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合同的履行是商业信誉的体现。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在准备合同草案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一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规范和法律认可的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九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并由法人代表直接签订或授权总经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并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区域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应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作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纠纷时,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经总经理批准,并保证合同内容不外泄。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
第三十九条其他。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二
1)合同审核的责任部门主要为: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
2)合同审核实行各责任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核会签的责任制原则。
2、业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通过背景调查核实签约对方的资格、资质、资信情况等与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关系的事项。审查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许可证明、授权书等书面材料时,应当核对原件。
2)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其他非法务条款。
3、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履行合同资金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
2)相关税费安排的合理性、上市合规性。
4、法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3)合同的效力。
4)其他法律条款。
5、合同审核后的处理
1)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应退回发起部门;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发起部门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齐。
2)合同发起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部门审核意见相冲突的,一般性问题由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协调,重大问题需报请共同上级决策。
3)倒签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内容不予审核。同时,发起部门需详细说明合同倒签的具体原因并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相符。
1)合同签约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分工负责。
2)合同签约过程中,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故意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签约文本
1)除能即时清结的小额经济事务外,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2)对外签约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必须编制合同序列号,以便于查询。
3)原则上集团有标准文本的,应使用集团标准文本,如确实无法适用集团标准文本,发起部门应详细说明原因。
4)合同最终签署文本应保证是清晰版本,无任何修改痕迹。
5)合同签约经办人需确保签约文本与会签审核后的文本保持一致。否则,经办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损失。
3、签约流程
1)签约文件经审核确认后,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份数打印合同文本。
2)合同盖章前,需根据公司的印鉴管理规定提交《印鉴会签单》。未经印鉴会签审核,不得擅自在任何合同上加盖公章。否则,印鉴保管人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损失。
3)合同签署份数原则上根据签约方数量确定。合同签署后,发起部门需留存合同原件(至少一份),并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可视情况各保留一份合同复印件。
4)原则上合同由对方公司先行签字盖章,如确需我司先行盖章,经办人应在《印鉴会签单》上注明,并跟踪合同相对人签字盖章情况,于3日内完成合同相对人盖章及合同回收工作。
4、签约要求
1)合同的签署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加盖骑缝章。
2)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
如签约方是公司,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如签约方是个人,应由本人亲自签署(应使用黑色水笔或中性笔,杜绝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笔)并在签名处加摁指印确认以及在合同文本上加摁骑缝指印。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署的,须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授权人员代为签署。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已经签署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应采用补充协议形式;如确需在原签署合同中进行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由签署双方盖章或签字并按指印确认。
5、监督检查
1)各公司应指定专人对已签署合同进行审核,如发现签署的合同不符合集团要求的,应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修正,以保证合同签署的规范。
2)集团将不定期对合同审核及签署情况进行抽查。
3)经查实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及直接主管,将按下述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已签署的合同未及时移交导致遗失的,每发生一例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签署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并给予开除处分。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三
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要围绕档案的作用来建立。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五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六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团及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劳动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
3文件换版说明。
本制度为第一版。
4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职责。
4.1.1负责集团劳动合同及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完善、监督执行及解释工作。
4.1.2负责集团各单位(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4.1.3负责集团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劳动合同的组织签订。
4.1.4对集团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指导与培训。
4.2各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职责。
4.2.1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运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4.2.3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工作。
4.3.1各单位应设置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4.3.2负责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管理、运行、续签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基本情况、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4.3.4随时对本单位合同到期员工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好续签的相关准备工作。
4.3.5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难以解决的问题。
4.3.6负责向集团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执行情况、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务。
4.3.7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变动时,需根据《工作交接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样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集团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各单位(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6劳动合同条款设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7.1新员工。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公司新录用的员工,主管级以上岗位人员需提供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后,在上班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按照员工办理入厂手续的日期进行约定。
7.2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继续聘用与之续签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发放《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求通知书》(见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则视为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继续聘用及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按期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防止代签、非自愿签订等现象发生,避免因劳动合同签订造成的劳动纠纷,要求各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并要求指定地点有录像监控,并由相关部门保留监控记录。未在公司规定地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
9.1各单位(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公司代表与员工面对面现场签订。不允许员工将劳动合同带回自行签订。
9.2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对员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现场签订劳动合同。
9.3各单位在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内容及本制度规定。
9.4劳动者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学习、身份证件检验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的填写要求。
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工整书写正楷字体,具体填写规范如下:
(1)、甲方资料:用人单位、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委托代理人:独立法人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员工编码:一卡通编号。
(3)、身份证号码:如实填写,如无身份证号码,可以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但不可缺项。
(4)、家庭住址栏指现长期居住地地址,户籍地址指户籍所在地地址,以上两项内容填写格式为:__省__市__区(县)__镇(乡、街道)__村(小区)。
(5)、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劳动合同类型,各岗位需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6)、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工作内容: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内容,按照以下几种类别填写:
1、高级管理人员。
2、营销类。
3、生产类。
4、生产辅助类。
5、后勤服务类。
6、行政人员。
(8)、工作地点:统一填写为:工作岗位所在地。
(9)、工作时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岗位性质,按照以下几种工时工作制填写。
1、营销、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2、生产类、生产辅助类及后勤服务类人员执行综合工时制;。
3、行政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
(10)、乙方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变更书相关的条款时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11)、签订劳动合同时,先由劳动者签字摁手印,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最后由用人单位盖章生效。
11.1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员工劳动合同的填写是否规范,对于书写潦草、填写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不予接收。
11.2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后盖集团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1.3各中心、部门(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本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11.4集团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对发现不符合劳动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签订;审核通过的返回原单位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公章。
11.5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根据劳动合同审核流程,将所属部门人员当月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维护;并需在员工档案中体现员工签订的现行有效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及合同期限三项内容。
11.6集团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集团公司员工合同到期情况,将各类人员的合同到期情况提前一个半月提供给各单位第一负责人,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与各用人部门负责人讨论是否续签,并将是否续签合同通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以便及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12劳动合同的存档。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返回员工本人保存一份,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保存一份,集团人力资源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3考核细则。
13.1各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员工学习本制度及相关要求的,对其单位负责人负激励200元。
13.2因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未按照本制度相关签订要求进行签订或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到位,造成无效合同签订的,经举报或监督部门发现未造成劳动纠纷的,责令其重新签订,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13.3因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到位,发生劳动纠纷等负面事件的,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处以不低于300元的罚款,对单位第一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13.4因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导致资料不完整及丢失的,每有一例,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上级处以100元连带处罚。
14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之冲突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八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所以,广义地说,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它是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二、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协调各方面的合同实施工作。同时也应监督,协助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完成他们的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工程实施进行诊断,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同变更管理:
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如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
五、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
1、与业主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2、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总(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银行等之间都可能有索赔或反索赔。::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着主要的索赔(反索赔)任务,负责日常的索赔(反索赔)处理事项。主要有:
1)对收到的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2)对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收集索赔证据和理由,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起草并提出索赔报告。
3)参加索赔谈判;对索赔(反索赔)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管理所涉及或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谈判、签约、履约、过程控制到结算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招投标制度:
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5.严禁后补合同。
三、变更洽商管理:
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
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九
第1条、为明确企业合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规范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2章、适用范围。
第3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5条、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指代表企业洽谈、签订合同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6条、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3章、授权审批职责。
第7条、合同分类。
1、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在××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以下的合同。
2、重大合同:合同标的超出××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
第8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均由董事长授权总裁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9条、总裁职责。
1、审批企业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
2、负责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
3、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第10条、法务部经理审核企业格式合同和各部门合同文本。
第11条、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
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
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
第12条、法律顾问职责。
1、草拟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或企业重大、特殊合同。
2、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
第4章、授权审批流程。
第13条、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
第14条、法律顾问草拟的格式合同应经法务部经理、总裁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第15条、各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裁审批,然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第16条、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正式订立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第17条、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重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裁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第1条、为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的风险,加强对合同制定的监督,规范企业合同制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格式合同、部门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合同的会审。
第3条、本制度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企业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2章、合同的会审内容及要点。
1、法律顾问会同各部门起草企业格式合同、各部门拟定本部门合同文本以及业务经办人与合同对方拟定合同的,分别由法律顾问、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负责合同在会审过程中的传递。
2、合同拟定者须按企业规定在“合同会审单”上填写合同会审部门及人员名称。
3、合同拟定者负责合同连同“合同会审单”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直到合同盖上合同专用章后结束。
第4条、合同拟定。
第5条、合同会审主体及内容。
1、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2、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企业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3、财务部主要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等的审查。
4、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包括违约金的赔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第6条、合同会审要点。
1、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第7条、参与合同会审的部门应根据会审职责安排人员按时参加会审工作。
第8条、会审人员应对合同中相关内容认真仔细审查,发现疑问之处,应及时与合同拟定部门进行沟通。
第9条、会审中发现合同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应责成合同拟定部门修改或重拟,直至确认无误。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总裁-法律顾问-选择合同标的物的合作者-财务人员-合同协议-对方各部门负责人-调查拟签约对象资格提供资料-调查拟签约对象的法律资格-调查拟签约对象的资信状况-初审-协商具体条款,拟定合同文本-审核-审核确定拟签约对象名单-双方进行业务谈判-签定合同-审核-审核部门-步骤-调查拟签约对象资格-确定拟签约对象-业务谈判并签订合同。
2、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流程图。
法律-顾问-总裁-部门-步骤-合同-对方业务经办人-合同档案管理员-各部门负责人-订立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条款欠妥-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审核-审核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意见-审批-向合同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达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审核-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协议-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协议及资料-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保管协议及资料。
3、经济合同税务风险防范指引。
适合对象:对外签订合同、审核合同、批准合同的岗位。
第一步:审核合同的价格条款。
(1)合同的价格是否包含税金,合同价格不包含税金必须清晰说明。
第二步:审核合同的结算时间条款。
(1)合同是否明确了收付款的方式。
(2)赊销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赊销时间段或者赊销的天数。
(3)分期收款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和每次付款金额或者百分比。
(4)按进度付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5)如果以上内容不明确,该合同需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步:审核合同的发票条款(甲方合同适用)。
(1)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有按税务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合同是否明确了在取得对方提供的发票以后才能支付款项(预付合同除外)。
第四步:审核合同的税务责任条款。
(2)没有上述条款的合同需经特别批准。
第五步:审核合同的其他条款。
(1)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销售和服务两项服务。
(2)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
(3)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
(4)存在以上条款的合同或者对以上内容不清楚的合同经财务部门审核。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十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2、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签订时间、期限、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x谋x、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十二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资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
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全面、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合同:华为、第三方采购。
2、销售合同(订单和到货确认书):移动、电信、联通。
3、第三方采购:同行业之间的采购。
1、综合部物供发货必须以行政部所发的电子订单为凭证,否则不以发货。
2、如无订单但又需紧急发货的,需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书(申请流程: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采购物供-行政oa备档-客户经理)。
3、公司订单传真或通过其它方式传过来,先由行政部备电子档,并发市场部助理和综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场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
4、采购物供将客户公司签字确认的到货确认书,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行政部备档和市场部业务助理,且抄送至综合部经理。
1、采购申请人将由双方盖章签字的采购合同报综合部行政备档。
2、采购申请的oa流程:采购申请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采购申请人-行政部备档。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写《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使用时间、使用事由、合同名称),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将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发送至综合部一份,由综合部进行整理,有需要备档的合同与公章使用人沟通。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十四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五: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合同的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四十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四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四十五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六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九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