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办法(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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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办法篇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市cdc信息中心要求,为进一步作好本中心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本中心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对本中心有职业病报告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职业病报告检查,提高本中心职业病报告、审核和登记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自查目的规范本中心相关科室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网审核工作;提高职业病信息发掘、预警利用和交流能力。
二、检查人员。
三、
检查内容。
3、职业病卡片填写质量。
5、职卫科对所属部门职业病报告培训、检查和指导情况。
6、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效果。
7、对本中心信息报告和审核质量进行期中、期末评价。
四、检查方法。
2、检查时间:每半年1次,并根据应急要求随时增加自查次数和内容。
五、考核评估。
年终将全年检查结果进行。
总结。
并提请中心领导审核纳入年度科室工作考核按中心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奖惩。
北京市第六医院感控科。
2017年07月19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二
为切实发挥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实现和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天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15〕16号)文件精神和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12(四)大力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为进一步维护我区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续订制度,保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的制度化与长效化。
1、截止目前,全区新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1份,覆盖企业11家,涉及职工214人;续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8份,涉及职工7840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累计达209份,涉及职工11034人。
2、对今年上半年新建会的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214人;对今年上半年到期的28家非公企业续签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984人;今年上半年累计签订企业集体合同39家,涉及职工1089人。
3、配合区社保局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今年上半年共签订劳动合同718份,其中农民工512份。
4、区总工会免费为全区基层工会女职工举办了妇科病普查和妇幼保健知识讲座,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34份。
5、截止目前,对全区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477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职业病发病缓慢,短时间内难以引起政府、企业、职工及社会普遍重视,加之近几年很少发现职业病病例上报,客观上由于缺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机制不全,制度完善不够。一些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没有健全完善,存在着有的工作项目无章可循,有的制度运行机制差而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没有考核内容而缺乏工作制约,有的制度内容过时没有及时修订,有的制度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文件、职代会等)发布而缺乏权威性,导致一些规章制度的严重缺位、形同虚设与不能落实。
3、管理不当,档案规范不够。多数单位工会的劳动保护档案不够规范,有的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有的未开展工作而没有劳动保护资料,有的开展了工作而没有及时整理归档,有的没有定期汇总而资料缺失,导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前后没有传承性,工会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和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不能完全掌握,工会工作的经验不能全面总结、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诊断。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领导及各基层工会、用人单位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56-。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三
xx市全区总人口xx6万,市区常住人口20万,境内有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方便快捷。我市目前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机构0家,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均由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依托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xx年以来,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由最初的不足千人逐年上升至20xx年4000人左右,每年新诊断职业病病人3人左右。
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xx年9月,是在原xx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新组建的单位,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根本目标。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中心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由传染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兼任,职业病防治科具体负责职业病报告与审核。中心制定有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制度,对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中心根据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要求及实际需要,目前共有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具体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的网报与审核。
2.经费和硬件保障。
中心职业病防治科专门配置了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的电脑,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告与审核均通过科室电脑网络直报。中心未设有职业病网络报告专项经费,但日常工作中,中心能保障职业病网报工作的软、硬件的需求。
3.培训工作。
因我市仅有疾控中心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中心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均由中心直接负责,中心不需要也未组织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培训。20xx年以来,中心网络报告业务管理员、直报人员、审核人员按有关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同时中心不定期组织三类业务人员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4.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中心内部定期组织自查,确保网报工作规范开展。
5.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
我市共开设有职业病报告系统本级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均为疾控中心使用,20xx年、20xx、20xx年均规范开展xx职业病报告工作,各项报告及时、全面,无漏报及迟报现象。中心对职业病网报账号规范管理,因工作需要,为及时掌握了解我市职业病的相关情况,中心经审核,对唯一的本级用户授予隐私使用权限使用,并要求对查询结果仅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政府部门管理,隐私权限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6.纸质报告卡管理。
20xx年以来,中心对所有需要职业病网报系统上报的信息均先行填写纸质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规范、完整,所有报告卡均保存在档案室。
7.数据质量控制。
中心本级用户定期对职业病网络数据审核,20xx年、20xx、20xx年均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
8.数据利用情况。
中心定期对职业病网报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报中发现的问题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去年中心规范进行网络直报及数据审核工作,但在20xx年上半年,中心对职业病网报工作有一定的`松懈,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存在不及时现象。
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网络直报工作,及时规范通过网络直报。重点是要强化网报人员的专业化和责任心的教育,强化目标考核,做到常抓不懈。
建议省、市专业机构举办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以促进职业病报告工作全面平衡地发展。
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xx年4月18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四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全区总人口156万,市区常住人口20万,境内有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方便快捷。我市目前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机构0家,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均由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以来,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由最初的不足千人逐年上升至2004年4000人左右,每年新诊断职业病病人3人左右。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04年9月,是在原**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新组建的单位,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根本目标。
二、职业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中心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由传染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兼任,职业病防治科具体负责职业病报告与审核。中心制定有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制度,对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中心根据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要求及实际需要,目前共有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具体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的网报与审核。
2.经费和硬件保障。
中心职业病防治科专门配置了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的电脑,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告与审核均通过科室电脑网络直报。中心未设有职业病网络报告专项经费,但日常工作中,中心能保障职业病网报工作的软、硬件的需求。
3.培训工作。
因我市仅有疾控中心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中心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均由中心直接负责,中心不需要也未组织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培训。2013年以来,中心网络报告业务管理员、直报人员、审核人员按有关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同时中心不定期组织三类业务人员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4.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中心内部定期组织自查,确保网报工作规范开展。5.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
我市共开设有职业病报告系统本级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均为疾控中心使用,2013年、2014、2015年均规范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各项报告及时、全面,无漏报及迟报现象。中心对职业病网报账号规范管理,因工作需要,为及时掌握了解我市职业病的相关情况,中心经审核,对唯一的本级用户授予隐私使用权限使用,并要求对查询结果仅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政府部门管理,隐私权限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6.纸质报告卡管理。
2013年以来,中心对所有需要职业病网报系统上报的信息均先行填写纸质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规范、完整,所有报告卡均保存在档案室。
7.数据质量控制。
中心本级用户定期对职业病网络数据审核,2013年、2014、2015年均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
8.数据利用情况。
中心定期对职业病网报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报中发现的问题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
去年中心规范进行网络直报及数据审核工作,但在2015年上半年,中心对职业病网报工作有一定的松懈,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存在不及时现象。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网络直报工作,及时规范通过网络直报。重点是要强化网报人员的专业化和责任心的教育,强化目标考核,做到常抓不懈。
五、意见及建议。
建议省、市专业机构举办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以促进职业病报告工作全面平衡地发展。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4月18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五
市安监局:
根据2012年11月02日市安监局组织的关于职业健康的培训内容,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目前,活动已取得预期效果,正在不断引向深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了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公司招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本着“细而又细,实而又实,严而又严”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开展此项工作,通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广泛宣传职业病的防治与危害相关知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本次会议上,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为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围绕本次工作重心,对公司生产车间及周围环境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厂区环境卫生,重点检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对生产车间内部环境,主要检查员工是否按各工序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各生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在人事制度方面,完善管理制度,坚持每一个新进公司的员工都要有健康证,老员工每年定期到医院进行体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责令限期完成。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决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力度,有计划性的对薄弱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及职业健康防治工作。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六
xx市全区总人口156万,市区常住人口20万,境内有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方便快捷。我市目前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机构0家,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均由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依托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来,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由最初的不足千人逐年上升至4000人左右,每年新诊断职业病病人3人左右。
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9月,是在原xx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新组建的单位,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根本目标。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中心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由传染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兼任,职业病防治科具体负责职业病报告与审核。中心制定有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制度,对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中心根据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要求及实际需要,目前共有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具体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的网报与审核。
2.经费和硬件保障。
中心职业病防治科专门配置了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的电脑,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告与审核均通过科室电脑网络直报。中心未设有职业病网络报告专项经费,但日常工作中,中心能保障职业病网报工作的软、硬件的需求。
3.培训工作。
因我市仅有疾控中心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中心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均由中心直接负责,中心不需要也未组织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以来,中心网络报告业务管理员、直报人员、审核人员按有关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同时中心不定期组织三类业务人员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4.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中心内部定期组织自查,确保网报工作规范开展。
5.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
我市共开设有职业病报告系统本级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均为疾控中心使用,20、、20均规范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各项报告及时、全面,无漏报及迟报现象。中心对职业病网报账号规范管理,因工作需要,为及时掌握了解我市职业病的相关情况,中心经审核,对唯一的本级用户授予隐私使用权限使用,并要求对查询结果仅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政府部门管理,隐私权限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6.纸质报告卡管理。
年以来,中心对所有需要职业病网报系统上报的信息均先行填写纸质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规范、完整,所有报告卡均保存在档案室。
7.数据质量控制。
中心本级用户定期对职业病网络数据审核,2013年、2014、年均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
8.数据利用情况。
中心定期对职业病网报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报中发现的问题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去年中心规范进行网络直报及数据审核工作,但在2015年上半年,中心对职业病网报工作有一定的松懈,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存在不及时现象。
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网络直报工作,及时规范通过网络直报。重点是要强化网报人员的专业化和责任心的教育,强化目标考核,做到常抓不懈。
建议省、市专业机构举办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以促进职业病报告工作全面平衡地发展。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七
自1996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日趋重视。而职业病的治理不仅仅是医疗行业和劳动监察等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职业病管理办法是保障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一个重要文件。在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职业病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职业病管理办法是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具体规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手段。职业病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帮助企业建立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企业实践中,职业病管理办法属于一份具有指导性的文件,是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依据。企业可以将职业病管理办法中的有元素纳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比如,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等。
第四段: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
在实际执行中,我发现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非常重要。企业应根据自身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病防治法规相结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过程中,应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还应将职业病防治计划纳入日常管理中,形成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第五段: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要实现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仅仅依靠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注重素质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应该重视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对于非常规作业岗位的员工,企业应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职业病防护意识。通过增强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建设,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健康的行业生态。
总结:通过职业病管理办法的执行,可以有效实现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应该按照职业病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技术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技术、科学防治思想会不断完善和进步,保障着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八
2.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脖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九
被申请人:
案由:铅中毒职业病纠纷案。
请求鉴定1975年患铅中毒职业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是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福州军区空军某部司令部服役、68年复员、71年被招聘到原怀化铁路分局怀化车辆段工作,同期送株洲铁路机械学校学习车辆钳工。72年11月13日改为正式车辆钳工。
1973年11月单位通知我和杨国兴去衡阳学习挂瓦,衡阳车辆段的车间很宽大厂房有6米左右高、四周空旷挂瓦后的铅烟直接排出屋顶、专用休息室四周才有档风屏障。我们学习了一个月时间回到怀化单独作业。当时的口号是:没有条件也要上的蛮干年代!单位的人事命令是74年5月1日下达的。
我们当时的怀化车辆段挂瓦室是一间单身宿舍住房改的挂瓦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上有封闭的天花板,高度3米左右。抽风机是后来怀化铁路机修厂自制的,由于叶片焊反了,不但无法达到正常的抽风效果,反而燥音很大,当抽风机开启时燥声振得脑子像要炸开一样,相互讲话都听不到声音,我们只能用手势传替信息。
1975年8月,怀化铁路卫生防疫站对我、杨国兴、向维建等有毒工种人员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职业性体检,检查结果是:我患有铅职业病。其它人员正常。当时,我并不知道自己患有铅职业病,只觉头痛头昏,四肢无力、口吐甜沫、胃如刀铰、烦躁不安、头脑中好像有很多蛙、虫在叫唤叫得我耳呜失眠,有时头脑一片空白,有时像缺氧一样难受,有时感到自己头脑不知怎么放才舒服,有时头脑像触了电一样发麻、有时全身皮肉就像要爆裂一样,常要妻子用竹板用力抽打我背部。整个人体就像有心魔付体一样的难受,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有时实再受不了啦、好像头部就要炸开一样、为了减轻痛苦、我只好把头往墙上撞、以头皮的疼痛来减轻皮肉和心灵的痛苦。当时怀化铁路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筋功能紊乱和疑似胃溃疡等等疾病。
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持续到1976年6月10日,怀铁医院对我的病情产生怀疑,由该院金医师(女)便会同我一起去怀铁卫生防疫站查询,该站化验室主任曾伟华找出我1975年8月我就已经患有铅职业病的原始材料和临床诊断资料,并说明属铅吸收职业病。并写出证明盖上公章,作为诊断病情报告的原始依据之一。
最后怀化铁路医院决定76年6月24日进行会诊诊断为。
1、中度铅中毒职业病。
2、中毒性肝炎。
事后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篡改销毁有关职业病的所有证据材料,我不服上访申诉,他们就诬陷我在省铁指医院(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搞来一张假化验单强行向单位要职业病等等被陷害我坐牢两年。我一直申诉未果。
申请人根据2011年12月3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申请复制职业病有关资料和职业病鉴定,被告下级于2012年元月17用书面回答:真正的档案材料被毁,伪造了很多假材料塞满了我个人的人事档案。
自怀化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通知被申请人提供原始资料被申请人一直不予提供。
2012年5月18日我去市职防所汇报情况,职防所专家告诉我:这次市卫生局领导只是要求他们进行诊断,不是对75年是否属于铅职业病。
现在诊断是不能查出真实结果的。
故此请求鉴定。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十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文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二)报告职业病;。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诊断。
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鉴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
通知书。
;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三)人员、
岗位职责。
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0日起施行。20xx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十一
职业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的一系列疾病,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职业病管理的力度,颁布了一系列职业病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提高职工的工作安全保障,保障职工权益,值得深入研究和学习。
在职业病管理办法中,我国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一系列措施,标准化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控制要求。比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治理和救助措施、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等。这些标准明确规定了职业病防控的具体要求,提供了行业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参照。
实践表明,职业病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减少劳动者受害程度、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对于一些复杂病因的管理缺乏有效的技术标准,仅通过管理办法难以完全解决;职业病诊断技术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人才队伍的建设等。
加强职业病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标准,提高预防职业病的教育和培训水平,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和病例报告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落实责任人制度和追究责任制度,形成多部门多途径联合防控的工作机制,从而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展开,并为提高职工的健康状态和劳动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第五段:结尾。
总之,职业病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国家对职业健康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职工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深入领会、认真贯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践探索,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十二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员患职业病以后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工人、职员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将危害工人、职员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并且职业性比较明显的十四种职业病列为职业病名单(职业病名单附后)。以下条文中所指的职业病,系指职业病名单内列的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确定,由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的医师负责,如果不能确定时,可提交本单位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解决,凡经确定为职业病者,即应发给职业病证明书。
第五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必要的理化学检查、患者的职业史及其劳动、生活条件等进行全面的观察。
患者临床症状虽与某种职业病相似,如果致病原因与职业条件无关或实难确定时,不能列为职业病。
第七条工人、职员调转工作时,原单位应在离职单内填明该工人、职员的工种和工作年限。如果是职业病患者,应将有关确定职业病证明材料(如病历等),一并转交调往新的工作单位。如果该工人、职员到达新的工作单位以后,原患有的职业病未痊愈或新发现的职业病,虽与现工作无关但确与以往工作有关时,均应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职业病待遇处理。
第八条患病的工人、职员,如果对医师或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确定有不同意见时,可按《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试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的卫生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督促与协助本单位的行政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为有的职业病确实影响工人健康比较严重,而未列入职业病名单内者,可报请地方卫生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卫生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试行,解释与修正时同。以前个别地区或企业所规定的职业病名单和办法,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一律废止,现正按原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工人、职员,虽不符合本职业病名单的规定,亦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