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模板15篇)
报告需要系统地整理和分析所涉及的信息和数据,以便有效地传递给读者或听众。报告的内容要全面、客观,不偏袒个人观点或立场。这是一份权威机构发布的报告,其中包含了对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和预测。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一
昨日,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丈夫长期外出打工,妻子留守家庭,她们承担着生产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担于一身,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较大压力。随着留守妇女离婚率的增高,这部分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因素。近期,佳木斯市妇联通过走访、开座谈会、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在6个乡镇的18个村开展调研活动,有500多名留守妇女参与了调研活动。现将调研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从年龄结构上看,30—49岁的留守妇女人数达到329人,占总人数的65.8%,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她们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又要担负起家务和农活,留守在家中的她们承担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重任;50—69岁的留守妇女是140人,占总数的28%,5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主要是承担照顾孙子、孙女和部分家务的责任。从文化程度上看,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体,达到240人,占48%,其它小学文化、高中文化、大专及以上文化分别为161人、67人、32人,文化程度相对普遍偏低。从经营的产业和收入情况看,大部分留守妇女以经营承包田为主,人数达到调查总数的54.5%;45.5%留守妇女从事着小规模的畜牧养殖;个别年龄偏小的留守妇女选择专职母亲的角色,单纯地负责照顾幼小的孩子,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丈夫的外出务工收入。在所有留守妇女的家庭中,家庭年收入万元以内的占大部分,达到62.5%;其中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家庭65个;2万元以上的是68个;5万元以上的家庭共有35个,这种高收入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这部分务工人员主要是因为掌握一定的手艺或技术,所以收入相对较高。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为解决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坚持务工促增收、创业促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为农民提供信贷扶持,让有条件、有技能的农民就地发展种养殖业,切实为农民增收搭建平台。
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一是教育广大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二是加强普法普法、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四是加强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为留守妇女提供平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使家庭更加和睦美满。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三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平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四
内容提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
表一**-**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略
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年的8件,上升至**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由**年的10件上升到**年的18件。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表二**-**年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撤诉情况统计表。
略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三)案件起诉人多为女性。
略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四)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率抵,调解离婚率高。
表三**-**年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表。
略
从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达到80%以上。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的机会。但是,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观念的逐步开放,多数当事人面对离婚情绪相对平稳,容易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和平分手。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不易取得,事实难以查清。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矛盾常常积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当事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只有当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如起诉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有结婚证一份,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全凭当事人的陈述。在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另外,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受害人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使得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又如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使得赡养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二)缺席审理案件较多,案件执行困难。
在我院**年判决结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审理26件,缺席审判率为24.1%。的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离婚为例,仅凭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子女等问题均难以查明,无法处理,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实际执行,特别缺席审理判决的赡养和抚养费纠纷,无法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连带问题多,情、理、法矛盾突出。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即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所产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这些人类特有的感情。自从有了婚姻家庭关系,情就一直在起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作用。所谓理即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也就是伦理道德。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性较差,多是一些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为依据,但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四)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困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来源复杂的特点。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成为复杂的问题。离婚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处理的问题认定和处理通常比较困难。婚姻家庭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是房屋,农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础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离婚案件或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外人中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次性分割,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离婚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找亲戚朋友所举债务没有借据的情况难以认定、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以减少另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难以查清等问题也很常见。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纠纷还常常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彩礼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婚姻法》相关解释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据困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知晓证据不足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庭审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对婚姻家庭案件该种特殊性的考虑。庭前调解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诉讼原因,是否有调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机制。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性和社会性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也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在强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正对婚姻家庭案件建立专门的共建联调机制,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四)重视巡回审判,扩大案件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五
今天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六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 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 5对;xx年结婚 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 9对,离婚 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 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 7对,离婚 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 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七
今天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xx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刑事案件。
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
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
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
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
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
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
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
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
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
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
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
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九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中国妇联发起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平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婚前同居成常态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情感专家婚姻律师陈旭: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15.3%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在《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忠诚是幸福的基石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
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的基石,xx县妇联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作用。现就近两年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总结、分析、调研如下:
一、xx基本县情。
xx县土地面积x平方公里,辖x个乡(镇),x个街道办事处、和x个工业园区,有x个行政村,x个居委会,现有人口x万,其中妇女x万,儿童x万人,家庭x万户。
全县县乡村三级妇女组织网络基本健全:县妇联共有干部x人,均为副科级以上干部,主席为县人大常委。x个乡镇(街道、管委会)均配备了妇联主席,配备率100%,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县172个行政村都配备了妇代会主任,配备率100%,x个居委会都配备了妇代会主任,配备率100%,县直机关妇委会x个,女职工委员会x个。
我县总人口x万,其中女性人口x万,占人口总数的x%。随着社会的为断发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出现。从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妇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劳动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侵权案件占多数。从上访年龄看,有儿童,也有老人,但中、青年女性占多数;从来访对象看,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妇女占多数。所反映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问题居首位,占信访案件的一半,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二是夫妻离异,涉及房产经济纠纷的婚姻案件增加,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家庭暴力仍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索;四是生活困难成为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大诱因。有的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妇女经济地位低下,家庭暴力等现象发生。
在妇联干部队伍中,由于受职数的限制,村(居)委会妇代会主任大部分兼村计生专干或报帐员,业务众多,工作繁重,但待遇却不高。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
如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和被遗弃的年老患病的老人和妇女,他们向相关单位反映了自己的困难,但经相关部门调解、甚至法院判决也无济于事。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男主内、女主外”、“男尊女卑”的现象仍部分存在,影响了妇女自身的发展。
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机构组织建设。
xx县共组建了x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成立了xx县维权联席会,法律援助中心,其中x个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都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和妇女维权服务站,公安局各派出所都设立了维权投诉站,法院基层法庭成立了婚姻调解室,各乡镇设立了基层司法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都有三个以上办公室(包括接待室、谈话室、调处室等),成立了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等机构,办公人员主要从乡(镇)综治、信访、司法所、民政、林业、计生、妇联、土管所等科室抽调,有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的乡(镇)还从这两个单位中抽调人员,x个村(居)和x个企业学校都配有调解员和信息员,确保了有人管事、有人干事。
2、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调处中心建成后如何运作,如何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一是明确分工和处理流程。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各相关职能部门、科室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分工,并对直接处理、分流处理、调解和跟踪回访等具体过程作了规定。二是健全调处中心相关制度。主要有调处中心职责、值班制度、定期排查制度、受理、分流和归口处理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和听证对话制度等十五项。三是建立层级管理机制。乡(镇)调处中心负责调处辖区内的重大疑难和村级久拖不决的纠纷及跨乡(镇)的矛盾纠纷,村调解室负责调解村级一般矛盾纠纷和组级调解员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组级调解员负责调解组级一般矛盾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四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例会制度。调处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各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或跨村纠纷的调处方案,对下个月的工作进行强调部署。五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各村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3、整合资源、协调联动,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宣传。在每年3月开展的“三八”维权周活动中,我们结合普法活动,与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放了《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和法律援助宣传单等,平时组织乡镇妇联在农村中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与县法院联合开展了“妇女法律大讲堂”活动,共深入乡镇开展普法宣传;在学校,对学生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扎实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二是开展法律援助。与司法局联合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常年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近两年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x件,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组织引导全县x名女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法院审理离婚、家庭暴力等维护妇女权益的案件,为妇女说话。四是做好接访工作。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接待,尽力帮助解决,坚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五是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做好预防和遏止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地方病院联合对全县所有娱乐场所的服务员进行了免费体检;与县地方病防治院等单位联合开展了以“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主题的宣传咨询系列活动。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在全县各村(居)委会建立了平安家庭台帐;发挥好巾帼志愿者的带头、宣传作用;开展环境整治工作,以此动员广大妇女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关注留守孩子,开展关爱贫困女童“共享蓝天”爱心10元捐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帮助贫困女童完成学业。关注女性身心健康,与县妇幼保健院、多家单位联合开展了知识讲座、免费体检等一系列关注女性身心健康的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建设,使综治、信访、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农业、计生、土管所等调解资源得到了整合,形成了共同参与调处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了以前对矛盾纠纷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我县创新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总结推广。如婚姻纠纷适用“冷却择机调解法”,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适用“求同存异调解法”,赡养、扶养纠纷则适用“亲情感化调解法”,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深化做好本地区妇联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
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给乡村、社区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议应该对维权工作者进行经常和系统的培训,不断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精神、心理、卫生等相关知识,以适应新时期维权工作的要求。设立维权专项基金,使维权工作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源头维权,推动立法,加强相关法律部门的执法力度,出台更加明细的法律援助政策。
(二)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要充分发挥各媒体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三)加强妇女群众法制教育。
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加强《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水平,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也是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基础。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十一
婚姻家庭案件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无论是离婚、家庭暴力还是婚外情,这些都是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我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的是法官、律师,有的是家事调解员或心理咨询师。通过这些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婚姻家庭案件对受害者和整个家庭的伤害,也认识到了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中的困难和挑战。以下是我浅析心得的体会。
首先,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受害者。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受害者通常是妇女和儿童。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我们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们应该注重关爱受害者的心情和感受,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的痛苦和压力。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受害者的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面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能力和自信心。
其次,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家庭教育和婚姻关系建设。婚姻家庭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婚姻关系的不和谐和家庭教育的不当有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平衡夫妻之间的关系,培养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此外,我们还需要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倡夫妻间的互相尊重和包容。只有通过家庭教育和婚姻关系的建设,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婚姻家庭案件的发生。
再次,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公正。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款来进行处置,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公正,才能定性和定罪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要注重婚姻家庭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了破坏。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提高认识和知识水平。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家事调解和心理咨询的工作,帮助夫妻和家庭解决矛盾和问题,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只有通过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案件,才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案件浅析心得体会是一个综合的课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加强对受害者的关怀和保护,重视家庭教育和婚姻关系建设,加强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公正,注重婚姻家庭案件的预防和化解。这样,才能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婚姻家庭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十二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1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2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3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
总结。
天天有进展。
4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5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6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
一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建议上级审理部门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三是建议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十三
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予对方更高的信任度,而现在很多年轻人缺乏责任心,没想好结婚就结婚,没想好做父母就要了孩子。在争吵时动不动谈及离婚不是一个聪明的做法。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十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聪慧时尚、自信坚韧”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是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充分做好“农田”文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精品农业,引导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方向发展,通过发展优势产业减缓外出就业压力。
(五)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处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多给予留守妇女在财产方面相应的补偿。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篇十五
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侮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