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总结(七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追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公正、快速地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9起,结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8%,侵权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标的额170,9600元,占受案总数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总数的7.65%。其中上诉案件9起,维持原判7起,更审改判率22%。总体而言,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
一、围绕“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一年来,我们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最终目标,积极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民事审判干部在调解上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动当事人,用真情打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与我们的民商事法官之间建立信任感。通过实践,总结出了情感互动法、直陈错误法、宣讲法律法、换位思考法、四级调解法等调解工作经验,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纠纷化解,矛盾排除。调解中,一是我们注重把握诉前立案关,特别是对家庭纠纷案件,接待中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和事情的经过,对一时赌气来诉的当事人尽力做调解工作,使其息诉;二是把握庭审调解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搏,不放弃做和解工作的一丝机会。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更是审慎对待,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 1 死亡的婚姻及时依法解除,有效防止伤害、凶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尽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调处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品离婚是否是唯一出路;看婚后感情走势,品和好的概率多大;看诱发原因,品症结能否解除,从而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2006年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51起,其中判决7起,调解42起,调解率占82.3%。
二、围绕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
我们在审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时限,同时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倡当日、当周、当月结案。为使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更简便的方式结案,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确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种类,推行对简易案件的“提速”审,即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我们整合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法警队与立案庭业务衔接,由法警队负责送达,根据简易案件特点,法警队尽量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初次送达时即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和答辩期的意见,不需要的就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将案件移交民商事审判庭相关承办人,及时审理,使案件流程缩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审理的案件达20余起,使得这些案件在当天或一周内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三、围绕“绿色诉讼”,解决诉讼困难
我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为目的,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级院关于加强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为当事人配备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壶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实了立案庭接待办量,细化了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长的责任,使立案大厅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于一体的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接,对待群众热情、耐心,2 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案有回声。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出席全国“优秀青年文明号”。
其次针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还相继制定了节假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特别是对外来投资者或老年人、妇女、儿童涉案的,我们做到在立案环节快立案、审理环节做到快审判、执行环节做到快执行。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按照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确因生活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和免诉讼费,全年共缓交诉讼费4200元,免交诉讼费50元。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总体上态势良好,上诉率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审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决。如个别干警司法理念转变不快,不能自觉地把个案的审理置身于全区经济建设之中,造成个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几次重审;加之个别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学,不讲审判艺术,办案不细、跑粗,对待当事人不够热心、接待不够耐心,,表现在对当事人态度冷、硬等,笔录有错字、别字,庭审时有接打手机等有损形象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校对不认真,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失误,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现象;现在仍有牛传龙与李乐华借贷纠纷、隋培玉与龚卫国债务纠纷等案件判后未息诉而上访,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顿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经过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经审结33件,其中调解29件。
2007年,我们院党组将借案件执法质量年活动之契机,继续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第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实地树立程序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注重调解原则运用,审理好涉及我区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要按照实践司法为民这个大方向、总纲领,一要从发挥审判职能入手,通过民事、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市场信用的建立; 3 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区外来投资办企业的或旅游开发和体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二要从抓好便民诉讼工作入手,通过推行节日办案制度、首问负责制以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速审组适用简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
虽然我们院属政企合一体制,经费相对紧张,但我们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费事件为教训,经费再紧张绝不向当事人伸手,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行使诉权,对暂无经济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对调解或撤诉等案件及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健全并完善诉讼费结算机制,确保诉讼费用预收规范、结算准确、退费及时。
三、进一步强化主管院长和民事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年初我院党组与各庭庭长签定了责任状,明确了民庭庭长必须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结合,从案件抓起,切实负起严明审判纪律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管好审判程序,对那些该回避不回避、该公开不公开,该合议不合议的做法,要及时监督,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同时要抓好案件质量,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办案,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四、认真开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在总结原有评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前提下,继续在评查内容的针对性、评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评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评目标管理、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质量、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办室督促检查等五方面的监督评查体系,从案件评查入手,评查中不仅要看程序,更要看实体,不仅要发现表面上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办案质量做出全面的评析。评查的范围以个案评查为主,以随机抽查为辅,但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上访或投诉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等重点案件,必须做到严格、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办案质量档案,每次的评查结果都记录入档,作为民事法官业绩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 4 法官责任心,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活动,提升法官素质。
今年我们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五项承诺”活动,即即每位干警向党组和当事人做出承诺:不让工作失误和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前来法院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冷遇,不让可以马上办好的事在我这里耽搁,不让审判流程的运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法院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同时结合市法院“八条禁令”的规定,抓好班子建设,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重点针对2005、2006年以来的上诉、上访案件和交办案件进行查摆和剖析,通过案件查责任、追根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促进干警形成学习的风气,引导干警拓宽知识领域,重点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种司法能力,即面对新刑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的能力、对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简易纠纷的速裁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是我区构建和谐新林区的重要之年,我们深知审判责任重大,我们一定带领民事审判干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审判主阵地,自觉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区的工作大局之中,着眼于维护全区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二
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报告
------------2007年7月27日在金山屯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法院院长:丛喜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追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公正、快速地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9起,结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8%,侵权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标的额170,9600元,占受案总数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总数的7.65%。其中上诉案件9起,维持原判7起,更审改判率22%。总体而言,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
一、围绕“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一年来,我们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最终目标,积极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民事审判干部在调解上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动当事人,用真情打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与我们的民商事法官之间建立信任感。通过实践,总结出了情感互动法、直陈错误法、宣讲法律法、换位思考法、四级调解法等调解工作经验,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纠纷化解,矛盾排除。调解中,一是我们注重把握诉前立案关,特别是对家庭纠纷案件,接待中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和事情的经过,对一时赌气来诉的当事人尽力做调解工作,使其息诉;二是把握庭审调解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对每一起案件 1 都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搏,不放弃做和解工作的一丝机会。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更是审慎对待,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死亡的婚姻及时依法解除,有效防止伤害、凶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尽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调处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品离婚是否是唯一出路;看婚后感情走势,品和好的概率多大;看诱发原因,品症结能否解除,从而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2006年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51起,其中判决7起,调解42起,调解率占82.3%。
二、围绕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
我们在审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时限,同时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倡当日、当周、当月结案。为使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更简便的方式结案,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确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种类,推行对简易案件的“提速”审,即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我们整合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法警队与立案庭业务衔接,由法警队负责送达,根据简易案件特点,法警队尽量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初次送达时即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和答辩期的意见,不需要的就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将案件移交民商事审判庭相关承办人,及时审理,使案件流程缩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审理的案件达20余起,使得这些案件在当天或一周内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三、围绕“绿色诉讼”,解决诉讼困难
我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为目的,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级院关于加强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为当事人配备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壶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实了立案庭接待办量,细化了 2 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长的责任,使立案大厅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于一体的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接,对待群众热情、耐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案有回声。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出席全国“优秀青年文明号”。
其次针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还相继制定了节假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特别是对外来投资者或老年人、妇女、儿童涉案的,我们做到在立案环节快立案、审理环节做到快审判、执行环节做到快执行。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按照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确因生活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和免诉讼费,全年共缓交诉讼费4200元,免交诉讼费50元。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总体上态势良好,上诉率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审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决。如个别干警司法理念转变不快,不能自觉地把个案的审理置身于全区经济建设之中,造成个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几次重审;加之个别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学,不讲审判艺术,办案不细、跑粗,对待当事人不够热心、接待不够耐心,,表现在对当事人态度冷、硬等,笔录有错字、别字,庭审时有接打手机等有损形象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校对不认真,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失误,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现象;现在仍有牛传龙与李乐华借贷纠纷、隋培玉与龚卫国债务纠纷等案件判后未息诉而上访,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顿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经过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经审结33件,其中调解29件。
2007年,我们院党组将借案件执法质量年活动之契机,继续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第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实地树立程序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注重调解原则运用,审理好涉及我区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要按照实践司法为民这个大方向、总纲领,一要从发挥审判职能入手,通过民事、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市场信用的建立;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区外来投资办企业的或旅游开发和体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二要从抓好便民诉讼工作入手,通过推行节日办案制度、首问负责制以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速审组适用简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
虽然我们院属政企合一体制,经费相对紧张,但我们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费事件为教训,经费再紧张绝不向当事人伸手,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行使诉权,对暂无经济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对调解或撤诉等案件及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健全并完善诉讼费结算机制,确保诉讼费用预收规范、结算准确、退费及时。
三、进一步强化主管院长和民事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年初我院党组与各庭庭长签定了责任状,明确了民庭庭长必须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结合,从案件抓起,切实负起严明审判纪律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管好审判程序,对那些该回避不回避、该公开不公开,该合议不合议的做法,要及时监督,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同时要抓好案件质量,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办案,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四、认真开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在总结原有评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前提下,继续在评查内容的针对性、评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评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评目标管理、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质量、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办室督促检查等五方面的监督评查体系,从案件评查入手,评查中不仅要看程序,更要看实体,不仅要发现表面上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办案质量做出全面的评析。评查的范围以个案评查为主,以随机抽查为辅,但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引起当 4 事人上访或投诉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等重点案件,必须做到严格、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办案质量档案,每次的评查结果都记录入档,作为民事法官业绩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法官责任心,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活动,提升法官素质。
今年我们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五项承诺”活动,即即每位干警向党组和当事人做出承诺:不让工作失误和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前来法院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冷遇,不让可以马上办好的事在我这里耽搁,不让审判流程的运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法院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同时结合市法院“八条禁令”的规定,抓好班子建设,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重点针对200
5、2006年以来的上诉、上访案件和交办案件进行查摆和剖析,通过案件查责任、追根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促进干警形成学习的风气,引导干警拓宽知识领域,重点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种司法能力,即面对新刑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的能力、对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简易纠纷的速裁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是我区构建和谐新林区的重要之年,我们深知审判责任重大,我们一定带领民事审判干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审判主阵地,自觉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区的工作大局之中,着眼于维护全区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三
审:全体请坐
书:报告。。完毕
审: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审:请原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江:。。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王:王xx,xxx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谢:谢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殷:殷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队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谢,殷:没有
审:现宣布各方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江西省华东交大模拟法庭受理原告江x诉被告李x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婷和人民陪审员张xx、陈xx组成,由胡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雷xx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这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已在开庭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原 被告方你们是否清楚了? 江x:清楚 李x:清楚
审: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谢,殷:不申请
审:为了便于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证人。
被:有一份证人证言。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124条,第125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被告应围绕本案争议的范围提出自己的主张,原告提出自己主张的,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被告反驳对方主张的,提出自己主张的也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审:现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书 原代:
审:被告方,刚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李x:宣读答辩状。审: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谢,殷:没有
审:现在由原告方进举证
王:第一份证据是常住人口登记卡,这份证据表明原告的身份、姓名和曾用名。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殷xx:对第一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第二份证据是土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于政府的颁发,这份证据主要证实本案所争议的该栋房屋的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余集建93字第01-3-05157号,土地使用者是江x,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组,土地类别是宅基地,面积是72.92平方米。整栋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者为江x,批准使用权限为永久,填发机关为余江县土地矿产管理局,颁发时间为93年4月17日,土地证盖有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发机关的印章。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谢:对这份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关键性的一点是原告在申领该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对房屋的确权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王:整个申领土地使用证得过程是没有反映的,土地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这一土地的左邻右舍及相关人都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没有异议,就颁发,有异议就不发。本案争诉的是房屋产权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是相连的,在农村土地的登记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归谁来定的,土地使用证表明了这一块宅基地是谁的,土地附建的房屋是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证比本上是准房产证,是紧密相连的。
殷: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亲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亲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证应当登记为母亲的名字。农村的房屋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也不排除例外,93年国家是对农村所建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
王:房屋是父母所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93年发放土地所有证时他母亲还在,那为什么没有以他母亲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是以原告的名字发放土地证,这恰恰证实了1980年全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的事实,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人征得了相关人的同意。这有力表明了原告一人顶下房屋的历史事实存在。
殷: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证实。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 第三份证据是调查笔录,第一份调查笔录是对证人刘xx(原、被告的妹妹)的证言,第二份调查笔录是对张xx(原、被告的叔叔)的证言。审:传证人刘x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刘:清楚
张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刘:刘xx,1964年出生,种田,现住在西坂大队下坂村,江x是我哥哥。审:现由原、被告方对证人发问
王:你娘家在竹溪村的老房你清楚吗,这发问是归俩个哥哥所有还是归一个哥哥所有?给钱的时候你在场吗?
刘:清楚,当时我也有十六七岁了,归一个哥哥所有。当时作价七百元给了江x,过两天给钱的时候我在场。给了二百块钱给李x,另外一百五十元从老屋里扣除。王:你和江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是同胞兄妹。
王:你和李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不是,但我把他当亲哥哥看待。审: 被告方要发问吗?
谢: 有,除了兄妹关系,你和原被告还有什么关系? 刘:江x的老婆和我的丈夫是兄妹关系。
殷: 原告给200块钱给被告的时候有写收据之类的凭证吗? 刘:没有
审:当时对房子处理时,写了协议吗,有谁在场? 刘:没写协议,就我们一家人在场。审:最后这房子作价多少?
刘:作价七百元,过了几天给了钱给李x,当时我看到了。审:江x写了条子给李x了吗? 刘:没有。
审:请证人刘xx退庭 审:传证人张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张x:清楚
陈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张x。。
审:现由原被告对证人发问
王:对竹溪江家的老屋你了解吗?请你就你所知的情况说一下。
张x:听哥哥说过。1980年听哥哥说这房子作价七百元,江x给李x三百五十元,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因为我工作在外地。街上的老屋80年元月份处理的,做竹溪侯家的房子时就向我借了三百元,80年元月份街上的老屋当时作价一千二百元钱,我就要给付六百给哥哥,除去欠我的三百元,我还要给三百元给哥哥,当时这三百元给在李x手上。王:80年你处理街上老屋的时候你写过协议吗?
张x:写过,但不记得放哪了。
王:你说给了三百元钱给李x,他们兄弟俩当时分了这钱吗? 张x:没有。
审: 被告方有什么要问的吗
殷:江x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 张x:和我老婆是俩姐妹。审:请证人张x退庭
审:现由被告方举证
谢:原、被告在78年7月份分家的时候写的记录,两兄弟都有签字。审:原告方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这份证据没有分家主持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分家人的签名。分家的记录没有涉及对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谢:在农村七八十年代,不会写得那么规范,两兄弟连小件物在分家的时候都会写的很清楚,为什么大件物房屋没有协议呢?
王:邓埠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即关于赡养母亲方面的内容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内容写得很明白。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在父亲过世前和过世后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不是事实。被告一一主张了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调解协议上也载明了对该房屋的意见。原代:这只代表个人意见,是乡镇场自制式的调解书,对原被告母亲的赡养。如果这是赡养协议,当事人一方应该是赡养人,另一方应该是被赡养人,但调解书上的当事人仅仅是两个赡养人,没有被赡养人的名字。这份自制式调解书,填写不规范,没有江x的签名,也没有原被告母亲吴春花的签名,也就是没有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份协议毫无价值,对本案起不了任何证明作用。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殷:最后一份证据是邓埠镇站前良种场出具的一份证明,时间是2004年12月2日,主要证实今天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时他们共同所建的,被告李x很好地尽了赡养义务。审:原告方对这分证据有何异议??
王:证明的内容不明,如果是赡养证明,则与本案无关,如果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他们也无权证明,证明的主体更是不明。
殷:证人熊润林,邓银茂主要证实被告李x尽了赡养义务。。。。。。《提交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见(代理词)
审:被告方你有什么辩论意见要陈述吗?
谢: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词,我作如下答辩,原、被告虽然不是亲兄弟,但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这份亲情是割不断的,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原被告父母共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权,原告说出资三百五十元顶下那房屋,另有证人刘xx的证词,证人张x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刘xx的陈述是矛盾的,刘xx就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虽不是亲兄弟,刘xx另外与本案的原告还有其他的亲戚关系。江x的老婆和刘xx的老婆是亲姐妹,刘xx的证词不能证实江x用三百五十元买断了这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处理房子时,应会有协议,原告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在处理街上老房子都有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应当由相关人民政府调处,本案今天庭审可能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向相关政府申请撤销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重新颁发的问题。78年刘xx说给了钱,他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当时协议这房子时没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写协议。
王:既然这房屋没有卖,我们哪来土地使用权证,如果93年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还会阻拦吗?
审:原告方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王: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多年以来你们兄弟之间的情谊,真正出现了财产纠葛,这就要讲清原则。首先在是非面前,要弄清事实,讲求法律,弄清楚房屋所有权的属向。被告方代理人说原告方是否取得了整栋房屋的产权,我方举证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在场的证人、当时商议这事时候的人员刘xx是唯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证人。这事原始、直接证据,还有传来证据的证人原被告的叔叔张x,与直接证人、原始证人是相吻合的,印证了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概括了一切,证据力很大。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审:被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殷:第一,关于证人刘xx的证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通过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内容,他说在家里给了二百元,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扣除,在原告的诉状中说在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拿去了一半,但现在讲被告全部拿去了。这是自相矛盾,原告方证人的证词不真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是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权属管辖问题。
王:在诉状中所谈到的原、被告对作价的房屋各一半,这是从总的概念上来讲的,这是一个事实,从证人张x的证言中可知,那三百元是个人一半的,至于怎么拿的,具体细节问题,诉状要讲得那么清楚吗?
审:原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谢,殷:没有。
审: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角度上予以承认,被告方提出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应通过行政手段由相关行政部门来裁决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但要看调解得合不合理。审:被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
审: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成立
审:被告,对于原告方提出的那三块门,你都拿掉了吗? 李x:是的审:休庭十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本案的事实确定如下:本院认为:1980年期间,被告向父母提出将1966年家里建造的一房屋与原告分家拆产,在经得父母及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出资购买该栋房屋中被告共有的另一半,即整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原告取得整栋房屋所有权以后,余江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于1993年4月17日确认了原告对该栋房屋所占宅基地,并发给了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主张编号为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4年期间,被告占据原告半栋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房屋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委会竹溪村小组地号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原被告你们是否清楚了?。。审:休庭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四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10年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着力打造‚服务型、文化型、创新型、规范型、和谐型、廉洁型‛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鲁山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我院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件,占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总数的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 件,结案标的金额1200万余元。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件,占结案总数 的 %;调解(含撤诉)结案 件,占结案总数 件的 %。在裁判的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 件,二审法院审结 件,在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维持一审裁判(含二审调解和撤回上诉)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改判(含指令继续审理)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发回重审 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
2010年以来,我院始终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发展与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与目标,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力求实
-1谐精神,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高度重视对就医、就学、劳动争议等事关民生问题案件的审理,着重保护劳动者、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圆满审结了原告张红卫、张朋银、刘丙合、郭振峰、郭轻民5名职工诉河南省达昌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牢固树立信访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一是信访工作关口前移,搞好源头治理。要求每位民事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将信访意识贯穿于案件审判环节的始终。二是要求每位民事审判人员树立办‚精品案件‛意识,公正司法,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以公正促稳定。三是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对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提出质疑的案件,由承办人和庭长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由于措施到位,2010年以来没有出现新的涉诉信访案件。
——创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民事审判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质量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院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用足用活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实行审限跟踪通报,由立案庭每月逐庭对审限已超过三个月的案件进行通报,对即将超审限案件进行警示,督促各庭尽快审结,逾期则按超审限对庭长及承办人予以追究。三是适时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开观摩庭,给各位民事审判人员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以提高每位民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四是切实提高民事判决书的内在质量,主要是认证断理水平,增强说理性,确
-3事案件 件中,调撤结案率达 %。如:原告张金定、刘霞诉被告张国民、张国文、张国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原告自2003年2月起曾三次向我院起诉,经我院审理,先后两次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三个儿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我院曾对长子张国民、次子张国文采取过强制执行措施。使人更加生气的是原告刘霞在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子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到医院探望,导致家庭矛盾日趋激化。我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曾先后三次深入到辛集乡贯刘村找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由于家庭矛盾日积月累,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是,承办法官不言放弃,在村组干部的陪同下第四次深入到贯刘村农户家里、田间地头广泛与群众座谈,详细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寻找突破口,同时反复与村组干部及其邻居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协同化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感化、疏导,双方当事人为承办法官的真诚和敬业精神所打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一起历时8年的赡养纠纷案件。
与此同时,我院各业务庭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探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民一庭采用‚庭审‛变‚课堂‛的方法,以婚姻家庭纠纷为重点,邀请其他同类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旁听案件审理,台上调判给台下调解工作做出了典范。民三庭总结出了‚用热心去帮助、用耐心去解释、用诚心去感化、用公心去调判‛的‚四心促调法‛, 调解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昭平湖法庭针对辖区经济较发达、民事案件多的实际情况,坚持吃住都在法庭,保证充足的办案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和调解网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这些闪耀着干警智慧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我院还将开展调解年活动与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巡回办案,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一是以巡回审判推进调解工作。要求民庭及各人民法庭对受理的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以及群体性、敏感性、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原则上一律深入到案发地乡、镇审判点巡回审判,全年庭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理的案件不少于10件,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判的案件不少于3件。院巡回审判活动办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排名通报一次,好的表彰,差的批评。实践证明,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到案发地开庭审案,注重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既解决了纠纷,也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如: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此类案件发案率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到案件发生地巡回开庭,就地调解,扩大了社会影响,赢得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民二庭在审理原告八里仓村二组与被告张铁伟等22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到案件发生地琴台街道八里仓村巡回审判,旁听群众达200余人,最终上述22起案件全部案外和解结案。二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审判。在开展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我院还坚持走司法大众化道路,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对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如:张良法庭在巡回开庭时向群众发放《社会调查表》、《巡回审判征求意见表》等,让群众发表对
-6证金300元,如果年度内本人出现廉政问题,除扣发本人的廉政保证金外,主管领导与庭长也要承担责任。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全体民事审判人员拒收当事人现金及礼品折款5万余元,拒吃请300多人次。
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已进入全市法院先进行列,如今,民事调解工作已成为我院的一个亮点:原张良法庭庭长郑留生同志,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经他所审理的案件调解(含撤诉)率达90%以上,2009年6月份,郑留生同志经省高院选拔,参加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技能讲师团,在全省法院系统巡回介绍了自己开展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2010年9月,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袁永新到我院调研时,对郑留生同志‚调解是宝、官了民了‛的审判理念给予了很高评价。2009年12月,我院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先进单位‛。2010年6月,《河南法院网》、《平顶山法院网》、《平顶山法院工作信息》以《鲁山县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超八成》为题报道了我院的‚一二三四五‛ 调解工作法,即:把‚调解优先、多调少判‛作为审判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增强调解能力。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郭保振同志阅后作出批示:‚鲁山法院‘一二三四五’调解工作法值得在-8做得不够。个别法官对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畏难、悲观厌战情绪,缺乏工作热情、疲于应付。总认为只要依法办案,上访是当事人的权利,与案件无关。
(四)民事司法环境方面。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有待进一步改善。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给审判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个别当事人和案外人以缠访、闹访、自杀、等相威胁,采取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谩骂法官等做法,给民事审判法官施加压力,使公正司法受到挑战;个别民事审判法官有回避矛盾,偏袒人多势众一方之嫌,不能很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机遇与困难同在,希望和挑战并存。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虚心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构建和谐鲁山,实现鲁山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五
模
拟
审
判
报
告
2012年6月13日,我们文法学院法学10-3班全体同学在文综楼模拟法庭进行了一次正式的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此次模拟之前我们进行了多次的演练,在最后的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来说也算流畅进行了下来。我在这这次模拟之中是原告马四威。我认为学院安排这样的活动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法学教育就不能停留在传
统形式上。此次模拟审判活动,目的就是在于让我们能够了解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民事审判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经过这样的活动,能让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来一次结合,而且经过模拟让我们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班选择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余庄前村28号。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永晖新村1幢2单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敏河村3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2006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驾驶未年审的浙k24273号二轮摩托车从丽水市区驶往火车站方向,途经330国道119km+400m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碰撞前面同向行驶因系头盔停在机动车道内由原告驾驶的浙k18960号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待证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
2、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待证两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
3、医疗诊断证明书,待证两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4、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待证原告花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证明原告从事木板加工业,其收入110元/日;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情况;
7、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待证原告的损失;
8、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待证原告已构成2个10级伤残的事实。
下面说一下这次模拟审判中的学习情况。首先在这次模拟中我感受比较大的就是证据的整理工作,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情的各种资料,所以做起来十分繁琐复杂。在案件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准备了原告马四威的大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诉讼资料,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查资料,经过资料的整理我觉得以后只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细心细致,因为证据对案情是最具说服力的,如果证据环节出现了问题,可能会使当事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世纪答案“辛普森案”因为取证过程中警方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操作结果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惩罚。还有就是在整理证据过程中学会了从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些表格发票模板,这也是以前从未做过的。
其次在本次模拟审判中,我们对民事审判的一审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上学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民事案件的旁听,但是他们也许是处于现实的考虑,适用的程序非常简洁,这是我们以前在课程学习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过类似的旁听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审判的流程。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次审判,在程序方面学到的知识还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每一个环节我们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所以我们得到的,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要远比我们单纯的去听几次庭审要多的多。当然在这样的活动中,有些同学之担任了旁听,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拟审判中更多的同学可以实质性的参与到其中。下面说一下通过模拟以后我对审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审判开始前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阶段可分为四个部分,诉辩、质证、问答和认证。审判过程中最复杂的就是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我们班在此次模拟中采用的是一项证据一项证据的质证所以用时比较长,但是调理比较清晰,不容易出现差错。然后法庭应当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以及做出认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辩论。接着可直接进入调节阶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法庭进行宣判,法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再判,当然为了模拟一次完整的程序我们选择了当庭宣判。最后双方当事人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上就是我从模拟审判中得出的总结,可能有点乱,但是对程序还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肯定都会有很大影响。
我们本次模拟审判有两位指导老师,在正式审判前王丽娜老师对我们进行过一次指导,中间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质证过程有点混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话太少,审判长要保证绝对的权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模拟审判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拟中这些毛病也都被我们改掉了。当然通过这样的模拟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在日常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不能旁听等等,在现实中就许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老师也给了我们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拟结束后,指导老师说了许多方面的东西,既有理论又有现实。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程序走的还算流畅只有结尾出现了一点小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充分准备的结果。
还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觉得是可以提升我们对法律的学习兴趣的。这与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当然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一次毕竟是我们两年来的第一次模拟,从兴趣上来说还是非常高的,我想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学习从来都是老师讲课,我们听课,但是听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学到的东西很容易混乱忘记。但是模拟审判就不一样,虽然次数很少,但是需要我们准备思考学习的东西却非常多,而且大多数都是我们愿意自主去学习的东西,所以从学习的效果上来说是比较好的,比课堂上的学习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有一部分人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模拟审判这项活动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够认真的投入进去,去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任务。这也是我们班级的一项工作,我们是一个团队。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想大家对法律的热情只会有增无减,大家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肯定会更上心更用心,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兴趣不太高,我们的学习是生动有趣的,即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新东西,这才是大学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们将平时学到的知识第一次与实践联合到了一起。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实践应用能力,学到了许多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却不懂去应用,这就是学习的失败。而我们应该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就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学校安排有寒假实习、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拟活动我们从头至尾都认真参与其中,从程序到实体都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而且我们这次活动和本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做到了紧密结合,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总之,通过这次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们的课程学习内容,还帮助完美体验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这是我的第一次模拟审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六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规则
[庭前准备]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核对当事人、非律师代理人身份证;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核对其律师证,查验其律师事务所函)。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见附件)。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核实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工作单位、籍贯;当事人是公司的,核实其工商登记情况,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审查诉讼代理人身份,对违法代理行为作出处理;明确各代理人代理权限)。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xx市xx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 xx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书面告知见本院诉讼须知)
原:——————
被:——————
(当事人不清楚的,应予以宣告;代理人为律师的,可不予宣告)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法庭调查]
可分为四个阶段:
1.诉辩阶段:因诉状已向各当事人送达,诉状内容不再当庭陈述;答辩状庭前已送达各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没有书面答辩状或因未在答辩期内提交而没有送达的,由答辩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征得原告同意后由原告当庭答辩。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第一次焦点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总结出双方认可的事实,以提纲挈领,避免重复调查无须质证的内容。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
1、2、3、顺序逐一列出。焦点总结不宜过多,可用大的焦点涵盖几个小的争议点。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诉辩阶段结束,双方对全部事实均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的,可直接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对事实无争议,但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产生争议的,无须质证,直接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事实有争议,进入质证程序。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xx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
审: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
(审:被告简要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审:第三人简要陈述你的意见?
审:被告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决定与本案合并审理。原告简要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事实:
1、2、3、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和辩论。双方争议焦点有
1、2、3、4、————。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焦点有
1、2、3、。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无须质证和辩论。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主持调解?)
2.质证阶段:法官指导当事人围绕法庭总结的焦点,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庭已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再举证,法庭也不认证。
审:现在由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举证应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进行,按
1、2、3、的顺序一一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证据来源及其证明的事实。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有权质证,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否认对方证据应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证。
审: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证据一,————————,证明————————
证据二,——————,证明————————
审: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由被告质证?
被:————————
审:被告出示证据?
被:——————
审: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
审: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
1、2、3、——————,现出示给原、被告双方,原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原:——————————
审:被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
3.问答阶段:法官针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但又必须查清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也可针对此类事实互相发问。法官提问应简单明了,避免包揽调查。当事人发问应具有针对性,避免对已经质证的事实重复调查。
审:——————————?
原:——————————
被:————————
4.认证、总结阶段:法官对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作出认定,不能当庭认证须庭后调查的,可宣布休庭;基于证据的认定,对全案的事实作出基本认定,双方对事实和法律关系无争议的,可直接进入调解阶段;有争议的,总结双方对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点,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进行辩论。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四、、、被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三、、、。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基于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双方在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的焦点有
1、2、3、————————(审: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鉴于双方对本案事实、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已无争议,无须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主持调解?)(审:由于本案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本庭决定另择期日继续审理。现在休庭。)
[法庭辩论]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审: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
被:——————————
[法庭调解]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审:原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
原:——————————
(略)
审: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2、3、————————本庭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现在闭庭。
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裁判]
〈当庭宣判〉
审:因原告(被告)代理人无调解权限,本庭不主持调解。(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现在对原告xxx诉被告xxxxx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原告认为————,请求——————,被告认为——————,请求——————。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是——————————————。基于以上事实,本庭认为(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依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起立)
1、————————
2、————————
原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被:——————————————
当庭宣判案件,宣判后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不影响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庭后于 x月x 日到 领取民事判决书。现在闭庭。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定期宣判〉
审:由于本庭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进一步确认,本案待后宣判。
现在休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七
一、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霞):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涛):到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是宜昌市得胜街24号,法定代表人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泳儿。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霞):我是张梦霞,湖北华建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代理人(达):我是黄腾达,湖北华建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请说明你方代理的具体内容。
原告代理人(霞):我方代理起诉、质证、辩论以及和解。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襄铁中心投资公司,住址为宜昌市西陵区开发街道20号,法定代表人是邓倩莹。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芬):我是陈少芬,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代理人(涛):我是何建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说明你方代理的具体内容。
被告代理人(涛):我方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
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告襄铁中心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斯娜担任审判长和本院审判员曾伟治,以及人民审判员梁杰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银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达):2003年,被告开发建设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商品房.同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商品房。同年年底,该小区商品房销售完毕。2004年10月,被告为额外牟取利益,擅自将该小区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商品房进行出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意见。
被告代理人(芬):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怎么无关本案原告即使有业主大会授权,也因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的行为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因此答辩人无须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金。
审判长:被告,是否要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现在,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原告代理人(达):我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有4份:
1.《易鑫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委托书
4.《易鑫花园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芬):我方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达):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下面请原告回答合议庭的问题。
审(英):原告,证据中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委托书关系到认定易鑫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商品房所有权问题,是否可以当庭提交?
被告:可以,在这,都是原件。
审(英):请当值法警递交上来。
(法警递交,法官核对,给书记员)
审判长:原告对此材料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提问完毕,被告是否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人(芬):是的,审判长,我方出示的证据共有2份:
1.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
2.房管部门办理的易鑫花园会所房屋所有权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芬):我方对原告方提供的第四份证据有异议。请审判长允许我对被告发问。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何以认定襄铁中心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
原告代理人(达): 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应认定“公用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审判长:合议庭发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补充提交没有?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原告陈述的诉讼理由和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易鑫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是否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霞):易鑫花园小区位于宜昌市得胜街24号,是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变命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人住后才发现,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建成住宅进行销售牟利。而且,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住宅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共用建筑的所有权依法应属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 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 050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涛): 第一,易鑫花园业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系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没有违约行为,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不成立。襄铁中心在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从未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襄铁中心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也从未约定提供公用停车库给业主使用;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
第三,易鑫花园业委会无权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本案是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因为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
综上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霞):审判员,我认为被告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涛):原告代理人,你方认为被告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你认为原告权利的来源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霞):在被告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9日签订的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条,关于小区基本情况的说明中表明小区有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公用停车库所在位置即为原设计中的“会所”;且《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的第五项消防设施说明表明2号楼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
被告代理人(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只是说明了小区的内部规划,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
原告代理人(霞):当初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你们提供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就有相当的合同效力,既然你们也肯定这两份文件说明有公用停车库这部分,那么你们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代理人(涛):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系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代理人(霞):首先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并非买卖合同之诉,其次,本次的诉讼是由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的,再次,业委会为业主取回公用停车位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物。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即将结束,各方当事人就各争议焦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达):没有
审判长:被告。
被告代理人(芬):没有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襄铁中心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其中2号楼规划设计及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前期设计第一层含有部分面积为“会所”。2004年10月,襄铁中心将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已出售7问,总面积为243.62平方米,产权证载明价值为609 050元。
另查:(1)2003年7月9日,襄铁中心(委托方、甲方)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第二条基本情况说明表明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的第五项消防设施说明表明a座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2)易鑫花园前期广告载明发展商为襄铁中心、宜昌易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以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3)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2004年7月22日至8月13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组织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5年1月26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诉及房屋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现庭审查明,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主张的“公用停车库”即易鑫花园住宅小区2号楼一层约275平方米前期设计为“会所”的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襄铁中心建成住宅出售后,已在房管部门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该部分未纳入房屋公摊面积而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业主承担。易鑫花园业委会主张二被告将应依约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的或已赠与给全体业主的“公用停车库”擅自出卖,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应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但易鑫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基本情况说明及消防设施说明,不能表明二被告与全体业主之间在“公用停车库”方面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不能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上述主张。故易鑫花园业委会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原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负担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当庭查阅笔录。书记员:原告方?
原告:是
书记员:被告?
被告:是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