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利和功能包括占有(民事主体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使用(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害或者改变财产的性质);收益(指取得标的物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处分权(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力)。
占有: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者可以拥有该标的物或将其交给他人。
使用:所谓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质使用,在不破坏或者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使用。使用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权人行使。
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息,具体来说,是对财产孳息的收取。水果分为法定水果和天然水果。前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银行利息、租金等;后者是指根据自然规律和事物表现收取的水果、畜产品等利益。用益物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自然孳息类中,既有所有权人又有受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应当取得自然孳息。
处分:所谓处分,是指决定财产实际和合法命运的权力,即依法处分财产的行为。刑罚可分为事实刑和法定刑。前者是指标的物在生产、生活中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或消灭;后者是指标的物的法律命运发生变化,即改变标的物的所有权。