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考试

江浙沪二级建造师什么时候通用

文/admin

从2020年10月1日起,江苏、浙江、上海三地将跨省使用二级建造工程师。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江浙沪三省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资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江浙沪二级建造师什么时候通用

江浙沪二证实现跨省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9]9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的总体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流动,促进人才使用,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适用对象为与示范区注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下简称职称),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符合国家对继续教育的要求得到了认可。

第二章职业资格的相互承认

第四条职业资格互认的范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并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调整。

第五条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统一的资格标准,证书(或电子证书)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执业按照国家有关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取得上海、江苏、浙江省二级建筑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发证地注册的,经示范区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到企业实习。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取得上海、江苏、浙江省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资格标准和统一证书式样的建筑二级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作为示范区内任何省级主管部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注册、执业或聘任依据。

第三章职称互认

第八条职称互认的范围为国家统一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在示范区就业的第九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户籍、档案和人事关系的限制,通过现有工作单位向属地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条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跨区转移到示范区工作,符合国家职称评定基本标准的,不予复审、复审、确认,用人单位可以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级职称申请条件的,可以凭职称证书原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经上海、江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登记注册的独立评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跨区流动到示范区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国情》进行确认或考核职称评定标准,根据职务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相互承认

第十二条示范区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上海、江苏、浙江参加继续教育,其学时在示范区内有效。上海、江苏、浙江三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流向示范区,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培训选拔、执业登记等依据。

第十三条在上海、江苏、浙江取得的临床、口腔、中医、预防医师住院规范化培训证书,可以作为示范区医疗卫生单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上海、江苏、浙江应在示范区共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太湖培训中心等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在示范区的辐射作用,加大倾斜力度示范区资源。上海、江苏、浙江每年在示范区开设一批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班,并派出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加强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与共享标准,推动沪、苏、浙三省专业技术人才相关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上海、江苏、浙江三地专业技术人才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

第十六条加强对不诚实专业技术人员的联合处罚。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职称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证书的,或者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和学时证明跨地区流动时,将记入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定诚信档案,并纳入一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两大类实行联合处罚。

第十七条加快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机制改革。对示范区长三角地区具有较强社会普遍性和广泛影响力的主导产业或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制定统一的职称评定标准,并探索在示范区成立联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区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评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江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并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综合示范区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沟通;苏州、嘉兴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上海市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