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三十五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本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拟任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第(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务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