小批量的采购要先做入库单,再做帐,并且是增值税发票的话别忘了做应交税金,月底制作增值税抵扣清单以及海关报关单的录入以及申报资料的填写。
销售:
我们的发货情况有部分发货和全部发货。对于部分发货,我们要结合各公司的不同情况进行开票。比如有些公司部分发货也是可以直接开票,有些公司呢因为部分发货跨月进行,而且必须一张订单必须开在同一张增票中。因为涉及到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的税额的问题,所以,就可以本月对于已发货的部分开设普票(因为普票的红冲比较简单),再在下次全部发货的情况下再红冲该普票再开增值税发票,这样就会比较合理。对于红冲的部分,必须分别核对金额和税额,防止出现总额相同,税额和金额出现差异的情况。其中,每个月初开票的时候就应该检查上月是否有需要这个月继续处理的发票存在。
销售发票有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美金发票、形式发票以及营业税发票。销售凭证的制作也相对比较简单,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借贷方向,金额币种,何种营业收入的准确性。
应收:
应收是销售这一块的继续。对于每笔销售,除了预收账款外,都形成了应收账款。每笔销售的发生以及每笔收款的成立,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ar报表,保证ar表格中的数据和账上的应收的数据的一致性。应收的很重要的一块就是对于超过90天的货款要进行催款,并且要把超过90天月度的应收账款控制在6万美元以内。对于在应收的过程中,顾客反应的问题要及时和销售那边核对情况是否属实,对于有些经常没理由长时间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和销售那边反应,以便下次订单在付款条件的制定中更有利于防止拖欠货款的情况产生。每周四要发送ar报表,并且月度要制作坏账准备报表。
以上是个人对目前工作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学到了财务人员需要有的要细心的品质以及对于每笔业务要有准确的理解,并且要达到看财务数据了解业务情况的境界。并且也通过对这些业务的账务处理,初步了解了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本职工作要热爱,并且要学会多想、多做、多思考。
篇2:2013财务部财务工作总结
锦宸百货财务部工作年度总结
忙碌、紧张、有序的2013年成为历史,一年来财务部随着公司骄人的业绩一块成长,取得了很多方面的成绩,做好了帐目及报表,做好了部门核算及财务管理,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良性财务平台。我们的工作总体来讲主要在以下四大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规范的财务制度建设
财务部在为期一年的工作中,强化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风险管理,加强了财务内部控制的力度,健全、完善了内部财务规章制度。
1、内部控制:一个公司要稳定、健康的发展,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由于公司业务的高速增长,以前年度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有些已经不能满足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有些已经与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脱节,财务部组织部分人员对公司全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讨论。首先,修订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售后直销的财务流程重新进行了规范;其次,财务部结合联络处工作的开展还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正常有序的运转。
2、风险管理:对于财务风险的管理也是从年初才开始正式起步,并对全年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财务部实现对风险的管理目前仅处在一个基础阶段,xx例如库存商品库龄分析、超长期应收应付款分析等。库龄分析在公司范围内得到认可后,计提的超长期库存跌价准备,更是为各部门合理反映当期利润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经过一年的内部实践,财务现在具备一定的预防风险的能力,及对风险快速反应的能力。积极而稳妥的财务政策,规避了公司很多财务风险、法律风险。
二、有效的核算、管理体系建设
进一步理顺了财务帐目,建立了一套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使得财务对业务活动的反映更为真实、及时、合理,趋于规范化。在充分考虑和利用财务软件功能的基础上,针对公司机构体制的调整,对会计各科目,特别是一些陈年老帐和历史遗留问题,承上启下,衔接以往,投入专人进行查证落实,理顺了帐目,使得整个核算体系更为清晰、合理,满足管理的需要,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顺公司各业务及综合部门的核算体系
(1)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原始附件。
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对财务人员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指导,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对所有成本费用按部门、项目进行归集分类,月底将共同费用进行分摊结转体现部门效益。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要求本部门财务人员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思想汇报专题严格履行财务手续。要求出纳会计对手续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始凭证及时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原始凭证坚决予以抵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始终坚持把问题控制在事前。
(2)严格做好商场员工的工资发放、工资费用的分配、核算。
每月精心按排好资金,确保员工工资及时发放。商场员工工资的分配核算是一个复杂而繁锁的过程,为了减轻出纳会计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设计工资自动结转模块,并由计算机信息部门维护到计算机系统,及时与人力资源部、物流管理部、资信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正确归结分配工资费用,为商场利益不受损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立公司垂直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1)确保收银体系的正常化运行
收银管理是商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管理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商场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收银主管按时制定收银工作计划,遵守收银核算管理工作程序;严格督导收银员按正确程序收银、结算。商场经常采取各种形式搞促销,以回馈卡、专柜专用定额纸券、购物券、以及小礼品等回馈给顾客。在每次活动实施之前,通知收银主管及时将信息传达到每位收银员,回馈券等按规定范围使用,从而大大减少了商场利益的流失。每日做好进、销、存日报表的核对工作,全面掌握进、销、存情况,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的询问,及时反馈信息。
(2)保证结算体系的规范化运转
本部门按照制定的与供应商结算货款流程,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结算单与物流部、供应商,对所结货款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方可付货,保证了商场资金的安全使用,到目前为此以有164家供应商加盟并为供应商结算货款740百元左右。
(3)强化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费用的分配核算盘点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每个月对各部门、自营商品、联营商品材料物资的领用消耗进行逐一核对并按照会计费用核算要求进行分配核算,将固定资产分门别类进产卡片,确保资产的使用去向;做好每月一次的自营商品盘点,本商场基本上都在每月25日对自营商品进行实物盘点,本部门全力以赴按排所有财务人员,分布四个楼层积极配合经管中心、商品部做好自营商品的监盘工作,对商品盘点损益作出处理。
(4)做好面值卡建卡与领用管理
为满足团购部面值卡销售需要,本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制作定额面值卡,有时按照顾客的要求及时为顾客制作特殊面值卡,以保证面值卡的正常销售。这期间
共制作面值卡803.94万元,团购部领用435.83万元;为各种促销活动回馈卡充值279281元。
(5)抓好增值税发票的开据工作
根据顾客的要求,开据发票,本部门为顾客换开增值税发票近800份,顾客必须凭收银处机打小券所收的现金、信用卡以及团购部购面值卡机打小券方可换开增值税发票,这样才能保证不重复开票。
三、优秀的财务团队建设
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使本部门的财务人员具有一种团队精神,共同为锦宸百货财务核算工作更上一层楼而努力。能够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财务核算工作,做到账务核算准确,合理,合法,为领导决策提供素材和依据。
四、良好的外围单位合作联系建设
1、重视与税务系统各个环节、各个相关单位的联络,策略的维护与这些人员的长期关系,积极与税务相关部门沟通,妥善处理与具体经办人员的关系,能在具体事宜的办理上得到专管人员的支持,事情能够办得顺畅快捷,使业务部门相关业务事项得以顺利进行及开展,努力营造有利于公司运行发展的外部环境。
2、每月按时编制并报送锦宸商贸股份有份公司、泰州锦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所须的各项报表资料,按时纳税。
总而言之,财务部通过一年积极稳妥的工作提升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能力,压缩了公司不合理的支出,降低了经营的不合理开支,提高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
展望公司发展的明天,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决心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我们财务部和一线的战友一样踌躇满志,围绕企业发展的目标参与管理,根据企业的整个运营,用数据表达出来。发展完善财务控制的手段,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做精做细。要以“细”为起点,做到细致入微,对每一岗位、部门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成本归集。并将财务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公司的各个经营领域,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核算的潜在价值。虽然,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其实正所谓“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细”。在今后的工作中,财务部全体人员刻苦学习业务专业知识,与商场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努力,努力实现公司预定目标,当好家、理好财。为我们锦宸百货美好的明天奋斗!
篇3:财务会计月度工作总结
财务会计月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每月的月初末是每个会计最忙的时候,每月的工作结果都要在这几天归集,编制报表,进行分析,每天都在和时间赛跑,充实着自己的工作生活,做好公司的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也是我们盛唐华液商贸有限公司所人员工的共同目标,为了使财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月工作作以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一、会计基础工作
(1)做好基础工作,根据本月发生的业务归集,编制记账凭证,编
制报表。
(2)月末核对账目是必做的一项工作,从中找出漏洞,有错误的,更要把账目核对清楚。
(3)处理财务有关往来问题,并严格对审批单进行复核把关,对不
合理的报账发票即时提出。
(4)做好产品进销存报表,并分析产品的畅销品与滞销品,虽然现
在是淡季但也要做好这一关,为销售旺季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工作水平
(1)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自己财务基础工作的水平,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2)要正确合理的避税,及时发现违背税务法规的问题,并予以改
正,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
(3)勤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与技能,认真学习财经方
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4)不断学习,改变自己,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完善自我,跟上
时代发展的步伐。
最后,我对公司的发展和今后的工作充满了信心和希望,为了能够制定更好的目标,取得更好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也会尽我所能,不遗余力做好自己每一项工作。
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篇四
商贸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龙湖商贸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各股东:
公司于是2014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实收资本金为:200万人民币。到2014年9月10日止,**基本户头现金余额为158612.14元,老挝库存余额1012.71美元,扣还分公司1万美元的借款后,实际公司还留余资本金:15853.69美元。按公司预算管理还能够维持正常运行2个月。
现就龙湖商贸公司截止2014年9月10日为止资金的使用按用途分类及项目分类。分别汇报如下:
一、按用途分类
1、收入312868.28美元实收股本
312868.28美元
2、支出287014.59美元、购固定资产56122.32美元、管理费用开支235290.67美元其中:差旅费72373.72美元招待费17914.84美元住宿费3704.94美元生活费3240.63美元
水费229.77美元
一
电费3758.7美元
会误费127.91美元
攒助费778.06美元
汽车汽油费8711.29美元
汽车修理费649.84美元
汽车使用费294.26
办公费3538.41
电话及通迅费4785.7
职工福利费736.95
低值易耗品2480.37
购生活用品3020.47
职工工资89467.52
物业管理费3791.92
签证费3559.24
东南亚考察团开支
柬埔塞考察费开支
财务费用6.98、个人备用金欠款5601.60、借典当公司-10000.00
3、帐面资金余额25853.69
基中:**基本户留余24840.98
老挝库存余额1012.71
4、实际现金结余15853.69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美元
美元二3750.508368.65
财务总结与分析:
1、费用比例不合理,工作重心偏差。龙湖商贸公司费用总额为23.53万
美元,其中差旅费、招待费、职工工资为7.24万美元、1.79万美元、8.95万美元,分别占30.76%、7.61%、38.02%,是主要的开支来源。
原因:其中首先差旅费主要是公司
人员往返机票360$/人/往返费,按公司预算4000元/月远远不够;其次是招待费较大,主要是国内过
来人员、考察人员、朋友、签订合同项目宴餐级别及次数较多,以后
这部分费用应重点控制,以便减轻公司经济负担与员工工作以外的负
担,把精力重心调到工作上来。最后职工工资为固定费用不可控费用,为公司必要开支,主要是2014年开始公司新增人员较多,人
员增加所至,目前领取工资人数为11人。
2、资金费用开支不明确,重此轻彼。发生在吃、喝、住、行上的差旅费、招待费较大,而实际用于公司发展上的资金较少。而像公司装修、采
购办公用品、办公用俱、购固定资产等必要开支时手续繁多难与支付。
二、按项目分类
1、收入312868.28美元实收股本312868.28美元
2、支出287014.59美元、固定资产购置56122.32美元、典当公司项目费用18042.75美元、凯旋门地产项目费用开支161841.24美元、天湖项目前期费用13405.89 美元
三、柬埔塞金边地产项目8368.65美元、公司行政办公费用33632.14美元、个人备用金欠款5601.60美元、借典当公司-10000.00美元
3、帐面资金余额25853.69美元
基中:**基本户留余24840.98美元
老挝库存余额1012.71美元
4、实际现金结余15853.69美元
财务总结与分析:
从老挝公司成立开始,公司所有员工就围绕着公司行政办公、分公司项目、凯旋门地产项目、天湖项目、柬埔塞金边地产项目这5大内容开展工作,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说明:
1、公司行政办公。用在本部行政办公费为33632.14美元,其中主要开支为
水电、电话通讯、生活费、物业、签证、办公费等,应有别墅a9办公室承担的开支部分。
2、典当公司项目。此项目分摊费为18042.75美元,主要是典当登记前的期
间费用及未找到房屋租赁前的费用,针对典当公司目前为止暂未招聘员工,公司花费了较大的人力成本,具体费用为:办公费、办证、会议及人员开支。
3、凯旋门地产项目。应分摊金额为161841.24美元,从2014年8月份到目
前为止长达1年多的时间,为拿到此项目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前期主要是考察、调研、测量工作,中期主 四
要是与地主谈判与协议,后期主要是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在此期间国内合作单位及公司多人次多人数派遣相关人员进行考察,给出了好多合理化的建议与有力数据。与之相应的发生费用开支主要为:差旅费、招待费、考察费、会议费及人员开支。
4、天湖项目。此项目发生 13405.89美元,因为天湖目前为止还暂未与公司
分开核算,为此,公司对这一项目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后部分费用还会发生与划入。由于路途比较远,目前为止主要费用还是油费、路费、修理费、及今年2月26-27日吴、陈总带队的东南亚南亚考察团开支。
5、柬埔塞金边地产项目。此项目发生 8368.65美元,此项目发生费用比较
单一,主要是今年3月5-7日吴超、陈总、王行长带队3天2晚金边考察费、机票、办证及差旅费。
最后,老挝公司截止9月10日库存现金余额为 1012.71美元。资金的紧张给工作开展带来相当不便。请尽快调拨后继资金,以便支撑公司正常运转。
专此报告!
龙湖商贸公司
2014年9月10日
五
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篇五
312868.28美元
2、支出287014.59美元、购固定资产56122.32美元、管理费用开支235290.67美元其中:差旅费72373.72美元招待费17914.84美元住宿费3704.94美元生活费3240.63美元
水费229.77美元
一
电费3758.7美元
会误费127.91美元
攒助费778.06美元
汽车汽油费8711.29美元
汽车修理费649.84美元
汽车使用费294.26
办公费3538.41
电话及通迅费4785.7
职工福利费736.95
低值易耗品2480.37
购生活用品3020.47
职工工资89467.52
物业管理费3791.92-
签证费3559.24
东南亚考察团开支
柬埔塞考察费开支
财务费用6.98、个人备用金欠款5601.60、借典当公司-10000.00
3、帐面资金余额25853.69
基中:**基本户留余24840.98
老挝库存余额1012.71
4、实际现金结余15853.69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美元
美元二3750.508368.65
财务总结与分析:
1、费用比例不合理,工作重心偏差。龙湖商贸公司费用总额为23.53万
美元,其中差旅费、招待费、职工工资为7.24万美元、1.79万美元、8.95万美元,分别占30.76%、7.61%、38.02%,是主要的开支来源。
原因:其中首先差旅费主要是公司-
人员往返机票360$/人/往返费,按公司预算4000元/月远远不够;其次是招待费较大,主要是国内过
来人员、考察人员、朋友、签订合同项目宴餐级别及次数较多,以后
这部分费用应重点控制,以便减轻公司经济负担与员工工作以外的负
担,把精力重心调到工作上来。最后职工工资为固定费用不可控费用,为公司必要开支,主要是2014年开始公司新增人员较多,人
员增加所至,目前领取工资人数为11人。
2、资金费用开支不明确,重此轻彼。发生在吃、喝、住、行上的差旅费、招待费较大,而实际用于公司发展上的资金较少。而像公司装修、采
购办公用品、办公用俱、购固定资产等必要开支时手续繁多难与支付。
二、按项目分类
1、收入312868.28美元实收股本312868.28美元
2、支出287014.59美元、固定资产购置56122.32美元、典当公司项目费用18042.75美元、凯旋门地产项目费用开支161841.24美元、天湖项目前期费用13405.89 美元
三、柬埔塞金边地产项目8368.65美元、公司行政办公费用33632.14美元、个人备用金欠款5601.60美元、借典当公司-10000.00美元
3、帐面资金余额25853.69美元
基中:**基本户留余24840.98美元
老挝库存余额1012.71美元
4、实际现金结余15853.69美元
财务总结与分析:
从老挝公司成立开始,公司所有员工就围绕着公司行政办公、分公司项目、凯旋门地产项目、天湖项目、柬埔塞金边地产项目这5大内容开展工作,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说明:
1、公司行政办公。用在本部行政-
办公费为33632.14美元,其中主要开支为
水电、电话通讯、生活费、物业、签证、办公费等,应有别墅a9办公室承担的开支部分。
2、典当公司项目。此项目分摊费为18042.75美元,主要是典当登记前的期
间费用及未找到房屋租赁前的费用,针对典当公司目前为止暂未招聘员工,公司花费了较大的人力成本,具体费用为:办公费、办证、会议及人员开支。
3、凯旋门地产项目。应分摊金额为161841.24美元,从2014年8月份到目
前为止长达1年多的时间,为拿到此项目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前期主要是考察、调研、测量工作,中期主 四
要是与地主谈判与协议,后期主要是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在此期间国内合-
作单位及公司多人次多人数派遣相关人员进行考察,给出了好多合理化的建议与有力数据。与之相应的发生费用开支主要为:差旅费、招待费、考察费、会议费及人员开支。
4、天湖项目。此项目发生 13405.89美元,因为天湖目前为止还暂未与公司
分开核算,为此,公司对这一项目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后部分费用还会发生与划入。由于路途比较远,目前为止主要费用还是油费、路费、修理费、及今年2月26-27日吴、陈总带队的东南亚南亚考察团开支。
5、柬埔塞金边地产项目。此项目发生 8368.65美元,此项目发生费用比较
单一,主要是今年3月5-7日吴超、陈总、王行长带队3天2晚金边考察费、机票、办证及差旅费。
最后,老挝公司截止9月10日库存现金余额为 1012.71美元。资金的紧张给工作开展带来相当不便。请尽快调拨-
后继资金,以便支撑公司正常运转。
专此报告!
龙湖商贸公司
2014年9月10日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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