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优秀23篇)
教案是教师教学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教学设计的基础。教案的编写应当注重反思和改进,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接下来是一些经典的教案案例,包含了不同学科和年级的教学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借鉴。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一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二.法定。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内容。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1、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2、勤政、廉洁、高效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国家长久治安。
五.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的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在民法上称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原因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判决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
一、教学目标。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三、教学难点。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三
课程类型:理论课。
学时:1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情分析:
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课堂内容导入: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新课程讲解: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提问?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人身自由。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机场安检搜身。
链接机场安检小知识:
机场安检三难。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四、知识总结。
五、练习和巩固。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六、上次作业回顾。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
2、3中选做一题)。
作业1(必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作业2。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作业3。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八、教学反思。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比较频繁,多是学生偷用违禁物品造成的。除了学校每周的强制检查之外,能够使学生尊重自身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认识到由于自身使用违禁物品而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宣传、学习,能够正确掌握自救或逃生的技能,这不仅仅是课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需要全体教师和同仁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无小事,一个微小的火灾事故,毁掉的不仅仅是学生公寓,更重要的是花季少年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以及家人刻骨铭心的伤痛!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四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是初二《思想政治》下册,第二课《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框题。公民要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教材主要介绍了税收的概念及特征,阐明了税收的重要性,指出纳税是光荣的,偷税、欠税、骗税的行为是可耻的、是违法行为。同时还阐述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这点是修订后新增的。
依据《基础教育课程纲要(试行)》强调:“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的要求,在《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教学设计中,要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学生在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的情景中,通过发现问题、调查研究、动手操作、表达与交流等探究性活动。
1、确定主题,分组调查。
学生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分成若干小组,合作调查老师布置的以“税收”为主题的小报告。内容有:(1)收集近两年来我国和福州市财政收入情况;(2)整理、分析税收在我国建设或福州市政建设中的作用;(3)收集学校、社区周边企业、个体户及个人的纳税情况;(4)收集就近时期,积极纳税或偷税漏税人的事迹或案件;(5)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措施;(6)设计一些便于公民监督政府如何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
2、收集素材,接受培训。
学生运用社会调查、访谈、剪报、上网查讯等方法,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利用信息,尽量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提出个性化的观点和结论。教师在预见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相关培养。
3、形成成果,交流完善。
学生在依据研究方案进行实践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和修改自己的研究成果。教师在这一过程中随时关注、适时指导,并积极提供条件,组织交流。
4、设计页面,制作课件。
师生均采用powerpoint制作演示文稿,教师侧重在教学难点、课堂流程、主菜单的设计制作;学生主要是各小组自己发言时,小组页面的设计制作。
1、通过学习,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获取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培养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养成探索问题实质和事物本质的良好习惯。
2、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体潜能和求知欲望,培养收集和利用信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使学生学会分享与合作,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培养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基本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明确主题由“税徽”这一特定的标志物,引出税收问题。学生了解“税徽”,并举例自己身边人的纳税情况,明确本课主题——税收问题。
参与实践探索新知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特征1、展示农行存折的利息,让学生了解利息所得税,引出税收的含义。2、引导学生把利息所得税与电话费作比较,归纳出税收的特征。1、根据《个人所得税收》第三条第5点规定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为20%,算出所缴纳的所得税,明确税收的含义。2、观看电脑画面,通过对比,积极思考、归纳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汇报成果经验共享税收的用途,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建议与措施,监督政府正确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1、介绍我国近几年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引出税收对一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2、对比“毛阿敏税案”与“刘晓庆税案”。一个在税务部门内部行政处罚,另一被依法逮捕,说明国家加大依法打击偷、漏税的力度,提出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3、设问:如果公民积极纳税但政府乱花税款,那么公民除了纳税的义务外,有没有监督政府如何正确使用税款的权利呢?1、观看电脑画面,领悟、加深对“税收”问题的理解。2、由三名学生主持人分别主持人各小组代表对三个数字内容的汇报,及调出各小组自己设计的小组页面,并在演示文稿中写上自己通过上网、访谈、剪报等方法调查的结果。
交流体验公享感悟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概括学生汇报成果,并进行归纳总结,肯定学生思维的创新性,建议的多样性、方法的可行性,要求学生现场交流学习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学生经过思考、感受从课前的收集材料过程及课堂中的交流与学习,可以从不同角度畅谈自己对《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
联系实际推荐作业课后延续:20xx年4月是我国第十二个税收宣传月,今年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归纳学生的体验及感悟,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争做积极宣传税法的好公民。1、制定一个方案,帮助税务部门进行更有效的税法宣传。2、向你周围的人做一件宣传税法的事。
本节课力求将课堂单一的传授知识功能,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方向发展。促使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的过程。
学生通过课前准备“税收调查”小报告,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创新思维,在调查过程中感受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留给学生交流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展示研究成果体验收获的喜悦,在这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中,学生就会自觉养成平等、团结的团队精神,自觉探究的钻研精神。事实证明,学生是非常愿意参与其中的,他们自己的亲身体验更有说服力。
像这样上课,其实是每单元课后的实践活动的要求。第一次上课学生可能会花较多时间准备,但第二次做,学生有经验就轻松多了。同时,可以把学生每次的论文报告当作单元成绩,侧重对学生“行”的考评。当然,教师平时也要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相关的知识,满足教学的需要。
本课体现了新课改的教学理念,以及新课标所涉及的课程观、教师观、评价观。学生能主动参与学习,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以主体的地位自主上网、访谈、社会调查、收集资料,设计页面来展示学习成果,体验探究的喜悦。在教学内容的重组上,更多地重视教材内容与社会生活、学生生活的联系,以拓展学科的育人价值。
教法新颖,能应用多媒体手段(课件制作精彩)教学设计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能恰如其分地把“税收”枯燥的政治概念讲活,找到课堂与社会结合点,具有实效性与实用性。
寓德于教,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收的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学生懂得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五
一、引论。
公民政治权利无疑是政治学与法学所共同关心的,但是,学者们偏重于对具体政治权利的研究而很少从总体上对之加以论述。这使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界定停留于表面,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构成理解含混、不合逻辑,更缺乏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深刻把握。本文从二个方面讨论公民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是什么和为什么要有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政治权利存在的根据是什么)。这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二个相关而基本的问题。本文的理论意图在于从总体上把握公民政治权利并对之做较为深刻的阐述。
二、定义与结构。
对公民政治权利,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1]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仅仅指明政治权利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参与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有的学者注意到了政治权利的功能而将其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2]这一定义对政治权利的功能的'理解仍属偏狭。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3]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但是,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
本文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了对政治权利的二项相关认定:第一,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以此区别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精神生活权利。由于政治生活在本质上是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特定形态(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形态),因此,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是涉及利益分配及其实现的。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同意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手段而存在。第二,在最终的意义上,政治权利是使公民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则是达到这一自我实现的必经途径。因此,政治权利还应被认为是利益本身。这是超越了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这一层面而对政治权利的理解。
[1][2][3]。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六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七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两大基本价值。
e儿童权主要包括户口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
f法官的理想人格是__公正_。
d大众化司法有两种形式:陪审制和人民法庭。
g“公民是一个共同体政治的概念,作为一项制度,它发源于古希腊。
l零上访、零判决背后彰显的是特殊的司法目标息讼。
p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规范的平等___,二是__事实的平等__。
s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
司法当以公正为最高目标。
x宪法中的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
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z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官叫理官。
二、判断题。
b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错)。
f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对)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
法院在判案时定罪量刑应考虑民愤。(错)。
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对)“法律黑户”的存在,表明那些没有户口的儿童多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对)。
g公民就是人民。(错)。
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对)。
r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错)。
t调解是东方社会特有的。(错)。
调解是东方的优秀诉讼文化。(错)。
l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错)。
w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错)。
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这是非常正确与重要的。(对)。
我国的法律制度已赋予了公民环境诉权。(错)。
我国教育经费近些年快速增长,教育投入已经赶上世界中、上等收入国家水平。(错)。
y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错)。
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错)。
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错)。
z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对)。
三、简答题(或填空题)。
1、法官吃“皇粮”的好处?第一,当然首先是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有利于司法独立。
第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有利于发展行政诉讼。
第五,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2、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
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
(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3、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4、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第三、自由的律师制度有利于对法官的制约。
5、哪些原因导致类似无锡水危机之类的环境危机?
体系具有太多的地方性,使它成为地方大员中的工具。这一缺陷使得一旦环境利益与地方大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便空转。二是环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缺少必要的制度分工与制约,使环保工作游离于主流制度以外,它就不免空转。
第二个层面是环境权救济方面的原因。
第三个层面是宪政方面的原因。
6、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
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
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也可能侵犯刑事被告和刑事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有碍法的安定。
7、在存在宪政的地方,要实现宪政还必须有两个条件?
一是宪法是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
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八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课前调查法;情感激励法;小品表演法;设疑讨论法。
从活动“小明履行了哪些义务?”导入(帮助学生认识义务来自亲情、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1、请学生仔细阅读图文资料。
2、经过思考,分四组分别讨论其中的一个方面,将相关内容分别填在表格中。
3、几个学生介绍自己填写的内容后,教师对此发表自己的见解。
小结: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强调)。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
朗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今天我们就要一起来探讨一下关于公民的义务的问题。
一、我们的法定义务(板书)。
(一)我们为什么要履行法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小珊应该纳税吗?
1、小品表演。
2、在思考,小组辩论(甲方认为小珊是未成年人不要纳税;乙方认为小珊是中国公民要依法纳税,这是公民的义务)基础上,在班上交流见解。(辩论中论述精彩的学生加5分,参加辩论的加3分,获胜团队每人加1分)。
3、教师小结(相关链接)。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因为这还是爱国的表现。比如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朗读并请学生说说马克思的话的意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相关链接)。
(二)我国公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1、学生朗读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教师作简单分析。
2、除了上面谈到的义务,我们还应该法律履行哪些义务?
3、“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吗?为什么?(学生讨论,教师适时发表自己的见解)。
总结提问:
通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们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为什么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呢?(三点见书)。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九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一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二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第三,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三
6.(5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员答案==。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5分。
2、第2大题是非题18分1.(3分)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对错正确答案:否.(3分)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错正确答案:是.(3分)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
1.(20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20分2.(20分)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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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运用平等权的相关理论来对这个材料进行分析。参考答案或提示: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学员答案==教育平等权可得分数:确定.(5分)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______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或提示:
规范的平等,事实的平等。
==学员答案==自由,平等可得分数:确定。
第2大题是非题27分1.(3分)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3分)公民就是人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第3大题简答题0分.(20分)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
(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学员答案==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可得分数:确定.(20分)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参考答案或提示: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6.(5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员答案==。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5分。
2、第2大题是非题18分1.(3分)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对错正确答案:否.(3分)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错正确答案:是.(3分)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
1.(20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20分2.(20分)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教学服务信箱:jxfw@?站务信箱:webmaster@。
请运用平等权的相关理论来对这个材料进行分析。参考答案或提示: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学员答案==教育平等权可得分数:确定.(5分)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______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或提示:
规范的平等,事实的平等。
==学员答案==自由,平等可得分数:确定。
第2大题是非题27分1.(3分)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3分)公民就是人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第3大题简答题0分.(20分)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
(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学员答案==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可得分数:确定.(20分)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参考答案或提示: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3、在存在宪政的地方,要实现宪政还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宪法是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2011.1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作业三答案。
正确答案:1,2,313.(3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比较复杂,从政体上有()。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四
导语: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权利以及义务的概念
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贯彻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人身自由:其内涵是指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保护权
(九)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1、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国家秘密、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的义务
5、纳税的义务
参考试题:
1、下列人员当中,是中国公民的有( )
a.一个不久前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
b.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美国人
c.一个脱离英联邦成员国并意欲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d.一个土生土长的甘肃籍回族人
答案:bd
2、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当中,哪些人真正享有选举权( )
a.甲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汉族女性
b.乙是一个年满16周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藏族人
c.丙是一个信仰基督教的成年中国人
d.丁是一个仅在中国居住半年的、刚随父母入中国籍的美国少女
答案:ac
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
a.甲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回族人
b.乙是一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犯
c.丙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成年汉人
d.丁是一个18周岁便考上了北大的安徽小伙
答案:ab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五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
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实际上决定了财产权存在的界限。宪法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有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但两者的性质与功能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通常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适用征收和征用的条件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大于征用,故补偿标准相对更高。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团体、社会组织或商业的利益,应进行严格的限定。
(二)劳动权。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由于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发展的条件,因此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而且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保障。为此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14条也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责任,以及国家保护劳动权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为了使宪法所规定的休息权落到实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第1款第1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六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有效地保障人权。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法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基本权利效力具体表现在: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立法者通过一定形式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推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具体化。能否制定良法对于法治价值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严格规范立法裁量权,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当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功能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具体发生侵害基本权利时难以把握具体的判断标准与界限。在实践中行政权侵害基本权利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控制,扩大基本权利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及时解决基本权利与行政权之间出现的各种争议。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中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不尊重基本权利价值的司法活动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不可能获得必要的社会基础。尽管世界各国采用的司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司法的中立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在司法领域中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价值。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第一,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第二,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负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般意义上,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
3.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这里讲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得非法侵犯的生命权。因此,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刑法在生命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这种保护的基础和效力来源于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宪法的原则。
(二)人身自由。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据此对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宪法第37条第3款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拘留、监禁等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以非法管制、拘役、徒刑以及非法讯问、非法跟踪盯梢等方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公民强行搜身,或者强迫公民自己证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体的行为。对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责任人,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第二,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三,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四,公民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五,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护了公民的住宅,也就保护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邮件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信内容则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
邮政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政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在相关县或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法与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将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予以具体化。
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为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通信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如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国家安全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通信自由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是公民自由地进行交流思想的必要手段。当通信自由的行使危害社会秩序时可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八
一、判断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国籍。
二、国籍取得的一般理论。
三、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
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九
所谓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包括: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社会的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
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包括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和某些社会规范与原则。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主体的宪法地位;对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规定预防和解决的程序;保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2.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国家履行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时,首先需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有可能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会失去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
3.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的范围与具体形式。尽管各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及表述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
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除宪法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限制权利的目的、内容。宪法的总体限制目的一般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具体表现。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如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要求遵循社会公德等。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这种界限也叫基本权利的宪法界限。宪法为基本权利行使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根据宪法进行的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
留,如韩国、日本等国。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活动为对象;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约束立法活动,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立法侵害。
(四)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如何既要保障基本权利价值,又要保证国家权力能够有效运作,如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现代宪法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限制作了具体的界限,即只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才能限制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十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一是任何公民不分别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禁止差别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所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上的差别分为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作了特殊规定,这一权利是人民代表基于其取得的代表资格而享有的。在这里,平等权的价值表现在人民代表在言论免责权行使方面的平等,公民之间权利方面的某些特殊规定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不能认为是一种特权。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单纯的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需要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
(三)平等权类型。
目前,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平等权类型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禁止差别内容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禁止差别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第二种是只列举禁止差别的领域;第三种是同时规定禁止差别的理由与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属于第一种类型有关教育机会平等内容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类型,它明示了教育领域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第三种类型,它规定了在行使选举权领域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
2.根据平等权适用的具体领域,平等权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权、经济活动领域平等权、社会生活领域平等权与文化生活领域平等权等。尽管不同领域的平等权表现不同,但反映了平等权的要求,是平等权的具体反映。
3.根据享有平等权主体的不同,平等权可分为以公民为主体的平等权、以法人为主体的平等权与以特定对象为主体的平等权。在现代宪法制度中,平等权主体中包括社会生活中的特定主体,如妇女、残疾人、儿童、难民等。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具体表现在:
(1)保障妇女的权利,如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宪法规定对广大职工和干部实行退休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是在公民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适应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权的补充。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国家立法的依据,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我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华侨分布在世界各地,成为中国与侨居国家人民友谊的纽带。同时,华侨也是我国公民,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对侨民通常的权益保护以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权益保护,属于我国政府的应尽职责。根据国际上的通例,我国政府有权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反对强迫入籍,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对于一切反华、排华、迫害华侨和损害华侨正当权益的行为,国家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交涉,对华侨权益进行保护。
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由于他们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所以国家制定特殊法律规范予以保护。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他们与国外亲人联系密切,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对国家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也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十一
教学目标:
2、培养学生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对自觉履行义务的重要性的认识。
教学重点:公民的基本义务。教学难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教学方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师生互动、讨论、启发。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学生讨论:小明分别履行哪方面的义务?哪些是法定义务?(讨论后在班内交流)。
二、讲授新课。
提问:义务来自哪些方面?什么是法定义务?(学生回答)教师小结:由此可以说明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
案例分析“小珊该不该纳税”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学生讨论)教师小结:未成年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光荣的。相反,如果违反税法不纳税,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必须履行义务呢?(学生回答)教师小结: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一个人的一生要尽各种法定义务,那么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学生回答)。
教师: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案例分析“小龚的故事”(教材)学生谈感受,体现了什么美德?(道德高尚)。
提问:什么是道德义务?它有何意义?(学生回答)学生阅读相关链接,了解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案例分析“单先生的故事”学生谈感受。
三、小结。
履行道德义务,我们每个人责无旁贷。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十二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它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除宪法作出原则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选举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即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其范围包括:第一,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第四,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于出版主要是将自己的见解付诸文字,因而出版自由实际上是言论的自然延伸。与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出版管理是相互统一的,合理的出版管理是保障出版自由的重要条件。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出版物的发行和传播。
世界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二是追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结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由于结社是一定数量的公民为长久保有共同观点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因而结社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延伸,而且是若干公民集合起来方能实现的自由。
公民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成立公司、集团等;另一类是非营利性结社,包括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前者如组织政治团体等,后者如组织宗教、慈善、文化艺术团体等。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而且由于政治性结社对社会各方面的生活,尤其是对决策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各国法律一般都予以严格控制。因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一方面享有结社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保障与限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并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监督社会团体依该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对社会团体违反该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社会团体是社会建设的主体,改进社会团体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服务社会的功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正在或拟作修改,其重要内容之一是调整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方式。一些地方也通过改进社团管理的方式加强社会建设。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通过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都源于公民的请愿权。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游行和示威。三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
由于这三项自由权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也容易发生与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公民的冲突,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凡借此进行暴力活动,或者引起暴力冲突的集会、游行和示威,就丧失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及措施,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十三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来说,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