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统一的。国家组织考试制度、考试时间、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和资格标准原则上每年实行一次。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护士资格证书。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任用工作的通知》精神,于2001年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本单位相应技术职务等级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是本单位聘用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对通过护理职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的,各省人事(岗位改革)部门,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在全国有效。各地颁发的证书,不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