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协议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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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协议篇一
「案情」。
1月30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租用乙公司商业用房一间,至7月30日期满。2月1日,因乙公司欠丙银行贷款,法院依法将该房屋强制执行给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告知甲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未主张该权利。同年3月3日,丙银行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3月4日,丙银行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于当日向丙银行交清房款。3月7日,丙银行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其买房情况告知甲,要求甲向其交纳房租费或迁让房屋,甲当即表示异议。206月6日甲以丙银行的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布丙银行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维护其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甲、丙银行继续有效。依照《合同法》第230条之规定,甲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丙银行在出卖该房屋之前,没有通知甲也未给其合理的答复期,应认定丙银行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其行为侵害了甲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甲从第三人处得知房屋出卖情况,是其得知权利侵害之日,由此计算的期间为诉讼时效的期间,而非法定的优先购买权的计算期间。所以,应维护甲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租赁合同对甲、丙银行继续有效。甲在明知丙银行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主张自已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其没有主张,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甲在此案中享有两次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当法院将房屋执行给丙银行时,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丙银行与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买卖,现甲又行使该项权利,其前后行为发生矛盾,属权利滥用。2、甲明知对该房屋的买卖第三人不得对抗承租人,其应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其沉默不为行动,其行为显然已引起丙银行与第三人的正当信任,认为甲不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现又行使该项权利,致丙银行与第三人陷入困境,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行行使该项权利。据此,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第四种观点认为,依《合同法》第229条、第230条之规定,原租赁合同对甲、丙银行继续有效,甲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属形成权,依其性质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非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类推适用民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其权利绝对消灭。
「法理评析」。
本案事实虽为简单,在法律适用上却见解不一,众说纷纭。究其原因源于我国对优先购买权的立法过于简陋和法官在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上存在差异。按照民法解释学,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第一步的工作是寻找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的大前提,称为找法活动。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1、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2、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形即存在法律的漏洞。3、虽有规定,却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本案争执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调整该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和《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法》第230条源于《条例》和《意见》的相关内容,为调整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最高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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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协议篇二
鉴于:
____________公司(弃权股东)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____________%)的股份。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____________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___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____________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____________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三
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_________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_________。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 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 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 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 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 。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
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 。 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 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 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是逝者(生前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的子女,甲、乙、丙、丁、戊五方系兄弟关系。
2.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过逝,在生前立下遗嘱: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归甲方所有,但是如要出售房产的,其他兄弟具有优先购买权。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丙、丁、戊四方放弃逝者遗产中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的优先购买权,并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当地民俗,乙、丙、丁、戊四方放弃逝者遗产中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同意该房产可由甲方自由买卖,乙、丙、丁、戊四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可能的拆迁改造、政府补贴、房产买卖)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甲方同意自由处理逝者遗产中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
三、若后续涉及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甲方负责。乙、丙、丁、戊四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四、鉴于亲情考虑,经当事各方协商,该房产有一楼梯,属于公用,乙、丙、丁、戊四方同意房产出售后,购买人也有权使用楼梯。
五、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戊签字捺手印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丁、戊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丁方(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戊方(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六
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要如何写,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推荐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居住型公寓)阅读。
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_________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_________。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七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房屋购买权转让事宜,签定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甲方自愿将公司职工内部认购的地铁名典小区d栋单元住房的购房名额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购房指标转让费用人民币22000.00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房款由乙方交付开发商。
三、因开发商暂时不能给予过户更名,现房屋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暂时仍为甲方名。
四、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屋建设的相关信息,当房屋的户型、面积、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不能以房屋的户型、面积、价格等发生变化为由而终止协议。
五、本合同生效以后,此房屋的房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交纳购房的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所有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购房手续资料,均由乙方保存。待房产可以更名时,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更名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七、今后的房屋质量、验收、物业管理费、装修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仅有从旁协助的义务。
八、甲方确认该房屋权属无纠纷、无欠款、无抵押,并具有真实性,合法交易性。如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应负全部责任。本协议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支付乙方万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乙方所交的转让费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八
某镇某村农民孙家立一家15人曾于1993年翻盖瓦房9间,1994年全家分家析产以后,孙家立与其二个弟弟孙家谋、孙家虎各分得三间瓦房。1995年4月18日,孙家立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一栋二层每层三间的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三间瓦房作价2万元卖给本村的李洪国。双方正式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规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三间瓦房)。”李洪国并预付了1000元定金。同年6月2日,孙家立之子突然患病住院,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孙家立感到已无力再盖新房,遂找到李洪国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李洪国认为双方已订立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如孙家立不愿交房,则应将其已申请到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他。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李洪国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孙家立交付房屋,双倍返还定金,如不能交付房屋,应将宅基地估价转让给他。而被告孙家立的弟弟孙家谋则提出孙家立转让房屋时没有通知他,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被告孙家立是否应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在法院内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以后,以其儿子犯病住院、资金紧张为由,不再履行合同规定,是没有道理的,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之子犯病住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据此应被免除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转让房屋时,确实没有通知其两个弟弟,根据有关规定,其行为已侵害了其两个弟弟的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因此,被告与原告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应宣告无效。
(三)作者的观点。
首先需要讨论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被告在合同订立以后,突然遇到其子犯病住院,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被告感到资金非常紧张,已无力再盖新房,遂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定金。那么其子犯病这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必须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才能使债务人被免除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从本案来看,尽管被告对其子犯病住院这一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但犯病住院并不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尤其应当看到犯病住院这一事件只是使被告因支付2万余元医药费,发生经济困难,难以翻盖新房同时交付旧房,而并不能导致被告完全不能交付旧房。换言之,被告之子犯病住院,只是使被告履约发生困难,而并非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所以犯病住院这一事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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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协议篇九
先看看以下案例:
范女士于从一个二房东手中租赁到了一套单元房,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房东同意二房东转租该房屋的声明和签字。范女士入住后在征得了房东和二房东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了简单的再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此时离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只有一个月的期限了。上个月,房东突然通知二房东和范女士说他的房屋已经卖给别人了,让范女士在合同期满之日搬离住房,逾期要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可范女士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再者自己装修的投入怎么办?于是她想自己作为次承租人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买下该房屋。在向房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未果后,范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范女士作为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优先于承租人是本案的关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承租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担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把这个合理期限界定为3个月。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以自己名义出租给次承租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在转租的情况下,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其中承租人又是转租人,次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收益,两个法律关系共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当房屋出售时必将产生纠纷。
本案中若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优先于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那么范女士就可以优先于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同等情况下购买该房屋,从而使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如果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后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势必给其造成较大的损失,物质上的、精神上的!
二、理论界目前关于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的理由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承认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比如在房屋多次转租的情况下数个承租人均有优先权,孰先孰后?无形中加重了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能不知最终承租人是谁而无法履行通知义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充分的行使处分权,势必使权能被严重限制;因为存在众多的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可能会放弃洽谈,同等条件的确立也就成了难题,买卖也就成了难题了。
5、出租人在无法充分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以不同意转租为由解除合同,从而阻断房屋转租,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免除以后的诸多麻烦,这样将不利于房屋使用权的流转,房屋转租成为空谈,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成为了空谈。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都未免过于牵强。分述如下:
2、关于合同相对性之说――“次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不宜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说法更是难以令人信服。众观诸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并非罕见:
《合同法》第73条、74条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244条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313条关于单式联运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的关于工程承承包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等等…。
3、至于“在房屋多次转租的情况下数个承租人均有优先权,无形中加重了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能不知最终承租人是谁而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这一说法就更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了。《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转租房屋要么是经过出租人同意,要么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转租合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或者是无效(理论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合同效力待定)而根本不会发生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对于前者,出租人同意转租就应该审慎的了解次承租人的情况,否则一个漠视甚至放任自己权益保护的权利者是不主张去积极的保护的,这也是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所体现的精神;对于后者,要么是合同解除、无效要么是拒绝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使其归于无效,很少或者都不会产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同不能拿特殊情况来代表普遍真理一样,我们不能拿可能出现的少数情况,且是具有不可预期性的少数情况来否决对大众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样不符合公平理念。根据上述,应该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只要尽了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完全可以排除因不知次承租人是谁而导致的义务加重。
显然,这四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权衡之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符合社会公平及正义理念的。
5、关于“出租人无法充分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下,以不同意转租为由解除合同,这样不利于房屋使用权的流转”的说法,笔者也认为不妥。观点如下:法律是有着严密的体系性和逻辑性的,按照体系性解释,转租赁的合同效力与出租人的同意与否无关,在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转租赁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转租合同会因为前一个租赁合同的解除导致实际上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追究过错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若出租人同意转租,那自不必说。这样一来,三方的利益平衡,而且毫不妨碍房屋使用权的流转,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必然导致限制房屋使用权流转的情况发生。
三、笔者认为次承租人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
4、法律设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弱势群体,在出现次承租人的转租三方当事人中,次承租人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在利益大小不能区分的情况下,我们确定弱势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具有利益被侵害的紧迫性,承租人的利益具有现实紧迫性吗?显然没有,反而是承租人在出租获利,成为了强势群体(打个比方:只有吃饱了,才能想着去吃好,没有了住房的紧迫需要了,才会去出租获利。);而次承租人才真正具有利益被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才是真正应该被保护的对象。
四、关于房屋多次转租如何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前所述,赋予转租合同效力,使其效力不因出租人的同意与否而受到影响,可以运用解除合同的手段来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以次为前提条件而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就顺理成章了。无论房屋转租了多少次、转租给了多少人,都严格按照保护弱势群体这一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初衷来处理,问题都迎刃而解――永远都是:谁正在占有、居住、使用房屋,谁就应该享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承租人包括其他的次承租人实际上都早已经丧失了弱势群体的地位,保护他们基于租赁房屋的利益而赋予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偏离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初衷。
综上所述,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仅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更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损失,更符合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律制度所体现的立法初衷!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_________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_________。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一
摘要: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上之力,即优先购买权之力究竟为形成力,抑或请求之力,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这两种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为一种形成权。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法律上之力;形成力;请求力。
关于权利的本质,历来众说纷纭。
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的“法力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
[1]形成力与请求力就是这样一种法律之力,是以法律之力的性质为划分标准,亦即以权利之作用不同而对权利作出的划分,此外还有支配力等。
一、比较法上的借鉴。
德国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该项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具有形成力,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与形成权的相对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无须相对人为承诺。
[2]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结果是“仅使权利人取得移转受先买权拘束的标的物的债权”,[3]也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后果是使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使得出租人受合同之债的约束,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履行请求权,即移转房屋所有权请求权。
台湾地区学者们更多主张该项权利是附停止条件的形成权。
黄茂荣教授在分析“土地法”第104条时指出,优先购买权之性质为附有条件之形成权,以先有买卖契约存在,且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条件。
因优先购买权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之行使,使权利人与义务人间成立以义务人与第三人所定的买卖契约之内容为内容的契约。
[4]王泽鉴教授亦认为该项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俟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始得行使。
[5]笔者并不赞同形成权可以附条件,因形成权的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事实,因而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单纯明确,否则将使法律关系复杂化且陷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影响相对人的利益。
[6]据此,笔者认为,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都不是形成权所附的'停止条件,而是该项形成权的“形成理由”,即是法律明定的形成权的行使前提。
二、存在的其他学说。
(1)缔约请求权说认为,承租人有请求出租人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
然而笔者认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出租人当然享有不与承租人缔约的权利。
依据该说,承租人便只是一般交易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其“优先性”如何体现?承租人的利益又如何保障?依据该说,将会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成为一句空话。
(2)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说,该说同样认为承租人对出租人有一项请求权,不同的是,法律施加给出租人强制缔约的义务。
具体言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一个“通知”义务,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实质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强制要约;当然,实践中亦存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在获悉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要约,此时出租人必须强制承诺。
[7]依据该说,无论是强制要约抑或是强制承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能够形成一项买卖合同。
(3)期待权说,该说认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
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即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实际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使这项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毋庸置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时,优先购买权随之发生;而当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权利得以行使之前的阶段,该项权利当然处于期待状态。
但笔者认为,将该项权利定位为期待权,不解决任何实际理由。
对权利性质的定位,应当有利于该项权利的解释和适用。
三、《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表明该项权利为形成权。
通过对形成权说和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说的比较,笔者认为,此二者并无差别。
因为形成权说确立的关键是无须出租人为承诺,承租人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而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说,因给出租人施加了强制要约或强制承诺的义务,因而其法律效果亦是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故,笔者认为,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性质为此二者中的任一个都并无不妥,都能产生法律要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亦无须再对此二者加以进一步的区别。
从法条表述本身入手,《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笔者认为系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前提当然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有效的合同。
通说的观点,这项合同就是形成权的行使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该项权利是形成诉权,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
[8]笔者并不赞同,尽管法条中用法院支持与否的态度来表明承租人此项权利的效力,也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自由行使,而无须通过起诉。
综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形成权,依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订立一项房屋买卖合同,而无须出租人为承诺。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以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皆是该项形成权的“形成理由”和法定前提,而非所附的停止条件。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p70.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p128.
[4]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146.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477.
[9]王丽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j],河北法学,2010.5(28):5.
[10]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p79.
[11]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p58。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二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_________。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三
某市某街道50号居民程某曾于1994年8月初,将自己继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20号的4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元。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万余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万元。1995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某的4间房屋卖给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2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丁某,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4万元价格转让此4间房屋,同年8月10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年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意以4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发生争执,丁某遂于同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腾出房屋。魏某提出异议,认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程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丁某,丁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要求魏某腾出其租用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某在将该房转让给丁某时,应当首先征求魏某意见,看魏某是否愿意购买。由于程某未通知魏某,其转让房屋的行为确已侵害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无效的。
讨论本案需要讨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明确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种权利是依法产生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属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承租人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当然,承租人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特定法律事实出现,即出租人转让其承租房屋时,他才能实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从本案来看,魏某承租了程某的房屋,其作为承租人在程某转让该房屋时,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程某将其已租给魏某使用的.4间房屋转让给丁某时,并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那么程某和丁某之间虽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其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丁某是否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值得探讨。为便于分析,先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1][2][3]。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四
某镇某村农民孙家立一家15人曾于1993年翻盖瓦房9间,1994年全家分家析产以后,孙家立与其二个弟弟孙家谋、孙家虎各分得三间瓦房。1995年4月18日,孙家立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一栋二层每层三间的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三间瓦房作价2万元卖给本村的李洪国。双方正式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规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三间瓦房)。”李洪国并预付了1000元定金。同年6月2日,孙家立之子突然患病住院,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孙家立感到已无力再盖新房,遂找到李洪国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李洪国认为双方已订立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如孙家立不愿交房,则应将其已申请到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他。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李洪国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孙家立交付房屋,双倍返还定金,如不能交付房屋,应将宅基地估价转让给他。而被告孙家立的弟弟孙家谋则提出孙家立转让房屋时没有通知他,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被告孙家立是否应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在法院内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以后,以其儿子犯病住院、资金紧张为由,不再履行合同规定,是没有道理的,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之子犯病住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据此应被免除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转让房屋时,确实没有通知其两个弟弟,根据有关规定,其行为已侵害了其两个弟弟的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因此,被告与原告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应宣告无效。
(三)作者的观点。
首先需要讨论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被告在合同订立以后,突然遇到其子犯病住院,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被告感到资金非常紧张,已无力再盖新房,遂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定金。那么其子犯病这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必须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才能使债务人被免除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从本案来看,尽管被告对其子犯病住院这一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但犯病住院并不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尤其应当看到犯病住院这一事件只是使被告因支付2万余元医药费,发生经济困难,难以翻盖新房同时交付旧房,而并不能导致被告完全不能交付旧房。换言之,被告之子犯病住院,只是使被告履约发生困难,而并非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所以犯病住院这一事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1][2][3]。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五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这一项权利的行使,现行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和清楚。本文从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措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方面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鉴于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实现在拍卖程序中特别是在强制拍卖中产生与出现的纠纷问题及冲突事宜多触及到法律规定的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文不涉及拍卖问题中的优先权,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而享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作简要研究,以期为对司法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的解析提出有益建议。
目前产权交易市场上对于怎样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大多不尽相同,有的人认为可以对优先购买权进行无条件的行使,有人认为对优先购买权进行部分行使,或不能部分行使,但是也有的人认为,股东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普遍认识上的不同,就容易导致现实交易中的无规律和混乱。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的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种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定的一种权利。公司法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的权利及利益,规定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样才规定了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也是为了在新老股东之间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当中的“人合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律授权性权利。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现行《公司法》价值取向的变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和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强制性规范修改为任意性规范,因此现阶段股东优先购买权首先取自公司股东的约定,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对各股东均具约束力。这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据之一。
(一)内容条件。
行使优先购买权前先要确定什么样的内容的交易关系才能行使。公司法中规定内容为同等条件时的交易关系,股东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什么是同等条件?只有当股权所有人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交易合同中所规定的条件相对来说是等同时,其中当付款时间和交易价格等主要条件相同时才是同等条件,至于付款的方式只要没有损害股权所有人的基本利益,付款的方式则可以不用列入同等条件中去。
(二)时间条件。
究竟什么时候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一,一定要股权所有者有变卖股权意愿之后,如果股权所有者没有出让意图,则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第二,当股权所有人与第三方没有达成股权交易协议时,如果股东有购买意图,则可以直接与股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即可。如果股权所有人与第三方已经达成股权交易协议时,股东如果有购买股权的意愿,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可以为股东对抗第三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驶时间则是股权所有者与第三方达成交易协议的时间。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方与优先购买权人同时都想向股权所有人购买股权时,我个人观点认为并不是说股权所有人一定要同股东达成股权交易关系。如果这样认为这是将优先购买权混淆为优先缔约权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在股权所有人出让股权时,所有人还是有选择对象的权利,只是所有人选择的结果不一定就会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参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出让股权的股东用书面材料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股权的转让价格和数量,其他股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必须做出答复,如果一个月内没有作出具体答复的,等同于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果出让股东没有做到及时的、清楚的通知,并与第三方签订了转让股权协议。其他股东则可以在第三方在公司登记股东名册之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一般会协调原告和原股权所有者进行股权交易的问题。四、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下转第127页)(上接第106页)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出让股权人对股权的处理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所以,为了尽量保护出让股权人的利益,应该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第一,股权出让人在与自己在法律上有身份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股权交易时,其他股东不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这种身份关系可以是近亲属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等。股权出让人在与有身份关系的第三方交易时,这种交易带着出让人的感情因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其他股东不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二,股权所有人的股权被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性出卖时,这个时候,股权所有人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对股权的处理权,所以,其他股东无法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在出让人上。同时,股东优先购买权也不可以对司法机关行使,因为司法机关对股权的处理行为是对公权力的行使,带着强烈的国家性质,具有强制性、必须性,所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人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当股权出让人通过拍卖的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理的时候,应该分两种情况:。
一是其他股东不知晓股权出让人要对股权进行拍卖,导致没有及时参加股权的拍卖,从而使第三方与股权出让人达成了交易关系,此时,股东优先购买权人依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是其他股东知道股权出让人要对股权进行拍卖,但是没有来参加拍卖,这种时候,就应该认同为其他股东放弃了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后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参加了,没有竞拍成功的,因为拍卖遵循的是价高者优先所得的规则,所以事后也不可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不能部分行使的。公司法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法律对优先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定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而非单独局限于价格条件。其他股东若欲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仅仅在价格上达到“同等条件”,必须同时考虑形成该价格条件的标的。该标的在量上表现为特定比例的股权,是属于交易的“同等条件”。所以交易标的分割将对交易“同等条件”造成了重大改变,从而导致标的未被购买部分的股权价值贬值。
综上所述,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些争议,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法律条文、法律价值的理解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情况,更应该考虑公司本身的实际情况,既然在公司法中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公司足够的自治权利。在考虑这些情况的时候,要首先考虑公司的章程,然后杜绝与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股东合法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少华.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效力及实现.当代法学.(2).
[2]王福祥.论优先购买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2).
[3]徐琼.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河北法学.(10).
[4]汤媛媛.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法学.(3).
优先购买权协议篇十六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接到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室的房地产权利人____________的通知,需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
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空白。
承诺人: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